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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说明惹争议,房产究竟归属一人还是应依法继承分割?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紫琴
【导读】 丙在母亲乙去世后持乙书写的说明称乙名下的房屋系自己出资应属于自己。父亲甲及其他子女不认同。杨紫琴律师认为:乙的说明属陈述不属书证,且与甲所述不同,并调查到丙在他案中无出资能力,房屋应按物权登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分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娴熟运用证据理论,促进法院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案外人乙系夫妻关系有子女三人,分别为丙、丁、戊。
AAAA年AA月AA日,乙书写《说明》一份,说明BBBB年BB月BB日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
CCCC年CC月CC日,乙因病去世。丙持该《说明》,认为乙通过“遗嘱”确认涉案房屋是丙借乙的名义购买的,丙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但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的“遗嘱”无效,丁、戊也和甲持相同观点,认为涉案房屋不应该归属于丙一人所有。
丙及甲、丁、戊三方各执己见。甲、丁、戊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承办律师认为,因为涉案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在“遗嘱”中表示,涉案房屋是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所以,本案的诉讼走向,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
我们认为,乙书写的《说明》是不能作为乙的遗嘱对待的。
本案中,在乙自己书写的《说明》中,关于“涉案房屋系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的这一部分内容,在证据种类上,只能属于“当事人陈述”。因为丙采取书面的方式说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该“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就升格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这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效力的理解错误。
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证据种类上也是“当事人陈述”。
同样都是“当事人陈述”,认为乙采取书面的方式说明“当事人陈述”内容,该陈述内容的法律效力就高于甲的“当事人陈述”之内容,这也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效力的理解错误。
因此,有效的处理本案,我们必须正确的认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属性。为此,我们及时的更换了具体承办本案的承办律师。
杨紫琴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
①因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登记在乙的名下,因此,在涉案“当事人陈述”相互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凭证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这应该是指导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基本原则。据此,是可以改变所谓诉讼走向“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之错误认知的。
②根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凭证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显然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的诉讼走向,未必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
据此,杨紫琴律师首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交了自己的前述分析意见,成功的引导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不再将乙书写的《说明》作为书证对待,而将该《说明》作为涉案房屋二个共有人各自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不同观点进行认定。
丙为了增信乙书写的《说明》之证据效力,又提出:
1、涉案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均是丙个人安排、出资和采办。涉案房屋的管理、维护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均是丙缴纳的。
2、虽然乙是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但丙持有缴纳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凭证。
丙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丙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丙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涉案房屋并非甲及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丁、戊无权按遗产继承主张权利。
对此,杨紫琴律师反驳:
1、涉案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均是丙个人安排、出资和采办、涉案房屋的管理、维护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均是丙缴纳的,充其量可以认定为丙对父母履行的赡养义务或帮助,此类义务或帮助,甲、丁、戊也是以不同方式进行的。因此,丙的这些证据并不能构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对抗,
2、乙是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但丙持有缴纳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凭证,只能说明丙是代乙缴纳购房款的,不能构成《购房合同》主体的变更。
所以,乙的主张,不能动摇“①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②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是在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乙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以及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得到了支付完成的”这二个事实。
同时,杨紫琴律师还向法院提供了这样一份证据,即BBBB年左右,丙在法院审理其与他人的一场诉讼(以下简称:“他案”)过程中,丙向法院陈述:自己系失业人员,其丈夫因病导致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以此证明丙在涉案房屋购买前后,并不具备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经济能力。
丙由于无法否认自己在他案”中的陈述,又提出,甲应该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
对此,杨紫琴律师反驳,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足以免除甲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的举证义务。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其他人针对自己已经获得的物权登记,出示其物权登记的对价。所以,丙要求甲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实属无理缠诉。
同时,杨紫琴律师还提出,因为乙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是基于乙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属性的错误认知而产生的,因此,乙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因为乙法律认知的错误,不能成为指导本案如何处理的有效证据。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杨紫琴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亡后,属于乙的遗产部分(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由甲、丙、丁、戊依法继承。#法律咨询##法律##房产继承##遗产##物权登记#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紫琴
