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飨】杀年猪分肉,体会了一把传统人际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给我的一袋肉,折腾到这会儿,按每餐的用量分装后,一共分出来2袋蹄膀,2袋仔排,2袋杂排,1袋五花肉,2袋现剁肉馅。以及3块可以熬猪油的肥膘肉。
新鲜的肉,处理起来手感和冷鲜肉完全不同。
整个处理过程,唯一的代价就是燎猪毛的时候,嫑抱直接从上方扑向猪蹄……被我排山倒海一掌排飞,才只赔了2根猫须。[允悲]
给我的一袋肉,折腾到这会儿,按每餐的用量分装后,一共分出来2袋蹄膀,2袋仔排,2袋杂排,1袋五花肉,2袋现剁肉馅。以及3块可以熬猪油的肥膘肉。
新鲜的肉,处理起来手感和冷鲜肉完全不同。
整个处理过程,唯一的代价就是燎猪毛的时候,嫑抱直接从上方扑向猪蹄……被我排山倒海一掌排飞,才只赔了2根猫须。[允悲]
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第一:希望大家以后别顺车 因为人家不好意思 第二:车主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王某死亡 雀氏该赔 还有这事的关键是开车小心问题而不是好不好心问题 你不要给我说好心就不用赔了 [黑线][黑线]
“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重大过失可以理解,存在故意我不理解?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瞎载人
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
1、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所以判罚赔偿金90万是有一定根据的,车主对同行者是要负责任的
各位车主请记好了,无论何时何种原因,他人坐进你的车内,你都对车内乘客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你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乘客是免费蹭车。
民法典中规定同时满足这种“非运营”、“无偿搭乘”两个条件的蹭车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种在人际交往里是再正常不过的好心帮忙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过如果蹭车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就另当别论了。乘客虽然是无偿搭车,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话,也得向乘客承担责任。
不过“好意同乘”也没有无限制扩大责任范围,驾驶员不存在例如无证驾驶、醉驾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在根据其过错确定责任后,可以减轻其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往往驾驶员自身也会受伤、车辆受损,此时要求驾驶员赔偿乘客的所有损失,对驾驶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伤害到驾驶员同意搭车的一片热心。
但本案中司机对事故负全责,搭车乘客身亡,后果实在太严重,就算因为“好意同乘”减轻了司机部分责任,所以只承担70%责任,还是90万巨额赔偿。
想避免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方面驾驶员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另一方面搭车乘客也该主动系好安全带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害。
车不能借,人不能载,一而再再而三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够了,不要多管闲事。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王某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在第三者理赔范围。
也就是说,戴某即便买了200万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死亡,第三者赔偿不了。
除非戴某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
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额度又不高。
基本上是一到十万。
而且交强险也不包括车上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戴某没有买别人座位险,或者买了,戴某得自己一个人承担这些赔偿。
也不知道王某是不是有系安全带。
搭载同事回家,本是好意,但是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真的对谁都是灾难。
戴某也不是故意的,但是王某家的理赔也是正常合理要求。
这回知道“货拉拉”女孩死亡的案子一审为啥那么判了吧,载人车主就承担责任的,像这种非运营的行为都得担责,更何况货拉拉的司机了。
借车借座这种还是能免则免吧。保护自己也是不给别人添麻烦。
……………………………………………………………
之前我也开过别人的车,那时对车的风险认识不够。
自从看了神嘛事儿老师写的关于车的问题,几乎就刹住借车问题了。
他说,“就是儿子也不能开老子的车”
原因,大部分家庭的重资产都在父母的家底房子上,如果儿子开着老子名下的车,出了特大事故,老子的房子几乎全部葬送了因赔偿,所以孩子大了开车还是要开他自己名下的车,这叫风险隔离。
2019年3月,我把北京牌照车立即报废,说实话因为这个车让我很伤心,这个车亲戚、同学、同事几乎10多人想用这个牌子,但我都拒绝了,因不借车他们也大骂我,但我还是狠心下手报废。
在齐河开了一年多的北京牌照车,几乎交警看见我这个车就检查一下,因为北京牌照与车身价不配,开着FO带着北京牌照感觉是套牌,查的我也窝火,同时去济南过黄河大桥都不免费,所以下定决心把北京车牌干掉。
我现在声明,我的车不外借,但我也不开别人的车,就是宝马奔驰我也不会手痒痒,要开自己多挣钱自己买自己的车。 https://t.cn/R2WxTlK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第一:希望大家以后别顺车 因为人家不好意思 第二:车主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王某死亡 雀氏该赔 还有这事的关键是开车小心问题而不是好不好心问题 你不要给我说好心就不用赔了 [黑线][黑线]
“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重大过失可以理解,存在故意我不理解?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瞎载人
