【#安徽三地紧急通告#!】安徽金寨、枞阳和定远分别发布紧急提醒和通告,发布密接者在当地的行动轨迹。
金寨县
关于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次密接)的通告
2022年1月30日零点,金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查函,我县一名人员为杭州市报告奥密克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1月27日、30日核酸检测结果均阴性,已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两针次。
现紧急寻找与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次密接人员。活动轨迹如下:
该密接人员1月26日6:30乘坐皖N06666(绍兴至叶集)大巴从杭州萧山老鹰大转盘上车,20:00到叶集汽车站下车。后由其家人驾车接回家中。
1月27日上午7:10左右乘坐103路公交车(皖N44442)从开顺站上车,凤城北门站下车,前往体育馆核酸检测。8:09在体育馆核酸采样,结束后从体育馆步行到凤城步行街内街北门左侧六安包子铺买包子后,在包子铺相邻的牛肉汤店打包买牛肉汤,8:50乘坐103路公交车(皖N44498)从凤城北门站上车返回开顺站下车,9:30到开顺村部报备,之后返回家中。27日15时35分左右到开顺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大约停留5分钟,后步行到开顺菜市场3个摊点买肉、鱼、熟食,17时左右返回家中,晚18时左右自己骑电瓶车去县体育馆拿核酸检测报告,19:30左右到家后无外出。
1月28日上午、下午均在家未外出。晚19:05分左右到开顺小学对面喜乐多超市购物,大约在超市停留15分钟左右,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1月29日上午在家,下午14时46分到开顺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停留约5分钟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请以上同一时间段乘坐103路公交车(27日上午6:50马道河开往凤城北门班次,8:50从凤城北门开往马道河班次)、同一时间段进行核酸采样、同一时间段到开顺村委会办事、开顺菜市场购物、喜乐多超市购物有行程轨迹重合的市民,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向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所属社区(村)、单位报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关注疫情防控消息动态,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不扎堆、不集聚,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进行筛查诊治,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符合条件未接种疫苗的适龄人群、未完成全程接种的人群、满六个月需要接种加强针的人群,尽快到辖区新冠疫苗接种点咨询并预约接种(接种新冠疫苗48小时内请不要进行核酸采样),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的免疫屏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564-7356705、7356710。
金寨县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枞阳县
紧急提醒
2022年1月28日23时33分,我中心接收到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协查函,函称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郑某某的密切接触者任某某在枞阳县横埠镇(已管控)。经流行病学调查:任某某于1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在横埠供电所斜对面春联批发商店购买春联。
为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醒广大居民:
请1月27日中午11时30分—12时05分在横埠供电所斜对面春联批发商店停留者,不要盲目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现居住地村(社区)或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0562-3257130),并配合落实疫情管控措施。
若有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嗅(味)觉迟钝或消失、腹泻等症状者,请暂不要自行购买药物治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就近前往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配合完成信息排查、核酸检测等,途中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请广大居民相互转告,如有隐瞒不报,违反相关规定,引发疫情传播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月29日
定远县
关于寻找相同轨迹人员的通告
1月28日16:40左右,定远县疫防办核查发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1名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相关密切接触者涉及定远县,已排查的密接与次密接均落实集中隔离管控,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现将密接张某活动轨迹通报如下:
1.公共场所:
1月27日10:50-13:30左右,在金鹏玖玖广场购物、消费;
1月27日13:50 -14:00左右,在地壹街购物、消费;
1月27日14:02-14:15左右,在阳光商业广场“吃亏是福”鞋服店购物;
1月27日14:33-14:43左右,在阳光商业广场附近“上海老庙银楼”购物;
1月27日14:45-15:00左右,在地壹街购物。
2.公共交通:
1月27日9:00左右,乘坐大巴车(皖D31120)自炉桥镇青洛社区十字路口到金鹏玖玖广场;
1月27日15:30左右,乘坐大巴车(皖D28068)自定远老汽车站到炉桥镇青洛社区十字路口下车。
请上述时间段与密接张某有时空交集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第一时间到就近的核酸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间隔24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居家做好健康监测。同时,请密切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均请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县总医院就诊,主动、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接触史等,就诊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尽早按程序接种新冠疫苗,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定远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来源:养心金寨、枞阳在线、健康定远)