【导读】 丙在母亲乙去世后持乙书写的说明称乙名下的房屋系自己出资应属于自己。父亲甲及其他子女不认同。杨紫琴律师认为:乙的说明属陈述不属书证,且与甲所述不同,并调查到丙在他案中无出资能力,房屋应按物权登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分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娴熟运用证据理论,促进法院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案外人乙系夫妻关系有子女三人,分别为丙、丁、戊。
AAAA年AA月AA日,乙书写《说明》一份,说明BBBB年BB月BB日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
CCCC年CC月CC日,乙因病去世。丙持该《说明》,认为乙通过“遗嘱”确认涉案房屋是丙借乙的名义购买的,丙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但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的“遗嘱”无效,丁、戊也和甲持相同观点,认为涉案房屋不应该归属于丙一人所有。
丙及甲、丁、戊三方各执己见。甲、丁、戊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承办律师认为,因为涉案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在“遗嘱”中表示,涉案房屋是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所以,本案的诉讼走向,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
我们认为,乙书写的《说明》是不能作为乙的遗嘱对待的。
本案中,在乙自己书写的《说明》中,关于“涉案房屋系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的这一部分内容,在证据种类上,只能属于“当事人陈述”。因为丙采取书面的方式说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该“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就升格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这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效力的理解错误。
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证据种类上也是“当事人陈述”。
同样都是“当事人陈述”,认为乙采取书面的方式说明“当事人陈述”内容,该陈述内容的法律效力就高于甲的“当事人陈述”之内容,这也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效力的理解错误。
因此,有效的处理本案,我们必须正确的认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属性。为此,我们及时的更换了具体承办本案的承办律师。
杨紫琴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
①因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登记在乙的名下,因此,在涉案“当事人陈述”相互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凭证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这应该是指导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基本原则。据此,是可以改变所谓诉讼走向“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之错误认知的。
②根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凭证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显然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的诉讼走向,未必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
据此,杨紫琴律师首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交了自己的前述分析意见,成功的引导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不再将乙书写的《说明》作为书证对待,而将该《说明》作为涉案房屋二个共有人各自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不同观点进行认定。
丙为了增信乙书写的《说明》之证据效力,又提出:
1、涉案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均是丙个人安排、出资和采办。涉案房屋的管理、维护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均是丙缴纳的。
2、虽然乙是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但丙持有缴纳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凭证。
丙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丙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丙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涉案房屋并非甲及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丁、戊无权按遗产继承主张权利。
对此,杨紫琴律师反驳:
1、涉案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均是丙个人安排、出资和采办、涉案房屋的管理、维护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均是丙缴纳的,充其量可以认定为丙对父母履行的赡养义务或帮助,此类义务或帮助,甲、丁、戊也是以不同方式进行的。因此,丙的这些证据并不能构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对抗,
2、乙是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但丙持有缴纳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凭证,只能说明丙是代乙缴纳购房款的,不能构成《购房合同》主体的变更。
所以,乙的主张,不能动摇“①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②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是在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乙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以及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得到了支付完成的”这二个事实。
同时,杨紫琴律师还向法院提供了这样一份证据,即BBBB年左右,丙在法院审理其与他人的一场诉讼(以下简称:“他案”)过程中,丙向法院陈述:自己系失业人员,其丈夫因病导致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以此证明丙在涉案房屋购买前后,并不具备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经济能力。
丙由于无法否认自己在他案”中的陈述,又提出,甲应该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
对此,杨紫琴律师反驳,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足以免除甲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的举证义务。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其他人针对自己已经获得的物权登记,出示其物权登记的对价。所以,丙要求甲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实属无理缠诉。
同时,杨紫琴律师还提出,因为乙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是基于乙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属性的错误认知而产生的,因此,乙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因为乙法律认知的错误,不能成为指导本案如何处理的有效证据。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杨紫琴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亡后,属于乙的遗产部分(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由甲、丙、丁、戊依法继承。#法律咨询##法律##房产继承##遗产##物权登记#
#买房# 关于买房的7大错误观点 99%的人都中招了#买房者说#
本人毕业十年+,一直混迹于珠三角地区,毕业后自己买过三次房,卖过一次房,结合自己的经验,对一些常见观点进行驳斥,希望能够给予刚毕业的年轻人一些有用的观点。
1.观点一
当前人均收入2000元,我住的城市房价30000元,一家人不吃不喝三十多年才能买的起一套60平米的房,房价与收入比已经严重背离,不崩盘没有天理。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错误之处在于选择对比的参照物错误,拿全国人均收入对比一线城市的均价。一线城市寸土寸金,房子再多,放在全国来看,都是微不足道的,能够占到全国的5%已经不错。大家都想来一线住,怎么办?
