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出台33条政策促经济发展】
  近日,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强化“六稳”举措,我市出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3条”政策措施,在税收、费用、金融等方面实施“真金白银”的政策,既有落实国家、省里的政策,也有根据黄石实际制定的6条政策,含金量非常高,真正让政策惠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贷款贴息支持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设立市级应急保供资金池
  设立1亿元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银行按5倍比例放大,通过合作银行给予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单户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周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优惠利率,符合信贷条件的一周内放款。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减免缓缴税费
  自 2020 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减免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停征检验检测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有效期暂定6个月。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政策。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
   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各类企业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手段,缓解受困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降低融资成本
  对省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加大投资、消费、外贸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抢抓中央扩大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组织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实施重大交通项目
  争取武阳高速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或国家对湖北防疫支持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建设。
  解决建筑企业实际困难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代筹房源条件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制定出台“新黄石人”购房补贴政策。
   扩大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
  将“先建后验”审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除房地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实行“不见面”审批、容缺审批服务。
  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在疫情有效防控前提下,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
80%旅游质量保证金。
  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加大企业社保缴费解压支持力度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 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 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
  加强返岗服务保障
  对黄石籍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与黄石本地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1000 元/人的留黄就业补贴。对我市企业在职员工介绍务工人员到本企业就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以工带工”补贴。对各类送工主体,成功介绍务工人员来黄就业,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来黄务工人员自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据实补贴来黄单程交通费,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接员工返岗,包车费用可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筹集200套“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新黄石人”配租。
  
加大生产要素支持力度
  降低电价、气价、水价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工业(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照1月1日销售价格下调 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减免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 2个月租金。
   降低物流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邮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
  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积极向上争取适当放宽我市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以腾出用能指标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短期过渡性开采与长期新矿权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砂石供应力度。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国资、住建、金融、交运、城发、供电、政务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落实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办推进全市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研究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细则或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建立“每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开通政策落实举报投诉电话。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影响政策及时落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并与考核等挂钩。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记者 刘佳)

【行业资讯】最高院:国有股权转让三个重要裁判规则
转自:国资智库
来源:最高院
最高院:国有股权转让三个重要裁判规则裁判要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或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并进场交易。国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的,转让协议未生效;未经评估的,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未进场交易的,转让存在无效风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即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或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并进场交易。

01未批准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的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的转让标的为鞍山财政局持有的鞍山银行9.9986%即22500万股股权,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股份总额已经超过鞍山银行股份总额的5%。依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及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产生法律效力。由此,本案的《股份转让合同书》虽已经成立,但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应认定其效力为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备受关注的“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中亦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本案所涉《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需经财政部批准才能生效,但因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报批程序已经结束,《股份转让协议》已确定无法得到有权机关批准,故应依法认定为不生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股份转让协议》不生效后,当事人应比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向对方承担返还取得财产的义务。而在“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则认为,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后者作为公报案例,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近期的司法裁判观点。

02未评估应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号“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3号“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则认为,关于案涉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对《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的影响。上诉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大集团)主张案涉股权转让未经评估,违背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法规,其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五种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内容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质应属部门规章,原审法院关于该细则系行政法规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鉴于该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直接否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

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29号“深圳市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北石油大学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亦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有关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主体在诉讼中将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直接等同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无效,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或补充说明,合同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t.cn/RVBK0Z8)因此,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看,国有股权转让未评估不影响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效力。

03未进场或无效

2010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文书认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①]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9号“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国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则认为,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达公司)签订《交易框架安排协议》约定安联公司将涉诉世纪中珠公司49%股权转让给安恒达公司,因该49%股权系国有资产,所以协议各方应当依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安联公司提供的其控股股东及上级主管企业安徽交控集团2011年8月12日《会议纪要》表明上级主管企业安徽交控集团对安联公司出让涉诉股权并无异议,安徽省国资委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书》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涉诉49%股权转让未脱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所以,即使安联公司出让上述股权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未办理股权资产评估备案,但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否定股权转让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安联公司出让涉诉股权的行为无效。

