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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个活体机器人生娃!100%青蛙基因,杀不死,可繁衍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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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元导读】活体机器人「生娃」?全球首次,实属罕见!2020年1月,美国科学家利用从青蛙胚胎中提取的活细胞,创造出全球首个活体机器人Xenobot。现在,这个活体机器人可以像「吃豆人」一样繁殖。

全球首次,实属罕见!

在生孩子这件事儿上,美国科学家创造了奇迹:让机器人「生娃」。

你没看错,世界上第一个「活体机器人」正在繁衍...

当这些酷似「吃豆人」的机器人「父母」在环境中移动时,它们会在「嘴巴」中收集数百个干细胞。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干细胞会聚集在一起,形成机器人宝宝,发育成熟之后,看起来就像它们的父母一样。

这是由来自佛蒙特大学、塔夫茨大学以及哈佛大学 Wyss研究所的科学家们发现的一种全新生物繁殖形式,并创造了有史以来第一个「自我复制」的活体机器人。

目前,这项研究已于10月22日发表在 PNAS 上。

该研究的合著者、塔夫茨大学的资深科学家 Douglas Blackiston 表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我们已经找到了生命可以繁殖或复制的所有方式。但这次我们的发现是之前从未见过的。」

全球首次!活体机器人「生娃」

本来,非洲爪蟾蛙的这些胚胎细胞会发育成皮肤。但它会挡在蝌蚪的外面,阻挡病原体并重新分配粘液。

研究人员这次将这些胚胎细胞置于一个新的环境下,让其有机会重新利用这个「多细胞性」。

这次,这些胚胎细胞要发育的目标和皮肤大不相同。

「这些青蛙细胞的复制方式与以往大不相同。科学上已知的任何动植物都不会以这种方式复制」,这项新研究的主要作者 Sam Kriegman 博士说。

最初,由大约 3000 个细胞组成的爪蟾机器人(Xenobot)亲本形成了一个球体。大约 3 天后,球体外表面上会形成纤毛。

当产生的成熟细胞群处于培养皿中约 60000 个分离的干细胞中时,它们的集体运动将一些细胞推到一堆。

如果这个「堆」足够大,这些细胞群就能发育成会游泳、带纤毛的后代。如果分离干细胞更多,则会产生更多的后代。

不过,这个复制过程最多持续两轮。是否会停止取决于适合青蛙胚胎发育的温度范围、解离细胞的浓度、成熟生物的数量和随机行为、溶液的粘度、培养皿的几何形状表面,以及污染的可能性。

确实,就像研究论文作者之一Sam Kriegman 博士所说:「这些机器人可以生孩子,但之后这个复制系统很快就会消亡。要让系统继续复制非常困难」。

看来,球体结构不利于机器人的生殖系统的复制,怎么办?试试别的形状!

这正是AI入场的好时候。

通过 Deep Green 超级计算机集群上运行的AI程序,进化算法在模拟中对数十亿种形状进行了测试——三角形、正方形、金字塔、海星形——让细胞在复制中的效率更高。

研究人员使用一种进化算法,从随机群开始,进化出具有增加自我复制能力的细胞群。( FG = 给定群体实现的子代数。小数部分表示群体距离实现另一轮复制的距离。)

这个进化试验中最成功的世系起源于一个球体,它构建的桩不超过 74% 自我复制所需的大小阈值。

爪蟾机器人(Xenobot)能够在培养皿中找到微小的干细胞并将数百个干细胞聚集在「嘴」(指C型的缺口) 里,几天后这组干细胞就会裂变成新的爪蟾机器人。

我们利用超算弄清楚了如何调整最初父母亲本的形状。经过几个月努力,AI想出了一些奇怪的设计,包括一个类似于「吃豆人」的形状。这种设计相当违反直觉,它看起来很简单,但人类工程师想不出来。」Sam Kriegman说。

比如,为什么是一张嘴?为什么不是5张嘴?不过,形状虽然看起来有点奇怪,但效果很好。经测试,这个「吃豆人」形状大大延长了Xenobot 机器人复制系统的寿命。

实验表明,在经历AI算法筛选出的「吃豆人」形状下,机器人的自我复制系统寿命,由最多2代增加到了4代。

现在,这些机器人的儿子能生孙子,孙子又生了曾孙,繁殖还在继续......

