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抖音特效道具,构成侵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其公司作品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平台之内使用诉讼标的中的特效视频道具,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据悉,原告的两家公司为短视频APP抖音平台的实际运营方,属于字节跳动集团。在本案中,北京市某公司在自己的APP之中违规将抖音平台原创的视频特效“窗花剪剪”搬运到了自己的APP之中,抖音认为,这些特效构成了《著作权法》之中的“视听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抖音平台的诉讼请求,将该视频特效认定为视听作品,且认为被告北京市某公司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定某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发表权、表演权、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其公司作品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平台之内使用诉讼标的中的特效视频道具,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据悉,原告的两家公司为短视频APP抖音平台的实际运营方,属于字节跳动集团。在本案中,北京市某公司在自己的APP之中违规将抖音平台原创的视频特效“窗花剪剪”搬运到了自己的APP之中,抖音认为,这些特效构成了《著作权法》之中的“视听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抖音平台的诉讼请求,将该视频特效认定为视听作品,且认为被告北京市某公司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定某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发表权、表演权、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 【“模仿”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法院:构成对视听作品的侵害】11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据了解,本案涉及数字技术、传统艺术与人机交互相结合的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参与创作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如何把握作品独创性认定与避免泛作品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创意和创作的边界等法律问题。详情点击:https://t.cn/A6x944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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