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计# #产品设计# NIO Cliff是一种文具支架盒,其底座带有无线充电单元。受“蓝天思维”全球设计师社区及其所在地的启发,设计师将该装置与悬崖的风景保持真实联系(峰顶使我们想起屋顶和树木),该装置由名片夹,磁铁,可容纳铅笔和工具的存储装置以及底部的无线充电器组成。本质上,它看起来像悬崖的横截面,并且非常微妙。
【#多国疫情恶化重新封锁#、民众抗议示威暴力频发,#疫情与骚乱令欧洲面临失控#】被砸坏的警车,焚烧的路障……近几天来,反对新一轮抗疫封锁措施的抗议浪潮席卷了欧洲众多国家,示威者们打着“自由”的旗号反对抗疫封锁的“暴政”。与此同时,多国警方则动用高压水枪、催泪瓦斯来对付抗议者,甚至直接向他们开枪。荷兰首相吕特斥责这是“一场以示威为幌子的纯粹的暴力行径”。这也令此前一直指责中国抗疫措施“妨碍自由”的西方媒体感到尴尬。目前,欧洲疫情迅速恶化,各国政府在加强抗疫措施和民众的暴力抗议之间左右为难。德国新闻电视台23日称,欧洲各国过早取消防疫措施,政府内部在防疫目标和措施上的分歧与反复,令民众感到困惑和不满。这不仅严重打击了欧洲经济复苏,也给社会混乱埋下大风险。
11月19日,在荷兰发生的暴力活动。图源:外媒
“欧洲处于双重危机之中”
“失控的风险”,德新社23日称,欧洲正处于双重危机之中:一方面,欧洲各国疫情告急,另一方面多国都发生了大规模抗议活动并导致骚乱。在欧洲本轮疫情中最早收紧防疫措施的荷兰,恩斯赫德、格罗宁根、海牙和鹿特丹等城市,连续三个晚上发生反对政府防疫政策的示威游行,游行随后演变成暴力骚乱,不戴口罩的抗议者们高喊“自由”的口号向警察投掷石块,纵火焚烧汽车。街道旁的商业设施也被殃及。
在欧洲其他国家,暴力示威游行开始蔓延。在欧盟总部所在地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大约3.5万人上街抗议政府最新防疫措施。示威者们在游行中唱起意大利游击队二战时期抗击独裁者墨索里尼的歌曲,人们还将点燃的烟花对准警察发射。法国的抗议者不仅放火,还有人趁乱洗劫了街边的商店。在斯洛伐克,抗议者自称要发动一场新“天鹅绒革命”。各国也出动了大量警察,动用高压水枪、催泪弹等措施驱散抗议人群。法国海外省瓜德罗普连续四天爆发抗议政府强制接种疫苗的暴力骚乱,法国内政部调派50名特种部队军人协助平息骚乱。
奥地利22日起重新在全国范围“封城”,除上班、采购日常生活用品外,所有人都不得外出。此前,奥地利还是欧洲首个对不接种疫苗者进行全面“封禁”的国家。对此,在奥地利极右翼的自由党号召下,维也纳上周末爆发了疫情以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游行,3.8万人走上街头,抗议奥地利政府的“新冠独裁主义”。
面对过去几天欧洲大部分地区发生的抗议严格疫情封锁措施的示威活动,多国政府也逐渐失去了耐心。据路透社报道,荷兰首相吕特22日大骂示威者是“白痴”。他称,这是“一场以示威为幌子的纯粹的暴力行径”。“我知道社会上有很多紧张,因为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痛苦。但我永远不会接受白痴们仅仅因为不高兴就制造的暴力。”他强调,示威者制造了“针对我们的警察、消防员和救护车司机的纯粹暴力”。报道称,在荷兰接连几天的暴力示威活动中,已有100多人被捕,鹿特丹警方甚至动用实弹向抗议者射击,导致4人受伤。荷兰卫生部门22日称,在过去24小时内新增确诊病例2.3万多例,这是自疫情暴发以来第二高的单日新增感染人数。由于感染新冠肺炎人数激增,荷兰医院重症监护(ICU)病房不够。荷兰医院危重病护理协会负责人奎珀斯称,从23日开始将危重患者转移到邻国德国,以减轻本国医院的压力。
“一家一家人被送进坟墓”
英国天空电视台23日称,随着寒冷的冬天到来,专家担忧欧洲的感染和死亡人数会进一步增加,圣诞和新年假期带来的人群聚集也给抗疫工作带来难以想象的压力。英国《卫报》引述世界卫生组织专家23日的讲话称,到明年3月,欧洲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总人数可能超过200万。目前,欧洲每天新增死亡人数超过4200人,是9月的两倍。
英国《旗帜晚报》称,尽管确诊病例飙升,政客们仍对是否应强制所有公民接种疫苗犹豫不决。即将接替默克尔担任德国总理的朔尔茨称,关于是否强制公民接种疫苗,应该展开广泛辩论。青年联盟党主席库班表示:“我们已经到达了一个临界点,我们必须清楚表明需要强制疫苗接种和对未接种疫苗者进行封禁。”但自由民主党则反对采取这一措施,称应重视个人自由。
“德国该不该强制接种新冠疫苗?”“德国之声”23日称,疫情暴发之初,德国政客都认为不应强制接种疫苗,但如今德国越来越多政客支持强制接种。巴登-符腾堡州州长克莱驰曼称:“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否则根本无法摆脱这种大流行病,不得不继续限制人们的自由。”不过,仍有一些政客表示反对。作为看守政府卫生部长的施潘目前仍对强制接种表示怀疑。他说,引入接种新冠疫苗的普遍义务不仅是法律问题,还关系到公民的自由。他还称,即便现在推行新冠疫苗接种义务,也不能阻挡当前的第四波疫情。此外,一旦推行强制接种,不接种者会被罚款。“对那些没钱的人来说,就让他们进监狱吗?”
