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哈尔滨市区货车通行规定调整!限行放宽、“皮卡”进城……】#哈尔滨市区货车限行放宽皮卡进城# 为有效落实公安部12项便民措施,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哈市交警部门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经过反复深入货运企业调研,多方征求货车驾驶人意见,对哈市现行的货运车辆通行规定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优化,新规将于12月20日起实施。为了让广大驾驶人能够充分掌握货车通行新规定,交警部门特发布相关解读。
据了解,现行货车通行规定于2018年制定,主要内容是以三环、四环围合区域为主,分别采取2吨以上、5吨以上货车限行。这种通行管理模式已经在哈市沿用多年,但随着货运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货运企业的运输能力逐年提高,货车通行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此,公安交管部门分别从几个方面对规定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原来按吨位通行,改为按照车型通行,即按照“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分类通行。
新策实施后,相比较之前规定,将一定程度上增加城市配送货车出行的数量和比例。例如,很多载质量为5吨以上的中型载货汽车,按照此次规定将允许在市区平峰时段通行,而按照之前的规定是仅能在夜间21时以后允许通行;二是将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流配送车、能源运输车、医疗垃圾车以及装载煤炭炉渣车,根据其不同的通行需求,制定了精细化的通行政策;三是对近年来热议的“皮卡车能否进城”进行了明确规范,按照此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要求,此次规定全面取消了将“皮卡车”参照货车通行的限制,最大程度的满足需求。
此次放宽货运车辆通行规定后,将极大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有利促进哈市地方经济发展。但是交警部门提示,由于货运车辆车体较长、盲区较多,因此请广大货车驾驶人一定要更加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升安全驾驶意识,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将在提升交管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大对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服务哈市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
链接: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市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均衡市区路网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市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货车类型本通告所指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低速货车、特殊结构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
二、限行措施
(一)每日早晚高峰时段(6时至9时、16时至19时),下列道路禁止货车通行:
1、主城区:三环路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三环路)。
2、平房区:新疆大街、友协大街、建文街。
3、松北新区:由滨水大道、科技二街、中源大道、祥安南大街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以及松浦大道(中源大道至江北中环路)、松北大道(中源大道至万宝大道)、祥安北大街(中源大道至万宝大道)、利民大道、学院路。
4、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二)每日6时至21时,下列道路禁止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特殊结构汽车通行:
1、主城区:绕城高速(四环路)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绕城高速、先锋路(禧龙大街至哈同高速)、禧龙大街、龙凤路(东化工路至先锋路)、东化工路(龙凤路至天恒大街)、天恒大街(东化工路至绕城高速)、长江路(化工路至绕城高速)、化工路(先锋路至长江路地面道路)、公滨路(香福路至绕城高速)、哈成路(香福路至绕城高速)、香福路(长江路至秀明街)、和粮路、秀明街、三环路(进乡街立交桥至秀明街)、进乡街(三环路至哈牡高速)、江北中环路、征仪南路(学府东路至绕城高速)、学府东路、学府路(学府东路至哈达市场),以及哈双北路、阳明滩大道、机场路、绕城高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阳明滩大道)。
2、平房区:保国大街、联盟大街、双拥路、新银街、谷丰东街。
3、松北新区:利民大道、呼兰大道、绕城高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呼兰大道、绕城高速),以及利民西三大街(荣昌街至宜春路)、群英街(荣昌路至学院路)、丰江路(呼兰大道至滨水大道)、学院路。4、呼兰区:南大街(萧红大道至顺记胡同)、南二道街(萧红大道至东府路)。
(三)每日21时至次日6时,下列道路禁止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特殊结构汽车通行:
1、道里区:友谊路、友谊西路(河鼓街至阳明滩大道)、群力第一大道(上江街至阳明滩大道)、丽江路(友谊西路至群力大道)、兴江路(友谊西路至群力大道)、防汛路(江畔路至松花江公路大桥)。
2、道外区:江畔路(道外十八道街至北七道街、北头道街至防汛路)、钱塘街(北七道街至北头道街)。
3、南岗区:中山路(西大直街至珠江路,含红军街地道桥)、花园街(海关街至大成街)、长江路(中宣街至红旗大街)、中宣街。
4、香坊区:和平路、赣水路(鸿翔路至中山路)。
5、松北新区:世纪大道(天元街至天翔街)、滨水大道(科技四街至滨北公铁两用桥)。
三、其他通行规定
1、新能源货车:轻型、微型、中型新能源货车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重型新能源货车,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
2、皮卡车: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3、冷链运输车:早晚高峰以外时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4、装载煤炭、炉渣的货车:每年4月至10月(非城市供热期间),每日5时至22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四环路)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城市供热期间),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可按照规定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通行。
