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找分秒律师#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财产怎么分?
一、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财产怎么分?
夫妻离婚孩子一般会判给有经济能力的一方财产平等分割。具体的财产分割情况如下:
(二)夫妻离婚了孩子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取得抚养权。
(2)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方可优先取得抚养权;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父母双方可以根据自愿达成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已经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在离婚官司之中经常会出现的纠纷,这些问题若是想要办理离婚手续,就必须要通过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或者是将离婚诉状交给法院之后处理,并且在没有处理好之前,不得领取离婚证。
一、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财产怎么分?
夫妻离婚孩子一般会判给有经济能力的一方财产平等分割。具体的财产分割情况如下:
(二)夫妻离婚了孩子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取得抚养权。
(2)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方可优先取得抚养权;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父母双方可以根据自愿达成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已经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在离婚官司之中经常会出现的纠纷,这些问题若是想要办理离婚手续,就必须要通过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或者是将离婚诉状交给法院之后处理,并且在没有处理好之前,不得领取离婚证。
#李小冉签约欢瑞#
2011年,谢娜结婚时,李小冉丢下病床上的男友跑去当伴娘,3年后李小冉结婚,谢娜却说:“我很忙,没时间参加婚礼。”
李小冉失落失望:我们再也回不去了。
谢娜还没出名时,一个人去了上海打拼,连房租都交不起,也没有一个落脚的地方。
好闺蜜李小冉就说:“我的房子够大,一个人住不完,要不你来陪我住得了,我一个人也不用寂寞害怕。”
李小冉其实是故意这么说的,就是为了帮助谢娜渡过难关,因为李小冉那时候已经凭借《像雾像雨又像风》大红大紫了。
而且她已经在上海买了自己的房子,还有一个富豪男友,因此她就对谢娜说不用交房租,也不用交伙食费,更不用客气。
李小冉每天都喝一杯早餐奶,她还给谢娜也煮了一杯,家里面赞助商送的衣服,鞋子,漂亮的首饰,她也都跟谢娜分享。
那时候,这两人的关系非常铁,甚至,李小冉还把大帅哥刘烨介绍给了谢娜。
刘烨和谢娜也因此收获了一段爱情,只可惜,刘烨和谢娜没能走到一起,两人的关系闹得非常僵,最后谢娜不得不离开上海,去湖南发展。
后来何炅就推荐了谢娜当《快乐大本营》的主持人,在何炅,李湘等人的帮助下,最终一战成名,越来越红。
后来,谢娜就认识了《快乐男声》出来的张杰,两人情到深处,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谢娜打电话给好闺蜜李小冉,说自己要结婚了,希望她能过来当自己的伴娘。
李小冉二话不说,暂时“丢下”病床上,被人砍,伤的男友鄢颇,马不停蹄地奔赴了谢娜的婚礼当伴娘。
虽然李小冉自己的感情和事业滑落到了谷底,手头上的事情也弄得她焦头烂额的,可是好闺蜜的情谊不能这么荒废了。
婚礼上李小冉送上了祝福,全程带着微笑,可是一回到家,她就只能泪流满面,男友身负重伤,前男友孙东海又威胁她。
最终,李小冉的星途戛然而止。
然而在这几年里,谢娜天天幸福的秀恩爱,而闺蜜李小冉却默默地谈出了朋友圈,自己躲起来舔伤口,也不去联系任何人。
谢娜说:“那2年她好像消失了一样,我们也不曾联系。”
幸运的时候,李小冉后来遇到了好闺蜜徐佳宁,徐佳宁说:“我给你5个亿的资金,你想怎么作,就怎么作吧!”
等到李小冉大婚时,她邀请好闺蜜谢娜出席,即便不当伴娘团,来了也是好的。
可是谢娜以录制节目很忙为由,果断地拒绝了,因为李小冉这时候已经不红了,没有流量和人气,也没有了往日的风光,只能演一些配角。
在《快乐大本营》节目中,多年不见闺蜜两人再次重逢,可谢娜大红大紫,李小冉已经大不如前了。
李小冉在节目中被问到:“你在谢娜的手机里,她是如何给你备注名字的?”
