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ky诗[超话]#
#winky诗万梦集# 听后感来了。一首一首听过来,历遍了这一趟绮丽梦境。每听一首,我都会觉得好绝好绝,这是我的最爱!但听完根本选不出最爱的呀!每一首都惊艳到我。风格不一样了,是小诗在突破,是班长给我们的惊喜。一些东西真的好打动我,比如《江南谣》的雨滴声,《桃花非非》的吟唱,《如梦令》的rap和那一声轻叹……

接下来,《万梦集》的北北“梦游记”奉上,思绪缥缈一场,也写下这一趟旅程的奇思幻想。

《捕梦兽》
听着小诗略带吟唱的声音,还有曲中那种类似悠远梦境的背景音。我感觉自己一会儿是捕梦兽,在旁看着少女穿越幽深竹林,看着少女从深林到荒原,看着赤脚的少女在四季奔跑,看着风扬起少女的发丝。一会儿我又是奔跑又驻停的少女,追逐着风又与神兽低语。

《江南谣》
神官最喜江南,我亦爱乌蓬小船在湖心轻轻飘荡,爱柳枝在小河岸旁摇晃。神官轻唱,唱那温柔世俗,唱那时光缓缓流淌,唱着唱着,歌里的小女儿已白发苍苍,还在等一生都等不到的情郎。神官眼看热闹的江南,看不到遗憾,只是风吹散了雨,一滴一滴落在神官撑起的纸伞,也落进河水的微澜。

《桃花非非》
班长第一声吟唱起,我就有心脏被攥住的感觉,只愿这飘渺缠绵在头脑中无限循环,随思绪飘扬,随血液流淌,这世界便无一切,只剩桃花非非。
反复听过,心中更容易想到我深爱的人,仿佛他凑在我耳边对我说,带我去看桃花,而我怦怦心跳之下,只有余光能看到他殷红的唇在我耳畔轻轻张合。“遇见时色授魂与的长梦”你是否与我去看桃花?我眼中非空非色。

《连挑风波去》
“少侠,等等我,我抛却情爱与你一起踏遍这万里河山好不好?”
我猜恣意的少年才不会同意,他要执剑大笑,拜别人世烦扰,他要与河山星月作同袍。班长完全唱出了那种少年的意气风发和不可一世!
这首歌让我马上想到了我心中的神祇——李白,那个“仰天大笑出门去”的李太白,那个“举杯邀明月”的李太白,那个“欲上青天揽明月”的李太白,那个“银鞍照白马,飒沓如流星”的李太白……他追随着月光离去,却永远在我心中活得恣意昂扬。

《如梦令》
“不思量,自难忘”,我不知道我有没有想念你,只是我清醒时,我堕入梦境时,我半梦半醒之时,都能看到你在我眼前对镜梳妆。
我不知道你离去之后我是否孤单,只是日日夜夜,我都只能靠着回忆我们的过往来度过这漫长。
“从我到你之间还能否 用相思衡量?”

《万梦集》
神官搜集了世间万梦,搜集了这散落人间的绮丽织锦,也以身入梦,历遍了这世间的快乐、寂寞、浪漫……闭上眼睛,黑暗中我只能感知音乐,感知神官在我耳畔轻吟低诉,好像我成了一缕风,随神官变幻万物。此时此刻,万物应羡我,我亦羡万物。
“我开心就把银河水泼向夜幕,不开心就随醉八仙飞舟远渡”,嘘入梦入梦。

《无名碑》
天边残阳如血,你无心观赏云霞绮丽,只轻轻拂落墓碑上落叶,用手指描摹着不曾有碑文写下的她的故事。那个与今日一样的黄昏,“她灿然开在腐朽 衣不染尘”,无名之碑,无言之人,心有烈火。她飞身拥抱无望深渊,她凋零在战火之中,是遗憾,是不圆满,也是炽烈,是怒放。
小诗的歌唱,是观者的叹惋,是无名的她坚毅的言语,即使身后无名,也要高声而唱,是悲壮,也是勇敢。

《乌江旧梦》
我最喜欢的三个古人,分别是屈原、李白、项羽。但我儿时总觉得他自刎江东,因的是无颜面对江东父老。
可小诗的歌唱,给了我一个画面:离开营帐时,红霞映在了他的眼中,他忽然想起虞美人流转的美目和被染红的裙摆。奔逃之下已入夜,身畔已无人在侧。江边月明无暇,除了江水汹涌之外,他听不到任何声音。这一生所经历的每一个画面都在脑中闪过,慢慢他变得不再是他,而是一个旁观者,平静看着这一切,“你们看的听的哭的愿的 与我何牵何挂”他问明月、问江水、问自己,这一生活得潇不潇洒?除了江水汹涌之外,他听不到任何回答……

《童梦》
是谁在轻轻哼唱啊,唱起了我童年荡起的简陋秋千,唱起了我背着行囊离家的志得意满,唱起了我在他乡想念妈妈的一碗莲藕排骨汤,唱起了我归家离家匆匆又促促……
是什么让眼泪模糊了双眼,是歌者,是故事,是歌声里藏着我的过往。这首一定是藏着诉者听者最多眼泪的歌,每个人听到的都是自己的故事。相聚又离去,我的背影、她的目光,都偷偷藏着心酸。