金寨县
关于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次密接)的通告
2022年1月30日零点,金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查函,我县一名人员为杭州市报告奥密克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1月27日、30日核酸检测结果均阴性,已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两针次。
现紧急寻找与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次密接人员。活动轨迹如下:
该密接人员1月26日6:30乘坐皖N06666(绍兴至叶集)大巴从杭州萧山老鹰大转盘上车,20:00到叶集汽车站下车。后由其家人驾车接回家中。
1月27日上午7:10左右乘坐103路公交车(皖N44442)从开顺站上车,凤城北门站下车,前往体育馆核酸检测。8:09在体育馆核酸采样,结束后从体育馆步行到凤城步行街内街北门左侧六安包子铺买包子后,在包子铺相邻的牛肉汤店打包买牛肉汤,8:50乘坐103路公交车(皖N44498)从凤城北门站上车返回开顺站下车,9:30到开顺村部报备,之后返回家中。27日15时35分左右到开顺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大约停留5分钟,后步行到开顺菜市场3个摊点买肉、鱼、熟食,17时左右返回家中,晚18时左右自己骑电瓶车去县体育馆拿核酸检测报告,19:30左右到家后无外出。
1月28日上午、下午均在家未外出。晚19:05分左右到开顺小学对面喜乐多超市购物,大约在超市停留15分钟左右,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1月29日上午在家,下午14时46分到开顺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停留约5分钟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请以上同一时间段乘坐103路公交车(27日上午6:50马道河开往凤城北门班次,8:50从凤城北门开往马道河班次)、同一时间段进行核酸采样、同一时间段到开顺村委会办事、开顺菜市场购物、喜乐多超市购物有行程轨迹重合的市民,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向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所属社区(村)、单位报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关注疫情防控消息动态,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不扎堆、不集聚,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进行筛查诊治,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符合条件未接种疫苗的适龄人群、未完成全程接种的人群、满六个月需要接种加强针的人群,尽快到辖区新冠疫苗接种点咨询并预约接种(接种新冠疫苗48小时内请不要进行核酸采样),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的免疫屏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564-7356705、7356710。
金寨县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枞阳县
紧急提醒
2022年1月28日23时33分,我中心接收到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协查函,函称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郑某某的密切接触者任某某在枞阳县横埠镇(已管控)。经流行病学调查:任某某于1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在横埠供电所斜对面春联批发商店购买春联。
为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醒广大居民:
请1月27日中午11时30分—12时05分在横埠供电所斜对面春联批发商店停留者,不要盲目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现居住地村(社区)或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0562-3257130),并配合落实疫情管控措施。
若有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嗅(味)觉迟钝或消失、腹泻等症状者,请暂不要自行购买药物治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就近前往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配合完成信息排查、核酸检测等,途中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请广大居民相互转告,如有隐瞒不报,违反相关规定,引发疫情传播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月29日
定远县
关于寻找相同轨迹人员的通告
1月28日16:40左右,定远县疫防办核查发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1名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相关密切接触者涉及定远县,已排查的密接与次密接均落实集中隔离管控,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现将密接张某活动轨迹通报如下:
1.公共场所:
1月27日10:50-13:30左右,在金鹏玖玖广场购物、消费;
1月27日13:50 -14:00左右,在地壹街购物、消费;
1月27日14:02-14:15左右,在阳光商业广场“吃亏是福”鞋服店购物;
1月27日14:33-14:43左右,在阳光商业广场附近“上海老庙银楼”购物;
1月27日14:45-15:00左右,在地壹街购物。
2.公共交通:
1月27日9:00左右,乘坐大巴车(皖D31120)自炉桥镇青洛社区十字路口到金鹏玖玖广场;
1月27日15:30左右,乘坐大巴车(皖D28068)自定远老汽车站到炉桥镇青洛社区十字路口下车。
