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浏览体育# 丨#青岛男篮# 【青岛引进训练团队】CBA常规赛第二轮的首场比赛就是广东队和青岛队的交手,双方从账面实力看来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青岛队上个赛季虽然是联盟中的常规赛第六名,但球队还是比较依赖外援进攻的,现在他们的外援还没有到位,青岛队的全华班和广东队相比硬实力明显不如,最终的结果确实也是广东队赢下了比赛的胜利,但青岛队中的年轻内线球员高世鳌在本场比赛中大放异彩,他一人砍下了14分、10个篮板球、4次盖帽的豪华数据,也许有球迷会有疑问,高世鳌是怎么突然就崛起的,上个赛季他还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球员。
这就要从青岛队今年休赛期引进的强力团队来说起了,也许有很多球迷还不知道,青岛队现在除了高世鳌之外,还有不少有潜力的年轻内线球员,在他们的青年队中,一共有11名身高超过2米10的球员,其中18岁的刘泽文身高2米20、18岁的徐楷贻身高2米20、16岁的杨瀚森身高2米15、17岁的常浩然身高2米15、17岁的余航身高2米17,。
这些球员都是非常有潜力的内线球员,他们可以说是青岛队手中现在最大的资本,哪怕这些球员将来无法全部进入青岛队一队打球,凭借他们的天赋完全可以和其他的青年队交换一些后卫或者是锋线球员的资源,为了让这些球员能够接受更好的篮球教育,青岛引进了强力的内线教练团队,这个团队曾经是哈达迪的私人训练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
哈达迪的实力如何球迷们应该都是清楚的,他36岁还能在CBA中场均砍下两双的数据,而且哈达迪有着一手非常不错的策应能力,这正是现在CBA内线球员最缺乏的能力,青岛队请到了哈达迪的训练团队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内线球员出来,高世鳌能够打出这样的水平也就不奇怪了,有时候自身硬件确实重要,训练条件也不可忽视。
小编觉得青岛队现在悄无声息地逐渐在变强当中,自从国信集团接手球队之后,他们的投资明显大了很多,CBA联赛确实不是一个只要花钱就一定能够夺冠的联赛,但这里不花钱成绩肯定不会太好,毕竟好球员要么是自己培养,要么直接从其他球队购买,青岛队走的是一条自己培养加上适当引援的路子,相信几年之后,这支球队会逐渐成为联盟中一支不能忽视的强队。
这就要从青岛队今年休赛期引进的强力团队来说起了,也许有很多球迷还不知道,青岛队现在除了高世鳌之外,还有不少有潜力的年轻内线球员,在他们的青年队中,一共有11名身高超过2米10的球员,其中18岁的刘泽文身高2米20、18岁的徐楷贻身高2米20、16岁的杨瀚森身高2米15、17岁的常浩然身高2米15、17岁的余航身高2米17,。
这些球员都是非常有潜力的内线球员,他们可以说是青岛队手中现在最大的资本,哪怕这些球员将来无法全部进入青岛队一队打球,凭借他们的天赋完全可以和其他的青年队交换一些后卫或者是锋线球员的资源,为了让这些球员能够接受更好的篮球教育,青岛引进了强力的内线教练团队,这个团队曾经是哈达迪的私人训练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
哈达迪的实力如何球迷们应该都是清楚的,他36岁还能在CBA中场均砍下两双的数据,而且哈达迪有着一手非常不错的策应能力,这正是现在CBA内线球员最缺乏的能力,青岛队请到了哈达迪的训练团队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内线球员出来,高世鳌能够打出这样的水平也就不奇怪了,有时候自身硬件确实重要,训练条件也不可忽视。
小编觉得青岛队现在悄无声息地逐渐在变强当中,自从国信集团接手球队之后,他们的投资明显大了很多,CBA联赛确实不是一个只要花钱就一定能够夺冠的联赛,但这里不花钱成绩肯定不会太好,毕竟好球员要么是自己培养,要么直接从其他球队购买,青岛队走的是一条自己培养加上适当引援的路子,相信几年之后,这支球队会逐渐成为联盟中一支不能忽视的强队。
#谈恋爱一定是男生主动吗#
女生也可以的。主动追求不分男女,遇到喜欢的就勇敢一点,不要因为自己是女生,就不敢上前,只能默默错过。
生活中确实很多恋爱都是从男生的主动开始的,但其实,在恋爱中,女生主动成功的几率会更大,因为男生天生更期待被追求,一旦有女生主动,会更容易引起注意和产生情感。
对于一段好的恋爱来说,谁主动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因为什么爱上对方和接受对方。如果只是为了解解闷,缓解一些孤独,而给对方表白或接受对方的表白,那这样的主动,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恋爱不能只看谁主动,要多思考主动的目的~[鲜花]
#微博新知博主##情感零距离#
女生也可以的。主动追求不分男女,遇到喜欢的就勇敢一点,不要因为自己是女生,就不敢上前,只能默默错过。
生活中确实很多恋爱都是从男生的主动开始的,但其实,在恋爱中,女生主动成功的几率会更大,因为男生天生更期待被追求,一旦有女生主动,会更容易引起注意和产生情感。
对于一段好的恋爱来说,谁主动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因为什么爱上对方和接受对方。如果只是为了解解闷,缓解一些孤独,而给对方表白或接受对方的表白,那这样的主动,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恋爱不能只看谁主动,要多思考主动的目的~[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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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威,你还说没蹭我商标?(二)#
“常威,你还说你没蹭我商标?”
“你说话要讲证据的!”
“你要证据!我给你证据!来人!”
“你!......”
第一节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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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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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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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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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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