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才是得到——索达吉堪布
极乐世界要经常想
我们若无法直接观想极乐世界,可以反复看极乐世界的唐卡,然后在心里再三忆念。
藏地和汉地有许多极乐世界的唐卡画像,虽然不尽相同,但很多都是高僧大德云游极乐刹土后以智慧抉择的,所以,无论观想哪种都可以。
藏地开“极乐法会”时,为什么要挂一幅极乐世界的巨大唐卡?就是让有缘人依之观想极乐世界。
同样,我们平时在念佛时,也应先看一下唐卡上的阿弥陀佛,然后于心中再再观想他的庄严。
刚开始的时候,要观得了了分明非常困难。可能观想阿弥陀佛的左手时,右手就忘了;观想佛陀的三衣时,金刚跏趺坐就忘了,甚至连其中一部分也很难观清楚。
曾有个人观修阿弥陀佛,一段时间后,跑去上师面前哭诉:“上师啊,我在观想阿弥陀佛时,观上半身时,下半身就忘了;观右边时,左边就忘了……每天都这样追着佛的身体观,太痛苦了!我实在修不下去了。”
上师说:“那你就不用一一观嘛,只要忆念阿弥陀佛安住在你面前,就可以了。”
当然,假如你连这样也观不来,还可以忆念:“西方有一个极乐世界,那里有阿弥陀佛,以及观音菩萨、大势至菩萨等眷属,他们正用慈悲的眼光注视着我,我死后要立即往生极乐世界!”
如是一心专注,以坚定信心忆念极乐世界,并持诵阿弥陀佛名号,具足善根者仅依此也能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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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乐世界要经常想
我们若无法直接观想极乐世界,可以反复看极乐世界的唐卡,然后在心里再三忆念。
藏地和汉地有许多极乐世界的唐卡画像,虽然不尽相同,但很多都是高僧大德云游极乐刹土后以智慧抉择的,所以,无论观想哪种都可以。
藏地开“极乐法会”时,为什么要挂一幅极乐世界的巨大唐卡?就是让有缘人依之观想极乐世界。
同样,我们平时在念佛时,也应先看一下唐卡上的阿弥陀佛,然后于心中再再观想他的庄严。
刚开始的时候,要观得了了分明非常困难。可能观想阿弥陀佛的左手时,右手就忘了;观想佛陀的三衣时,金刚跏趺坐就忘了,甚至连其中一部分也很难观清楚。
曾有个人观修阿弥陀佛,一段时间后,跑去上师面前哭诉:“上师啊,我在观想阿弥陀佛时,观上半身时,下半身就忘了;观右边时,左边就忘了……每天都这样追着佛的身体观,太痛苦了!我实在修不下去了。”
上师说:“那你就不用一一观嘛,只要忆念阿弥陀佛安住在你面前,就可以了。”
当然,假如你连这样也观不来,还可以忆念:“西方有一个极乐世界,那里有阿弥陀佛,以及观音菩萨、大势至菩萨等眷属,他们正用慈悲的眼光注视着我,我死后要立即往生极乐世界!”
如是一心专注,以坚定信心忆念极乐世界,并持诵阿弥陀佛名号,具足善根者仅依此也能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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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协议无效》
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案情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案情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为人处事】1、别人嘲笑的不是你的梦想,而是你的实力。2、把每一句“我不会”改成“我可以学”。3、以相同价值观选择朋友,无论对方是贫穷还是富有。4、在说话前先停下来,问问自己想说的话是想发泄,还是表达。5、把“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换成“我说清楚了吗”。6、微笑拒绝回答私人问题,既不会给对方难堪,又能守住你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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