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文献的“夏”与《史记》的“夏”真的相同吗?】
《夏本纪》以大禹开篇,并称大禹在舜崩三年后“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1]《史记》的这一说法成为当今学者理解夏王朝世系及其时空位置的基础。徐兴海先生指出:

司马迁之前文献记载的中国不是按照朝代的,如《尚书》、《左传》以帝王为线索,如《国语》以国别记述事件,而朝代的概念自《夏本纪》开始,标志着关于中国历史记述的新体例、新篇章,这是司马迁独立思考的新成果。[2]

那么,司马迁这种“独立思考的新成果”是否符合先秦人的观念呢?在《清华简〈楚居〉横空出世,〈史记〉三代框架成疑》这篇文章中,笔者谈到清华简《楚居》、郭店简《穷达以时》以及《帝系》反映出来的历史观念是“夏商并行”。现在,我们进一步来看看《尚书》、《墨子》、《竹书纪年》等先秦文献所理解的“夏”又是否与《史记》一书相符合。

一、《尚书》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从被先秦文献大量引用的《尚书》来看,被后人称为《虞书》或《唐虞书》的篇章大多被先秦人称为《夏书》。比如,今传本《尧典》本为伏生所传《尚书》二十八篇之一,后被离析为《尧典》和《舜典》两篇。《尧典》的名称,在早期文献引用时并不稳定,如《孟子·万章上》称作《尧典》,《左传·文公十八年》称作《虞书》,《礼记·大学》称为《帝典》,而更多的文献在引用时则称《夏书》。如《左传·昭公十四年》:

(1)《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这条材料可以对应今本《尧典》中皋陶的“作士,五刑有服”。又比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2)《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这条材料在今本《尧典》中作:“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由此可见,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尧典》被相当部分人视为夏代作品,而不是“五帝”时期作品。《左传》还引用了大量《夏书》佚文。比如:

(3)《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左传·庄公八年》引)

(4)《夏书》曰:“地平天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

(5)《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左传·文公七年》引)

(6)《夏书》曰:“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惟帝念功。”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引)

(7)《夏书》曰:“念兹在兹。”(《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引)

(8)《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

(9)《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乱其纪纳,乃灭而亡。”又曰:“允出兹在兹,由己率常可矣。”(《左传·哀公六年》引)

(10)《夏书》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左传·哀公六年》引)

以上各条,除第九条的“惟彼陶唐”部分见于古文《尚书》的《胤征》,其他全部见于古文《大禹谟》。此外,古文《大禹谟》中还有几条材料曾被其他先秦文献中所引用,我们也列之如下:

(11)《夏书》有之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国语·周语上》)

(12)且不唯《泰誓》为然,虽《禹誓》即亦犹是也。禹曰:“济济有从,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墨子·兼爱下》)

(13)《书》曰:“洚水警余。”(《孟子·滕文公下》)

(14)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孟子·万章上》)

(15)《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孟子·万章上》)

今传古文《尚书》中有一部分材料确有较早的史源,但总体上系后人伪作,这是当今学术界的普遍看法。上面第12条为《墨子》提到的《禹誓》,也被收入古文《大禹谟》。从《墨子》自身记载看,《墨子》所称的《禹誓》可能是今文《尚书》的《甘誓》别本。如《墨子·明鬼下》所引《禹誓》即与今本《甘誓》基本一致。

按《史记》的三代历史年代框架来说,“禹征三苗”属夏代建立前的历史事件,故《十三经》本《尚书》将古文《大禹谟》列入《虞书》,而这些内容均被《左传》视为出自《夏书》。由此可以证明,《左传》或者说《尚书》最早的版本均把尧、舜、禹视为夏代历史人物。如果这点被确认,就意味着《史记》的三代年代框架并不可用,而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夏文化探索带来重大变化。

二、《墨子》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先秦文献多有将“虞、夏、商、周”并称的例子。如《国语·郑语》太史伯说:

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人者也。其后皆为王公侯伯。[3]

又如《国语·鲁语上》展禽云:

幕,能率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率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

《左传》也有这种“虞、夏、商、周”并称的现象,如庄公三十二年内史过说:

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虞、夏、商、周皆有之。(《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又如成公十三年晋侯使吕相绝秦云:

文公躬擐甲胄,跋履山川,逾越险阻,征东之诸侯,虞、夏、商、周之胤,而朝诸秦。(《左传·成公十三年》)

