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一客运企业对进站人员、车辆、物品不履行检验管理,被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10月14日,建湖县长途客运站下辖的某客运服务公司因未能履行安全检验管理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等职责,建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9月26日,建湖警方对该客运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客运公司未按规定对进入站内车辆、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客运公司立即落实整改措施。10月3日,民警再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该公司仍未整改到位,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根据调查,该客运企业长期对进站人员、车辆、物品等不能做到严格检验管理,在警方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整改措施。建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
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江苏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湖这家客运企业的处罚希望引起江苏各家客运公司的重视。该负责人强调:国家反恐法规定,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属于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该负责人提醒相关行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反恐法,认真履行对乘客及其携带、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开展安全检查的职责,并核对检查后的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实名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物品种类;对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应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寄存物品,对发现携带、夹带违禁物品的不予放行,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负责人还说,长途客运应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乘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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