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暖人心 司法为民护民生】
2022年1月4日,元旦节后第一天,一起劳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齐某与妻子将一面印有“尽职尽责关爱百姓 无微不至体察民情”字样的锦旗送到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李洪波的手上。
该案系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齐某因劳务费给付问题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齐某因此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立案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为农民工,涉及劳务费给付的问题,关系到百姓的民生。承办法官李洪波认真阅卷,掌握基本案情后,精准地抓住双方矛盾焦点及本案核心问题,以事实为基础,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不断研究案件证据及争议焦点,对涉及的建筑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查证,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细致的庭审及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依法对本案作了二审判决。
齐某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后,非常激动,表示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人民的好法官”。近年齐某因患病,身体状况不佳,但却执意要到法院亲自对承办人表示感谢。齐某与爱人手捧锦旗,眼含热泪,一声声的“感谢”让人动容,这锦旗不仅载满当事人对法官的感谢,更承载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一纸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更点亮了他们对生活的希望,同时当事人的肯定及认可也激励了承办人,今后将继续握好手中的法槌,为人民办理好每一件案件。
市中院将持续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同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将活动要求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热度。
2022年1月4日,元旦节后第一天,一起劳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齐某与妻子将一面印有“尽职尽责关爱百姓 无微不至体察民情”字样的锦旗送到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李洪波的手上。
该案系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齐某因劳务费给付问题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齐某因此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立案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为农民工,涉及劳务费给付的问题,关系到百姓的民生。承办法官李洪波认真阅卷,掌握基本案情后,精准地抓住双方矛盾焦点及本案核心问题,以事实为基础,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不断研究案件证据及争议焦点,对涉及的建筑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查证,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细致的庭审及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依法对本案作了二审判决。
齐某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后,非常激动,表示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人民的好法官”。近年齐某因患病,身体状况不佳,但却执意要到法院亲自对承办人表示感谢。齐某与爱人手捧锦旗,眼含热泪,一声声的“感谢”让人动容,这锦旗不仅载满当事人对法官的感谢,更承载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一纸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更点亮了他们对生活的希望,同时当事人的肯定及认可也激励了承办人,今后将继续握好手中的法槌,为人民办理好每一件案件。
市中院将持续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同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将活动要求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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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情形下,不排除违约方一定情形下解约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违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应根据合同僵局情况及违约程度判断。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权|双方违约
案情简介:2007年,经招投标程序,矿业公司与铝业公司签订石灰供货协议。2015年,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双方均出现了一定违约行为,铝业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采购石灰。矿业公司诉请解约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预期违约制度中,并不排除违约方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合同僵局”最终导致非违约方不必要损失,亦导致整个社会资源浪费。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僵局情况下,首先应由违约方催告守约方,守约方于宽限期满仍不行使解除权,亦不与违约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允许违约方可解除合同并非赋予其“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条确认的是合同的“司法解除”。此外,在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下,要根据双方违约程度及其他具体情况,判断合同解除权归属,进而判断合同应否予以解除。对于违约方惩罚可在合同解除后损失确定环节确定,在可预见规则下,运用与有过失、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综合判断当事人损失范围。②案涉协议系经招投标后,矿业公司与铝业公司签订的,履行期限长达25年,并对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指标特殊性进行了明确约定,实质是定向收购的框架性合同安排,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双方排他性、长期性、定制性特殊交易安排。任何一方违约,或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必然给相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相对方据此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终结双方交易行为,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围绕案涉协议约定,在进行具体案涉产品供销交易过程中,均存在未按计划投产以及对个别供货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等情况,虽均通过临时性自行采购、以质计价、加价计算等方式解决,但并未免除铝业公司采购案涉产品义务。铝业公司以其行为已明确表明剩余履行期间内不再履行案涉协议,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铝业公司基于行业产能调整、氧化铝行业亏损、竞争加剧等非矿业公司原因提出终止交易行为,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要原因。矿业公司据此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应予支持。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矿业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既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具体而言,其应获得的赔偿包括矿业公司为本案项目投入及矿业公司投入资金的占用损失。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及公平原则,铝业公司应对经营期间损失承担80%责任,矿业公司承担20%责任。矿业司在评估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仍存在继续生产经营行为,且因该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未停产清算,进而无适用评估残值的假设前提,亦表明案涉矿区及厂区项目具备再利用价值,并未达到报废标准,以评估残值来确定损失明显不当。同时,矿业公司继续经营行为必然带来收益,客观上减少了因案涉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以评估残值作为确定损失依据明显不具合理性。判决解除案涉协议,铝业公司赔偿矿业公司370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实务要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应根据合同僵局情况及违约程度判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11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与重庆博达矿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李延忱,审判员冯文生、马岚),见《合同预期违约解除权及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执笔人李延忱、张东一),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X5-2021:33)。
