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流拍、高管禁入,昔日“妖股”*ST澄星能否迎来转机?#】1月18日,*ST澄星开盘报7.73元,截止09:30分,该股跌5.04%报7.73元,封上跌停板,当日晚间,公司公告了一份来自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处分对象包括了控股股东澄星集团,以及几乎所有核心高管。
此前,*ST澄星曾发布公告称,二股东汉盈投资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权两次拍卖流拍,将进行公开变卖。而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第一次拍卖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2022年1月7日,*ST澄星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工作函显示,就股东股权拍卖事项,上交所已于2021年12月16日发出问询函,但*ST澄星已先后四次延期回复。https://t.cn/A6JHRfqK
此前,*ST澄星曾发布公告称,二股东汉盈投资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权两次拍卖流拍,将进行公开变卖。而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第一次拍卖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2022年1月7日,*ST澄星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工作函显示,就股东股权拍卖事项,上交所已于2021年12月16日发出问询函,但*ST澄星已先后四次延期回复。https://t.cn/A6JHRfqK
打工4年倒贴4000万,房企高管从亿万富豪变成千万富翁? 观察者网

5小时前
据房地产企业阳光城公告,1月5日,其董事局执行董事长兼总裁朱荣斌宣布辞任,同时割肉减持阳光城股票。此前朱荣斌曾投入逾1亿元人民币大手买入,据此初步估算,这意味着在4年半的任职期内,剔除领取的薪酬,朱荣斌要“倒贴”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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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截图,下同
职业经纪人割肉减持,扣去工资还要倒贴4000万?
年报资料显示,朱荣斌2017年领取的税前报酬为350万元人民币,2018-2020年为600万元,2021年数据尚未公布。如果忽略近期阳光城宣布降薪的动态,仍以600万元来估算其薪酬,朱荣斌历年薪酬总计约为2750万元。
2017年—2018年间,履新阳光城的朱荣斌先后四次增持该公司股票,买入1443万股,耗资约1.01亿元;2020年9月,朱荣斌又获授375万股股票期权,行权耗资2212万元;2020年12月,朱荣斌参与阳光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增股204万股,耗资约1280万元。
据此初步估算,朱荣斌累计持有阳光城股份2022万股,耗资约1.36亿。
阳光城公告信息显示,不久前的去年12月22日,朱荣斌以均价3.3元/股的价位,减持了454.61万股阳光城股票。算上昨日以均价3.07/股减持的391.81万股股票,朱荣斌累计收回资金约2703万元人民币。
两次减持后,朱荣斌持有阳光城1175.44万股股票,以昨日收盘价3.12元计算,其市值约为3367万元。与两次减持收回的资金合计约为6070万元,亏损约7000余万。
这意味着:朱荣斌投资阳光城股票的亏损,减去其税前薪酬,这个数字已经超过4000万。考虑到税费等实际情况,朱荣斌的亏损还会更多。在数字上这相当于:四年工不仅白打了,还差不多要倒贴半个亿。
两周内疯狂减持,房企职业经理人生意不好做?