所以正确的算法应该是拿个人收入前5%的人的平均收入对比一线城市的均价,而拿全国人均收入对比全国的均价(所有的二三四线城市都应计入考虑),这样得出的结果才公平。
在中国,个人收入的前5%的人的购买力是相当惊人的,看看中国人在国外扫奢侈品以及前段时间大妈们疯狂扫黄金,就可以得出目前一线城市的房价与收入比并不是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夸张。
2.观点二
目前房价这么高,我才不买房呢,我身边的朋友也没有人愿意目前出手买房的,大家一起不买房,看开发商怎么办?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井底之蛙。你不买房,你的圈子不买房,不代表别人不买房,别人的圈子不买房,不同的圈子决定不同的视野,你自己的决定更代表不了全部人的想法。
我有两个群,一个是小学同学的群,一个是大学同学的群,前者里面的人大多在批判社会,抒发怨气,后者里面的女人都在讨论育儿经,购物,旅游,男人都在谈理财,自驾游,体育,这就是差距,如果你认为别人都是SB,那可能是你自己还没有到那个层次,看不懂别人的行为。
3.观点三
房子就是一堆钢筋水泥,拿全家人的全部积蓄买一个这种玩意,不值得。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深入看问题。表面看上去房子确实是一堆钢筋水泥,但它背后隐藏的东西很大,很广,可以说包罗万象。
一套房子,除了可以居住,还代表着户籍,子女的学位,周边医疗资源,生活配套,交通是否便利,治安环境,一家人是否和睦等。别人住小区,你住城中村,别人小孩就近入学,你小孩回老家上学,别人把自己的小窝装修一新,买齐自己喜欢的家私家电,一家人其乐融融,你什么家俱都不敢买,租房将就着,每年合同到期还得跟房东谈租金,谈不拢了还得一家人搬家。以上对比,孰轻孰重。
4.观点四
买房找父母帮忙的都是败家子,有什么好吹的,掏空父母的养老钱,都是不孝。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买房子完全可以找父母帮忙,并且可以达成双赢。只要自己有能力每月供房,首付可以找父母借,我们上一代人缺乏足够的理财渠道,钱存在银行贬值太快,你从父母手中借钱付首付,过几年条件好了,按照银行利率的两倍把利息和本金一起还给父母,这样你父母的存款也增加了,你自己的住房问题也解决了。
中国人讲究一个孝,我一直再问自己怎么样才叫孝,难道天天带着父母吃好的玩好的,给他们买一大堆东西就叫孝顺吗?我觉得不是这样的,真正的孝顺,是能够让老人家打心里高兴,无忧无虑。相信每个老人都不会愿意看到自己的儿子居无定所,四处漂泊,孙子孙女没办法接受好的教育吧?
5.观点五
房价将来下行,多军会很恐慌,肯定会抛售房产,卖不出去就会跳楼。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太过想当然。多军很多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发掘到了人生第一桶金,可以说已经度过了买房初期的瓶颈期,目前正走在人生的大道上,他们的财富积累能力,人脉关系是很强的,就算房价下行,他们手中的牌也绝对比空军多。
就我个人为例,我的市中心小户型早就还完了贷款,买房的时候6K,现在周边的房价20K以上,每月租金能收3K,目前老婆和小孩的户口都在那。郊区的大户型目前自住,买的时候8K,目前13K,每月还贷4K,我和我老婆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就够还房贷。
我算来算去,就算目前的房价被所谓的腰斩,对我家的现金流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我真的不知道空军口里所谓的跳楼之说来自何处?
