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最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看看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民事诉讼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近期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让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01 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此次修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法条】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2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此次修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此外,还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3 延长简易程序审限,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此次修法在原规定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基础上,允许审限延长一个月,更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同时,修法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04 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修法前电子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法优化了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新法条】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05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新法条】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06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此次修法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两个月的基本审限;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衔接适用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兼顾了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提供更多元的解纷方式,强化司法效力保障,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前后修改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民事诉讼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近期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让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01 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此次修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法条】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2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此次修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此外,还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3 延长简易程序审限,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此次修法在原规定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基础上,允许审限延长一个月,更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同时,修法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04 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修法前电子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法优化了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新法条】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05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新法条】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06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此次修法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两个月的基本审限;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衔接适用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兼顾了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提供更多元的解纷方式,强化司法效力保障,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前后修改对照表
#开封发布2022年1号通告#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双节”期间疫情防控政策的通告(2022年1号)】#聚焦开封身边事#
鉴于近期省内周口市沈丘县、洛阳市新安县、许昌市禹州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区相继发生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我市外防输入形势严峻复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人员第一时间报备
(一)2021年12月19日(含)以来有洛阳市新安县、周口市沈丘县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二)2021年12月19日1:00-5:00之间在三门峡灵宝服务区停留的入(返)汴人员;
(三)2021年12月20日(含)以来,有许昌禹州市;郑州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旅居史入(返)汴人员;
(四)2021年12月24日-25日在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岳沟村、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小寨街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五)近期有本土新增病例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涉疫地区,包括陕西西安、咸阳、延安,云南昆明,广西东兴、防城港,广东东莞,浙江宁波等地旅居史,境外、省外、健康码或行程码异常的入(返)汴人员,以及与阳性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或时空伴随的入(返)汴人员。
上述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和单位,或居住宾馆报告,并配合做好集中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入(返)汴人员实行健康监测
(一)从即日起,所有入(返)汴人员通过我市重要交通枢纽(包括所有的高铁站、火车站、城铁站、长途汽车站)、陆路交通要道入汴路口(包括所有高速收费站、国道、省道、县道),均需在设立的健康服务点进行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所有健康服务点均设立临时核酸采样点,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必须入(返)汴的人员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入汴居住地址等)。采样后要求相关人员在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立即返回居住地不得外出。核酸检测结果正常且向社区报备后,可恢复正常活动。
三、强化公共场所核酸查验
全市所有的景区景点、文化场馆、宾馆酒店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如洗浴中心等)以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查验所有入(返)汴人员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人员,要求其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到附近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在检测结果出来以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四、加强重点人员管理
(一)境外入(返)汴人员在入境地即将完成集中隔离返汴前,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主动配合属地完成“点对点”转运、核酸检测、健康筛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21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结束后每7天1次);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14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
(二)严格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管理。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后配合做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期间进行7次核酸检测。
(三)从中高风险地区公布前14天内所在地市的入(返)汴人员,要主动向当地社区进行报备,配合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自入汴之日起算)。
(四)从已经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的入(返)汴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目的地根据疫情发生地的封闭封控管理情况,参照中高风险地区有关政策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五)省外低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向单位报备过的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向社区(村)、单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再做一次核酸检测(与上次采样间隔24小时),结果阴性者居家健康监测14天。
(六)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对辖区或本单位的入(返)汴人员开展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对境外、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以及已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省外低风险地区和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排查,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政策。
五、严控聚集性活动
(一)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一律取消团拜联欢、聚餐、年会、大型慰问等活动,严格控制展会、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减少农村集市庙会,严控集市庙会人员流量,严格落实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严禁在集市庙会现场举办表演类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暂不批准大型聚集性宗教活动开展。
(二)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全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 75%。
