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安: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平安大道”
近年来,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党委的部署,河南交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于2019年建立分析研判指挥中心,深入挖掘公安交管大数据价值,自主搭建日常数据统计、异常业务监管、专项行动分析、交警队伍管理等6类124大项225小项数据分析脚本模型,对公安交管全业务自主研判,科学分析工作现状,预测预警风险隐患,推进监管方式从人工监管向智能监管、数据监管转变,初步实现了全业务、全要素、全流程的业务监管,助推新时代河南公安交管工作驶入“快车道”。
“河南人口众多、道路里程长,警力少。如何让河南的道路交通管理实现秩序井然、事故低发?只有向科技要平安!我们积极推进‘大数据+交通管理’模式,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点穴式’靶向治疗,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逐个整治、逐个解决、逐个消除,以一个个点段的交通秩序改善、一个个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率降低,汇集得来全省道路交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2020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总量降到历年最低点,2021年以来稳中有降,2017年之前全省每年都有发生的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已连续四年多未有发生。”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主要负责人表示。
●锁定交通事故“主要杀手”,精准研判施策——曾经的事故高发路段,成了全省的样板路
河南地处中原,路网四通八达,其中穿村过镇的干线路网、路况错综复杂。
交通安全,人命关天。
通过对近年来交通事故、亡人交通事故、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要素的深入分析研判,河南交警“锁定”了导致事故总量居高不下、特别是亡人事故的两大杀手。
“城市道路‘主要杀手’是酒醉驾,国省道‘主要杀手’是大货车,且较大以上道路事故80%左右发生在农村地区、80%左右涉及大货车、80%左右伤亡人员是国省道沿线村庄群众。”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主要负责人表示。
为着力解决“三个80%”的突出问题,交警总队指导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327国道为基础,大力加强国省道沿线村庄宣传阵地建设,着力整治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等安全隐患,广泛推行大货车靠右行驶的通行秩序,将327国道打造成了全省的样板路。
400余沿线村口的“坡改平”和“平交路口”的科学渠化,数千处“支路哨兵”、照明灯、爆闪灯、警示桩、减速带的增设,累计3546万元的资金投入和323公里的国省道示范创建,筑起了一道又一道安全保护屏障。改造后的327国道,其亡人事故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事故预防成效明显,交上了一张让群众满意的“减量控大”成绩单。2021年12月,河南交警又印发方案,在全省普通国省道推行中重型货车靠右通行管控措施,将成功做法在全省推广。
●聚焦源头管控,筑牢安全“防火墙”——长期霸屏“黑榜”的“隐患王”下榜了
“今天约谈的这些运输企业、车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可以说它们是交通安全的‘隐患王’,要坚决曝光。”9月29日,河南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全省“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负责人约谈会,交警总队主要负责人在约谈会上如是说。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总队整合大数据中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限行规定等“5类重点交通违法”信息,约谈危化品运输高风险企业,同时抄告河南省交通运输部门,通报曝光未处理量排名前五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以及全省公安交警系统现场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5类重点交通违法”的情况,敦促危化品运输车辆及企业主动整改问题、消除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经过约谈整治,5类重点交通违法未处理排名前五的危化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违法未处理量明显下降,从3月20日全省统计的286条至11月20日的62条,下降78.3%。
“我们对截至目前全省5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数据进行梳理分析,锁定问题严重的运输企业,一方面通过曝光、约谈的方式督促其立即整治。一方面派出专人进行实地排查,帮助其找出长期‘上榜’的症结所在,针对问题进行精准帮扶”,交警总队相关支队负责人介绍。经过努力,曾在曝光榜上连续四个月“霸屏”的巩义市某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交通违法减少了,违法未处理量更是明显下降,最终“跌出”榜单、不再“霸屏”。
●精准分析布控,打击假牌套牌违法——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打击、零容忍
近日,河南交警接到某辆豫A籍雪佛兰轿车同时在安阳、郑州两地均有行驶记录,存在套牌嫌疑的线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分析比对,确定在安阳市行驶的车辆为“克隆车”,并一举将该车成功查获。
近年来,河南交警积极探索科技信息化在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有效打击了辖区假牌套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以来,全省查处该类违法1262辆次,同比下降89.21%,其中假牌181辆,同比下降95.76%,套牌1081辆,同比下降85.44%,假套牌交通违法大幅减少。
●围绕便民服务,掀起整治“黄牛”攻坚战——让非法中介无漏洞可钻、无利益可寻
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检机构旁道路和大门处拦截车辆,在场院内围堵拉扯办事群众的非法中介俗称“黄牛党”、“黑代办”。他们常以车管所内部有熟人为借口欺诈蒙骗群众,不仅侵害了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办公秩序。
