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湘林资〔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其中,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砂)取土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
二、严格控制采石(砂)取土场的数量规模
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对于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规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采石(砂)场、取土场的具体数量规模、合理布局,确保限额有序开采。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需报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查采石(砂)取土场的申报材料
采石(砂)场、取土场除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外,还要提交原使用林地批件(仅适于旧场重新开发利用或旧场扩建)、用地单位(个人)制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复绿措施和方式、复绿树种组成和数量等。县市区林业局要认真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除常规内容外,还包括是否符合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否为旧场扩建、旧场重新开发利用,编制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内容。县市区负责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的人员,要对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结果负责,不得走过场,更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落实采石(砂)取土场的林地恢复治理责任
对于采石(砂)场、取土场,不管是办临时还是永久占林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个人)都要认真制定采石(砂)场、取土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要严格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在选址时,要尽可能少占林地,尽量占用劣质林地;在使用后,要清除地面设施、表面硬化层,回填表土,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开采一块,治理一块,恢复一块。
五、严格采石(砂)取土场的监督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石(砂)场、取土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处理,认真填写《采石(取土)场清理查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于已经批准且位于本通知规定禁止范围内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应当依法退出;对于所有非法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予以关停,并依法处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石(砂)场、取土场的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厉打击采石(砂)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未经批准和超界采石(砂)取土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以及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不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必须中止其采石(砂)、取土行为,限期整改到位、治理到位、恢复到位;对发现的采石(砂)场、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国土生态安全。对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者地方政府主导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此前我省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2日
文件来源: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湘林资〔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其中,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砂)取土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
二、严格控制采石(砂)取土场的数量规模
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对于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规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采石(砂)场、取土场的具体数量规模、合理布局,确保限额有序开采。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需报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查采石(砂)取土场的申报材料
采石(砂)场、取土场除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外,还要提交原使用林地批件(仅适于旧场重新开发利用或旧场扩建)、用地单位(个人)制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复绿措施和方式、复绿树种组成和数量等。县市区林业局要认真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除常规内容外,还包括是否符合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否为旧场扩建、旧场重新开发利用,编制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内容。县市区负责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的人员,要对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结果负责,不得走过场,更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落实采石(砂)取土场的林地恢复治理责任
对于采石(砂)场、取土场,不管是办临时还是永久占林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个人)都要认真制定采石(砂)场、取土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要严格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在选址时,要尽可能少占林地,尽量占用劣质林地;在使用后,要清除地面设施、表面硬化层,回填表土,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开采一块,治理一块,恢复一块。
五、严格采石(砂)取土场的监督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石(砂)场、取土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处理,认真填写《采石(取土)场清理查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于已经批准且位于本通知规定禁止范围内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应当依法退出;对于所有非法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予以关停,并依法处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石(砂)场、取土场的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厉打击采石(砂)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未经批准和超界采石(砂)取土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以及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不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必须中止其采石(砂)、取土行为,限期整改到位、治理到位、恢复到位;对发现的采石(砂)场、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国土生态安全。对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者地方政府主导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此前我省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2日
文件来源: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安徽省委组织部发布23名干部任职公示# 涉4名市委书记,4名市长】2021年5月21日,安徽省委组织部发布23名干部任职公示,涉及4名市委书记和4名市长。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孙正东,男,汉族,58岁,籍贯、出生地灵璧,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叶露中,男,汉族,58岁,籍贯、出生地巢湖,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六安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单向前,男,汉族,48岁,籍贯、出生地河南方城,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孔晓宏,男,汉族,54岁,籍贯、出生地庐江,研究生学历,农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刘玉杰,男,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砀山,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委副书记,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潘东旭,男,汉族,47岁,籍贯、出生地江苏灌云,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六安市委副书记,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宁波,男,汉族,50岁,籍贯青阳,出生地全椒,大学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何淳宽,男,汉族,43岁,籍贯湖南道县,出生地广西桂林,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马军,男,汉族,51岁,籍贯、出生地临泉,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合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拟任省辖市市委副书记;
金力,女,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凤阳,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滁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副书记;
吴孝水,男,汉族,54岁,籍贯、出生地全椒,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局长),拟任省辖市副厅级领导职务;
