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检验,怎么这么重要?#精益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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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首件及首件检验的定义

过程改变

生产过程中,5M1E(人、机、料、法、环、测)中任何一个或多个生产要素发生改变,如人员的变动、设备的调整和维修、换料和换工装夹具、设计变更、停线等等。

首件

每个班次/产线生产投入开始时或过程发生改变后,生产线加工的第一件或前几件产品。对于大批量生产来说,“首件”往往是指一定数量的样品。

首件检验

对每个班次刚开始时或过程发生改变后,生产线加工的第一或前几件产品进行的检验。检验的数量,可以根据不同企业或客户的要求制定。一般来说,至少需要对连续生产的3-5件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后续产品。在设备或制造工序发生任何变化,以及每个工作班次开始加工前,都要严格进行首件检验。

02

首件检验的目的

· 生产过程中的首件检验主要是防止产品出现成批超差、返修、报废,它是预先控制产品生产过程的一种手段,是产品工序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企业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行之有效、必不可少的方法

· 首件检验是为了尽早发现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预防批量性的不良或报废(微信公众号:百家管理)

· 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正式生产,主要是防止批量不合格品的发生

· 长期实践经验证明,首检制是一项尽早发现问题、防止产品成批报废的有效措施。通过首件检验,可以发现诸如工夹具严重磨损或安装定位错误、测量仪器精度变差、看错图纸、投料或配方错误等系统性原因存在,从而采取纠正或改进措施,以防止批次性不合格品发生。

03

首件检验的时机/场合

· 每个工作班开始

· 更换操作者

· 更换或调整设备、工艺装备(包括刀具更换或刃磨)

· 更改技术条件、工艺方法和工艺参数(如粗糙度要求变更、内孔铰孔更改为镗孔、数控程序中走刀量或转速等的改变)

· 采用新材料或材料代用后(如加工过程中材料变更等)

· 更换或重新化验槽液等(如磷化、氮化等)

04

首件检验的要求

首件检验采用三检制:自检、互检及专检:

送检的产品必须先由操作人员进行“自检”,然后再由班组长或同事进行“互检”,最后由检验员“专检”,确定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后续产品。

首件检验后是否合格,最后应得到专职检验人员的认可,检验员对检验合格的首件产品,应打上规定的标记,并保持到本班或一批产品加工完了为止(所有首件产品必须留样,留作后续产品对比之用,来看过程是否发生变化,并用记号笔标记“√” 以示通过首件检验)。

首件检验不合格,需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后重新进行加工、进行三检,直到合格后才可以定为首件。

05

首件检验的主要项目

1,图号与工作单是否符合

2,材料、毛坯或半成品和工作任务单是否相符

3,材料、毛坯的表面处理、安装定位是否相符

4,配方配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首件产品加工出来后的实际质量特征是否符合图纸或技术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06

首件检验规范流程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新品的首件检验、批首件检验的要求及工作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新品的首件检验、批首件检验的控制。

职责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安排首件检验工作。

未经新品首件、批首件检验或首件检验不合格,而擅自生产产品,由此引起的质量事故,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检验员、生产线负责人对首件检验的正确性负责。

对首件确认工作未完成,检验员开始出具质量凭证,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由检验员负责。

控制要求

对生产部门首次连续性生产的第一个完工的半成品和成品,必须经过首件检验和确认。

对于常规生产产品,须按批次进行首件检验。

由于设备、工艺等原因造成的停机,停机再开机时要进行首件检验和确认。

产品材料、规格变更后投入生产时要进行首件检验和确认。

新品首件检验时,应由生产单位负责通知检验有关人员,按现行有效的图纸、清单(或顾客提供的样件)、工艺文件进行,检验员填写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在首件卡上签字,并将卡片挂在首件产品上做好首件标记;首件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退回,重做首件,并做好记录。未经首件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验收。

首件作为批量生产的样件,由生产部门负责保留到全批生产结束后才能最后送交。

首件检验中应检查产品生产过程所用的所有原辅材料,必须与规定相符。

工作程序

在首件制作过程中,生产线负责人、检验人员应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实际生产者按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现行有效的生产工艺文件自行完成首件,并对每一生产工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解决。

常规生产产品及停机再开机生产的产品首件生产必须完成所有生产工序,经生产者检验合格在首件牌上签字后再交由检验人员等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时,检验员应会同生产线负责人按现行有效的图纸、清单(或顾客提供的样件)、工艺文件、产品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在首件产品上做好标识(如签注“首件合格”等),并在首件卡上由生产者(或代表)、检验人员会签。(微信公众号:百家管理)对于因产品因较大更改所需作的首件检验可由相关人员及检验签字认可;首件检验不合格立即退回,重做首件。