为治理车驾管非法中介乱象,交警总队出台《治理非法中介十条举措》,于9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交警系统开展的“车驾管”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及重点打击非法中介拦车扰民、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六项措施,向社会公布了总队举报电话。行动中,交警总队组织各省辖市交警支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深挖证据线索,联合市场监管、商务、治安、刑侦等部门协同参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依法打击非法中介工作格局,成功打击了一批非法中介人员。全省车管所、分所、考场、安检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地,非法中介随意拦车、搭讪兜揽业务等行为明显得到遏制。
●对准民生痛点,全力破解“堵车烦”“停车难”——截至目前为群众节省11243.71万分钟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开车十分钟,停车半小时”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病”。交警总队通过大数据分析夜间停车数据量,积极研究问题和对策,指导各地“对症下药”缓解“停车难”问题。如郑州交警支队按照交警总队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增设夜间停车泊位,允许居民夜间20:00至次日早上7:00期间,在划定的路段内按顺序临时停放车辆,群众夜间停车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河南交警充分释放数据资源价值,借助互联网导航平台中的预警处理、区域研判、拥堵指数等功能,对全省道路及时分析预判,提前安排部署,科学高效调用警力资源,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定期对全省交通流趋势特点进行规律性、普遍性、趋势性提炼,并携手互联网导航平台、气象部门,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交通安全形势深度研判,在重要节假日发布“两公布一提示”和节日交通趋势分析,更好的服务群众出行。2021年以来,全省交警系统在互联网导航平台发布交通管制、占道施工等信息19.7万条,直接服务群众出行4524.35万人次,为群众节省11243.71万分钟。
此外,河南交警每月开展12123语音服务平台人工话务数据分析,重点分析话务量接通率、群众满意率、各类业务受理数量等指标,收集、梳理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回应痛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据统计,今年以来,河南12123语音服务平台总呼入量共(含IVR语音)2662551通,每月呈上升状态,其中人工有效接通量218661通。其中,接受群众疑难投诉1232件,均进行了详细登记、处理并逐一回访,确保群众问题件件有落实。
来源:平安中原
近年来,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党委的部署,河南交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于2019年建立分析研判指挥中心,深入挖掘公安交管大数据价值,自主搭建日常数据统计、异常业务监管、专项行动分析、交警队伍管理等6类124大项225小项数据分析脚本模型,对公安交管全业务自主研判,科学分析工作现状,预测预警风险隐患,推进监管方式从人工监管向智能监管、数据监管转变,初步实现了全业务、全要素、全流程的业务监管,助推新时代河南公安交管工作驶入“快车道”。
“河南人口众多、道路里程长,警力少。如何让河南的道路交通管理实现秩序井然、事故低发?只有向科技要平安!我们积极推进‘大数据+交通管理’模式,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点穴式’靶向治疗,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逐个整治、逐个解决、逐个消除,以一个个点段的交通秩序改善、一个个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率降低,汇集得来全省道路交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2020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总量降到历年最低点,2021年以来稳中有降,2017年之前全省每年都有发生的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已连续四年多未有发生。”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主要负责人表示。
●锁定交通事故“主要杀手”,精准研判施策——曾经的事故高发路段,成了全省的样板路
河南地处中原,路网四通八达,其中穿村过镇的干线路网、路况错综复杂。
交通安全,人命关天。
通过对近年来交通事故、亡人交通事故、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要素的深入分析研判,河南交警“锁定”了导致事故总量居高不下、特别是亡人事故的两大杀手。
“城市道路‘主要杀手’是酒醉驾,国省道‘主要杀手’是大货车,且较大以上道路事故80%左右发生在农村地区、80%左右涉及大货车、80%左右伤亡人员是国省道沿线村庄群众。”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主要负责人表示。
为着力解决“三个80%”的突出问题,交警总队指导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327国道为基础,大力加强国省道沿线村庄宣传阵地建设,着力整治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等安全隐患,广泛推行大货车靠右行驶的通行秩序,将327国道打造成了全省的样板路。
400余沿线村口的“坡改平”和“平交路口”的科学渠化,数千处“支路哨兵”、照明灯、爆闪灯、警示桩、减速带的增设,累计3546万元的资金投入和323公里的国省道示范创建,筑起了一道又一道安全保护屏障。改造后的327国道,其亡人事故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事故预防成效明显,交上了一张让群众满意的“减量控大”成绩单。2021年12月,河南交警又印发方案,在全省普通国省道推行中重型货车靠右通行管控措施,将成功做法在全省推广。
●聚焦源头管控,筑牢安全“防火墙”——长期霸屏“黑榜”的“隐患王”下榜了