(三)倡导线上团拜,提倡用微信、网络、电话等方式拜年。减少各种形式的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聚餐时提倡使用公筷、公勺,隔位就坐,缩短聚餐时间。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聚会的个人须向属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六、做好健康监测
村(社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入(返)汴人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应督促指导其避免接触他人,在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后,第一时间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核酸检测,就诊时主动告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到不具备发热门诊条件的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就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鉴于近期省内周口市沈丘县、洛阳市新安县、许昌市禹州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区相继发生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我市外防输入形势严峻复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人员第一时间报备
(一)2021年12月19日(含)以来有洛阳市新安县、周口市沈丘县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二)2021年12月19日1:00-5:00之间在三门峡灵宝服务区停留的入(返)汴人员;
(三)2021年12月20日(含)以来,有许昌禹州市;郑州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旅居史入(返)汴人员;
(四)2021年12月24日-25日在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岳沟村、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小寨街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五)近期有本土新增病例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涉疫地区,包括陕西西安、咸阳、延安,云南昆明,广西东兴、防城港,广东东莞,浙江宁波等地旅居史,境外、省外、健康码或行程码异常的入(返)汴人员,以及与阳性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或时空伴随的入(返)汴人员。
上述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和单位,或居住宾馆报告,并配合做好集中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入(返)汴人员实行健康监测
(一)从即日起,所有入(返)汴人员通过我市重要交通枢纽(包括所有的高铁站、火车站、城铁站、长途汽车站)、陆路交通要道入汴路口(包括所有高速收费站、国道、省道、县道),均需在设立的健康服务点进行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所有健康服务点均设立临时核酸采样点,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必须入(返)汴的人员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入汴居住地址等)。采样后要求相关人员在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立即返回居住地不得外出。核酸检测结果正常且向社区报备后,可恢复正常活动。
三、强化公共场所核酸查验
全市所有的景区景点、文化场馆、宾馆酒店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如洗浴中心等)以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查验所有入(返)汴人员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人员,要求其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到附近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在检测结果出来以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四、加强重点人员管理
(一)境外入(返)汴人员在入境地即将完成集中隔离返汴前,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主动配合属地完成“点对点”转运、核酸检测、健康筛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21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结束后每7天1次);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14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
(二)严格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管理。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后配合做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期间进行7次核酸检测。
(三)从中高风险地区公布前14天内所在地市的入(返)汴人员,要主动向当地社区进行报备,配合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自入汴之日起算)。
(四)从已经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的入(返)汴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目的地根据疫情发生地的封闭封控管理情况,参照中高风险地区有关政策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五)省外低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向单位报备过的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向社区(村)、单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再做一次核酸检测(与上次采样间隔24小时),结果阴性者居家健康监测14天。
(六)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对辖区或本单位的入(返)汴人员开展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对境外、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以及已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省外低风险地区和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排查,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政策。
五、严控聚集性活动
(一)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一律取消团拜联欢、聚餐、年会、大型慰问等活动,严格控制展会、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减少农村集市庙会,严控集市庙会人员流量,严格落实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严禁在集市庙会现场举办表演类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暂不批准大型聚集性宗教活动开展。
(二)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全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 75%。
(三)倡导线上团拜,提倡用微信、网络、电话等方式拜年。减少各种形式的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聚餐时提倡使用公筷、公勺,隔位就坐,缩短聚餐时间。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聚会的个人须向属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六、做好健康监测
村(社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入(返)汴人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应督促指导其避免接触他人,在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后,第一时间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核酸检测,就诊时主动告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到不具备发热门诊条件的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就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开封发布1号通告#:这些人员第一时间报备!】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双节”期间疫情防控政策的通告
(2022年1号)
鉴于近期省内周口市沈丘县,洛阳市新安县,许昌市禹州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区相继发生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我市外防输入形势严峻复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人员第一时间报备
(一)2021年12月19日(含)以来有洛阳市新安县、周口市沈丘县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二)2021年12月19日1:00-5:00之间在三门峡灵宝服务区停留的入(返)汴人员;
(三)2021年12月20日(含)以来,有许昌禹州市;郑州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旅居史入(返)汴人员;
(四)2021年12月24日-25日在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岳沟村、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小寨街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五)近期有本土新增病例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涉疫地区,包括陕西西安、咸阳、延安,云南昆明,广西东兴、防城港,广东东莞,浙江宁波等地旅居史,境外、省外、健康码或行程码异常的入(返)汴人员,以及与阳性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或时空伴随的入(返)汴人员。
上述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和单位,或居住宾馆报告,并配合做好集中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入(返)汴人员实行健康监测
(一)从即日起,所有入(返)汴人员通过我市重要交通枢纽(包括所有的高铁站、火车站、城铁站、长途汽车站)、陆路交通要道入汴路口(包括所有高速收费站、国道、省道、县道),均需在设立的健康服务点进行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所有健康服务点均设立临时核酸采样点,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必须入(返)汴的人员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入汴居住地址等)。采样后要求相关人员在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立即返回居住地不得外出。核酸检测结果正常且向社区报备后,可恢复正常活动。
三、强化公共场所核酸查验
全市所有的景区景点、文化场馆、宾馆酒店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如洗浴中心等)以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查验所有入(返)汴人员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人员,要求其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到附近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在检测结果出来以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四、加强重点人员管理
