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夜医生》2022
日语中字1080
更新03集
卡司:滨边美波 / 柄本佑 / 泷本美织 / 石坂浩二 / 片桐仁 / 胜地凉 / 小手伸也 / 高桥努 / 冈崎纱绘 / 高桥文哉
简介:讲述某天早上的公司发现一名倒下的女性,她有通透雪白的肌肤,漂亮的脸,身处白衣,她自称是雪村白夜,没有之前的记忆,没有社会的一般常识,就像一张白纸。然而她有着丰富的医疗知识及天才的诊断能力,让资深医生也惊叹。她不是医生,只以情报就能看破病源,颠覆医生的诊断,继而拯救病人性命,到底她是什么人? https://t.cn/RyhWZwG
日语中字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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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讲述某天早上的公司发现一名倒下的女性,她有通透雪白的肌肤,漂亮的脸,身处白衣,她自称是雪村白夜,没有之前的记忆,没有社会的一般常识,就像一张白纸。然而她有着丰富的医疗知识及天才的诊断能力,让资深医生也惊叹。她不是医生,只以情报就能看破病源,颠覆医生的诊断,继而拯救病人性命,到底她是什么人? https://t.cn/RyhWZ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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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仅签认购书,但双方已依本约履行的,构成本约
——商品房的预约合同一方已履行本约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亦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性质认定
案情简介:2016年,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李某购买开发公司房屋,约定了总价及房屋具体信息。李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因开发公司拒绝交房、办证致诉。
法院认为:①《民法典》第2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本案中,依案涉认购协议书约定,证明双方有另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故该协议性质为预约合同。该认购协议书签订后,李某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主要义务是交纳购房款,故李某已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开发公司已接受李某履约行为。且依认购协议书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开发公司公示文本为准,并不存在尚需进一步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问题,故应认定开发公司与李某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③因出卖人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纠纷未决之前,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观恶意明显。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之外,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支付杨某赔偿款30万余元。
实务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区分预约与本约合同,应采取意思表示标准,即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意思为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预约合同一方已履行本约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亦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9)渝01民终93号“李某等诉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李某、杨某诉商社润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司法认定》(陈瑜、庞端端,重庆一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07/161:43)。
虽仅签认购书,但双方已依本约履行的,构成本约
——商品房的预约合同一方已履行本约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亦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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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李某购买开发公司房屋,约定了总价及房屋具体信息。李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因开发公司拒绝交房、办证致诉。
法院认为:①《民法典》第2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本案中,依案涉认购协议书约定,证明双方有另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故该协议性质为预约合同。该认购协议书签订后,李某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主要义务是交纳购房款,故李某已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开发公司已接受李某履约行为。且依认购协议书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开发公司公示文本为准,并不存在尚需进一步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问题,故应认定开发公司与李某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③因出卖人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纠纷未决之前,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观恶意明显。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之外,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支付杨某赔偿款30万余元。
实务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区分预约与本约合同,应采取意思表示标准,即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意思为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预约合同一方已履行本约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亦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9)渝01民终93号“李某等诉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李某、杨某诉商社润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司法认定》(陈瑜、庞端端,重庆一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07/1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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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判断售后回租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性质时,应考虑租赁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
标签:|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案情简介:2018年,赵某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出售名下车辆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回租给赵某,租赁公司支付赵某购车款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2019年,因赵某支付10期共9万余元租金后,余26期共计23万余元租金未付致诉。
法院认为:①《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售后回租可分为经营性售后回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经营性售后回租依法可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判断个案中的售后回租行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应考虑租赁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②本案中,虽双方约定案涉车辆属租赁公司所有,但案涉租赁物为车辆,属于交通工具,有法定登记机关,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并未完成车辆过户手续。相反,在签订租赁合同同日,租赁公司又与赵某办理了车辆所有人为赵某的抵押登记手续。可见,租赁公司并未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租赁公司与赵某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相关合同,然而并无租赁物买卖事实,故案涉售后回租具有融资性售后回租特征。
实务要点:在判断个案中的售后回租行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应考虑租赁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20)浙0212民初6315号“赵某与某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见《赵某鹏诉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施晓,浙江宁波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07/161:3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判断售后回租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性质时,应考虑租赁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
标签:|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案情简介:2018年,赵某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出售名下车辆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回租给赵某,租赁公司支付赵某购车款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2019年,因赵某支付10期共9万余元租金后,余26期共计23万余元租金未付致诉。
法院认为:①《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售后回租可分为经营性售后回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经营性售后回租依法可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判断个案中的售后回租行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应考虑租赁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②本案中,虽双方约定案涉车辆属租赁公司所有,但案涉租赁物为车辆,属于交通工具,有法定登记机关,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并未完成车辆过户手续。相反,在签订租赁合同同日,租赁公司又与赵某办理了车辆所有人为赵某的抵押登记手续。可见,租赁公司并未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租赁公司与赵某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相关合同,然而并无租赁物买卖事实,故案涉售后回租具有融资性售后回租特征。
实务要点:在判断个案中的售后回租行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应考虑租赁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20)浙0212民初6315号“赵某与某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见《赵某鹏诉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施晓,浙江宁波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07/1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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