欧洲媒体曾一直指责中国抗疫措施“妨碍自由”,不过,重新恶化的疫情令这些媒体很少再提抗疫封锁措施“妨碍自由”了。“德国之声”称,欧洲人权法院不久前裁定,“义务接种疫苗不仅没有违反人权法,而且在民主社会中可能是必要的措施”。这被认为增强了“在当下疫情中实行义务接种疫苗的可能性”。
在疫苗接种比例较低的东欧,疫情十分危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2日报道,在欧洲疫苗接种率最低的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大学医院是该国最大的医疗机构,该医院的停尸房原本可停放15具尸体,但在CNN采访当天却存放了41具尸体。大量尸体堆积在外面的走廊上。这家医院还在扩建重症监护室,目前这里所有床位都满了。一名叫艾奥尼塔的护士说:“当我开始这份工作的时候,我从没想过会发生这样的灾难,最终我们把一家一家人送进坟墓。”
“无知和自毁式的固执”
德国《焦点》周刊23日称,欧洲多国重新出台防疫封锁政策导致暴力示威不断升级。各国都在关注这些暴力事件,但很少有政府反思为什么。这让各国政府面临信任问题。疫情的恶化和抗疫措施的反复,让民众产生怀疑,同时也被右翼政党利用。在新一波的示威中,人们高呼“自由”口号,示威者甚至佩戴写有“未接种疫苗”字样的黄色星星,类似德国纳粹强制犹太人佩戴的“犹太星”标记,他们将强打疫苗的命令比作昔日的纳粹暴行。奥地利内政部长内哈默怒斥,此举“侮辱了纳粹独裁统治下的数百万受害者与他们的家属”。
CNN称,随着疫苗接种在2021年初顺利推广,欧洲领导人乐观认为可轻易战胜疫情,他们用近乎庆祝的语气轻松谈论经济重启。但随着疫情卷土重来,即便疫苗接种率很高的国家,政府也不得不开始考虑恢复封禁措施。事实证明,即便相对高的疫苗接种率也不足以单独遏制疫情传播,而“自满情绪是危险的”。
《华盛顿邮报》称,“无知和自毁式的固执并非美国所独有,在欧洲,许多人仍在继续抵制可以挽救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疫苗”。文章还警告,“疫情反复的历史证明,今天发生在欧洲的事,明天就会发生在美国”。(环球时报) #美国理发店上演真实版无间道#
11月19日,在荷兰发生的暴力活动。图源:外媒
“欧洲处于双重危机之中”
“失控的风险”,德新社23日称,欧洲正处于双重危机之中:一方面,欧洲各国疫情告急,另一方面多国都发生了大规模抗议活动并导致骚乱。在欧洲本轮疫情中最早收紧防疫措施的荷兰,恩斯赫德、格罗宁根、海牙和鹿特丹等城市,连续三个晚上发生反对政府防疫政策的示威游行,游行随后演变成暴力骚乱,不戴口罩的抗议者们高喊“自由”的口号向警察投掷石块,纵火焚烧汽车。街道旁的商业设施也被殃及。
在欧洲其他国家,暴力示威游行开始蔓延。在欧盟总部所在地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大约3.5万人上街抗议政府最新防疫措施。示威者们在游行中唱起意大利游击队二战时期抗击独裁者墨索里尼的歌曲,人们还将点燃的烟花对准警察发射。法国的抗议者不仅放火,还有人趁乱洗劫了街边的商店。在斯洛伐克,抗议者自称要发动一场新“天鹅绒革命”。各国也出动了大量警察,动用高压水枪、催泪弹等措施驱散抗议人群。法国海外省瓜德罗普连续四天爆发抗议政府强制接种疫苗的暴力骚乱,法国内政部调派50名特种部队军人协助平息骚乱。
奥地利22日起重新在全国范围“封城”,除上班、采购日常生活用品外,所有人都不得外出。此前,奥地利还是欧洲首个对不接种疫苗者进行全面“封禁”的国家。对此,在奥地利极右翼的自由党号召下,维也纳上周末爆发了疫情以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游行,3.8万人走上街头,抗议奥地利政府的“新冠独裁主义”。
面对过去几天欧洲大部分地区发生的抗议严格疫情封锁措施的示威活动,多国政府也逐渐失去了耐心。据路透社报道,荷兰首相吕特22日大骂示威者是“白痴”。他称,这是“一场以示威为幌子的纯粹的暴力行径”。“我知道社会上有很多紧张,因为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痛苦。但我永远不会接受白痴们仅仅因为不高兴就制造的暴力。”他强调,示威者制造了“针对我们的警察、消防员和救护车司机的纯粹暴力”。报道称,在荷兰接连几天的暴力示威活动中,已有100多人被捕,鹿特丹警方甚至动用实弹向抗议者射击,导致4人受伤。荷兰卫生部门22日称,在过去24小时内新增确诊病例2.3万多例,这是自疫情暴发以来第二高的单日新增感染人数。由于感染新冠肺炎人数激增,荷兰医院重症监护(ICU)病房不够。荷兰医院危重病护理协会负责人奎珀斯称,从23日开始将危重患者转移到邻国德国,以减轻本国医院的压力。
