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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陆地观测卫星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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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矩、儆效尤!曝光临沂这13家检验检测机构】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典型案例,其中12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上榜”。
为守牢安全底线,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防止数据造假,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执法协调配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
一、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对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两辆车双怠速法检测转速过程数据异常,加载减速法检测油温过程数据异常,通过检验照片发现未使用油温传感器进行检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二、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对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用车环保检测中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C1”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2XXXX、鲁Q8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在该机构安检滚筒线上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三、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大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和鲁Q8XXXX双怠速检测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B2”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1XXXX、鲁C1XXXX、鲁QK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检验项目时,在安检2号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安检2号线)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9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四、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区检测处)
2021年4月13日,对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检测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车辆鲁Q1XXXX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的检验过程数据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可溯源性,涉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五、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6日,对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鲁QXXXXX、鲁QXXXXX机动车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报告中基本信息部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明显偏离,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六、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对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鲁QXXXXX、鲁QXXXXX等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缺少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未摘除挂车进行空车质量检验,检测检验过程与OBD数据不符,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七、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对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杜XX持C1驾驶证驾驶某大型汽车检测,人员的资质与检测车型不符;该机构未取得全时四驱和具有防滑控制功能不能解除的车辆的检验资质,却于2021年在不同的时间内检测了四辆全时四驱车的在用车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引车员梁XX驾驶某大型专用校车和引车员杜XX驾驶某大型汽车分别到地沟内一人独立完成对该车底盘部件、底盘间隙仪检查的行为,不符合GB38900标准的相关要求,涉嫌超范围检测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八、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小型越野车在安检滚筒线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九、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对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鲁A1XXXX(总质量3800Kg)在该机构环保一号线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的限制范围(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测),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十、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对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最大设计总质量4200kg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615kg的机动车在该机构的环保2号线完成了加载减速工况法环保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报告单,而该机构环保2号线通过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限制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车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时在该机构安检2号滚筒线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一、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日,对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于2021年2月5日、2月23日、4月17日通过1号检测线为鲁QXXXXG、鲁QXXXX6、鲁QXXXXH全时四驱车辆,在机构综安混合1号线上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机构实施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二、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对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调取鲁QFXXXX、鲁Q8XXXX、鲁Q3XXXX、鲁QRXXXX、鲁QCXXXX、鲁AXXXXX车辆双怠速检测照片,发现上述车辆为双排气管,均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排气管进行堵塞,通过检验出具报告(现场查看环保监管平台视频录像,均无法查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三、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对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实验室部分检验检测场所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问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17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7月12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核验收,该机构已整改完成符合相关要求,不再给予罚款。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典型案例,其中12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上榜”。
为守牢安全底线,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防止数据造假,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执法协调配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
一、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对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两辆车双怠速法检测转速过程数据异常,加载减速法检测油温过程数据异常,通过检验照片发现未使用油温传感器进行检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二、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对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用车环保检测中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C1”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2XXXX、鲁Q8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在该机构安检滚筒线上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三、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大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和鲁Q8XXXX双怠速检测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B2”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1XXXX、鲁C1XXXX、鲁QK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检验项目时,在安检2号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安检2号线)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9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四、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区检测处)
2021年4月13日,对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检测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车辆鲁Q1XXXX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的检验过程数据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可溯源性,涉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五、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6日,对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鲁QXXXXX、鲁QXXXXX机动车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报告中基本信息部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明显偏离,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六、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对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鲁QXXXXX、鲁QXXXXX等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缺少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未摘除挂车进行空车质量检验,检测检验过程与OBD数据不符,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七、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对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杜XX持C1驾驶证驾驶某大型汽车检测,人员的资质与检测车型不符;该机构未取得全时四驱和具有防滑控制功能不能解除的车辆的检验资质,却于2021年在不同的时间内检测了四辆全时四驱车的在用车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引车员梁XX驾驶某大型专用校车和引车员杜XX驾驶某大型汽车分别到地沟内一人独立完成对该车底盘部件、底盘间隙仪检查的行为,不符合GB38900标准的相关要求,涉嫌超范围检测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八、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小型越野车在安检滚筒线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九、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对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鲁A1XXXX(总质量3800Kg)在该机构环保一号线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的限制范围(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测),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十、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对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最大设计总质量4200kg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615kg的机动车在该机构的环保2号线完成了加载减速工况法环保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报告单,而该机构环保2号线通过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限制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车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时在该机构安检2号滚筒线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一、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日,对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于2021年2月5日、2月23日、4月17日通过1号检测线为鲁QXXXXG、鲁QXXXX6、鲁QXXXXH全时四驱车辆,在机构综安混合1号线上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机构实施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二、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对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调取鲁QFXXXX、鲁Q8XXXX、鲁Q3XXXX、鲁QRXXXX、鲁QCXXXX、鲁AXXXXX车辆双怠速检测照片,发现上述车辆为双排气管,均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排气管进行堵塞,通过检验出具报告(现场查看环保监管平台视频录像,均无法查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三、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对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实验室部分检验检测场所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问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17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7月12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核验收,该机构已整改完成符合相关要求,不再给予罚款。
天津:国谈药品实施分类管理,30个品种纳入谈判药门诊用药目录
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市现行门特和相应按病种保障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涉及30个品种,并公布了年度最高限额。详见文末附表。
并指出,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谈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1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处方流转至药店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范围或通过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提升药品可及性,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也应纳入本机构管理范畴。
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药店可纳入"双通道"管理
健全我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具有谈判药品供应能力,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要求且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范围。
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支付系统登记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市医保局定期将实现“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公布。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实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部门对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部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医保部门、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统筹考虑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药品临床价值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做好与门诊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的衔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分类管理目录。
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药品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品部分)内经专家论证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门诊用药”)。主要指国家谈判药品中年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药品所标注适应症内的适宜品种。
人员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综合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保障标准:对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谈判药门诊用药费用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选择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该药品说明书年度最高药品费用确定。经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等报销待遇。
保障期限:谈判药门诊用药的保障期限为该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原则上可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协议期满取消医保资格的药品,根据政策要求停止待遇支付。药品费用水平明显降低或已纳入我市相应按病种等保障范围内的品种,经评估论证后适时调出我市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
政策衔接:对于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经专家论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按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执行。对于其他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创新药品配送方式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市医药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更新数据、规范采购。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
加强监测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做好处方流转工作,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流转,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溯源”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规范合理。医保部门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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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市现行门特和相应按病种保障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涉及30个品种,并公布了年度最高限额。详见文末附表。
并指出,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谈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1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处方流转至药店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范围或通过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提升药品可及性,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也应纳入本机构管理范畴。
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药店可纳入"双通道"管理
健全我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具有谈判药品供应能力,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要求且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范围。
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支付系统登记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市医保局定期将实现“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公布。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实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部门对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部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医保部门、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统筹考虑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药品临床价值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做好与门诊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的衔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分类管理目录。
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药品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品部分)内经专家论证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门诊用药”)。主要指国家谈判药品中年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药品所标注适应症内的适宜品种。
人员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综合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保障标准:对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谈判药门诊用药费用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选择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该药品说明书年度最高药品费用确定。经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等报销待遇。
保障期限:谈判药门诊用药的保障期限为该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原则上可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协议期满取消医保资格的药品,根据政策要求停止待遇支付。药品费用水平明显降低或已纳入我市相应按病种等保障范围内的品种,经评估论证后适时调出我市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
政策衔接:对于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经专家论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按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执行。对于其他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创新药品配送方式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市医药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更新数据、规范采购。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
加强监测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做好处方流转工作,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流转,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溯源”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规范合理。医保部门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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