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地火车站出省旅客大降八成# 诸暨站暂停向北京发客】12月29日,记者从诸暨火车站了解到,2022年元旦火车票从12月18日开始预售已过去10天,仅售出500余张,预售量还不到往年正常年份的十分之一,主要还是受疫情影响,不少市民响应号召,尽量做到不出门或者少出门。#绍兴倡议留绍过年#

近段时间,诸暨火车站日发送旅客仅1500人左右,以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客流为主,其中出省旅客量下降80%左右。按最新防疫要求,旅客进出诸暨火车站需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此外,出省旅客还需提供纸质或电子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铁路部门提醒,有出行计划的旅客,需提前查询各地最新防疫政策和核酸检测等要求。目前,诸暨站已暂停向北京地区各站发送旅客。(via诸暨西施眼)

#上饶同城# 【外地3男子来鄱阳捉奸,因非法侵入出租屋被抓!】2020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得知其女友张某某跟被害人匡某某在一起鬼混的消息,遂在鄱阳县饶州饭店召集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二人,并携带两根甩棍,乘坐魏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前往鄱阳县饶州街道七条巷(**店巷子附近)张某某的出租屋。
下车后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各持一根甩棍,三人来到张某某的出租屋门前,在被告人叶某某多次敲门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就用手伸进铁制防盗门的门缝内,从里面将防盗门打开,三位被告人便强行闯进张某某的出租屋内。
进入出租屋后,被告人叶某某见张某某与匡某某二人赤裸着身体躺在床上,便用甩棍对着匡某某身体实施殴打,被告人吴某某、魏某某见状则用脚朝匡某某背部乱踹。在殴打匡某某过程中,匡某某的手机也被被告人叶某某的甩棍砸坏了。事后,被告人叶某某因气愤,又当场将张某某手里的手机抢下来摔在地上砸坏了。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与匡某某进行和解,被害人匡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出具了谅解书。
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被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传唤归案、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被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杭州铁路公安处诸暨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2000年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乐平市。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鄱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7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6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1年生,家住浙江省绍兴市。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6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等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1年7月28日向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纠集魏某某、吴某某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魏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饶身边事# 【外地3男子来鄱阳捉奸,因非法侵入出租屋被抓!】2020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得知其女友张某某跟被害人匡某某在一起鬼混的消息,遂在鄱阳县饶州饭店召集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二人,并携带两根甩棍,乘坐魏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前往鄱阳县饶州街道七条巷(**店巷子附近)张某某的出租屋。
下车后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各持一根甩棍,三人来到张某某的出租屋门前,在被告人叶某某多次敲门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就用手伸进铁制防盗门的门缝内,从里面将防盗门打开,三位被告人便强行闯进张某某的出租屋内。
进入出租屋后,被告人叶某某见张某某与匡某某二人赤裸着身体躺在床上,便用甩棍对着匡某某身体实施殴打,被告人吴某某、魏某某见状则用脚朝匡某某背部乱踹。在殴打匡某某过程中,匡某某的手机也被被告人叶某某的甩棍砸坏了。事后,被告人叶某某因气愤,又当场将张某某手里的手机抢下来摔在地上砸坏了。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与匡某某进行和解,被害人匡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出具了谅解书。
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被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传唤归案、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被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杭州铁路公安处诸暨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2000年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乐平市。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鄱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7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6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1年生,家住浙江省绍兴市。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6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等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1年7月28日向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纠集魏某某、吴某某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魏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