朱荣斌两次割肉减持,可谓步伐匆匆。
根据证监会文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朱荣斌12月22日减持和1月5日减持,虽然横跨两个年度,满足了董监高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25%的规定,但从时间间隔上来看,中间仅仅过了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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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行业,朱荣斌可谓圈内知名职业经理人。
朱荣斌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担任中海地产董事、助理总经理兼华东区总经理;富力地产副总裁兼华南地区总经理;碧桂园联席总裁、执行董事。
朱荣斌在圈内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在碧桂园任职期间,朱荣斌与莫斌、吴建斌并称碧桂园“三斌”,收入不菲。2017年,薪酬逾2000万的朱荣斌,与吴建斌加入阳光城,引发业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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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氪《4000万先生和平均主义陷阱,地产企业高管年薪暴露了啥》文章截图
二股东挥泪斩仓,千亿豪赌被终止
挥泪斩仓的不仅仅是辞职卸任的朱荣斌,还有彼时的二股东泰康系。
2020年9月9日,泰康人寿和泰康养老与时任阳光城第二大股东上海嘉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受让阳光城13.53%的股份。在朱荣斌去年减持后的第三天,即12月27日,泰康系向泰禾建材受让阳光城7.41%的股份。
同日,康泰养老还减持阳光城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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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系去年9月获得阳光城股份时,其价格约为6.09元/股,总价近34亿元。如今阳光城股价较当时已经腰斩,一年多的光景,泰康系浮亏近17亿元。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合计持股3.99%,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
值得关注的是,双方当年还签下近千亿的豪赌。
在入股协议中,阳光城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向泰康人寿和泰康养老做出承诺:以阳光城2019年40.2亿的归母净利为基数,2020年至2024年,归母净利润每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累积数不低于340.59亿元;2025年至2029年,归母净利润数分别达到101.72亿元、111.90亿元、123.08亿元、129.24亿元和135.70亿元。
按照阳光城的承诺,10年归母净利润总计达942.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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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不达标是要赔钱的。公告显示:
“截至2024 年底,如前5年累积实际归母净利润小于累积承诺归母净利润(即340.59 亿元),则阳光集团应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承诺归母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归母净利润数-累积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的后5年(即2025年至2029 年)内,如出现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归母净利润小于承诺归母净利润,则阳光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当期期末承诺归母净利润数-当期期末归母净利润数)。”
因此“泰康系”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牵动着市场对阳光城的态度。
去年12月29日晚间,阳光城发布公告称,鉴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持股降至3.99%,阳光集团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进行磋商,拟签订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各方之间不再依据《合作协议》享有或承担权利及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以完成过户登记为准。
千亿豪赌被终止。
泰康系的动作和阳光城业绩,以及整个市场环境的变化有关。
去年10月28日,阳光城发布其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当年前三季度,该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412.3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23%。
但前三季度归属于该上市公司的扣非净利润仅为8670.14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96.89%。对于阳光城三季度业绩表现。时任泰康系两位董事陈奕伦和姜佳立也对三季度报投出反对票,理由是对于公司三季度所表现的公司经营恶化,需要得到管理层合理解释。
此前,阳光城曾采取多种措施,降杠杆、稳发展。不过自去年以来,外部环境频繁发生变动,“三道红线”政策对此前加杠杆的企业形成挑战。信贷政策收紧,也冲击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业绩。阳光城将通往何方,有待观察。 https://t.cn/A6J2MyvK

5小时前
据房地产企业阳光城公告,1月5日,其董事局执行董事长兼总裁朱荣斌宣布辞任,同时割肉减持阳光城股票。此前朱荣斌曾投入逾1亿元人民币大手买入,据此初步估算,这意味着在4年半的任职期内,剔除领取的薪酬,朱荣斌要“倒贴”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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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纪人割肉减持,扣去工资还要倒贴4000万?
年报资料显示,朱荣斌2017年领取的税前报酬为350万元人民币,2018-2020年为600万元,2021年数据尚未公布。如果忽略近期阳光城宣布降薪的动态,仍以600万元来估算其薪酬,朱荣斌历年薪酬总计约为2750万元。
2017年—2018年间,履新阳光城的朱荣斌先后四次增持该公司股票,买入1443万股,耗资约1.01亿元;2020年9月,朱荣斌又获授375万股股票期权,行权耗资2212万元;2020年12月,朱荣斌参与阳光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增股204万股,耗资约1280万元。
据此初步估算,朱荣斌累计持有阳光城股份2022万股,耗资约1.36亿。
阳光城公告信息显示,不久前的去年12月22日,朱荣斌以均价3.3元/股的价位,减持了454.61万股阳光城股票。算上昨日以均价3.07/股减持的391.81万股股票,朱荣斌累计收回资金约2703万元人民币。
两次减持后,朱荣斌持有阳光城1175.44万股股票,以昨日收盘价3.12元计算,其市值约为3367万元。与两次减持收回的资金合计约为6070万元,亏损约7000余万。
这意味着:朱荣斌投资阳光城股票的亏损,减去其税前薪酬,这个数字已经超过4000万。考虑到税费等实际情况,朱荣斌的亏损还会更多。在数字上这相当于:四年工不仅白打了,还差不多要倒贴半个亿。
两周内疯狂减持,房企职业经理人生意不好做?
