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断离婚!婚后得知老公的“秘密”,因精神补偿费对簿公堂】文兵和小凤离婚是2020年,2021年文兵又起诉,会不会适用新生效的民法典?文兵在道歉信里面承诺赔偿精神损失费,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承诺跟法律上的合同一样吗?婚后发现自己的配偶有特殊性取向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夫妻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否合法?
【果断离婚!婚后得知老公的“秘密”,因精神补偿费对簿公堂】文兵和小凤离婚是2020年,2021年文兵又起诉,会不会适用新生效的民法典?文兵在道歉信里面承诺赔偿精神损失费,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承诺跟法律上的合同一样吗?婚后发现自己的配偶有特殊性取向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夫妻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否合法?
【桃花瓣属于食品原料还是非食品原料?】
申请人王某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22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临海市某食品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根据农业部有机产品目录就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食品原料需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目前没有批准桃花瓣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公告,就应当认定桃花瓣属于非食品原料。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桃花属于非食品原料,但其提供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桃花”等物品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808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皖卫公〔2016〕44号)两个文件,只是明确桃花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不是新食品原料,未给出桃花不能食用的明确结论。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产品编号396为可食桃花,国家认监委2019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范围中也包含桃花。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桃花瓣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其所作《举报回复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申请人王某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22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临海市某食品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根据农业部有机产品目录就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食品原料需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目前没有批准桃花瓣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公告,就应当认定桃花瓣属于非食品原料。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桃花属于非食品原料,但其提供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桃花”等物品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808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皖卫公〔2016〕44号)两个文件,只是明确桃花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不是新食品原料,未给出桃花不能食用的明确结论。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产品编号396为可食桃花,国家认监委2019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范围中也包含桃花。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桃花瓣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其所作《举报回复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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