5、护栏清洗车、生活垃圾运输车、洒水车、清扫车:早晚高峰以外时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6、工程救险车: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非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
7、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残土的货车:每日5时至22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四环路)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8、货车通行码使用规定及城市配送货车停靠规定另行发布。
四、通告实施
(一)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此前发布的其它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二)阿城区、双城区以及其他县(市)关于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的规定另行发布。
五、附则
(一)皮卡车:是指采用轿车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
(二)中型载货汽车: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重型载货汽车: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四)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清障车、高空作业车、吸污车、仪器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通讯员:姜峰 高阳;记者:何兴丽
据了解,现行货车通行规定于2018年制定,主要内容是以三环、四环围合区域为主,分别采取2吨以上、5吨以上货车限行。这种通行管理模式已经在哈市沿用多年,但随着货运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货运企业的运输能力逐年提高,货车通行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此,公安交管部门分别从几个方面对规定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原来按吨位通行,改为按照车型通行,即按照“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分类通行。
新策实施后,相比较之前规定,将一定程度上增加城市配送货车出行的数量和比例。例如,很多载质量为5吨以上的中型载货汽车,按照此次规定将允许在市区平峰时段通行,而按照之前的规定是仅能在夜间21时以后允许通行;二是将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流配送车、能源运输车、医疗垃圾车以及装载煤炭炉渣车,根据其不同的通行需求,制定了精细化的通行政策;三是对近年来热议的“皮卡车能否进城”进行了明确规范,按照此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要求,此次规定全面取消了将“皮卡车”参照货车通行的限制,最大程度的满足需求。
此次放宽货运车辆通行规定后,将极大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有利促进哈市地方经济发展。但是交警部门提示,由于货运车辆车体较长、盲区较多,因此请广大货车驾驶人一定要更加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升安全驾驶意识,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将在提升交管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大对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服务哈市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
链接: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市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均衡市区路网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市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货车类型本通告所指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低速货车、特殊结构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
二、限行措施
(一)每日早晚高峰时段(6时至9时、16时至19时),下列道路禁止货车通行:
1、主城区:三环路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三环路)。
2、平房区:新疆大街、友协大街、建文街。
3、松北新区:由滨水大道、科技二街、中源大道、祥安南大街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以及松浦大道(中源大道至江北中环路)、松北大道(中源大道至万宝大道)、祥安北大街(中源大道至万宝大道)、利民大道、学院路。
4、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二)每日6时至21时,下列道路禁止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特殊结构汽车通行:
1、主城区:绕城高速(四环路)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绕城高速、先锋路(禧龙大街至哈同高速)、禧龙大街、龙凤路(东化工路至先锋路)、东化工路(龙凤路至天恒大街)、天恒大街(东化工路至绕城高速)、长江路(化工路至绕城高速)、化工路(先锋路至长江路地面道路)、公滨路(香福路至绕城高速)、哈成路(香福路至绕城高速)、香福路(长江路至秀明街)、和粮路、秀明街、三环路(进乡街立交桥至秀明街)、进乡街(三环路至哈牡高速)、江北中环路、征仪南路(学府东路至绕城高速)、学府东路、学府路(学府东路至哈达市场),以及哈双北路、阳明滩大道、机场路、绕城高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阳明滩大道)。
2、平房区:保国大街、联盟大街、双拥路、新银街、谷丰东街。
3、松北新区:利民大道、呼兰大道、绕城高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呼兰大道、绕城高速),以及利民西三大街(荣昌街至宜春路)、群英街(荣昌路至学院路)、丰江路(呼兰大道至滨水大道)、学院路。4、呼兰区:南大街(萧红大道至顺记胡同)、南二道街(萧红大道至东府路)。
(三)每日21时至次日6时,下列道路禁止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装载车、特殊结构汽车通行:
1、道里区:友谊路、友谊西路(河鼓街至阳明滩大道)、群力第一大道(上江街至阳明滩大道)、丽江路(友谊西路至群力大道)、兴江路(友谊西路至群力大道)、防汛路(江畔路至松花江公路大桥)。