基于这些记载,杨向奎教授曾提出有虞氏的历史地位问题[5],甚至还有学者因此尝试对虞世系进行编制。[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左传》、《孟子》、《礼记》等文献里大多都只提“三代”,极少见提“四代”的提法(早期仅见《大戴礼记·四代》等少数文献)[7]。更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往往均把尧舜归入三代,这与《尚书》把有关尧、舜的记载称为《夏书》非常相似。如:

(1)故唯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此亦其法已。(《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5页)[8]

(2)然则富贵为贤以得其赏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8页)

(3)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谁也?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天志中》,《墨子校注》,第306页)

(4)何以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吾以昔者三代之圣王知之。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天下也,从而利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天志下》,《墨子校注》,第320页)

(4)惟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位菆必。(《明鬼下》,《墨子校注》,第340页)

(5)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贵义》,《墨子校注》,第686页)

杨宽认为,《墨子》把虞、夏、商、周四代称为“三代”,是“因为三代这一个名词用得太熟了”,“一时改不过口头,所以糊里糊涂的混乱四代为三代”。[9]如果《史记》的古史年代框架确然可信,杨宽所论固然可一说。然而,单就《墨子》一书的内证而言,在《墨子》作者的意识中,似虞夏本就是一代。因此,刘起釪说:

《墨子·明鬼》云:“上者《夏书》,其次商、周之《书》。”《墨子》的《尚贤》、《天志》、《明鬼》、《贵义》诸篇都称尧、舜、禹、汤为三代圣王,把尧舜列在夏代,所以有关尧、舜、禹的篇章都称《夏书》。[10]

三、《竹书纪年》与《史记》的“夏”代时空差异
《竹书纪年》出自战国魏墓,史料价值极高。《史记》有关战国部分的记载问题极大,“清代以来,很多学者利用古本《纪年》校记《史记》战国部分的内容,成效卓著。现在可以说,已经没有人墨守《史记·六国年表》了”。[11]对于夏商历史部分的研究,《竹书纪年》的价值同样不可低估。然而,由于该书原本散失,此后各家整理所得的辑本无不遵从《史记》的三代结构进行所谓“夏代“纪年排列,因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竹书纪年》记载的夏与《史记》一致。然而,检视《竹书纪年》相关记录,可以发现这种预设需要商榷。《史记·殷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也。[12]

又《夏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13]

按照《史记》记载的夏商体系来理解《竹书纪年》,则商代积年多于夏代积年。然而,《晋书·束晳传》引《竹书纪年》却说:“夏年多殷。”[14]这说明要么是《竹书纪年》自相矛盾,要么就是《史记》的记载不可信。李学勤教授曾揣测“夏年代殷”有可能是在整理《竹书纪年》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看法,而不认为是本文,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15]。《史记·魏世家·集解》引荀勖语:

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16]

而杜预《左传·后序》言:

《纪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17]

又《晋书·束皙传》云:

《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18]

可见,《竹书纪年》所称的夏代纪年是以黄帝为开端的,这与《史记》记录的以禹为开端的夏代大不相同。又《路史·发挥》卷三引《竹书纪年》云:“黄帝至禹,为世三十。”[19]《说文·卅部》有“三十年为一世”之说[20],可见,就《竹书纪年》的内证而言,“夏年多殷”之说是可以成立的。《竹书纪年》多记有昌意、颛顼、尧、舜等事。如《山海经·海内经》郭璞注:

《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乾荒。”[21]

《大荒西经》郭璞注:

《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22]

《海内南经》郭璞注: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23]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括地志》:

《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24]

五帝被《竹书纪年》视为夏代人物

同书又说:

《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25]

《广弘明集》卷十一: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26]

《北堂书钞》卷十七:

《纪年》云:命咎陶作刑。[27]

上引诸条均为唐代及其以前文献提到的《竹书纪年》遗文。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发现,《竹书纪年》和《尚书》、《左传》、《墨子》等先秦文献一样,均把尧、舜、禹甚至黄帝视为夏代人物,换句话说,先秦人观念中的夏与司马迁观念中的“夏”存在极大差异。按先秦人的眼光来看,夏的年代应以黄帝为开端,至于其结尾在哪里,我们且留到讨论《史记·夏本纪》为什么不记载“后羿代夏”这一重大事件时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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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告赢公安局后,被以"寻衅滋事"获刑入狱】在广东佛山经商、办厂多年的民营企业家杨刚,没有想到:2016年12月,发生在自己公司大门外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斗,会导致他在2017年7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期间,他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二审宣判,确认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杨刚胜诉。
但是2个月后,即2019年5月,南海区公安局基于2016年12月发生的同一事实,又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他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此案随后延宕两年多。2021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杨刚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向佛山中院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杨刚之妻户兰芬对记者称,佛山中院法官在2021年11月30日口头答复他们,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1日,辩护律师称,在与佛山中院法官的面谈中,再一次请求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暂未获法院的明确回复。为什么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经历5年之久而未了,其发展经过又如此一波三折?