合同僵局情形下,不排除违约方一定情形下解约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违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应根据合同僵局情况及违约程度判断。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权|双方违约
案情简介:2007年,经招投标程序,矿业公司与铝业公司签订石灰供货协议。2015年,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双方均出现了一定违约行为,铝业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采购石灰。矿业公司诉请解约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预期违约制度中,并不排除违约方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合同僵局”最终导致非违约方不必要损失,亦导致整个社会资源浪费。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僵局情况下,首先应由违约方催告守约方,守约方于宽限期满仍不行使解除权,亦不与违约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允许违约方可解除合同并非赋予其“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条确认的是合同的“司法解除”。此外,在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下,要根据双方违约程度及其他具体情况,判断合同解除权归属,进而判断合同应否予以解除。对于违约方惩罚可在合同解除后损失确定环节确定,在可预见规则下,运用与有过失、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综合判断当事人损失范围。②案涉协议系经招投标后,矿业公司与铝业公司签订的,履行期限长达25年,并对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指标特殊性进行了明确约定,实质是定向收购的框架性合同安排,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双方排他性、长期性、定制性特殊交易安排。任何一方违约,或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必然给相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相对方据此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终结双方交易行为,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围绕案涉协议约定,在进行具体案涉产品供销交易过程中,均存在未按计划投产以及对个别供货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等情况,虽均通过临时性自行采购、以质计价、加价计算等方式解决,但并未免除铝业公司采购案涉产品义务。铝业公司以其行为已明确表明剩余履行期间内不再履行案涉协议,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铝业公司基于行业产能调整、氧化铝行业亏损、竞争加剧等非矿业公司原因提出终止交易行为,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要原因。矿业公司据此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应予支持。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矿业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既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具体而言,其应获得的赔偿包括矿业公司为本案项目投入及矿业公司投入资金的占用损失。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及公平原则,铝业公司应对经营期间损失承担80%责任,矿业公司承担20%责任。矿业司在评估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仍存在继续生产经营行为,且因该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未停产清算,进而无适用评估残值的假设前提,亦表明案涉矿区及厂区项目具备再利用价值,并未达到报废标准,以评估残值来确定损失明显不当。同时,矿业公司继续经营行为必然带来收益,客观上减少了因案涉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以评估残值作为确定损失依据明显不具合理性。判决解除案涉协议,铝业公司赔偿矿业公司370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实务要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应根据合同僵局情况及违约程度判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11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与重庆博达矿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李延忱,审判员冯文生、马岚),见《合同预期违约解除权及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执笔人李延忱、张东一),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X5-2021:33)。
【我为群众办实事:用心调解化纠纷 原被告双双表感谢】
“嘀嘀嘀...滴滴滴...,来电是138......”
近日 ,悦耳的铃声打破办公室的安静,龙庆成官翻看案卷的手停了下来,拿起听筒。
“喂,您好!这里是平南县人民法院,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你好!我想找一下龙法官。我是李某,是某合伙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的代理人,我和被告已经到法院门口了。”
“我就是龙法官,稍等,我现在下去接你们”
挂完电话后,龙法官将代理人李某和被告谢某接到调解室。
在调解室内,原被告在龙法官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签定了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并一再对龙法官表示感谢。
三原告与被告合伙在贵州经营奶茶店。2021年9月,结原被告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三原告十万多元。事后,被告一直称没钱,不愿意付款,三原告无奈之下只能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收案后,主办法官积极组织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 中,龙法官了解到被告并非不愿意还款,而是对其中些款项存在异议。找到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后,龙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才有了双方握手言和的一幕。
2021年,平南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案件6303 件,调撤结案达 1755件。今后,平南法院将继续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践行司法为民的思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
“嘀嘀嘀...滴滴滴...,来电是138......”
近日 ,悦耳的铃声打破办公室的安静,龙庆成官翻看案卷的手停了下来,拿起听筒。
“喂,您好!这里是平南县人民法院,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你好!我想找一下龙法官。我是李某,是某合伙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的代理人,我和被告已经到法院门口了。”
“我就是龙法官,稍等,我现在下去接你们”
挂完电话后,龙法官将代理人李某和被告谢某接到调解室。
在调解室内,原被告在龙法官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签定了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并一再对龙法官表示感谢。
三原告与被告合伙在贵州经营奶茶店。2021年9月,结原被告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三原告十万多元。事后,被告一直称没钱,不愿意付款,三原告无奈之下只能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收案后,主办法官积极组织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 中,龙法官了解到被告并非不愿意还款,而是对其中些款项存在异议。找到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后,龙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才有了双方握手言和的一幕。
2021年,平南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案件6303 件,调撤结案达 1755件。今后,平南法院将继续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践行司法为民的思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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