请上述时间段与密接张某有时空交集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第一时间到就近的核酸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间隔24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居家做好健康监测。同时,请密切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均请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县总医院就诊,主动、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接触史等,就诊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尽早按程序接种新冠疫苗,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定远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来源:养心金寨、枞阳在线、健康定远)
【“陈露霍尊案”背后:感情中的“受害感”与“索取感”】“陈露霍尊案”接力棒,目前已由网络,转交了司法。据报道,2021年12月22日,陈露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上海徐汇区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霍尊及其家人,于今年8月下旬,正式向上海警方报案;9月18日,警方立案。从立案侦查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过去三个月。
取保候审,并不代表陈露“没事了”“被放了出来”,取保候审,只是意味着,警方判断,不羁押陈露,再致社会危险的可能性不大,允许其在交了“保证金”,或者提交“保证人”之后,在一定期限内“随传随到”。
“陈露霍尊案”剧本跌宕起伏,人们的惊叹,此前已从“瓜有多大”“人有多渣”,变成了“持续反转”并支持报案。留给网友的启示,恐怕也不只是理性看待“网络小作文”这般简单。
一切由《一个普通女孩的九年》引爆。在这篇“小作文”里,陈露历数自己九年的感情时光,为男方放弃自己的事业,给男方花了至少二三百万,没有名分,被冷处理,被分手。
很快,“小作文”提到了“分手费”。陈露说自己不要钱,霍尊欠自己的,这辈子都还不清。据陈露说,霍当即要给陈露转三百万,“最后我说我要九百万,因为我觉得这个数字他不能接受,这差不多是他手头上所有的钱了,没想到他一口答应下来,并且马上要和我签订协议。”
根据博主“独立平”从霍尊那里获取的视频,视频中展现的实情是,当霍尊表示自己没这么多钱,能否宽限以及分期后,对方称“这不是她们要考虑的问题”,可以给期限,可以找身边好兄弟借钱,“我银行也有关系,可以帮你做抵押”。打款被宽限到9月18日,也就是霍尊生日那一天,陈露说,“我对他多好啊”。
而另一个需要关注的事实是,陈露早已与霍尊主动分手,分手后,霍尊有了新女友,陈露也被曝不久就有新男友。也就是说,以曝光对方“群聊口嗨隐私”索要“分手费”,其实是在双方各有“新欢”之后。
在陈露威胁之下,霍尊就妥协了,他支付了第一笔钱58万后,再次支付了卡里最后剩的7万,就宣布“告别自己的演艺工作”。
在当时,陈露已经没法取得更多“分手费”了。引起的争议是,其索要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按照刑法274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超过30万元的,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从以往判例来看,仅是一两句精准威胁到对方“痛点”的话,恰巧被录音,被截图,就会作为定罪核心证据,更何况双方已经公布出来的视频、图文资料并不少。
此次事件有待司法判定。但抛开此次事件不谈,以曝光隐私的行为索要“分手费”,像是在悬崖边行走,可“行走的人”不少:从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找到大量因索要“分手费”而产生的敲诈案例。原因可能是,尽管“分手费”这种索要,法律上没有强制力,却符合中国的传统逻辑:谴责负心汉,赞扬从一而终。感情中的“受害感”,很容易转化为“索取感”,并将勒索行为正当化。因而,不乏声音认为,索要“分手费”,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即便对方过度维权,狮子大开口,在定罪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
今年一月底宣判的“吴秀波陈昱霖”案,就典型地保持了刑法的谦抑。但在宣判后,众人仍旧在指责吴秀波利用了陈昱霖七年之久,却还用敲诈勒索罪试图将陈“送入监牢十年”,其实,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确实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相威胁,与吴达成分期4年支付4000万元的协议,但在吴转账人民币300万元后,陈又要挟必须一次性付清,报案才发生;此外,陈也没有“十年监牢”,在吴签署对陈的谅解书后,陈被法院“判三缓三”,宣判后不久即出狱。
在“索取感”之下,除去财物的索要,其他看似“无理取闹”的要求,也常相伴而生。陈露也曾去找过霍尊闹事:要求霍尊不准给现女友施冰岚画画、写歌、拍照,以及“带她出去玩”;要求在自己结婚前,霍尊不准结婚,“这辈子都不准摆脱陈露”,以及陈露直播卖货时,霍尊必须“以前男友的身份为其站台”。
其实,这种“痴心女子负心汉”的文化,背地里早已促成了一个想象中的“文化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看来,对方一定要为自己的“渣”,主动付出给付财物的代价。
比如,在山西省临汾市中院“(2016)晋10刑终101号”案件中,张某某对那位一起生活了四年,却又宣告分手的孟某称,我内心就是仇和恨,我不能控制了,我跟踪了你一天,钱你爱给不给,“要不我一天都不活”。这些话及其背后的文化,给张某某“壮了胆”;张某某的敲诈行为,以这些“委屈”作为正当化的依据。只是,谁能知道,这些“狠”话,有多少是在为自己的过往感情叹息,又有多少是在为“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做铺垫。
文|杨明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https://t.cn/A6xgPQst
取保候审,并不代表陈露“没事了”“被放了出来”,取保候审,只是意味着,警方判断,不羁押陈露,再致社会危险的可能性不大,允许其在交了“保证金”,或者提交“保证人”之后,在一定期限内“随传随到”。
“陈露霍尊案”剧本跌宕起伏,人们的惊叹,此前已从“瓜有多大”“人有多渣”,变成了“持续反转”并支持报案。留给网友的启示,恐怕也不只是理性看待“网络小作文”这般简单。
一切由《一个普通女孩的九年》引爆。在这篇“小作文”里,陈露历数自己九年的感情时光,为男方放弃自己的事业,给男方花了至少二三百万,没有名分,被冷处理,被分手。
很快,“小作文”提到了“分手费”。陈露说自己不要钱,霍尊欠自己的,这辈子都还不清。据陈露说,霍当即要给陈露转三百万,“最后我说我要九百万,因为我觉得这个数字他不能接受,这差不多是他手头上所有的钱了,没想到他一口答应下来,并且马上要和我签订协议。”
根据博主“独立平”从霍尊那里获取的视频,视频中展现的实情是,当霍尊表示自己没这么多钱,能否宽限以及分期后,对方称“这不是她们要考虑的问题”,可以给期限,可以找身边好兄弟借钱,“我银行也有关系,可以帮你做抵押”。打款被宽限到9月18日,也就是霍尊生日那一天,陈露说,“我对他多好啊”。
而另一个需要关注的事实是,陈露早已与霍尊主动分手,分手后,霍尊有了新女友,陈露也被曝不久就有新男友。也就是说,以曝光对方“群聊口嗨隐私”索要“分手费”,其实是在双方各有“新欢”之后。