朱荣斌两次割肉减持,可谓步伐匆匆。
根据证监会文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朱荣斌12月22日减持和1月5日减持,虽然横跨两个年度,满足了董监高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25%的规定,但从时间间隔上来看,中间仅仅过了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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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行业,朱荣斌可谓圈内知名职业经理人。
朱荣斌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担任中海地产董事、助理总经理兼华东区总经理;富力地产副总裁兼华南地区总经理;碧桂园联席总裁、执行董事。
朱荣斌在圈内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在碧桂园任职期间,朱荣斌与莫斌、吴建斌并称碧桂园“三斌”,收入不菲。2017年,薪酬逾2000万的朱荣斌,与吴建斌加入阳光城,引发业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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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氪《4000万先生和平均主义陷阱,地产企业高管年薪暴露了啥》文章截图
二股东挥泪斩仓,千亿豪赌被终止
挥泪斩仓的不仅仅是辞职卸任的朱荣斌,还有彼时的二股东泰康系。
2020年9月9日,泰康人寿和泰康养老与时任阳光城第二大股东上海嘉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受让阳光城13.53%的股份。在朱荣斌去年减持后的第三天,即12月27日,泰康系向泰禾建材受让阳光城7.41%的股份。
同日,康泰养老还减持阳光城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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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系去年9月获得阳光城股份时,其价格约为6.09元/股,总价近34亿元。如今阳光城股价较当时已经腰斩,一年多的光景,泰康系浮亏近17亿元。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合计持股3.99%,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
值得关注的是,双方当年还签下近千亿的豪赌。
在入股协议中,阳光城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向泰康人寿和泰康养老做出承诺:以阳光城2019年40.2亿的归母净利为基数,2020年至2024年,归母净利润每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累积数不低于340.59亿元;2025年至2029年,归母净利润数分别达到101.72亿元、111.90亿元、123.08亿元、129.24亿元和135.70亿元。
按照阳光城的承诺,10年归母净利润总计达942.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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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不达标是要赔钱的。公告显示:
“截至2024 年底,如前5年累积实际归母净利润小于累积承诺归母净利润(即340.59 亿元),则阳光集团应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承诺归母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归母净利润数-累积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的后5年(即2025年至2029 年)内,如出现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归母净利润小于承诺归母净利润,则阳光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当期期末承诺归母净利润数-当期期末归母净利润数)。”
因此“泰康系”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牵动着市场对阳光城的态度。
去年12月29日晚间,阳光城发布公告称,鉴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持股降至3.99%,阳光集团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进行磋商,拟签订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各方之间不再依据《合作协议》享有或承担权利及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以完成过户登记为准。
千亿豪赌被终止。
泰康系的动作和阳光城业绩,以及整个市场环境的变化有关。
去年10月28日,阳光城发布其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当年前三季度,该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412.3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23%。
但前三季度归属于该上市公司的扣非净利润仅为8670.14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96.89%。对于阳光城三季度业绩表现。时任泰康系两位董事陈奕伦和姜佳立也对三季度报投出反对票,理由是对于公司三季度所表现的公司经营恶化,需要得到管理层合理解释。
此前,阳光城曾采取多种措施,降杠杆、稳发展。不过自去年以来,外部环境频繁发生变动,“三道红线”政策对此前加杠杆的企业形成挑战。信贷政策收紧,也冲击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业绩。阳光城将通往何方,有待观察。 https://t.cn/A6J2MyvK
因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相反,黑龙江男子被控放火罪终获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某,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黑林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年8月19日作出(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31元。原审被告人于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员赵爽、陆春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原审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籍凯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出庭就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提出鉴定申请。7月8日,林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检、辩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次二审法庭开庭审理中,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于某陈述了上诉理由,检、辩双方重点围绕于某是否实施放火行为的供述及翻供原因,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对于某诱供、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公安机关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作出的不存在删减、剪辑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个人的不存在诱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起火原因是人为纵火的说明及依据、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庭依职权核实的证据等出示了证据。于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对上述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发表了与检方基本一致的于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并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某及其辩护人发表了与检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截然相反的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
