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恒大集团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可能无法对一笔境外债券履行担保责任。一时间,恒大集团风险事件再次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必须强调的是,短期内,个别企业出现风险并不会影响中长期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融资功能,房地产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渠道保持畅通有序。
中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取向不会有任何改变,深化改革开放的良好势头不会有任何改变,而只会得到加强。(经济日报)#中国之治的密码#
必须强调的是,短期内,个别企业出现风险并不会影响中长期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融资功能,房地产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渠道保持畅通有序。
中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取向不会有任何改变,深化改革开放的良好势头不会有任何改变,而只会得到加强。(经济日报)#中国之治的密码#
二、三道红线监测表统计的表外负债
三道红线监测表的表外负债核心认定原则是融资款的债务属性以及是否带息,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根据该原则,房地产企业通过股权上关联或非关联的主体所取得的为自身所用的有息负债,原则上都应纳入“三道红线”下的负债申报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明股实债
“三道红线”的监测表中,监管部门明确地提出了具体的“明股实债”认定标准,指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计入有息负债但计入企业权益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机构为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约定固定回报或特殊分红条款,试点房地产企业定期进行回购且进行担保或实物资产抵押的股权投资。
其中,试点企业表内指试点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符合上述定义的明股实债融资,参股未并表住宅地产项目和并表住宅地产项目指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符合上述定义的明股实债融资。包括体现为少数股东权益的并表子公司明股实债,和开发商与第三方合作所涉合作方的股东投入净额。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
监测表3的填表说明规定,“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指以房地产企业为核心企业、以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对房地产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发行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票据 (ABN,含ABC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包括上述五类ABS。
(三)永续债
监测表1的填表说明规定,永续债权按会计准则计入有息负债或净资产,2020年8月后发行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永续债券在计算总资产、净资产等科目时应予以剔除。只有2020年8月以前发行的永续债可以作为权益计算杠杆率等指标,豁免视为负债。
(四)其他应付款
主要指开发商用体系外(非关联)的公司取得融资款后,直接将融资款转回开发商使用,在财务上则直接挂“其他应付款”,也即直接按无息的挂账方式处理。具体来说,其他应付款的表现情形主要是三类:
一是应付合营/联营企业款项(主要是非并表项目公司的现金回流等,也即表外融资的回流);
二是应付其他关联方款项(可能含股东借款等带息债务);
三是应付少数股东款项、应付其他合作方款项(可能含带息债务)等。
在房企参股但未并表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经常出现项目公司取得融资款后先分回部分或全部给房企使用的情况,这种就是典型的“其他应付”的形成原因。
按“三道红线”的监测表3的填表要求,“房企参股但未并表的住宅地产项目中,有息负债本身就得统计为项目公司有息负债合计的总额,具体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有息债务为各项目公司有息债务融资乘以试点房地产企业对各项目公司持股比例的合计”。
(五)其他表外负债
监测表3中对房企的其他表外负债进行了兜底式地界定,具体为“其他房地产相关表外有息负债指未纳入试点企业并表有息负债范围、不符合本表前述各列定义的、包括但不限于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计入有息负债的与房地产相关的融资”。
根据该评判标准,非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的负债(比如开发商对项目公司占小股时项目公司的对外负债),以及开发商非关联主体融资后转回开发商使用产生的实质性表外负债等等,均全部纳入表外负债的统计范畴。
表二:三道红线监测表
三道红线监测表的表外负债核心认定原则是融资款的债务属性以及是否带息,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根据该原则,房地产企业通过股权上关联或非关联的主体所取得的为自身所用的有息负债,原则上都应纳入“三道红线”下的负债申报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明股实债
“三道红线”的监测表中,监管部门明确地提出了具体的“明股实债”认定标准,指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计入有息负债但计入企业权益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机构为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约定固定回报或特殊分红条款,试点房地产企业定期进行回购且进行担保或实物资产抵押的股权投资。
其中,试点企业表内指试点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符合上述定义的明股实债融资,参股未并表住宅地产项目和并表住宅地产项目指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符合上述定义的明股实债融资。包括体现为少数股东权益的并表子公司明股实债,和开发商与第三方合作所涉合作方的股东投入净额。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
监测表3的填表说明规定,“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指以房地产企业为核心企业、以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对房地产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发行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票据 (ABN,含ABC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包括上述五类ABS。
(三)永续债
监测表1的填表说明规定,永续债权按会计准则计入有息负债或净资产,2020年8月后发行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永续债券在计算总资产、净资产等科目时应予以剔除。只有2020年8月以前发行的永续债可以作为权益计算杠杆率等指标,豁免视为负债。
(四)其他应付款
主要指开发商用体系外(非关联)的公司取得融资款后,直接将融资款转回开发商使用,在财务上则直接挂“其他应付款”,也即直接按无息的挂账方式处理。具体来说,其他应付款的表现情形主要是三类:
一是应付合营/联营企业款项(主要是非并表项目公司的现金回流等,也即表外融资的回流);
二是应付其他关联方款项(可能含股东借款等带息债务);
三是应付少数股东款项、应付其他合作方款项(可能含带息债务)等。
在房企参股但未并表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经常出现项目公司取得融资款后先分回部分或全部给房企使用的情况,这种就是典型的“其他应付”的形成原因。
按“三道红线”的监测表3的填表要求,“房企参股但未并表的住宅地产项目中,有息负债本身就得统计为项目公司有息负债合计的总额,具体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有息债务为各项目公司有息债务融资乘以试点房地产企业对各项目公司持股比例的合计”。
(五)其他表外负债
监测表3中对房企的其他表外负债进行了兜底式地界定,具体为“其他房地产相关表外有息负债指未纳入试点企业并表有息负债范围、不符合本表前述各列定义的、包括但不限于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计入有息负债的与房地产相关的融资”。
根据该评判标准,非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的负债(比如开发商对项目公司占小股时项目公司的对外负债),以及开发商非关联主体融资后转回开发商使用产生的实质性表外负债等等,均全部纳入表外负债的统计范畴。
表二:三道红线监测表
【恒大2.6亿美元担保无法履约,一行两会表态:房地产企业合理发债融资不受影响】#监管层支持房企合理融资# 第一财经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证监会还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资金可用于出险企业项目的兼并收购,近期,已有大型优质企业启动相关债券发行工作。同时,将积极发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探索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保障性住房等租赁住房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转型。
同时,金融市场也将继续为房地产提供融资渠道,积极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和金融形成良性循环。(第一财经 杜卿卿)https://t.cn/A6xN1bN8
同时,金融市场也将继续为房地产提供融资渠道,积极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和金融形成良性循环。(第一财经 杜卿卿)https://t.cn/A6xN1bN8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