对我来说,最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干好工作,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如果房价下行,我会考虑回老家买别墅,如果继续上行,就考虑换车。小孩小学毕业之前,我根本没考虑卖房。
6.观点六
如果女人结婚管我要房子,我就让她滚,什么拜金玩意。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都是新仔,可以说不了解女人,没当过丈夫,更没体会过当父亲的感觉。我伺候过我老婆,知道怀胎十月坐月子的痛苦,女人天生缺乏安全感,要求有个稳定的家真的不为过,动物世界里面,雄鸟跟雌鸟交配前不也得先搭个窝筑个巢不是。女人天生就是母亲,没有自己跟着受苦还让自己孩子也跟着受苦的道理。
7.观点七
房价已经这么高了,庙堂绝对不会不管的,一定会出台政策,打压房价。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错误之处在于用羊的思想去考虑牧羊人。羊希望日子越来越好,吃得好,睡得好,少剪毛,少挤奶,不被送到屠宰场。牧羊人的想法是,在一定面积的草原上维持合理数量的羊,在不影响羊群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剪更多的羊毛,挤更多的羊奶,卖更多的羊肉。
这里再多提一点,庙堂十七大提出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十七大到十八大之间的历次调控,都只是反复在说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从来没有提过要降房价,十八大期间,住建部长为了避免大家的误读,还专门澄清了要降房价的传闻,此等清晰的信号,就差没说房价还会继续上涨了。
以上基本涵盖了一些常见观点,虽然表述上可能略有不同,但意思都是大同小异,此文不指望点醒空军,只希望带来一些不同的观点给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希望你们能够自己判断并加以选择,以便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
最后,用里的一句话做结束,希望我们每个人在困惑之时都能够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郑州身边事#
本人毕业十年+,一直混迹于珠三角地区,毕业后自己买过三次房,卖过一次房,结合自己的经验,对一些常见观点进行驳斥,希望能够给予刚毕业的年轻人一些有用的观点。
1.观点一
当前人均收入2000元,我住的城市房价30000元,一家人不吃不喝三十多年才能买的起一套60平米的房,房价与收入比已经严重背离,不崩盘没有天理。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错误之处在于选择对比的参照物错误,拿全国人均收入对比一线城市的均价。一线城市寸土寸金,房子再多,放在全国来看,都是微不足道的,能够占到全国的5%已经不错。大家都想来一线住,怎么办?
所以正确的算法应该是拿个人收入前5%的人的平均收入对比一线城市的均价,而拿全国人均收入对比全国的均价(所有的二三四线城市都应计入考虑),这样得出的结果才公平。
在中国,个人收入的前5%的人的购买力是相当惊人的,看看中国人在国外扫奢侈品以及前段时间大妈们疯狂扫黄金,就可以得出目前一线城市的房价与收入比并不是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夸张。
2.观点二
目前房价这么高,我才不买房呢,我身边的朋友也没有人愿意目前出手买房的,大家一起不买房,看开发商怎么办?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井底之蛙。你不买房,你的圈子不买房,不代表别人不买房,别人的圈子不买房,不同的圈子决定不同的视野,你自己的决定更代表不了全部人的想法。
我有两个群,一个是小学同学的群,一个是大学同学的群,前者里面的人大多在批判社会,抒发怨气,后者里面的女人都在讨论育儿经,购物,旅游,男人都在谈理财,自驾游,体育,这就是差距,如果你认为别人都是SB,那可能是你自己还没有到那个层次,看不懂别人的行为。
3.观点三
房子就是一堆钢筋水泥,拿全家人的全部积蓄买一个这种玩意,不值得。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深入看问题。表面看上去房子确实是一堆钢筋水泥,但它背后隐藏的东西很大,很广,可以说包罗万象。