在陈露威胁之下,霍尊就妥协了,他支付了第一笔钱58万后,再次支付了卡里最后剩的7万,就宣布“告别自己的演艺工作”。
在当时,陈露已经没法取得更多“分手费”了。引起的争议是,其索要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按照刑法274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超过30万元的,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从以往判例来看,仅是一两句精准威胁到对方“痛点”的话,恰巧被录音,被截图,就会作为定罪核心证据,更何况双方已经公布出来的视频、图文资料并不少。
此次事件有待司法判定。但抛开此次事件不谈,以曝光隐私的行为索要“分手费”,像是在悬崖边行走,可“行走的人”不少:从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找到大量因索要“分手费”而产生的敲诈案例。原因可能是,尽管“分手费”这种索要,法律上没有强制力,却符合中国的传统逻辑:谴责负心汉,赞扬从一而终。感情中的“受害感”,很容易转化为“索取感”,并将勒索行为正当化。因而,不乏声音认为,索要“分手费”,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即便对方过度维权,狮子大开口,在定罪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
今年一月底宣判的“吴秀波陈昱霖”案,就典型地保持了刑法的谦抑。但在宣判后,众人仍旧在指责吴秀波利用了陈昱霖七年之久,却还用敲诈勒索罪试图将陈“送入监牢十年”,其实,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确实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相威胁,与吴达成分期4年支付4000万元的协议,但在吴转账人民币300万元后,陈又要挟必须一次性付清,报案才发生;此外,陈也没有“十年监牢”,在吴签署对陈的谅解书后,陈被法院“判三缓三”,宣判后不久即出狱。
在“索取感”之下,除去财物的索要,其他看似“无理取闹”的要求,也常相伴而生。陈露也曾去找过霍尊闹事:要求霍尊不准给现女友施冰岚画画、写歌、拍照,以及“带她出去玩”;要求在自己结婚前,霍尊不准结婚,“这辈子都不准摆脱陈露”,以及陈露直播卖货时,霍尊必须“以前男友的身份为其站台”。
其实,这种“痴心女子负心汉”的文化,背地里早已促成了一个想象中的“文化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看来,对方一定要为自己的“渣”,主动付出给付财物的代价。
比如,在山西省临汾市中院“(2016)晋10刑终101号”案件中,张某某对那位一起生活了四年,却又宣告分手的孟某称,我内心就是仇和恨,我不能控制了,我跟踪了你一天,钱你爱给不给,“要不我一天都不活”。这些话及其背后的文化,给张某某“壮了胆”;张某某的敲诈行为,以这些“委屈”作为正当化的依据。只是,谁能知道,这些“狠”话,有多少是在为自己的过往感情叹息,又有多少是在为“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做铺垫。
文|杨明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https://t.cn/A6xgPQst
邓某某于2013年11月入职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岗位为业务发展经理。劳动合同约定至2021年11月24日止,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
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及经营发展需要,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X号莱斯酒店。
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日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邓某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家黄陂××××街街,到新的办公地点单程耗时140分钟,上班存在实际困难。而公司则回复要求按搬迁通知执行。
2018年7月23日至26日,邓某某仍在原办公地点处理工作事宜。
2018年7月26日公司以邓某某累计旷工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邓某某于次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邓某某遂于7月27日向武汉市硚口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支持,其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去原办公地点,不足以构成旷工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现公司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X号莱斯国际酒店。虽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但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通知7月23日前搬至新地址,违反了合同中必须提前30日通知的约定。公司公司新的办公地点距邓某某所住黄陂区横店距离过远,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邓某某对此有异议并与之协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邓某某已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7月23日至26日间仍然在原办公地点处理业务,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成果,尚不足以构成旷工的事实。
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及邓某某个人职业规划不一致,应视为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未能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以邓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向邓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082.4元。