苏勇,女,汉族,48岁,籍贯凤台,出生地宿松,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二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朱瑞文,男,汉族,52岁,籍贯江苏江都,出生地芜湖,大学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芜湖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拟提名为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宋从文,男,汉族,51岁,籍贯、出生地庐江,大学学历,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熊国洪,男,汉族,56岁,籍贯、出生地颍上,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涡阳县委副书记、县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张华久,男,汉族,55岁,籍贯、出生地阜南,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颍州区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省辖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金更华,男,汉族,48岁,籍贯、出生地望江,大学学历,哲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省纪委监委组织部副部长,拟任省纪委监委驻省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组长;
钱岩松,男,汉族,56岁,籍贯、出生地枞阳,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合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拟任省委巡视组组长;
曹哨兵,男,汉族,54岁,籍贯、出生地歙县,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蚌埠市委副书记,拟任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务;
方成,女,汉族,50岁,籍贯、出生地当涂,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潘鑫,男,汉族,53岁,籍贯、出生地六安,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吴永林,男,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繁昌,大学学历,工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处处长,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刘文君,女,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阜阳,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于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8日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口头、书面或通过举报网站反映(电话:0551—12380;邮政编码:230091;举报网站网址:www.ah12380.gov.cn)。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21年5月21日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孙正东,男,汉族,58岁,籍贯、出生地灵璧,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叶露中,男,汉族,58岁,籍贯、出生地巢湖,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六安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单向前,男,汉族,48岁,籍贯、出生地河南方城,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孔晓宏,男,汉族,54岁,籍贯、出生地庐江,研究生学历,农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
刘玉杰,男,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砀山,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委副书记,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潘东旭,男,汉族,47岁,籍贯、出生地江苏灌云,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六安市委副书记,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宁波,男,汉族,50岁,籍贯青阳,出生地全椒,大学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何淳宽,男,汉族,43岁,籍贯湖南道县,出生地广西桂林,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拟提名为省辖市市长候选人;
马军,男,汉族,51岁,籍贯、出生地临泉,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合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拟任省辖市市委副书记;
金力,女,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凤阳,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滁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副书记;
吴孝水,男,汉族,54岁,籍贯、出生地全椒,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局长),拟任省辖市副厅级领导职务;
苏勇,女,汉族,48岁,籍贯凤台,出生地宿松,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二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朱瑞文,男,汉族,52岁,籍贯江苏江都,出生地芜湖,大学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芜湖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拟提名为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宋从文,男,汉族,51岁,籍贯、出生地庐江,大学学历,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熊国洪,男,汉族,56岁,籍贯、出生地颍上,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涡阳县委副书记、县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张华久,男,汉族,55岁,籍贯、出生地阜南,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颍州区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省辖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金更华,男,汉族,48岁,籍贯、出生地望江,大学学历,哲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省纪委监委组织部副部长,拟任省纪委监委驻省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组长;
钱岩松,男,汉族,56岁,籍贯、出生地枞阳,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合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拟任省委巡视组组长;
曹哨兵,男,汉族,54岁,籍贯、出生地歙县,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蚌埠市委副书记,拟任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务;
方成,女,汉族,50岁,籍贯、出生地当涂,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潘鑫,男,汉族,53岁,籍贯、出生地六安,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吴永林,男,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繁昌,大学学历,工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处处长,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刘文君,女,汉族,52岁,籍贯、出生地阜阳,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拟任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于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8日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口头、书面或通过举报网站反映(电话:0551—12380;邮政编码:230091;举报网站网址:www.ah12380.gov.cn)。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21年5月21日
#2020年二建# #二建报名# #建筑行业#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
1.按功能和作用: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2.按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 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3.按规模和投资额: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
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
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是: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环境以及社会影响是否可控进行分析和论证。在主要 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2) 初步设计阶段 概算静态总投资,超过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 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3)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项目法人应做好有关生产准备(运行准备)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
1.按功能和作用: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2.按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 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3.按规模和投资额: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
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
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是: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环境以及社会影响是否可控进行分析和论证。在主要 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2) 初步设计阶段 概算静态总投资,超过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 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3)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项目法人应做好有关生产准备(运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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