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洋案嫌疑人现已被刑拘#孙卓养父母被采取措施# 】
对于嫌疑人的处理网友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于孙卓与养父母之间关系,网友观点不一,有网友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在此种收养被拐卖儿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孙卓与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事实上,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
即便双方均符合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情况下,发现收养人所收养儿童属于收养人收买的被拐卖儿童的,收养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一旦被认定为犯罪,代表着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编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也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因此该收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收养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孙卓和养父母之间没有存在过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这是法律对养父母收养被拐卖行为的消极评价。#也迪律师说法#
对于嫌疑人的处理网友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于孙卓与养父母之间关系,网友观点不一,有网友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在此种收养被拐卖儿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孙卓与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事实上,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
即便双方均符合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情况下,发现收养人所收养儿童属于收养人收买的被拐卖儿童的,收养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一旦被认定为犯罪,代表着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编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也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因此该收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收养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孙卓和养父母之间没有存在过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这是法律对养父母收养被拐卖行为的消极评价。#也迪律师说法#
#也迪律师说法# 【工期违约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还能要求抵销吗?】某建筑公司是某项目的发包方,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至法院,遂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现查实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请问建筑公司要求与拖欠的工程价款进行抵销会被支持吗?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该条中所称的债务应理解为不论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即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都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因此,建筑公司的请求会被法院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该条中所称的债务应理解为不论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即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都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因此,建筑公司的请求会被法院支持。
#也迪律师说法# 【法律上如何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刘某因为朋友担保借款而被法院执行,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同意担保时是精神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问需要怎么做?
此类属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中,近亲属,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向刘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递交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首先会为刘某确定代理人。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为刘某的近亲属,但不能为申请人。代理人只在案件审理期间行使代理权,不是该公民的当然监护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确有事实根据的,会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将判决予以驳回。此类程序的进行实行一审终审制。
此类属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中,近亲属,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向刘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递交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首先会为刘某确定代理人。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为刘某的近亲属,但不能为申请人。代理人只在案件审理期间行使代理权,不是该公民的当然监护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确有事实根据的,会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将判决予以驳回。此类程序的进行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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