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正在迎来有史以来,恐怕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严格之一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时代。就算这样,舆论也丝毫没有放过的意思,甚至恨不得“让口袋收的更紧一点”。
然而,对普通人来说,一个物种的消失、一片原始林的毁灭实在是再不相干的事情之一了。但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在实打实地影响到(且是负面影响到)普通人的生活。那么你猜猜,这种时候,骂娘的会是谁?被骂的又是谁?
别活在梦里了,醒醒吧,各位科普大V们,听听人民的怒吼吧。
然而,对普通人来说,一个物种的消失、一片原始林的毁灭实在是再不相干的事情之一了。但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在实打实地影响到(且是负面影响到)普通人的生活。那么你猜猜,这种时候,骂娘的会是谁?被骂的又是谁?
别活在梦里了,醒醒吧,各位科普大V们,听听人民的怒吼吧。
【如果一家书店把《索拉里斯星》和漫威放在书架的同一层,那么他们不是太过愚蠢,就是在调侃科幻文学】
很难把莱姆的科幻作品归类到常规的类型小说。如果一家书店把《索拉里斯星》和漫威放在书架的同一层,那么他们不是太过愚蠢,就是在调侃科幻文学。“蝙蝠侠”和莱姆的《惨败》都是在讲关于人性的故事,关键在于读者的选择——是沙发上的爆米花屑还是想象力的奇观。1970年代中期的《莱昂娜之歌》和1980年代中期的《惨败》像是某种象征:作为乔治•马丁最天才的早期作品和莱姆无法被超越的封笔之作,它们不约而同地试图探讨“理解”这个母题——而且它们都非常疯狂,并不惜毁灭自己或者毁灭他人。这些各种各样的“疯狂”才是科幻的精髓:在某些极端的设定下找寻“人”的内在本质和精神外延,以及它们所共同决定的,人类作为浩瀚宇宙中的普通物种之一的局限性。在这其中所迸发出的、独属于科幻小说这一门类的美妙乐趣,在我看来远超其他所有类型的小说。莱姆的书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类。
——《莱姆:“现实主义”科幻的哲学与悬疑》,无奇/文,刊于《北京日报》https://t.cn/A6xlpHMl
#莱姆# #科幻# #读书#
https://t.cn/A6xLX4jc
很难把莱姆的科幻作品归类到常规的类型小说。如果一家书店把《索拉里斯星》和漫威放在书架的同一层,那么他们不是太过愚蠢,就是在调侃科幻文学。“蝙蝠侠”和莱姆的《惨败》都是在讲关于人性的故事,关键在于读者的选择——是沙发上的爆米花屑还是想象力的奇观。1970年代中期的《莱昂娜之歌》和1980年代中期的《惨败》像是某种象征:作为乔治•马丁最天才的早期作品和莱姆无法被超越的封笔之作,它们不约而同地试图探讨“理解”这个母题——而且它们都非常疯狂,并不惜毁灭自己或者毁灭他人。这些各种各样的“疯狂”才是科幻的精髓:在某些极端的设定下找寻“人”的内在本质和精神外延,以及它们所共同决定的,人类作为浩瀚宇宙中的普通物种之一的局限性。在这其中所迸发出的、独属于科幻小说这一门类的美妙乐趣,在我看来远超其他所有类型的小说。莱姆的书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类。
——《莱姆:“现实主义”科幻的哲学与悬疑》,无奇/文,刊于《北京日报》https://t.cn/A6xlpH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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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青花椒侵权诉讼是否属滥诉# 如“正当合理使用”,扩大诉讼对象则存滥用权利】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户。目前,一些商家正积极应诉,一些已经判决案件的被告商家则在准备上诉,“(官司)打到底。”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已着手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向相关花椒企业提供维权帮助。#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介入#
有专家提出,“青花椒”既是通俗称谓,也是专有物种名,不应被私权注册,形成独占商标和垄断。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但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因而,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商标性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https://t.cn/A6xDZHCv
有专家提出,“青花椒”既是通俗称谓,也是专有物种名,不应被私权注册,形成独占商标和垄断。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但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因而,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商标性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https://t.cn/A6xDZH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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