(原文链接 https://t.cn/A6xC78fU)

公司门口两车轻微碰撞,双方起冲突
杨刚,1975年7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他的妻子户兰芬告诉记者,在2001年左右,杨刚就来到佛山打拼。2006年,他与户兰芬在佛山南海,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新思维机电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又在南海注册成立了广东天一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户兰芬介绍说,这两家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超硬材料、金刚石制品等产品,其中天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95%左右的产品是对外出口。在2016年以前,两家公司发展得颇为不错,每年的营收加起来有5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6年12月3日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改变了杨刚的命运。
这一天上午11时许,当地村民梁汝昌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经过天一公司的门口。此时,天一公司负责人之一、工厂的厂长李钢兵正在这个区域开着叉车装运货物,两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时没有人受伤,只是小面包车略有受损。

双方为赔偿问题起了争执。司法材料显示:此时,梁汝昌电话叫来了同村的梁国斌,梁国斌又叫来了梁兆康等人。此外,蒋海兵、王宏海等人也来到现场。
事后,被南海公检法三部门列为“被害人”之一的梁兆康承认,“在理论过程中,我们双方(梁汝昌、梁兆康等人与天一公司等人)都用手推拉过”。李钢兵称,梁汝昌、梁国斌等人要他赔偿5万元,而他当场回应,梁汝昌的那辆小面包车都值不了5万块。
李钢兵把这些情况,电话告诉了彼时人在新思维机电公司的老板杨刚。杨刚第一时间也向南海区公安局的警官王绍威报告了这一情况。王绍威后来作证称,当时杨刚或者杨刚的妻子的确打电话向他报警,电话中杨刚或其妻称,面包车一方要赔偿5万元,他们觉得纯粹就是勒索。
梁兆康的证词里,否认有向天一公司索赔5万元之事。梁汝昌的证词则说,派出所警察和交警来了后,确认叉车司机负全责,经核价要赔偿他700多元。最终李钢兵赔偿了梁汝昌900元。梁汝昌还表示,“事后我没有因此事再向工厂(即天一公司)索要赔偿。”
在警方到天一公司现场之前,杨刚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已经从新思维机电公司驱车赶到天一公司门口。他们的到来,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
南海区公安局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2016年12月3日)杨刚下车后向李钢兵了解情况,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在车上见到梁兆康等人在杨刚身旁纠缠,三人从车上下车持铁棒、木板追打梁兆康及围观的蒋海兵、王宏海等人”。
因为天一公司一方的人更多,并且周珍勇等人还带着铁棍、木板,很快就在争斗中占了上风。梁兆康一方逃跑,蒋海兵一度还跳进了附近的鱼塘以躲避追打。

事发8个多月后
南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杨刚15天
事后,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三人均被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天一公司一方,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到,李钢兵“被人撞了一下肝部”,但“初步鉴定为‘未见明显损伤’”。
李钢兵患有肝癌,并曾做过肝部切除的大手术。杨刚在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自己撰写的文章写到,“员工都知道李钢兵曾患肝癌,肝切除了一半,这时(2016年12月3日)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自发上前保护他制止对方行凶”。天一公司还有一位当时在现场遭受对方击打的司机向绪明,则被鉴定为“没有受伤”。
南海区公安局接警到现场后,当天对当事双方和证人进行了询问。次日,又口头传唤杨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当时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罚。
在后来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案时,南海区公安局解释说:“鉴于本案(即2016年12月3日冲突一事)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办案单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12月4日传唤原告(即杨刚)对其询问后暂未对其作出处罚,而是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不配合调解,达不成和解协议。”

为什么达不成和解协议?
户兰芬提到,在2017年1月21日左右,天一公司的员工在工厂侧门附近看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警告赔付五万不然烧你工厂!”公司员工马上报警,并把原件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出具了这一报警受理证明。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结果,“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户兰芬表示。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记者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南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原文链接https://t.cn/A6xC78fU)