对此,公司却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并调整工作地点,邓某某却一直未到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上班,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需要提前30天通知。结合合同上下文理解,该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都抽象为每个城市,并不指向具体地点,因此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指的是城市,而不是具体的地点。而且本案所涉公司办公地点的变更,是工作地点的整体搬迁,其目的不是故意为难员工,而是行使公司自主经营权,对公司发展和成长的谋划。它不同于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动,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并执行。若员工认为公司地点的搬迁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有权选择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某不认同公司办公地点的搬迁,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办公,擅自在原工作地点打卡4天,从形式上看虽然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不能认定为完成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任务。
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了旷工。即便其表示未收到《考勤管理制度》,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公司的群聊里已经将考勤制度予以公布。即使公司未予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邓某某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应擅自到非公司指定地点打卡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邓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得到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邓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申请再审:工作地点约定为“武汉”极为宽泛,不能作为调岗的依据,二审判得不对
邓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以其未到指定地点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邓某某指出,案涉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武汉”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的极为宽泛的概括性约定,系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任意调岗权的依据。
湖北高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邓某某知晓,公司的经营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海口、三亚,邓某某同意,凡是在公司经营地址区域内工作的,公司可单方面作出邓某某工作地址变更的决定,双方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变更工作地点即可。根据前述约定,邓某某的工作地点是武汉市,而不论武汉市硚口区还是武昌区,或者其他任何偏远的远城区。如果公司将邓某某派往武汉市以外的其他经营地址工作,则应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由于公司的经营地址一直在武汉市,并没有发生变动,故按照约定公司无须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本人。进而言之,公司的最初办公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并不意味着双方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武汉”限缩于该地区,否则既不符合合同解释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邓某某在多次接到搬迁通知的情况下,以自己不同意为由,拒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到原来的办公地点上班,应认定为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试想,如果每个员工都像邓某某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故二审认定邓某某的该行为构成旷工并无不当,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也不予支持。
由于邓某某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按照该条规定公司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邓某某本人。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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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及经营发展需要,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X号莱斯酒店。
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日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邓某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家黄陂××××街街,到新的办公地点单程耗时140分钟,上班存在实际困难。而公司则回复要求按搬迁通知执行。
2018年7月23日至26日,邓某某仍在原办公地点处理工作事宜。
2018年7月26日公司以邓某某累计旷工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邓某某于次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邓某某遂于7月27日向武汉市硚口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支持,其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去原办公地点,不足以构成旷工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现公司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X号莱斯国际酒店。虽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但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通知7月23日前搬至新地址,违反了合同中必须提前30日通知的约定。公司公司新的办公地点距邓某某所住黄陂区横店距离过远,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邓某某对此有异议并与之协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邓某某已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7月23日至26日间仍然在原办公地点处理业务,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成果,尚不足以构成旷工的事实。
