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有所长 学有所思 学有所获——崇川分局所队长培训有感(一)】基层所队是公安机关打击破案、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是公安工作名副其实的“最后一公里”。为进一步激发基层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基层所队长迅速进入角色、发挥应有作用,12月9日至11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举办了“强警先强将、领航显担当”所队长培训班。
通过几天的“充电蓄能”,学员们“收获满满”,纷纷表示会努力将培训成果转化为谋划基层公安发展的新思路,推动平安崇川建设的新动力。接下来,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所思所获吧! https://t.cn/A6xmz5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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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使用假核酸检测报告登机,南通3人被拘!】12月10日,南通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南通公安”发布通报显示,12月8日11时许,陈某某(男,25岁,如东人)、沈某某(男,36岁,南通开发区人)和施某(男,43岁,海门人)持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在南通兴东国际机场登机时被警方查获。经查,三份核酸检测报告均由陈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修图软件伪造,并将其中两份报告出售给沈某某、施某。这是南通首起伪造、买卖、使用假核酸检测证明的案件。 https://t.cn/RJw8Dkn
#南通3人伪造使用假核酸报告被拘#【伪造使用假核酸检测报告登机,南通3人被拘!】12月10日,南通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显示,12月8日11时许,陈某某(男,25岁,如东人)、沈某某(男,36岁,南通开发区人)和施某(男,43岁,海门人)持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在南通兴东国际机场登机时被警方查获。经查,三份核酸检测报告均由陈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修图软件伪造,并将其中两份报告出售给沈某某、施某。这是南通首起伪造、买卖、使用假核酸检测证明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对沈某某、施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出行前,务必关注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筑健康安全防线。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对沈某某、施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出行前,务必关注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筑健康安全防线。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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