【给曹丕“招黑”的两个传说】 因为“七步诗”上了热搜,曹植自然而然也被热搜了。前不久,《国家人文历史》杂志推出封面故事《曹操·缔造魏国》,并以系列文章介绍曹操纵横捭阖的故事。这中间,都绕不开曹丕。
  曹丕即魏文帝,在位七年。他的文治武功虽然并非特别出色,但也不能说平庸无为。那为什么对他的评价偏低呢?很显然,“七步诗”“心机男”抢甄氏的故事,都一直在给他“招黑”。尽管这两个故事或被证伪,或最多“莫须有”,但因流传太广,很多人仅凭朴素的满腔义愤,就恨起他来,曹丕确实有点冤。
  曹丕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传说往往“更让人相信”
  从两个故事说起。最为人熟悉的,莫过于他逼曹植写“七步诗”了。
  《世说新语·文学》篇记载了这件事:魏文帝曹丕命令曹植,七步以内写成一首诗,否则杀头。没想到,曹植七步之内,吟出那首流传至今的《煮豆诗》。
  虽然不少学者从各种角度论证,这个故事应不属实,但丝毫不影响其广泛流传,并为大家津津乐道。
  这个故事形成的效果,类似如今娱乐圈里那种“虐粉”套路带来的结果,粉丝们因为同情自己的“爱豆”受到打压,反而加倍支持。那么,曹丕不挨骂谁挨骂?
  娶到甄氏的故事里,曹丕妥妥地被塑造成了“心机男”,这对他又是一个大大的减分项。
  甄氏原本是袁绍儿子袁熙的夫人,才貌俱佳,家世也很显赫。按某些“趣历史”的表述,曹操攻打邺城,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想据甄氏为己有。意想不到的是,曹丕捷足先登。原来,曹丕也早已听闻甄氏貌美,借此机会率先冲进袁府,抓到甄氏,并大大方方地请求曹操,把她赐给自己为妻。事已至此,曹操也没办法了。曹丕计谋得逞,顺利抱得美人归。但是,“心机男”的称号也就坐实了。如此心机,岂能不令人鄙薄。
  围绕甄氏的故事至此并没结束。排在“建安七子”首位的孔融,因为曾拿这件事讽刺过曹操,引来杀身之祸。听说曹丕娶了甄氏一事后,孔融一本正经地对曹操说,这事再正常不过了,以前,武王伐纣,就把妲己赐给了周公。本来,曹操一直感觉此事有点夺人妻室之嫌,闻听有这样的历史掌故,非常高兴,于是,赶紧向孔融打听,语出何典?孔融回答,以今例古,应当如此。曹操这才明白,孔融是在讽刺自己,心里暗恨不已。在此之前,孔融经常对曹操傲慢无礼,早已惹得曹操大为不满,他这番“过嘴瘾”无异于火上浇油。最终,曹操借别人奏免之机,把孔融杀头了事。孔融作为一位名士,如此丧命还是引起很多人的惋惜与不平。尽管关系间接,这件事的一大块罪过,也被记到了曹丕头上。
  还有一个说法,曹植名作《洛神赋》,也与甄氏有关。据说,曹植也是非常倾慕甄氏,思慕而不得,于是以甄氏为“蓝本”,下笔千言,洋洋洒洒,写下了这篇辞采华茂、气度雍容的赋中名篇。当然,这也是无稽之谈,好事者附会而已。但是,那些相信这个故事而为曹植鸣不平的人,还是把责任追到曹丕那里。
  种种传说,虽不是事实,编造故事的人可能觉得有趣,像相声中甩了个“包袱”,但对于曹丕的名声来说,却极有杀伤力。这么多“黑料”,曹丕名声能好到哪里去?
选拔人才“勿拘老幼”
  按正史记载,曹丕在文治武功方面,都还能够称得上有所作为。
  曹丕去世后谥号“文”,当然与他好文、“文治”有关。《三国志·魏书》评价曹丕“天资文藻,下笔成章,博闻强识,才艺兼该”。
  曹丕之好文,一是诗文创作颇有成绩,二是在文学批评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简而言之,他留下了现存最早的完整的七言诗《燕歌行》,开七言诗创作风气之先。文学理论方面,写出了《典论·论文》,许多观点卓有见识,影响至今。
  在文治方面,他非常重视文化和选拔人才。《三国志·魏书》记载,黄初二年,曹丕即位后的第二年,因为注意到“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蒸尝之位”,遂下诏设宗圣侯,奉孔子祀,并命令鲁郡“修起旧庙,置百万户吏卒以守卫之,又于其外广为室屋,以居学者”。
  黄初三年,曹丕下诏选拔人才,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这个选拔人才的标准可谓不拘一格,明确要求选才不要受年龄等条件限制,真正有才华的人就要擢拔,而且明确命令政府部门对那些“不以实”取才,仍然机械呆板按条文操作的,进行监督和纠正。
  这些政策,对文化和文学的发展,都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文治方面的举措,曹魏政权也是一脉相承的。曹操生活的年代,鹿逸中原,群雄纷争。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最大可能地笼络人才,曹操主张“唯才是举”,提出“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都可以量才适用。提出这样的主张,可能也与曹操本人的经历有关。《三国志·魏书》记载,曹操“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可见,他虽然小时候很聪明,但并未走那条由学入仕之路,反而有点游手好闲、无所事事。