李小冉说:“应该是小冉,要么就是冉冉。”
旁人去问谢娜答应时,谢娜尴尬地表示:“我没有她的联系方式,没有她的好吗。”
李小冉却说:“我好怀念我们曾经整天嬉戏打闹的无忧岁月,尽管我知道,我们都回不去从前了。”
节目中两人的亲密程度也变得生疏了,再也不是从前的模样了,毕竟,谢娜今非昔比,已经红过了李小冉。
后来谢娜结婚6周年时,娱乐圈众人纷纷祝福,唯独没有李小冉的祝福,可见两人确实回不去了。
娱乐圈就是如此,人情冷暖都是顺势而为,就像黄渤说的:“你不红的时候,身边都是坏人,你红的时候,身边都是好人。”
杨幂霍思燕,她俩曾经也是好姐妹,都是属于“泰迪姐妹团”中的一员,杨幂后来名气越来越大,就慢慢脱离的“泰迪姐妹团”。
张韶涵范玮琪,她俩之前不仅是同门师妹,还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两人一起唱歌一起举办演唱会。
后来张韶涵事业中断,闺蜜友谊就没了。
所以说,感情是需要维持的,但是地位的提高也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作风。
现在谢娜的好友沈腾,赵丽颖这种大腕儿,都是大红人,也许有人说她有点不念旧情,可是朋友这种关系,一旦冷了,也就没了。
娱乐圈中一旦有人出事,大家都是删除合照,删除留言,立刻撇清和不良艺人的关系。
这就是人情冷暖,很现实。
小编认为吧,这种情况很常见,好比曾经的同学,玩得很好,如今他非常有钱有地位了,感觉和关系,自然回不去从前了。
郭德纲说:“当你有钱了,对方就不敢来和你玩了,因为他会自卑。当你穷苦的时候,对方就来鼓励你,还会跟你喝酒。”
所以说真情义是难得可贵的,真正的友谊不会因为贫富贵贱而改变的。
但是现实中,真的很难做到,如果身边有这样的朋友,闺蜜,那就珍惜吧!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
你们认为呢?
你们身边有这样的例子?
2011年,谢娜结婚时,李小冉丢下病床上的男友跑去当伴娘,3年后李小冉结婚,谢娜却说:“我很忙,没时间参加婚礼。”
李小冉失落失望:我们再也回不去了。
谢娜还没出名时,一个人去了上海打拼,连房租都交不起,也没有一个落脚的地方。
好闺蜜李小冉就说:“我的房子够大,一个人住不完,要不你来陪我住得了,我一个人也不用寂寞害怕。”
李小冉其实是故意这么说的,就是为了帮助谢娜渡过难关,因为李小冉那时候已经凭借《像雾像雨又像风》大红大紫了。
而且她已经在上海买了自己的房子,还有一个富豪男友,因此她就对谢娜说不用交房租,也不用交伙食费,更不用客气。
李小冉每天都喝一杯早餐奶,她还给谢娜也煮了一杯,家里面赞助商送的衣服,鞋子,漂亮的首饰,她也都跟谢娜分享。
那时候,这两人的关系非常铁,甚至,李小冉还把大帅哥刘烨介绍给了谢娜。
刘烨和谢娜也因此收获了一段爱情,只可惜,刘烨和谢娜没能走到一起,两人的关系闹得非常僵,最后谢娜不得不离开上海,去湖南发展。
后来何炅就推荐了谢娜当《快乐大本营》的主持人,在何炅,李湘等人的帮助下,最终一战成名,越来越红。
后来,谢娜就认识了《快乐男声》出来的张杰,两人情到深处,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谢娜打电话给好闺蜜李小冉,说自己要结婚了,希望她能过来当自己的伴娘。
李小冉二话不说,暂时“丢下”病床上,被人砍,伤的男友鄢颇,马不停蹄地奔赴了谢娜的婚礼当伴娘。
虽然李小冉自己的感情和事业滑落到了谷底,手头上的事情也弄得她焦头烂额的,可是好闺蜜的情谊不能这么荒废了。
婚礼上李小冉送上了祝福,全程带着微笑,可是一回到家,她就只能泪流满面,男友身负重伤,前男友孙东海又威胁她。
最终,李小冉的星途戛然而止。
然而在这几年里,谢娜天天幸福的秀恩爱,而闺蜜李小冉却默默地谈出了朋友圈,自己躲起来舔伤口,也不去联系任何人。
谢娜说:“那2年她好像消失了一样,我们也不曾联系。”
幸运的时候,李小冉后来遇到了好闺蜜徐佳宁,徐佳宁说:“我给你5个亿的资金,你想怎么作,就怎么作吧!”
等到李小冉大婚时,她邀请好闺蜜谢娜出席,即便不当伴娘团,来了也是好的。
可是谢娜以录制节目很忙为由,果断地拒绝了,因为李小冉这时候已经不红了,没有流量和人气,也没有了往日的风光,只能演一些配角。
在《快乐大本营》节目中,多年不见闺蜜两人再次重逢,可谢娜大红大紫,李小冉已经大不如前了。
李小冉在节目中被问到:“你在谢娜的手机里,她是如何给你备注名字的?”