【辽宁国企 “龙头”高昂】作为国有企业最集中的省份之一,70年来,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历史阶段取得的成就,都离不开国有企业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享誉“新中国工业摇篮”,得名“东方鲁尔”,坐拥新中国“千个第一”……“共和国工业长子”辽宁书写的辉煌长卷中,属于辽宁国企的篇章,浓墨重彩,无可替代。
激情燃烧的岁月里,辽宁国企为新中国立下卓越功勋。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忠诚担当的辽宁国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筑牢“根与魂”,聚焦高质量发展目标,重现勃勃生机。
2007年,辽宁国企年利润总额-16亿元。去年,全省地方重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16.6亿元,收入利润增速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2和30.6个百分点。
70年风雨兼程,辽宁国企市场化经营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国有资本功能放大,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持续优化,国资监管效能不断提升,企业活力进一步增强,铿锵奋进的发展路上,振兴的“龙头”高高昂起。
以改革激发活力
1986年8月3日,沈阳迎宾馆北苑会议厅内,沈阳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告市防爆器械厂正式破产。200余字的通告读了3分钟,在座的职工神情落寞凄伤,不发一言。
“那时,咱还不知道,这是全国第一例企业破产。”9月21日,午后的暖阳下,沈阳市铁西区一居民小区内,几位老人聊起这段往事,不再惆怅,“改革后,工人们有的再就业,有的自谋职业,如今生活都不差啥。”
也许,老人们并未意识到,当年的这个“第一”,是辽宁国企乃至中国国企改革迈出的关键性一步。如今,更多的人们看到,正是这些“关键性的举步”,导引辽宁国企改革向良性发展方向行进。
两权分离、租赁经营、进场入轨、“抓大放小”、关停并转、破产重组、“两个置换”……这些关键词,记录着辽宁国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见证着辽宁国企破解长期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和结构性矛盾,壮士断腕、凤凰涅槃的蜕变。
从1980年,辽宁国营企业开始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到1986年,全省有1400多户国营企业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从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实施,到1999年10月,辽宁国企结束了长达57个月的低谷运行。2000年底,全省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7亿元,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缩小到25%,改革脱困攻坚战宣告胜利。
2004年4月,辽宁省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2007年到2012年,全省地方一级国企数量减少了34%,但资产规模增长了88%,年营业收入增长了36%,年利润总额从-16亿元增至202亿元。当时的本钢、华晨、沈鼓、重工·起重、瓦轴等一批骨干企业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
党的十八大以来,辽宁国企改革向“深水区”延伸,做成一批多年想干但没能干的大事,啃下一块又一块难啃的“硬骨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基本实现;省属能源类企业完成战略性重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全面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正式启动,完成处置“僵尸企业”300户;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强力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从2017年初开始,省属企业结束了经济效益下滑的颓势,大多数企业实现扭亏减亏。经济形势复杂严峻、风险挑战不断增多,得绩如此,实属不易。
70年砥砺前行,辽宁国企改革,一路风雨一路歌。
以创新驱动发展
9月18日,本钢集团板材冷轧厂三冷轧工序镀锌生产线上,最新研发的低成本DP590镀锌产品正在进行试生产。
“新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合金用量较少,与现行产品比,成本优势突出。”操控室内,目光一直紧盯着监控屏上数据的板材技术研究院汽车板研究所首席工程师刘宏亮说,“如果产品研制成功,将为本钢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这样的创新实践,在本钢是常态。仅今年上半年,本钢集团就成功开发新产品33项。
创新,是辽宁国企发展的基因。和本钢一样,70年来,辽宁国企始终注重加强国企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合作,切实提升优化国企核心竞争力。
注重创新能力,辽宁国企以“强”立身。较早开始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激情岁月里数不清的“第一”,新时代下的“大国重器”,从辽宁出发的这些“强大力量”的背后,是辽宁国企极具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能力。经过70年的发展,辽宁国企在重点领域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部分产品已达国际先进水平。
加快产学研合作,辽宁国企以“担当”为己任。承担保证人民群众利益的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仅2017年,辽宁国企就组建了11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攻克关键技术26项。目前,省属企业拥有省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26个,部分重点国有企业R&D(研发投入)达到2.5%以上。
提升国企核心竞争力,辽宁国企“以人为本”,是科技人才的宝库。为支援全国建设,“一五”期间,辽宁就向全国输送技术工人56479人、技术人员7445人。2007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辽宁国企在企业内部推广技术入股等,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近年来,辽宁国企探索和完善员工持股、薪酬制度改革等行之有效、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政策,使辽宁国企的创新人才层出不穷,创新基因得以延续。
打破发展瓶颈,突破体制障碍,70年来,随着技术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辽宁国企的创新活力正不断迸发。
以党建筑牢“根”与“魂”
9月21日,虽是周六,但张玉琴的运动量又一次占据了她朋友圈微信运动排行榜的封面。作为辽宁交投辽宁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抚顺服务区的副总经理,她每天要在4万多平方米的服务区内巡查7次,每次要花上1小时,一天下来,步数少不了。
也有同事让她少巡查几次,开玩笑说:“你省心,我们也不累。”她则很认真地回答:“我是党员,必须带着你们进步。”
“我是党员”,这句铿锵的告白,一直响彻在辽宁国企党员中间,伴随着辽宁国企发展的每一次进步,写就辽宁国企的辉煌史册。
孟泰、王崇伦、郭明义、李超、罗阳、马忠生……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国网辽宁电力沈北新区道义供电所党支部、辽渔集团的海上党支部、本钢集团北营公司轧钢厂生产准备作业区党支部……一个支部就是一座战斗堡垒。据不完全统计,辉煌70年,仅辽宁中省直国企就获得201个国家级、614个省级先进称号。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以两个“一以贯之”为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近几年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为辽宁国企注入动力和活力,筑牢国有企业的“根”和“魂”。目前,辽宁国企有近60万名党员、3.7万多个党组织。
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实现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党组织研究讨论是企业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贯彻落实“三议一报告一执行”决策机制,辽宁国企坚定“固元铸魂”“固本强基”。
企业党委核心能力建设、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增强,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四同步、四对接”,全省国企的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1至8月份,省属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8.9%,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0.3%,截至9月,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保持33个月“双增长”,其中有23个月达到较大幅度的两位数增长。
回望70年,辽宁国企铿锵奋进;展望前程,辽宁国企“龙头”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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