(一)境外入(返)汴人员在入境地即将完成集中隔离返汴前,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主动配合属地完成“点对点”转运、核酸检测、健康筛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21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结束后每7天1次);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14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
(二)严格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管理。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后配合做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期间进行7次核酸检测。
(三)从中高风险地区公布前14天内所在地市的入(返)汴人员,要主动向当地社区进行报备,配合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自入汴之日起算)。
(四)从已经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的入(返)汴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目的地根据疫情发生地的封闭封控管理情况,参照中高风险地区有关政策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五)省外低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向单位报备过的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向社区(村)、单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再做一次核酸检测(与上次采样间隔24小时),结果阴性者居家健康监测14天。
(六)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对辖区或本单位的入(返)汴人员开展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对境外、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以及已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省外低风险地区和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排查,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政策。
五、严控聚集性活动
(一)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一律取消团拜联欢、聚餐、年会、大型慰问等活动,严格控制展会、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减少农村集市庙会,严控集市庙会人员流量,严格落实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严禁在集市庙会现场举办表演类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暂不批准大型聚集性宗教活动开展。
(二)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全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 75%。
(三)倡导线上团拜,提倡用微信、网络、电话等方式拜年。减少各种形式的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聚餐时提倡使用公筷、公勺,隔位就坐,缩短聚餐时间。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聚会的个人须向属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六、做好健康监测
村(社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入(返)汴人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应督促指导其避免接触他人,在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后,第一时间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核酸检测,就诊时主动告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到不具备发热门诊条件的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就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双节”期间疫情防控政策的通告
(2022年1号)
鉴于近期省内周口市沈丘县,洛阳市新安县,许昌市禹州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区相继发生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我市外防输入形势严峻复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人员第一时间报备
(一)2021年12月19日(含)以来有洛阳市新安县、周口市沈丘县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二)2021年12月19日1:00-5:00之间在三门峡灵宝服务区停留的入(返)汴人员;
(三)2021年12月20日(含)以来,有许昌禹州市;郑州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旅居史入(返)汴人员;
(四)2021年12月24日-25日在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岳沟村、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小寨街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
(五)近期有本土新增病例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涉疫地区,包括陕西西安、咸阳、延安,云南昆明,广西东兴、防城港,广东东莞,浙江宁波等地旅居史,境外、省外、健康码或行程码异常的入(返)汴人员,以及与阳性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或时空伴随的入(返)汴人员。
上述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和单位,或居住宾馆报告,并配合做好集中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入(返)汴人员实行健康监测
(一)从即日起,所有入(返)汴人员通过我市重要交通枢纽(包括所有的高铁站、火车站、城铁站、长途汽车站)、陆路交通要道入汴路口(包括所有高速收费站、国道、省道、县道),均需在设立的健康服务点进行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所有健康服务点均设立临时核酸采样点,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必须入(返)汴的人员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入汴居住地址等)。采样后要求相关人员在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立即返回居住地不得外出。核酸检测结果正常且向社区报备后,可恢复正常活动。
三、强化公共场所核酸查验
全市所有的景区景点、文化场馆、宾馆酒店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如洗浴中心等)以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查验所有入(返)汴人员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人员,要求其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到附近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在检测结果出来以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四、加强重点人员管理
(一)境外入(返)汴人员在入境地即将完成集中隔离返汴前,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主动配合属地完成“点对点”转运、核酸检测、健康筛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21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结束后每7天1次);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14天集中隔离的人员,入汴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
(二)严格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管理。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后配合做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期间进行7次核酸检测。
(三)从中高风险地区公布前14天内所在地市的入(返)汴人员,要主动向当地社区进行报备,配合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自入汴之日起算)。
(四)从已经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的入(返)汴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目的地根据疫情发生地的封闭封控管理情况,参照中高风险地区有关政策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五)省外低风险地区入(返)汴人员、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向单位报备过的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入(返)汴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向社区(村)、单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再做一次核酸检测(与上次采样间隔24小时),结果阴性者居家健康监测14天。
(六)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对辖区或本单位的入(返)汴人员开展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对境外、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以及已发生疫情但暂未划定疫情风险等级地市旅居史的入(返)汴人员、省外低风险地区和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排查,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政策。
五、严控聚集性活动
(一)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一律取消团拜联欢、聚餐、年会、大型慰问等活动,严格控制展会、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减少农村集市庙会,严控集市庙会人员流量,严格落实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严禁在集市庙会现场举办表演类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暂不批准大型聚集性宗教活动开展。
(二)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全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 75%。
(三)倡导线上团拜,提倡用微信、网络、电话等方式拜年。减少各种形式的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聚餐时提倡使用公筷、公勺,隔位就坐,缩短聚餐时间。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聚会的个人须向属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六、做好健康监测
村(社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入(返)汴人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应督促指导其避免接触他人,在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后,第一时间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核酸检测,就诊时主动告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到不具备发热门诊条件的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就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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