李小冉说:“应该是小冉,要么就是冉冉。”
旁人去问谢娜答应时,谢娜尴尬地表示:“我没有她的联系方式,没有她的好吗。”
李小冉却说:“我好怀念我们曾经整天嬉戏打闹的无忧岁月,尽管我知道,我们都回不去从前了。”
节目中两人的亲密程度也变得生疏了,再也不是从前的模样了,毕竟,谢娜今非昔比,已经红过了李小冉。
后来谢娜结婚6周年时,娱乐圈众人纷纷祝福,唯独没有李小冉的祝福,可见两人确实回不去了。
娱乐圈就是如此,人情冷暖都是顺势而为,就像黄渤说的:“你不红的时候,身边都是坏人,你红的时候,身边都是好人。”
杨幂霍思燕,她俩曾经也是好姐妹,都是属于“泰迪姐妹团”中的一员,杨幂后来名气越来越大,就慢慢脱离的“泰迪姐妹团”。
张韶涵范玮琪,她俩之前不仅是同门师妹,还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两人一起唱歌一起举办演唱会。
后来张韶涵事业中断,闺蜜友谊就没了。
所以说,感情是需要维持的,但是地位的提高也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作风。
现在谢娜的好友沈腾,赵丽颖这种大腕儿,都是大红人,也许有人说她有点不念旧情,可是朋友这种关系,一旦冷了,也就没了。
娱乐圈中一旦有人出事,大家都是删除合照,删除留言,立刻撇清和不良艺人的关系。
这就是人情冷暖,很现实。
小编认为吧,这种情况很常见,好比曾经的同学,玩得很好,如今他非常有钱有地位了,感觉和关系,自然回不去从前了。
郭德纲说:“当你有钱了,对方就不敢来和你玩了,因为他会自卑。当你穷苦的时候,对方就来鼓励你,还会跟你喝酒。”
所以说真情义是难得可贵的,真正的友谊不会因为贫富贵贱而改变的。
但是现实中,真的很难做到,如果身边有这样的朋友,闺蜜,那就珍惜吧!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
你们认为呢?
你们身边有这样的例子?
上野女士的第二本书。相比用语比较通俗的《厌女》,这本就明显学术了很多,说实话不是特别好读。这本书最大的价值是提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市场和家庭是被分割的,然而剥削不仅存在于市场中,也存在于家庭中。所以,认为无产阶级的解放等于女性的解放,是无稽之谈。
书中用了大量的笔墨描述女性如何被困在“再生产者”(家务劳动,养育孩子)的角色中,又如何在女权运动兴起后被“生产者”(雇佣劳动))和“再生产者”的角色双重压榨。因为作者反复强调“生产者”和“再生产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去做了家务必然要牺牲在职场上的时间,而且不断谴责男性对于“再生产者”工作的不闻不问。我原以为作者最后会提出“男性应该成为再生产者”,呼吁爸爸们去做家务,承担孩子的养育,然而作者给出的结论却是“那样孩子只不过是有了两个母亲”。到这里我彻底无法理解了,什么是母亲?什么是父亲?如果要摈弃家庭,将抚养孩子的义务彻底社会化,那如何保障培养出来的不是男权社会的孩子?很遗憾,我在书中没有找到答案。上野在《厌女》中对于女权运动和女性群体就持有偏悲观的看法(女性的任何“选择”都是被动的产物),这本也一样。
我知道我是很幸运的,我母亲投入工作比较多,家里男人承担家务也非常积极。所以,我可能难以理解这篇基于传统男主内女主外家庭的论述吧。不过,那样的话,我家究竟是有两个母亲?还是两个父亲呢……?
书中用了大量的笔墨描述女性如何被困在“再生产者”(家务劳动,养育孩子)的角色中,又如何在女权运动兴起后被“生产者”(雇佣劳动))和“再生产者”的角色双重压榨。因为作者反复强调“生产者”和“再生产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去做了家务必然要牺牲在职场上的时间,而且不断谴责男性对于“再生产者”工作的不闻不问。我原以为作者最后会提出“男性应该成为再生产者”,呼吁爸爸们去做家务,承担孩子的养育,然而作者给出的结论却是“那样孩子只不过是有了两个母亲”。到这里我彻底无法理解了,什么是母亲?什么是父亲?如果要摈弃家庭,将抚养孩子的义务彻底社会化,那如何保障培养出来的不是男权社会的孩子?很遗憾,我在书中没有找到答案。上野在《厌女》中对于女权运动和女性群体就持有偏悲观的看法(女性的任何“选择”都是被动的产物),这本也一样。
我知道我是很幸运的,我母亲投入工作比较多,家里男人承担家务也非常积极。所以,我可能难以理解这篇基于传统男主内女主外家庭的论述吧。不过,那样的话,我家究竟是有两个母亲?还是两个父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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