“今天约谈的这些运输企业、车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可以说它们是交通安全的‘隐患王’,要坚决曝光。”9月29日,河南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全省“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负责人约谈会,交警总队主要负责人在约谈会上如是说。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总队整合大数据中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限行规定等“5类重点交通违法”信息,约谈危化品运输高风险企业,同时抄告河南省交通运输部门,通报曝光未处理量排名前五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以及全省公安交警系统现场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5类重点交通违法”的情况,敦促危化品运输车辆及企业主动整改问题、消除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经过约谈整治,5类重点交通违法未处理排名前五的危化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违法未处理量明显下降,从3月20日全省统计的286条至11月20日的62条,下降78.3%。
“我们对截至目前全省5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数据进行梳理分析,锁定问题严重的运输企业,一方面通过曝光、约谈的方式督促其立即整治。一方面派出专人进行实地排查,帮助其找出长期‘上榜’的症结所在,针对问题进行精准帮扶”,交警总队相关支队负责人介绍。经过努力,曾在曝光榜上连续四个月“霸屏”的巩义市某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交通违法减少了,违法未处理量更是明显下降,最终“跌出”榜单、不再“霸屏”。
●精准分析布控,打击假牌套牌违法——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打击、零容忍
近日,河南交警接到某辆豫A籍雪佛兰轿车同时在安阳、郑州两地均有行驶记录,存在套牌嫌疑的线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分析比对,确定在安阳市行驶的车辆为“克隆车”,并一举将该车成功查获。
近年来,河南交警积极探索科技信息化在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有效打击了辖区假牌套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以来,全省查处该类违法1262辆次,同比下降89.21%,其中假牌181辆,同比下降95.76%,套牌1081辆,同比下降85.44%,假套牌交通违法大幅减少。
●围绕便民服务,掀起整治“黄牛”攻坚战——让非法中介无漏洞可钻、无利益可寻
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检机构旁道路和大门处拦截车辆,在场院内围堵拉扯办事群众的非法中介俗称“黄牛党”、“黑代办”。他们常以车管所内部有熟人为借口欺诈蒙骗群众,不仅侵害了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办公秩序。
为治理车驾管非法中介乱象,交警总队出台《治理非法中介十条举措》,于9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交警系统开展的“车驾管”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及重点打击非法中介拦车扰民、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六项措施,向社会公布了总队举报电话。行动中,交警总队组织各省辖市交警支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深挖证据线索,联合市场监管、商务、治安、刑侦等部门协同参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依法打击非法中介工作格局,成功打击了一批非法中介人员。全省车管所、分所、考场、安检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地,非法中介随意拦车、搭讪兜揽业务等行为明显得到遏制。
●对准民生痛点,全力破解“堵车烦”“停车难”——截至目前为群众节省11243.71万分钟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开车十分钟,停车半小时”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病”。交警总队通过大数据分析夜间停车数据量,积极研究问题和对策,指导各地“对症下药”缓解“停车难”问题。如郑州交警支队按照交警总队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增设夜间停车泊位,允许居民夜间20:00至次日早上7:00期间,在划定的路段内按顺序临时停放车辆,群众夜间停车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河南交警充分释放数据资源价值,借助互联网导航平台中的预警处理、区域研判、拥堵指数等功能,对全省道路及时分析预判,提前安排部署,科学高效调用警力资源,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定期对全省交通流趋势特点进行规律性、普遍性、趋势性提炼,并携手互联网导航平台、气象部门,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交通安全形势深度研判,在重要节假日发布“两公布一提示”和节日交通趋势分析,更好的服务群众出行。2021年以来,全省交警系统在互联网导航平台发布交通管制、占道施工等信息19.7万条,直接服务群众出行4524.35万人次,为群众节省11243.71万分钟。
此外,河南交警每月开展12123语音服务平台人工话务数据分析,重点分析话务量接通率、群众满意率、各类业务受理数量等指标,收集、梳理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回应痛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据统计,今年以来,河南12123语音服务平台总呼入量共(含IVR语音)2662551通,每月呈上升状态,其中人工有效接通量218661通。其中,接受群众疑难投诉1232件,均进行了详细登记、处理并逐一回访,确保群众问题件件有落实。
来源:平安中原
#微普法#【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中纪委网站发文】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反复出现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数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无心插柳柳成阴,从楼下捡到的一支桃花居然含苞待放了。兴奋ing……
小岫:你什么意思啊?啊?嫌自己没有桃花是吧,还从外自己请桃花回家,开始得瑟了是吧!
我:满脸黑线……不知道该说什么
在我还在想如何回答的时候只见小岫快速出手,直接给掰断了……
我刚要发飙
小岫:告诉你说,这就是把桃花给你斩断,我就不相信你敢有桃花……
这都什么事啊,就是一支桃花……
小岫:你什么意思啊?啊?嫌自己没有桃花是吧,还从外自己请桃花回家,开始得瑟了是吧!
我:满脸黑线……不知道该说什么
在我还在想如何回答的时候只见小岫快速出手,直接给掰断了……
我刚要发飙
小岫:告诉你说,这就是把桃花给你斩断,我就不相信你敢有桃花……
这都什么事啊,就是一支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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