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健康伴你行》1月15日预告:颈肩腰腿……疼疼疼!】
动脖子“嘎嘎”响就是颈椎病吗?
颈椎病是治不好的病吗?
颈椎病手术风险很大,开刀会瘫痪,对吗?
1月15日中午12点,台州交通广播《1027健康伴你行》节目,安琪将邀请台州市中心医院骨科主任医师丁凌志走进直播室,向大家介绍——颈肩腰腿……疼疼疼!
健康热线:88315800,编辑“健康+问题+联系电话”到微信公众号“台州交通广播”,有问必答!在“台州交通广播”官微输入“健康”,节目视频直播、回放、预告全在您掌握!
今日嘉宾
丁凌志,主任医师,台州市中心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务处副处长。获得浙江省325人才“医坛新秀”称号,台州市 211人才第二层次,台州市骨外科学重点支撑学科后备学科带头人,浙江省医学会骨科分会脊柱微创学 组委员,台州市医学会骨质疏松和骨矿物盐分会委员,JSS杂志节段编辑,美国匹兹堡大学访问学者。
擅长:脊柱外科及创伤骨科各类常见疾病和疑难疾病的诊治和手术治疗。对颈椎病、颈椎管狭窄症、 颈椎后纵韧带骨化,胸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脊柱结核、脊柱肿瘤、脊柱 创伤、四肢骨折等治疗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擅长开展腰椎间孔镜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骨质疏松骨折 椎体成形术、腰椎骨折经皮复位内固定等骨科微创手术治疗。
门诊时间:周三上午(颈肩腰腿痛专科特色门诊)、周五全天(专家门诊),周二下午(特需门诊)。
动脖子“嘎嘎”响就是颈椎病吗?
颈椎病是治不好的病吗?
颈椎病手术风险很大,开刀会瘫痪,对吗?
1月15日中午12点,台州交通广播《1027健康伴你行》节目,安琪将邀请台州市中心医院骨科主任医师丁凌志走进直播室,向大家介绍——颈肩腰腿……疼疼疼!
健康热线:88315800,编辑“健康+问题+联系电话”到微信公众号“台州交通广播”,有问必答!在“台州交通广播”官微输入“健康”,节目视频直播、回放、预告全在您掌握!
今日嘉宾
丁凌志,主任医师,台州市中心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务处副处长。获得浙江省325人才“医坛新秀”称号,台州市 211人才第二层次,台州市骨外科学重点支撑学科后备学科带头人,浙江省医学会骨科分会脊柱微创学 组委员,台州市医学会骨质疏松和骨矿物盐分会委员,JSS杂志节段编辑,美国匹兹堡大学访问学者。
擅长:脊柱外科及创伤骨科各类常见疾病和疑难疾病的诊治和手术治疗。对颈椎病、颈椎管狭窄症、 颈椎后纵韧带骨化,胸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脊柱结核、脊柱肿瘤、脊柱 创伤、四肢骨折等治疗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擅长开展腰椎间孔镜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骨质疏松骨折 椎体成形术、腰椎骨折经皮复位内固定等骨科微创手术治疗。
门诊时间:周三上午(颈肩腰腿痛专科特色门诊)、周五全天(专家门诊),周二下午(特需门诊)。
#政策简本#【清洁高效电力产业】
一、产业范围
主要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
二、环境准入及要求
(一)火电。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不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
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年。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二)水电。项目应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
项目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
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措施。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
项目移民安置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复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小水电是指单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分为拆除类、保留类及整改类三类,其中:1.拆除类项目必须同步实施生态修复,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2.保留类及整改类项目。须满足: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依法履行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采取生态流量下泄、鱼类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涉及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环境敏感区。
(三)风电。严格论证选址可行性,加强施工期管理。关注项目对鸟类迁徙影响。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制订红线具体管控办法上针对在红线之前既有项目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
(四)光伏发电。应满足《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号)要求。严格控制连片光伏发电开发项目,不得选在生态良好的地区。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不得在水环境敏感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优先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要求后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三、环评审批权限
火力发电(含热电)、抽水蓄能电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发电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它建设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四、总量控制及其他
(一)排放污染物(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总量指标。
(二)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涉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重金属总量应符合“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
五、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环保邻避效应,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公众调查工作,并将企业编制的《公众意见调查与分析总结报告》作为环评文件受理的必要报件,从环评文件受理到审批结束,全过程公开环评审批信息。
(三)通过召开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网上信息公开等方式让群众广泛知晓避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将听证会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一、产业范围
主要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
二、环境准入及要求
(一)火电。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不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
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年。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二)水电。项目应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
项目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
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措施。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
项目移民安置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复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小水电是指单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分为拆除类、保留类及整改类三类,其中:1.拆除类项目必须同步实施生态修复,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2.保留类及整改类项目。须满足: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依法履行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采取生态流量下泄、鱼类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涉及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环境敏感区。
(三)风电。严格论证选址可行性,加强施工期管理。关注项目对鸟类迁徙影响。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制订红线具体管控办法上针对在红线之前既有项目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
(四)光伏发电。应满足《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号)要求。严格控制连片光伏发电开发项目,不得选在生态良好的地区。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不得在水环境敏感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优先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要求后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三、环评审批权限
火力发电(含热电)、抽水蓄能电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发电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它建设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四、总量控制及其他
(一)排放污染物(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总量指标。
(二)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涉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重金属总量应符合“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
五、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环保邻避效应,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公众调查工作,并将企业编制的《公众意见调查与分析总结报告》作为环评文件受理的必要报件,从环评文件受理到审批结束,全过程公开环评审批信息。
(三)通过召开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网上信息公开等方式让群众广泛知晓避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将听证会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迎击风雪,经开在行动# 受强冷空气影响,12月29日至31日,南昌迎来了强降温天气,全市普遍出现低气温、降雪等天气,为认真做好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开区交警大队全员停休,积极作为,加强辖区重点道路管控,科学分配警力始终坚守在一线,对过往客运车、微型面包车、货运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和辖区路况提醒;在主要道路,全天候加强巡逻管控、全力疏导交通拥堵。同时加大对金山大道、枫生快速路、瀛上桥、新祺周互通高架桥等容易结冰路段道路有无积雪、结冰、拥堵等情况巡查排查频次并反复撒盐。充分利用区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微信等媒介及时发布辖区路况信息和天气变化情况,为群众做好交通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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