一套房子,除了可以居住,还代表着户籍,子女的学位,周边医疗资源,生活配套,交通是否便利,治安环境,一家人是否和睦等。别人住小区,你住城中村,别人小孩就近入学,你小孩回老家上学,别人把自己的小窝装修一新,买齐自己喜欢的家私家电,一家人其乐融融,你什么家俱都不敢买,租房将就着,每年合同到期还得跟房东谈租金,谈不拢了还得一家人搬家。以上对比,孰轻孰重。
4.观点四
买房找父母帮忙的都是败家子,有什么好吹的,掏空父母的养老钱,都是不孝。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买房子完全可以找父母帮忙,并且可以达成双赢。只要自己有能力每月供房,首付可以找父母借,我们上一代人缺乏足够的理财渠道,钱存在银行贬值太快,你从父母手中借钱付首付,过几年条件好了,按照银行利率的两倍把利息和本金一起还给父母,这样你父母的存款也增加了,你自己的住房问题也解决了。
中国人讲究一个孝,我一直再问自己怎么样才叫孝,难道天天带着父母吃好的玩好的,给他们买一大堆东西就叫孝顺吗?我觉得不是这样的,真正的孝顺,是能够让老人家打心里高兴,无忧无虑。相信每个老人都不会愿意看到自己的儿子居无定所,四处漂泊,孙子孙女没办法接受好的教育吧?
5.观点五
房价将来下行,多军会很恐慌,肯定会抛售房产,卖不出去就会跳楼。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太过想当然。多军很多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发掘到了人生第一桶金,可以说已经度过了买房初期的瓶颈期,目前正走在人生的大道上,他们的财富积累能力,人脉关系是很强的,就算房价下行,他们手中的牌也绝对比空军多。
就我个人为例,我的市中心小户型早就还完了贷款,买房的时候6K,现在周边的房价20K以上,每月租金能收3K,目前老婆和小孩的户口都在那。郊区的大户型目前自住,买的时候8K,目前13K,每月还贷4K,我和我老婆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就够还房贷。
我算来算去,就算目前的房价被所谓的腰斩,对我家的现金流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我真的不知道空军口里所谓的跳楼之说来自何处?
对我来说,最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干好工作,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如果房价下行,我会考虑回老家买别墅,如果继续上行,就考虑换车。小孩小学毕业之前,我根本没考虑卖房。
6.观点六
如果女人结婚管我要房子,我就让她滚,什么拜金玩意。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都是新仔,可以说不了解女人,没当过丈夫,更没体会过当父亲的感觉。我伺候过我老婆,知道怀胎十月坐月子的痛苦,女人天生缺乏安全感,要求有个稳定的家真的不为过,动物世界里面,雄鸟跟雌鸟交配前不也得先搭个窝筑个巢不是。女人天生就是母亲,没有自己跟着受苦还让自己孩子也跟着受苦的道理。
7.观点七
房价已经这么高了,庙堂绝对不会不管的,一定会出台政策,打压房价。
结论:错误。
具体分析:此观点错误之处在于用羊的思想去考虑牧羊人。羊希望日子越来越好,吃得好,睡得好,少剪毛,少挤奶,不被送到屠宰场。牧羊人的想法是,在一定面积的草原上维持合理数量的羊,在不影响羊群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剪更多的羊毛,挤更多的羊奶,卖更多的羊肉。
这里再多提一点,庙堂十七大提出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十七大到十八大之间的历次调控,都只是反复在说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从来没有提过要降房价,十八大期间,住建部长为了避免大家的误读,还专门澄清了要降房价的传闻,此等清晰的信号,就差没说房价还会继续上涨了。
以上基本涵盖了一些常见观点,虽然表述上可能略有不同,但意思都是大同小异,此文不指望点醒空军,只希望带来一些不同的观点给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希望你们能够自己判断并加以选择,以便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
最后,用里的一句话做结束,希望我们每个人在困惑之时都能够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郑州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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