新产品第一次批量生产及材料、规格发生变更后生成的半成品、成品都需要进行首件检验及确认。

首件检验时应及时做好首件记录,填写首件确认书。

当首件生产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反映和处理,并对不合格项重新进行确认。只有当检验合格的首件,并将结果记录在首件卡上,并由检验员对质量作出认可后,方可组织生产。

只有经过首件确认后,检验员方可开始进行正常交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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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0年12月成都市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相关问题的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5187件,查扣违法食品107吨,罚款3957万余元,其中案值50万元以上案件7件,移送公安机关54件。通过案件查办,曝光典型案例,销毁假冒伪劣食品,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效震慑,增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力助推了成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社)公布了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叶某贵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4月20日凌晨3点,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郫都区唐某镇原建丰村8组34号一处农房内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叶某贵正在租用的农房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房主杨某林,已另案处理),非法屠宰现场有21头生猪和死猪(净重3100公斤,货值7万元左右),且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此案于2021年6月17日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于7月1日立案。

案例二:成都市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6月2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简阳市简城镇某香坊火锅店涉嫌循环回收使用厨余废弃油脂”的投诉举报后,联合简阳市公安局对该店开展突击检查。在店内发现有过滤设备、过滤油、熬制油,共扣押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10件、抽样送检7个样品、查封回收油61.85公斤。6月2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火锅店涉嫌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立案调查,并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简阳市公安局。

案例三:成都市公安局查处5.31生产、销售伪劣牛肉干系列案
2021年5月,成都市公安局接省公安厅线索,在某知名电商平台发现多个成都商家涉嫌销售伪劣牛肉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核查,经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快检现勘实验室对涉案商家产品检测,查出鸭源性、猪源性成分,随即立案侦查。5月31日,市公安局组织天府新区、成华区、郫都区、新都区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在天府新区、郫都区、新都区等地抓获涉案人员26人,捣毁生产伪劣牛肉干生产窝点5个,现场查获假冒伪劣牛肉干若干。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于2020年3月以来,从市场购进散装风干猪肉干、鸭肉干,自行进行切割、称重,并自行购买印有风干手撕牛肉的包装袋进行再次包装,以猪肉干、鸭肉干冒充牛肉干的方式,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部已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林某等8名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四:成都市公安局查处施某敏、王某东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成都市公安局在市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侦破施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成都市双流区、新都区和资阳市乐至县多个非法冻库窝点查获走私入境问题牛肚食品70余吨,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王某某等7人。经查,2020年4月以来,以施某某为首的非法销售境外冷链食品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成都、资阳等地租用多个非法运营的冻品仓库,存放从外省上家处购买的非法进口的境外问题牛肚食品,并在成都市场销售。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王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五: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明知从事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仍为其提供贮存条件案
2021年1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分局对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五路610号由当事人经营的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冻库存有无中文标签的冷链牛副产品,且无法提供以上牛副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向所在地双流区局备案且明知徐某军、浦某丽和甘某货主三人(三人另案查处)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仍为其提供牛副产品贮存业务。当事人明知从事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仍为其提供贮存条件的行为和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7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没款2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毛肚案
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通报,称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开展检查时发现林某(货主)驾驶车辆上装载约1吨重可能涉疫的鲜毛肚。金牛局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批毛肚共1070公斤(已全部扣押,未流入市场)来自伊朗,系林某通过微信联系购货,在双流航空港自行取货,取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检验检疫《进口通关证》、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文件。因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2021年3月22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林某销售未经检疫的毛肚案做出警告、没收涉案毛肚,并处罚款208.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成都市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1月17日,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都江堰市聚源镇迎祥村有人私自屠宰生猪。1月18日凌晨2时许,都江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位于都江堰市聚源镇原迎祥村1组一场所内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1头净重130公斤生猪且已屠宰,用于销售),且该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6月9日,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王某华作出没收生猪产品130千克、屠宰刀具3把、刮毛刀3把、铁钩17个并处罚款2.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8日、5月10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举报,称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通济桥下街161号的某购物超市购买食品(伊达巧芙逗脆软心棉花糖、雪健原质味鸡蛋面)等已超过保质期,且该超市经营的至尊羔羊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天府新区局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43袋(把),及时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3袋(把)、罚没款7.108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14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干牛肉”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立案调查,“风干牛肉”只是产品的名称,并非是产品的类别,生产厂家是按酱卤肉制品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中添加亚硝酸钠不属于非法添加。但是涉案产品“风干牛肉(香辣味)”外包装标签上标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3月18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作出罚没款4.1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经许可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刘某未经许可从事面条、饺子皮、抄手皮等生湿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现场有生湿面制品成品(已包装)4种、生湿面制品半成品(未包装)9种、面粉65袋、设施设备9种、精制长寿面150g(日日鲜)标签的包装袋200个、标签若干。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活动及伪造产品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1.26734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康沙 图片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成都公布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12月成都市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相关问题的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5187件,查扣违法食品107吨,罚款3957万余元,其中案值50万元以上案件7件,移送公安机关54件。通过案件查办,曝光典型案例,销毁假冒伪劣食品,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效震慑,增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力助推了成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社)公布了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叶某贵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4月20日凌晨3点,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郫都区唐某镇原建丰村8组34号一处农房内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叶某贵正在租用的农房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房主杨某林,已另案处理),非法屠宰现场有21头生猪和死猪(净重3100公斤,货值7万元左右),且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此案于2021年6月17日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于7月1日立案。