《人间卷》
你看啊,神官补完了织锦,这人间万梦在他眼前翻覆,天宫中他在抚卷沉思。你听啊,是谁在吟唱?是人间万梦,是神官心头翻涌。他唱的是人间万物,唱的是人间梦,唱的是人间事,唱的是一场惊鸿。
坠兔收光,你赠我最惊艳一行。
@Winky诗

【“律师来了”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律师面对面为市民答疑解惑】突然收到一笔来自朋友的钱,事后朋友称是“借”,该返还吗?网贷利率多少算合法?超多少算高利贷?租赁合同到期了人却联系不上,该如何维权?……为了帮助读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邀请优秀律师走进社区、小区,面对面为市民答疑解惑。11月21日9时,“律师来了”第8场活动在海口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刘鹏、尹静、陈文照、罗江茂等律师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记者 吴佳穗 刘兵)

  >>>>>>>>预告

  第9场 海口凤翔花园小区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力度也越来越大,很多人开始提前消费,选择“网络贷款”。那么,网贷的利息合法范围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9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8日,在海口市振发路凤翔花园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网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到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好友转账5万,5年后称是“借”!该返还吗?

  李先生:5年前,我的手机收到一笔5万元的转账,转账人是我的一名好友。当时,我以为这笔钱是我平时帮他干活,他转给我的“好处费”。但是近日这名朋友却告知我,当年那笔钱是借给我做生意的。可是我从未开口向他借过钱,那这笔钱是不当得利吗?

  尹静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从李先生所述中,对方既未与其签订借据等债权凭证,且根据信息对话中,未能证明该笔款项是对方借给李先生的。

  尹静律师分析这笔钱若成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而这笔钱,李先生需要归还给其友人。

  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因此,尹静律师建议,李先生需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其友人给予的“好处费”。

  关键词网贷

  网贷利率超过多少算高利贷?

  黄先生:因为经济原因,我网贷了不少钱,后来发现网贷的利率过高,其中一家网贷公司要收取42%的利率,另外一家公司收取了保证金。我想咨询下,网贷平台收取的利率多少算合法?超过的部分算高利贷吗?我可以不还钱吗?

  尹静律师:网贷是当下市场非常流行的一种借款模式,从网贷的出借人来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出借人是受银保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也是大家俗称的正规网贷,其出借人主要为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金融机构),其受《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保护;第二类出借人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民间借贷),主要受《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保护。

  若黄先生借款的出借方是前述的第一类,贷款利率,主要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影响。2013年就已全面放开不再设上限,2020年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调整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利率上限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若黄先生借款的出借方是第二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今年10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因此超过15.4%的利率不受法律的保护。

  若是遇到非法网贷公司(即高利贷,没有金融牌照,并且超过LPR的4倍)该怎么办?尹静律师建议:1.与网贷平台协商。与出借人协商,将利率调整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已还的利率若是超过15.4%的用于抵扣本金。2.报警,或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维权。3.起诉。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溢缴部分,并调整利率或溢缴部分抵扣借款本金。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婚前房子拆迁,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徐女士:我是二婚,最近老公的房屋(婚前房屋)拆迁后,获得一笔拆迁款。在这段婚姻中,我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家庭,照顾他的父母,这笔款项我有份吗?

  尹静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您丈夫婚前的房屋拆迁后所获得的钱款,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

  关键词 财产继承

  老人名下的房产该怎么给孙子?

  刘阿婆:我想在过世后将名下的房屋留给孙子,但目前这套房子有我爱人的名字,我该怎么做才能将房屋留给孙子?

  陈文照律师:刘阿婆可以先与爱人共同协商后,共同立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分为6种不同形式。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若刘阿婆的爱人并不同意将房屋留给其孙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刘阿婆只能将属于自己的房屋部分,指定给孙子继承。

  关键词 工资拖欠

  如何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陈先生:我和几个兄弟在工地干活一段时间,但包工头迟迟不肯结算工资,我该怎么维护权益?

  陈文照律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若包工头以各种理由不发工资,你们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服,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仲裁前,你们还可以先行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仲裁。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朋友借了十几万拖着不还,该怎么追回?

  吴先生:朋友前几年陆续向我借了10多万元,期间还款几次。最近我打电话要求还钱,他都不接电话,偶尔回几次微信推脱搪塞。之前借钱时都会有不同的事实理由,后经我调查,这些事实都不存在,因此我怀疑朋友涉嫌诈骗罪,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本案中罪与非罪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要全部符合该罪名相关主体、客体、主观以及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否则都不应直接以入罪的角度看待整个案件。

  从吴先生所述中,借钱一方曾多次偿还借款,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目的,否则此人也不必多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如果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那么也无法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虽然借款人在行为方式上有虚构事实的情形,但在无法确认其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前提下,也不宜直接认定借款人涉嫌犯罪。

  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本案中,吴先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固定下来,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到期但承租人失联,咋收回土地?

  符先生:我家土地租给别人3年并一次性收了3年租金,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地面上还种有绿化带,且对方联系不上。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收回自己的地?

  罗江茂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占有使用的租赁物按照约定返还给符先生,符先生有权要求承租方清除地上作物,将土地恢复原状。但承租人至今未将租赁的土地返还给符先生,一直占有、使用该土地,侵害了符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符先生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土地占用使用期间的费用,且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的标算。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

【“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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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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