二审法院针对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害人田某甲与上诉人与于某发生矛盾过程
原判认定,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田某甲等人玩扑克的过程中,二人发生矛盾。各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于某与田某甲等人玩扑克发生矛盾过程足以认定。
(二)关于于某到田某甲家放火过程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产生报复心理,当日晚22时30分许,于某在自家拿了一块点火用的“明子”,来到田某甲家住宅的西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明子”后,放到田某甲家西屋堆放的红松板下边准备离开时,发现地下有根铁丝便随手用铁丝将田某甲住的房门别住后离开现场。主要依据是田某甲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查、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于某在公安机关三次有罪供述、在检察机关批捕环节的有罪供述、物证打火机、别住田某甲居住房门的物证U型铁丝,于某指认现场并演示其作案过程录像、案发一年后匿名证人目击案发时间段于某从田某甲家院内出来的证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搜查笔录、提取物证“明子”笔录、光盘及“明子”实物、扣押笔录等证据。
检方认为,原判采信的上述证据和检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不存在单独对于某诱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于某翻供理由不存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于某为报复田某甲而实施放火的事实。
辩方认为,对于一年后提取的引火物“明子”不能作为指控于某犯罪的物证;在于某指认的放火现场的点火处没有松木板材燃烧的碳化物;火灾现场的指认录像无法体现于某所述起火点的存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看到于某在放火的当天从火灾现场出来的证言不应采信,是在于某指控怀疑他人放火后,公安机关的补证。二是本案不能排除有案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第一,于某放火过程缺乏客观证据、现场没有提取到松木“明子”燃烧的痕迹,于某虽然指认并演示作案过程,但其否认是真实的。案发后,于某去现场救火,知道田某甲家房门被铁丝别住的情况及现场的其他情况,除其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第二,匿名证人的证词缺乏可信度,只能证明于某到过现场,并不能证明于某实施放火。
(三)关于有罪供述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向公安机关作过三次有罪供述,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所供作案动机和手段亦客观、真实,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亦供认作案,其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检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稳定,并与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
辩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存在明显诱供,与客观证据不相符,系违法取证所得。
经查,上诉人于某到案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四次有罪供述,于某在法庭上翻供,否认作案。鉴定机构对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鉴定意见是:检材视频画面连贯,未发现后期编辑、修改痕迹。但经对讯问光盘审查,基本是公安机关在对于某进行指供,没有于某对案情的陈述。况且于某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示对其教育过程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于某否认庭前有罪供述,辩称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诱供。经查,于某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但不存在诱供。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光盘载体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表现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与讯问笔录记载侦查人员问话与于某回答的内容相反,存在重大瑕疵,指供存在,虽构不成非法证据,但不足以采信。
(四)关于是否有案外人放火
案发后的当月https://t.cn/A6Vzb2YK ,被害人田某甲家柴火垛起火。
检方认为,此事存在,但不影响对于某放火事实的认定,于某放火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案外人实施放火的可能性,可以得出唯一认定结论。
辩方认为,第二次放火行为人在未被查获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于某有罪是错误的,不能排除有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七天后,其家柴火垛又被他人放火点燃,其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事发生后被派出所民警发现,经工作并没有破案,确实影响对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事实的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依据不足,于某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确实、充分证据相互印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于某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于某犯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某,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黑林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年8月19日作出(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31元。原审被告人于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员赵爽、陆春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原审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籍凯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出庭就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提出鉴定申请。