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建设200家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据微信公号“文旅之声”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7月5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通知指出,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通知明确了六方面遴选要求,包括四至范围明确、业态集聚度高、公共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政策环境良好。其中,“四至范围明确”方面要求,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业态集聚度高”方面要求,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品牌知名度较高”方面要求,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根据通知,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做好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申报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通知原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
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二、遴选要求
(一)四至范围明确。有明确四至范围,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
(三)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四)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五)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集聚区所在的县(包括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直辖市市辖区(县)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附后),准备图片、视频资料等,经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直辖市市辖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报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情况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确定集聚区推荐名单(需排序),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各省(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此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2个名额,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1个名额(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
(三)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专家复审、个别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集聚区类型,确定并公布集聚区名单。
四、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要对照遴选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要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政策资金,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集聚区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申报主体是集聚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将纸质推荐材料于2021年8月13日前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田振 010-59881809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403(1),陈丹收(联系电话:010-65215218,邮编100872)。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7月5日(正观新闻记者 黄小溪)
通知指出,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通知明确了六方面遴选要求,包括四至范围明确、业态集聚度高、公共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政策环境良好。其中,“四至范围明确”方面要求,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业态集聚度高”方面要求,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品牌知名度较高”方面要求,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根据通知,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做好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申报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通知原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
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二、遴选要求
(一)四至范围明确。有明确四至范围,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
(三)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四)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五)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集聚区所在的县(包括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直辖市市辖区(县)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附后),准备图片、视频资料等,经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直辖市市辖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报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情况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确定集聚区推荐名单(需排序),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各省(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此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2个名额,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1个名额(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
(三)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专家复审、个别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集聚区类型,确定并公布集聚区名单。
四、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要对照遴选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要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政策资金,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集聚区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申报主体是集聚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将纸质推荐材料于2021年8月13日前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田振 010-59881809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403(1),陈丹收(联系电话:010-65215218,邮编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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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7月5日(正观新闻记者 黄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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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又添一处宝藏打卡地!期待你的到来】纵情山水间,茶香亦醉人。6月10日,记者走进位于峨眉南山文旅融合片区的高桥镇寨子村,这里的万亩茶园早已成为一道最美的风景。
茶园里满目苍翠处处飘香,站在茶山新建成的观景平台上放眼远眺,一垄垄的茶树长势喜人,茶农们正忙碌穿梭其间采摘着鲜叶。天气晴好时,更远一些的峨眉城景色亦可映入眼帘,让人心旷神怡。
据了解,寨子村共有茶叶基地10000余亩,培育优质生态苦笋1000亩,同时种植黄连、重楼、马蹄叶、白蜡在内的中药材约300亩。近年来,该村深入实施茶园生态工程,依托当地良好生态资源和深厚文化底蕴发展茶乡体验游,在传统茶业基础上催生出茶园旅游新业态,走出以茶兴旅、以旅促茶的“茶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新路子。
“为推动峨眉山南部现代特色茶园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市委市政府这里投资新建了全长约6.78公里的汪(坎)寨(子)民宿链接茶旅融合旅游观光大道。”寨子村党支部书记李朝军告诉记者,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为该村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通过争取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村里建成了寨子·茶里民宿一期和二期,全部投入运营后,预计将为村集体经济年均增收13万元。
“下一步我们要围绕着茶旅融合做文章,着力打造观光游、体验游、民宿游,深入挖掘寨子村的三国文化、茶马古道、红莲寺遗址等旅游资源,让更多游客走进这里,把脚步慢下来,把身心留下来。”李朝军满怀憧憬的说到。
通过一系列的产业促进措施,寨子村的茶旅融合发展的路子越走越宽,村集体经济有效壮大,茶农的口袋日益饱满,“小茶叶”助力了寨子村的振兴,带来了“大发展”。
茶园里满目苍翠处处飘香,站在茶山新建成的观景平台上放眼远眺,一垄垄的茶树长势喜人,茶农们正忙碌穿梭其间采摘着鲜叶。天气晴好时,更远一些的峨眉城景色亦可映入眼帘,让人心旷神怡。
据了解,寨子村共有茶叶基地10000余亩,培育优质生态苦笋1000亩,同时种植黄连、重楼、马蹄叶、白蜡在内的中药材约300亩。近年来,该村深入实施茶园生态工程,依托当地良好生态资源和深厚文化底蕴发展茶乡体验游,在传统茶业基础上催生出茶园旅游新业态,走出以茶兴旅、以旅促茶的“茶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新路子。
“为推动峨眉山南部现代特色茶园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市委市政府这里投资新建了全长约6.78公里的汪(坎)寨(子)民宿链接茶旅融合旅游观光大道。”寨子村党支部书记李朝军告诉记者,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为该村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通过争取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村里建成了寨子·茶里民宿一期和二期,全部投入运营后,预计将为村集体经济年均增收13万元。
“下一步我们要围绕着茶旅融合做文章,着力打造观光游、体验游、民宿游,深入挖掘寨子村的三国文化、茶马古道、红莲寺遗址等旅游资源,让更多游客走进这里,把脚步慢下来,把身心留下来。”李朝军满怀憧憬的说到。
通过一系列的产业促进措施,寨子村的茶旅融合发展的路子越走越宽,村集体经济有效壮大,茶农的口袋日益饱满,“小茶叶”助力了寨子村的振兴,带来了“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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