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及邓某某个人职业规划不一致,应视为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未能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以邓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向邓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082.4元。
对此,公司却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并调整工作地点,邓某某却一直未到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上班,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需要提前30天通知。结合合同上下文理解,该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都抽象为每个城市,并不指向具体地点,因此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指的是城市,而不是具体的地点。而且本案所涉公司办公地点的变更,是工作地点的整体搬迁,其目的不是故意为难员工,而是行使公司自主经营权,对公司发展和成长的谋划。它不同于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动,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并执行。若员工认为公司地点的搬迁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有权选择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某不认同公司办公地点的搬迁,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办公,擅自在原工作地点打卡4天,从形式上看虽然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不能认定为完成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任务。
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了旷工。即便其表示未收到《考勤管理制度》,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公司的群聊里已经将考勤制度予以公布。即使公司未予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邓某某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应擅自到非公司指定地点打卡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邓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得到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邓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申请再审:工作地点约定为“武汉”极为宽泛,不能作为调岗的依据,二审判得不对
邓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以其未到指定地点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邓某某指出,案涉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武汉”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的极为宽泛的概括性约定,系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任意调岗权的依据。
湖北高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邓某某知晓,公司的经营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海口、三亚,邓某某同意,凡是在公司经营地址区域内工作的,公司可单方面作出邓某某工作地址变更的决定,双方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变更工作地点即可。根据前述约定,邓某某的工作地点是武汉市,而不论武汉市硚口区还是武昌区,或者其他任何偏远的远城区。如果公司将邓某某派往武汉市以外的其他经营地址工作,则应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由于公司的经营地址一直在武汉市,并没有发生变动,故按照约定公司无须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本人。进而言之,公司的最初办公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并不意味着双方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武汉”限缩于该地区,否则既不符合合同解释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邓某某在多次接到搬迁通知的情况下,以自己不同意为由,拒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到原来的办公地点上班,应认定为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试想,如果每个员工都像邓某某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故二审认定邓某某的该行为构成旷工并无不当,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也不予支持。
由于邓某某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按照该条规定公司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邓某某本人。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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