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
1、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所以判罚赔偿金90万是有一定根据的,车主对同行者是要负责任的
各位车主请记好了,无论何时何种原因,他人坐进你的车内,你都对车内乘客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你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乘客是免费蹭车。
民法典中规定同时满足这种“非运营”、“无偿搭乘”两个条件的蹭车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种在人际交往里是再正常不过的好心帮忙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过如果蹭车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就另当别论了。乘客虽然是无偿搭车,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话,也得向乘客承担责任。
不过“好意同乘”也没有无限制扩大责任范围,驾驶员不存在例如无证驾驶、醉驾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在根据其过错确定责任后,可以减轻其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往往驾驶员自身也会受伤、车辆受损,此时要求驾驶员赔偿乘客的所有损失,对驾驶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伤害到驾驶员同意搭车的一片热心。
但本案中司机对事故负全责,搭车乘客身亡,后果实在太严重,就算因为“好意同乘”减轻了司机部分责任,所以只承担70%责任,还是90万巨额赔偿。
想避免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方面驾驶员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另一方面搭车乘客也该主动系好安全带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害。
车不能借,人不能载,一而再再而三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够了,不要多管闲事。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王某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在第三者理赔范围。
也就是说,戴某即便买了200万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死亡,第三者赔偿不了。
除非戴某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
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额度又不高。
基本上是一到十万。
而且交强险也不包括车上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戴某没有买别人座位险,或者买了,戴某得自己一个人承担这些赔偿。
也不知道王某是不是有系安全带。
搭载同事回家,本是好意,但是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真的对谁都是灾难。
戴某也不是故意的,但是王某家的理赔也是正常合理要求。
这回知道“货拉拉”女孩死亡的案子一审为啥那么判了吧,载人车主就承担责任的,像这种非运营的行为都得担责,更何况货拉拉的司机了。
借车借座这种还是能免则免吧。保护自己也是不给别人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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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也开过别人的车,那时对车的风险认识不够。
自从看了神嘛事儿老师写的关于车的问题,几乎就刹住借车问题了。
他说,“就是儿子也不能开老子的车”
原因,大部分家庭的重资产都在父母的家底房子上,如果儿子开着老子名下的车,出了特大事故,老子的房子几乎全部葬送了因赔偿,所以孩子大了开车还是要开他自己名下的车,这叫风险隔离。
2019年3月,我把北京牌照车立即报废,说实话因为这个车让我很伤心,这个车亲戚、同学、同事几乎10多人想用这个牌子,但我都拒绝了,因不借车他们也大骂我,但我还是狠心下手报废。
在齐河开了一年多的北京牌照车,几乎交警看见我这个车就检查一下,因为北京牌照与车身价不配,开着FO带着北京牌照感觉是套牌,查的我也窝火,同时去济南过黄河大桥都不免费,所以下定决心把北京车牌干掉。
我现在声明,我的车不外借,但我也不开别人的车,就是宝马奔驰我也不会手痒痒,要开自己多挣钱自己买自己的车。 https://t.cn/R2WxTlK
记录一下,又把喜欢的播客的其中一辑单独拎出来听了一遍,其中有讲到主播对自己身上的一些隐性的“东亚性”的反思。这引发了我的一些共鸣:最近越发觉得自己的“自我劝慰”的程度有些病态了。这表现在对于一些其实会让自己很反感的事情发生的时候,我并不会在第一时间真实完整地提出自己的不满,而是在内心进行暗自的“自我劝慰”,反复自我规劝,这些规劝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在过去时间里表现出的善良品质,自己是否过分自我以及过度敏感,以及这件事对我来说是否真的意义非凡等等。在反思的过程中我觉得这种自我的情绪消解在人际交往中或许是必要的,但是它发生的频率有时对我来说有些太过密集了,甚至在当下对自身来说是一种消极的内耗,尤其是在遇上了成堆无法通过“自我劝慰”手段排解的事情的时候。于是我开始溯源,这种“自我劝慰”的机制到底来源于哪里。我能想到的最早发生的“痛苦人际关系”的回忆可能是来自小学时被集体孤立的事件,其实事件本身是怎样的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当我遭受孤立,在回家以后希望通过告知母亲以寻求到某种慰藉的时候,她给我的反馈是:“你们都是好朋友,这点事不算什么,或许你应该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可能是从那时起,往后但凡遇到社交问题,我都会下意识地先对自己进行“自我规劝”,这种“自我规劝”甚至还会发生在恋爱中。反思到这里,我发现自己好像并没有办法从中真正地得出具有实际意义的方法论,但是我大概是能够做到在下次触发我的“自我规劝”行为机制的时候可以先去想一想是否有别的途径解决一些问题。希望这对于往后的自己是有帮助的。
最后,做猫真好啊!
最后,做猫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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