众所周知,运动学复制在分子水平上是众所周知的,但以前从未在整个细胞或生物体的尺度上观察到。

Douglas表示,「我们已经发现,在生命系统中存在着一个未知的空间。我们如何去探索那个空间?我们发现了会走路的机器人;我们发现了会游泳的机器人。现在,我们又发现了可以运动、可以自我复制的异形机器人。未来还会有什么发现呢?」

诚如研究人员所说,「在生命的表面之下,还隐藏着更多令人惊讶的行为,等待我们去发现。」

回顾:可编程「活体机器人」的诞生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机器人是由金属和陶瓷制成的,不过爪蟾机器人同时也是由青蛙细胞制造的有机体。

2020年,还是这群美国科学家,首次利用从青蛙胚胎中提取的活细胞,创造出第一个有生命的机器。

这些毫米级的「活体机器人」(xenobots)可以朝目标移动,也可以携带一个有效载荷(例如需要运送到患者体内特定位置的药物),还能在切割后自行愈合。

在UVM的超级计算机集群上进行了数月的处理之后,该团队(包括主要作者和博士生Sam Kriegman)使用了一种进化算法,为新的生命形式创建了数千个候选设计。

为了完成科学家们布置的任务,比如朝一个方向移动,计算机会一遍又一遍地将几百个模拟细胞重组成各种形状和体型。

从随机构造开始

首先,他们采集非洲爪蟾(学名「Xenopus laevis」)胚胎中的干细胞,并将它们分离成单个细胞,然后进行孵化。

接着,使用微型镊子和一个更小的电极,将细胞切割并在显微镜下连接到计算机所指定的设计中。

这些细胞组装成自然界中从未见过的身体形态,开始协同工作。

皮肤细胞形成了一个更被动的结构,而心肌细胞曾经的随机收缩被用于创造有序的向前运动,这是在计算机设计的指导下,并借助于自发的自组织模式,使机器人能够自行移动。

此外,在实验中,科学家就将活体机器人切开两半,观察究竟会发生什么。

Bongard表示,「我们发现,它会把自己重新缝合起来,然后继续前进。这是一般机器无法做到的。」

论文合著者Levin表示,这些青蛙细胞可以被打造成有趣的新的生物形式,与它们的原有解剖结构完全不同。

构建活体活体机器人,是迈向破解所谓「形态学代码」的一小步,更是向着更深入了解生物的整体组织方式,及其计算和存储信息的方式迈出了一大步。

机器人「生娃」,恐惧?兴奋?

美国科学家首次实现了让活体机器人繁育,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令人振奋。

Bongard表示,「我们正在努力理解这个属性: 复制。世界和技术正在迅速变化,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我们研究并理解这种现象是如何发生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团队的目标是加快人们从认识问题到给出解决方案的转变速度,比如利用活体机器人把塑料微粒从下水道中拉出来,或者制造新的药物。

研究团队看到了活体机器人朝着再生医学发展的前景。

Levin解释道,「如果我们知道如何告诉细胞集合做我们想让它们做的事情,最终,那就是再生医学,比如创伤性损伤、出生缺陷、癌症和衰老的解决方案。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我们不知道们不知道如何预测和控制细胞群的构建。」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对可自我复制的生物技术的概念感到担忧,甚至感到恐惧,比如一些网友。

不知你是否看过《异星灾变》(Raised by Wolves)这部科幻美剧,一个Mother,一个Father ,这2个机器人授命在一个神秘星球抚育人类后代,

剧情演变到最后,机器人母亲怀孕,生出了一个像蛇又像鳗鱼的奇怪物种。

看来,机器人生娃这件事还真是不敢恭维...不知各位网友,是期待多一点,还是害怕多一点?

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遭拒,二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12

  裁判观点

  一审: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二审: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昊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姚文阁,系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徐昊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作为公民还没有权利购物了吗?面包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确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消费者,那么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怎样购买才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居住在辽中区就不可以到外地购物吗?在购物中遇到一些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没有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而是选择法律诉讼,难道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吗?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又算谁的?食品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本案原告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但其系建立在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的,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已有多个类似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遵守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判决,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如果其他消费者往后的这类案件再如本案判决,那么不法商家岂不是无法无天了,法官本应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一审法官明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的经营者,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徐昊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徐昊楠于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处购买桃李牌优毛面包一个,并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支付货款3元。面包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徐昊楠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在审理过程中,徐昊楠自称其长期居住在辽中区,未婚,独自居住在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2019年3、4月份期间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卖部,进超市后只买面包(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另外,徐昊楠自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事由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本案徐昊楠长期居住在辽中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超市购买单只桃李面包的行为明显不是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其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徐昊楠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关于徐昊楠要求返还购买面包的价款及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昊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昊楠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案涉面包的证据,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面包已过保质期,而且,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明确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明知销售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由于上诉人所购买的面包早已过保质期,且被上诉人没有抗辩由上诉人予以返还,故本案没有必要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购买的面包。

  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徐昊楠购买面包价款3元;

  三、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昊楠支付赔偿金1000元。

  四、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曦

  书记员 韩金豆

(责任编辑:童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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