“一家一家人被送进坟墓”
英国天空电视台23日称,随着寒冷的冬天到来,专家担忧欧洲的感染和死亡人数会进一步增加,圣诞和新年假期带来的人群聚集也给抗疫工作带来难以想象的压力。英国《卫报》引述世界卫生组织专家23日的讲话称,到明年3月,欧洲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总人数可能超过200万。目前,欧洲每天新增死亡人数超过4200人,是9月的两倍。
英国《旗帜晚报》称,尽管确诊病例飙升,政客们仍对是否应强制所有公民接种疫苗犹豫不决。即将接替默克尔担任德国总理的朔尔茨称,关于是否强制公民接种疫苗,应该展开广泛辩论。青年联盟党主席库班表示:“我们已经到达了一个临界点,我们必须清楚表明需要强制疫苗接种和对未接种疫苗者进行封禁。”但自由民主党则反对采取这一措施,称应重视个人自由。
“德国该不该强制接种新冠疫苗?”“德国之声”23日称,疫情暴发之初,德国政客都认为不应强制接种疫苗,但如今德国越来越多政客支持强制接种。巴登-符腾堡州州长克莱驰曼称:“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否则根本无法摆脱这种大流行病,不得不继续限制人们的自由。”不过,仍有一些政客表示反对。作为看守政府卫生部长的施潘目前仍对强制接种表示怀疑。他说,引入接种新冠疫苗的普遍义务不仅是法律问题,还关系到公民的自由。他还称,即便现在推行新冠疫苗接种义务,也不能阻挡当前的第四波疫情。此外,一旦推行强制接种,不接种者会被罚款。“对那些没钱的人来说,就让他们进监狱吗?”
欧洲媒体曾一直指责中国抗疫措施“妨碍自由”,不过,重新恶化的疫情令这些媒体很少再提抗疫封锁措施“妨碍自由”了。“德国之声”称,欧洲人权法院不久前裁定,“义务接种疫苗不仅没有违反人权法,而且在民主社会中可能是必要的措施”。这被认为增强了“在当下疫情中实行义务接种疫苗的可能性”。
在疫苗接种比例较低的东欧,疫情十分危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2日报道,在欧洲疫苗接种率最低的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大学医院是该国最大的医疗机构,该医院的停尸房原本可停放15具尸体,但在CNN采访当天却存放了41具尸体。大量尸体堆积在外面的走廊上。这家医院还在扩建重症监护室,目前这里所有床位都满了。一名叫艾奥尼塔的护士说:“当我开始这份工作的时候,我从没想过会发生这样的灾难,最终我们把一家一家人送进坟墓。”
“无知和自毁式的固执”
德国《焦点》周刊23日称,欧洲多国重新出台防疫封锁政策导致暴力示威不断升级。各国都在关注这些暴力事件,但很少有政府反思为什么。这让各国政府面临信任问题。疫情的恶化和抗疫措施的反复,让民众产生怀疑,同时也被右翼政党利用。在新一波的示威中,人们高呼“自由”口号,示威者甚至佩戴写有“未接种疫苗”字样的黄色星星,类似德国纳粹强制犹太人佩戴的“犹太星”标记,他们将强打疫苗的命令比作昔日的纳粹暴行。奥地利内政部长内哈默怒斥,此举“侮辱了纳粹独裁统治下的数百万受害者与他们的家属”。
CNN称,随着疫苗接种在2021年初顺利推广,欧洲领导人乐观认为可轻易战胜疫情,他们用近乎庆祝的语气轻松谈论经济重启。但随着疫情卷土重来,即便疫苗接种率很高的国家,政府也不得不开始考虑恢复封禁措施。事实证明,即便相对高的疫苗接种率也不足以单独遏制疫情传播,而“自满情绪是危险的”。
《华盛顿邮报》称,“无知和自毁式的固执并非美国所独有,在欧洲,许多人仍在继续抵制可以挽救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疫苗”。文章还警告,“疫情反复的历史证明,今天发生在欧洲的事,明天就会发生在美国”。(环球时报) #美国理发店上演真实版无间道#
【国家网信办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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