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月我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良好增长】商务部(12月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10月,我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今年1—10月,服务进出口总额41980.3亿元,同比增长12.7%;服务出口增幅大于进口27.9个百分点,带动服务贸易逆差下降67.6%,至2031.7亿元。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提高。1—10月,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18566亿元,增长13.3%,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44.2%;出口增长较快的领域是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旅行服务进出口继续下降,新冠肺炎疫情对旅行服务进出口的影响仍在持续。剔除旅行服务,1—10月,我国其他服务进出口增长25%。(来源:央视网)#上嘉物流集团#
#员工拒绝异地调动遭开除索赔得45万#【月薪1.8万员工拒绝从上海调往江苏遭开除,要求公司赔偿55.5万,官司打到高院,法院判了:赔45万】大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多数城市,员工异地调动实属正常,若员工拒绝异地调遣遭开除,违法吗?能索赔吗?这则判决也许能给你答案。#员工拒绝调离遭开除获赔45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穆某某(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566.07元)于2004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工作内容是投标主管。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某的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2018年3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补充约定穆某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公司提供2018年8月15日施行的《XX集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旷工及期间待遇”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员工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福利及津贴奖金,旷工1日扣减3日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或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直接作辞退处理并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对员工作任何补偿”
2018年8月17日,穆某某通过OA系统收悉《人事调令申请表》,其上载明“调出部门成本合约中心(房建类项目),调出岗位投标主管,薪资福利发放至2018年8月19日,拟任部门江苏区域中心(房建类项目),拟任岗位投标主管,调入日期2018年8月20日”等
不过,穆某某不同意,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未至江苏区域中心工作,而在其原工作地点出勤。
2018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从2018年8月20日至9月5日连续旷工13天,按照公司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2018年9月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0日,穆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要求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个月工资555032.80元;2.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工资2220元;3.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6天的折算工资23676元;4.2018年第二季度奖金3000元;5.2018年年终奖40000元。仲裁期间,穆某某变更请求3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天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2018年11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穆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穆某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穆某某未去江苏报到出勤属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穆某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认定旷工与事实不符,属违法解雇。
穆某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为18566.07元。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穆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66.07X12X2=445585.68元。(YM)https://t.cn/A6V6GBU1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穆某某(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566.07元)于2004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工作内容是投标主管。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某的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2018年3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补充约定穆某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公司提供2018年8月15日施行的《XX集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旷工及期间待遇”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员工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福利及津贴奖金,旷工1日扣减3日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或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直接作辞退处理并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对员工作任何补偿”
2018年8月17日,穆某某通过OA系统收悉《人事调令申请表》,其上载明“调出部门成本合约中心(房建类项目),调出岗位投标主管,薪资福利发放至2018年8月19日,拟任部门江苏区域中心(房建类项目),拟任岗位投标主管,调入日期2018年8月20日”等
不过,穆某某不同意,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未至江苏区域中心工作,而在其原工作地点出勤。
2018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从2018年8月20日至9月5日连续旷工13天,按照公司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2018年9月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0日,穆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要求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个月工资555032.80元;2.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工资2220元;3.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6天的折算工资23676元;4.2018年第二季度奖金3000元;5.2018年年终奖40000元。仲裁期间,穆某某变更请求3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天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2018年11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穆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穆某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穆某某未去江苏报到出勤属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穆某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认定旷工与事实不符,属违法解雇。
穆某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为18566.07元。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穆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66.07X12X2=445585.68元。(YM)https://t.cn/A6V6GBU1
#黄冈# 【我市春节期间发送旅客35万余人次】昨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春节期间(2月11日至17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累计发送旅客35.49万人次,与2019年春节假期同比下降63.77%。
2月11日至17日,全市道路运输共投入客运车辆18566辆次,完成客运量23.19万人次,同比2019年下降61.49%;水上投入船舶112艘,完成客运量0.95万人次,同比2019年下降63.93%;铁路完成客运量11.36万人次,同比2019年下降69%。
据了解,春节期间,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市交通运输运行总体平稳有序。其中,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对城区3个城铁站开展交通值守,每日站场消杀2次,共对11725名进站人员扫码测温,9830名出站人员扫行程码,消杀出租车和公交车3910台次。
2月11日至17日,全市道路运输共投入客运车辆18566辆次,完成客运量23.19万人次,同比2019年下降61.49%;水上投入船舶112艘,完成客运量0.95万人次,同比2019年下降63.93%;铁路完成客运量11.36万人次,同比2019年下降69%。
据了解,春节期间,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市交通运输运行总体平稳有序。其中,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对城区3个城铁站开展交通值守,每日站场消杀2次,共对11725名进站人员扫码测温,9830名出站人员扫行程码,消杀出租车和公交车3910台次。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