  据了解,东汉官僚选拔采取“察举制”,至汉顺帝阳嘉元年,尚书令左雄上书“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同时要求官员考察对象必须满足基层任职“满岁”的条件,朝廷同意并颁行。汉桓帝本初元年,对基层任职时间的要求进一步延长,必须满10年才可以。按专栏作家江上苇的说法,曹操举孝廉,“时年20岁不到——无论是按照阳嘉制的很年40岁,还是按本初诏的基层锻炼10年,他哪项都不满足。”更何况,他还“任侠放荡,不治行业”。
  各种条件都不具备,曹操仍然被成功荐举。这样一个特殊经历,可能让曹操认识到,如果严格按照那些条条框框,许多像自己一样的人才,会被拒之门外。这与现实需要严重不符。所以,他后来颁布《求贤令》,提出要“唯才是举”;后又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要求举荐“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者,而且强调“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至曹丕,如上所述,同样要求“以实”取才,起到了承上启下、延续文脉的作用。
  曹叡(魏明帝)做太子时,即“唯潜思书籍而已”。即位后,认为“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曾下诏要求各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他还认为,“世之质文,随教而变”,要求选拔任用有真才实学者,“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后来,还曾专门下诏,把曹丕所著《典论》刻石,“立于庙门之外”。
  可惜,魏明帝时,已经“大权偏据”,诏令也被臣僚们当成例行公事,还有谁愿意去推行落实呢。
厚葬都是“愚俗所为”
  此外,在军事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为政理念,也颇能显示曹丕与众不同的个性。
  追求不战而屈人之兵。即使当了皇帝后,曹丕仍然面对诸多军事行动,包括魏国内部发生的叛乱。或许是厌倦了刀兵生涯,或许是心存悲悯,他一直希望能够不战而屈人之兵。《魏书》中记载,山贼郑甘、王照及卢水胡率众投降,时已嗣位丞相、魏王的曹丕非常得意,在众多谋士臣僚面前,接连列举出历史上很多先例,证明自己力排众议、不必用兵而让对手来降的策略有效、有功。曹丕还特别表示,“吾今说此,非自是也,徒以为坐而降之,其功大于动兵革也。”能够运筹帷幄,尽最大努力避免刀兵相见,不战而屈人之兵,确实值得称道。
  主张简葬,并以身作则。按《三国志·魏书》,曹丕将陵地选在首阳山,对于身后事,通过“终制”作了详细交代。其中,明确提出,陵墓需“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即不封土,不种树,不建寝殿,不造园林,不修神道。曹丕认为,“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葬了,就要像藏起来一样,让别人找不到。那些大造陵墓,招摇厚葬的,纯粹是“愚俗所为”。此前已经有无数实际例子说明,厚葬更容易被盗墓。一旦陵墓被盗挖,对于逝者,无异于受刑,如同“戮而重戮,死而重死”。所以曹丕反复叮嘱,如果不按他所说的办,就是不忠不孝。曹丕去世后,他的丧葬事宜即按“终制”执行。
  曹丕主张简葬,并非突然异想天开。首先,是有思想基础的,这方面与曹操一脉相承。另外,应该也有多方面的现实考量。客观而言,他有为自己打算的因素,希望百年以后,能真正入土为安。更重要的,恐怕还是为治国算计。毕竟,长年不断的战争,给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破坏,如果再兴厚葬之风,必然会造成社会生产和财富的极大浪费,由此又会挤压其他需求。比如,军队筹集物资就会遇到更多难题。如果军队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战斗力又如何保障?倡导简葬,节约资源,类似一系列问题都能得到有效消除或缓解。事实也是如此。
  从这些政策来看,曹丕还是很有远虑的。有远虑,则大致能把握和顺应大势。但是,他当了七年皇帝就去世了,很多政策的效果可能才刚刚显现,有的甚至因为世乱而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这应该也是导致他在社会评价上拿“低分”的一个原因。如果他能多在位几年,又会是什么情形?有没有可能拿出一整套令人惊叹的治国良策,直接改变天下版图?这个问题肯定又是众说纷纭。怎么想象大可天马行空,也不必较真,因为历史都已经发生,再离谱的想象也不过是图个乐而已。总之,曹丕属于那些八卦传说的受害者,反过来说,正是凭借那些传说,曹丕才为更多人知晓,这也算历史的一个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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