案例二:成都市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6月2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简阳市简城镇某香坊火锅店涉嫌循环回收使用厨余废弃油脂”的投诉举报后,联合简阳市公安局对该店开展突击检查。在店内发现有过滤设备、过滤油、熬制油,共扣押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10件、抽样送检7个样品、查封回收油61.85公斤。6月2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火锅店涉嫌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立案调查,并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简阳市公安局。

案例三:成都市公安局查处5.31生产、销售伪劣牛肉干系列案

2021年5月,成都市公安局接省公安厅线索,在某知名电商平台发现多个成都商家涉嫌销售伪劣牛肉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核查,经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快检现勘实验室对涉案商家产品检测,查出鸭源性、猪源性成分,随即立案侦查。5月31日,市公安局组织天府新区、成华区、郫都区、新都区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在天府新区、郫都区、新都区等地抓获涉案人员26人,捣毁生产伪劣牛肉干生产窝点5个,现场查获假冒伪劣牛肉干若干。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于2020年3月以来,从市场购进散装风干猪肉干、鸭肉干,自行进行切割、称重,并自行购买印有风干手撕牛肉的包装袋进行再次包装,以猪肉干、鸭肉干冒充牛肉干的方式,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部已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林某等8名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四:成都市公安局查处施某敏、王某东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成都市公安局在市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侦破施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成都市双流区、新都区和资阳市乐至县多个非法冻库窝点查获走私入境问题牛肚食品70余吨,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王某某等7人。经查,2020年4月以来,以施某某为首的非法销售境外冷链食品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成都、资阳等地租用多个非法运营的冻品仓库,存放从外省上家处购买的非法进口的境外问题牛肚食品,并在成都市场销售。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王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五: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明知从事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仍为其提供贮存条件案

2021年1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分局对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五路610号由当事人经营的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冻库存有无中文标签的冷链牛副产品,且无法提供以上牛副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向所在地双流区局备案且明知徐某军、浦某丽和甘某货主三人(三人另案查处)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仍为其提供牛副产品贮存业务。当事人明知从事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仍为其提供贮存条件的行为和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7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没款2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毛肚案

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通报,称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开展检查时发现林某(货主)驾驶车辆上装载约1吨重可能涉疫的鲜毛肚。金牛局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批毛肚共1070公斤(已全部扣押,未流入市场)来自伊朗,系林某通过微信联系购货,在双流航空港自行取货,取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检验检疫《进口通关证》、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文件。因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2021年3月22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林某销售未经检疫的毛肚案做出警告、没收涉案毛肚,并处罚款208.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成都市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1月17日,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都江堰市聚源镇迎祥村有人私自屠宰生猪。1月18日凌晨2时许,都江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位于都江堰市聚源镇原迎祥村1组一场所内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1头净重130公斤生猪且已屠宰,用于销售),且该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6月9日,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王某华作出没收生猪产品130千克、屠宰刀具3把、刮毛刀3把、铁钩17个并处罚款2.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8日、5月10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举报,称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通济桥下街161号的某购物超市购买食品(伊达巧芙逗脆软心棉花糖、雪健原质味鸡蛋面)等已超过保质期,且该超市经营的至尊羔羊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天府新区局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43袋(把),及时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3袋(把)、罚没款7.108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14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干牛肉”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立案调查,“风干牛肉”只是产品的名称,并非是产品的类别,生产厂家是按酱卤肉制品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中添加亚硝酸钠不属于非法添加。但是涉案产品“风干牛肉(香辣味)”外包装标签上标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3月18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作出罚没款4.1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经许可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刘某未经许可从事面条、饺子皮、抄手皮等生湿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现场有生湿面制品成品(已包装)4种、生湿面制品半成品(未包装)9种、面粉65袋、设施设备9种、精制长寿面150g(日日鲜)标签的包装袋200个、标签若干。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活动及伪造产品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1.2673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胡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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