7月8日,林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检、辩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次二审法庭开庭审理中,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于某陈述了上诉理由,检、辩双方重点围绕于某是否实施放火行为的供述及翻供原因,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对于某诱供、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公安机关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作出的不存在删减、剪辑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个人的不存在诱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起火原因是人为纵火的说明及依据、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庭依职权核实的证据等出示了证据。于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对上述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发表了与检方基本一致的于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并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某及其辩护人发表了与检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截然相反的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
二审法院针对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害人田某甲与上诉人与于某发生矛盾过程
原判认定,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田某甲等人玩扑克的过程中,二人发生矛盾。各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于某与田某甲等人玩扑克发生矛盾过程足以认定。
(二)关于于某到田某甲家放火过程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产生报复心理,当日晚22时30分许,于某在自家拿了一块点火用的“明子”,来到田某甲家住宅的西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明子”后,放到田某甲家西屋堆放的红松板下边准备离开时,发现地下有根铁丝便随手用铁丝将田某甲住的房门别住后离开现场。主要依据是田某甲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查、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于某在公安机关三次有罪供述、在检察机关批捕环节的有罪供述、物证打火机、别住田某甲居住房门的物证U型铁丝,于某指认现场并演示其作案过程录像、案发一年后匿名证人目击案发时间段于某从田某甲家院内出来的证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搜查笔录、提取物证“明子”笔录、光盘及“明子”实物、扣押笔录等证据。
检方认为,原判采信的上述证据和检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不存在单独对于某诱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于某翻供理由不存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于某为报复田某甲而实施放火的事实。
辩方认为,对于一年后提取的引火物“明子”不能作为指控于某犯罪的物证;在于某指认的放火现场的点火处没有松木板材燃烧的碳化物;火灾现场的指认录像无法体现于某所述起火点的存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看到于某在放火的当天从火灾现场出来的证言不应采信,是在于某指控怀疑他人放火后,公安机关的补证。二是本案不能排除有案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第一,于某放火过程缺乏客观证据、现场没有提取到松木“明子”燃烧的痕迹,于某虽然指认并演示作案过程,但其否认是真实的。案发后,于某去现场救火,知道田某甲家房门被铁丝别住的情况及现场的其他情况,除其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第二,匿名证人的证词缺乏可信度,只能证明于某到过现场,并不能证明于某实施放火。
(三)关于有罪供述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向公安机关作过三次有罪供述,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所供作案动机和手段亦客观、真实,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亦供认作案,其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检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稳定,并与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
辩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存在明显诱供,与客观证据不相符,系违法取证所得。
经查,上诉人于某到案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四次有罪供述,于某在法庭上翻供,否认作案。鉴定机构对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鉴定意见是:检材视频画面连贯,未发现后期编辑、修改痕迹。但经对讯问光盘审查,基本是公安机关在对于某进行指供,没有于某对案情的陈述。况且于某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示对其教育过程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于某否认庭前有罪供述,辩称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诱供。经查,于某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但不存在诱供。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光盘载体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表现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与讯问笔录记载侦查人员问话与于某回答的内容相反,存在重大瑕疵,指供存在,虽构不成非法证据,但不足以采信。
(四)关于是否有案外人放火
案发后的当月https://t.cn/A6Vzb2YK ,被害人田某甲家柴火垛起火。
检方认为,此事存在,但不影响对于某放火事实的认定,于某放火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案外人实施放火的可能性,可以得出唯一认定结论。
辩方认为,第二次放火行为人在未被查获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于某有罪是错误的,不能排除有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七天后,其家柴火垛又被他人放火点燃,其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事发生后被派出所民警发现,经工作并没有破案,确实影响对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事实的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依据不足,于某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确实、充分证据相互印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于某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于某犯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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