2、道外区:江畔路(道外十八道街至北七道街、北头道街至防汛路)、钱塘街(北七道街至北头道街)。
3、南岗区:中山路(西大直街至珠江路,含红军街地道桥)、花园街(海关街至大成街)、长江路(中宣街至红旗大街)、中宣街。
4、香坊区:和平路、赣水路(鸿翔路至中山路)。
5、松北新区:世纪大道(天元街至天翔街)、滨水大道(科技四街至滨北公铁两用桥)。
三、其他通行规定
1、新能源货车:轻型、微型、中型新能源货车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重型新能源货车,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
2、皮卡车: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3、冷链运输车:早晚高峰以外时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4、装载煤炭、炉渣的货车:每年4月至10月(非城市供热期间),每日5时至22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四环路)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城市供热期间),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可按照规定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通行。
5、护栏清洗车、生活垃圾运输车、洒水车、清扫车:早晚高峰以外时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6、工程救险车: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非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按照普通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通行。
7、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残土的货车:每日5时至22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四环路)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呼兰区萧红大道、兰河大街、临站街、鹤哈高速呼兰收费站引道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8、货车通行码使用规定及城市配送货车停靠规定另行发布。
四、通告实施
(一)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此前发布的其它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二)阿城区、双城区以及其他县(市)关于货车通行管理措施的规定另行发布。
五、附则
(一)皮卡车:是指采用轿车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
(二)中型载货汽车: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重型载货汽车: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四)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清障车、高空作业车、吸污车、仪器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通讯员:姜峰 高阳;记者:何兴丽
一、蚂蚁链粉丝粒
蚂蚁链最近推出了“数字藏品宝藏计划001期”活动,本期活动时间从10月21日持续到11月11日,22天内共发行22期(不含皮肤类NFT),平均每天一期。截止发稿日期(10月26日),已进行了7期的作品发售。
按照目前的市场情绪,蚂蚁链发行的作品无论数量多寡,都是上线秒空。各大群内的群友均戏言“说的不抢不抢,号码比谁都靠前”“懂了,以后说不抢的都标注为‘敌人’”,说明蚂蚁链的官推作品热度有增无减。虽然7期作品中老王只买了云鹿那一期,但是每期的市场情绪都有观察,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东西越来越难抢了。
蚂蚁链现在正在做的事是广泛布局。据老王的一手消息了解,之后的某一期皮肤将会是某省博物院的作品,总量暂定为8万份,敬请期待。从本期的宝藏计划选题来看,蚂蚁链的选题主要偏向于传统文化方面,而且和各大博物馆都开始合作。这种苗头,其实早有端倪:先前发行的18期作品中,只有湖南博物院的作品发行过两期,说明蚂蚁链还是很重视传统文化方面的选题与宣传的。
二、幻核
幻核保持了自己一贯的风格:就是不出新。近期唯一出的一期活动叫“一起摇霸符”,而且是免费的。这不禁让老王直呼:腾讯你是怎么了?为什么突然不收钱了?醒醒啊!
“一起摇霸符”活动在各大群里被群友快吐槽上天了,各种槽点集中于“界面卡顿”“网络延迟不提示”“50次机会把手点疼了还是啥也没有”等等。综合市场情绪,老王总结了本期活动的一些特点如下:
1,界面及操作。首先界面的制作还是挺有特点的,设计是极简+马赛克风格,让人不禁联想起小时候玩的FC红白游戏机的界面,很有年代风。但是配合上大量的网络延迟,就真的让人感觉自己在用286处理器抢东西了。我不知道这是准备不足还是刻意营造,总之用户体验不好。
2,机制。本期活动通过赠送及答题,一共可以获得50次抽奖机会。50这个数字看似很多,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总量就2000多份,参与的人越多,获得的人就越少。而且首批入场的人数并不多,如果按照总人数百分比获得数量,那明显是有问题的。所以本期活动的机制应该是按照时间放量,只有在固定时间段参与的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入场,获得数字藏品或T恤的概率才大。
3,交易属性。本期作品加入了隐藏交易的属性,因为抽到数字藏品或者T恤时,需要填写手机号和ID名字才会发放,所以理论上这是可以交易的,各大群里陆续也有出售和购买的人群,价格大约稳定在200左右。
综上所述,老王认为,本期作品是一个重要的信号:腾讯在进一步观察市场情绪。腾讯在国内大厂中算是较早入场的一批,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开可以获得的作品只有三期,而且跟支付宝一样也不开交易。这说明它一直在暗中观察,像一匹饥饿但沉得住气的狼,正在等那个肥肉出现就一口咬住不松的机会。
三、薄盒
薄盒目前进入了稳定的发售周期,宋易格的作品刚于10月20日推出,月底就要推出第二期作者JumpingTony的万圣节特别版,看来是“上道了”。薄盒第四期宋易格的作品发售情况不是很理想,从20日晚上6点开始,卖了一天才卖完。主要原因应该是发售价格不低(259元)和平台未开交易两个因素所致。薄盒目前也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开交易,所以大家对薄盒的情绪褒贬不一:一种情绪是“优质作品,冲就完事了”,另一种情绪是“不开交易都是耍流氓”。所以就让我们持续观察它一段时间,再做分析。
四、优版权
优版权最近可谓是红极一时:随着Ibox和加密空间的“倒下”,优版权分到了大量的外逃客户。优版权的上新速度也是保持着高速行驶(三天一期),而且不断有人买单。本周优版权进行了两个大的动作:封神榜系列卡牌和地下の城系列卡牌的合成,下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1,封神榜系列合成。封神榜在本周一终于结束了一个多月的长跑,开了合成。基本规则是:各期普通卡4张→天王卡1张;4天王卡(非重复)+1姜子牙卡→众神归位卡1张;众神归位卡+4稀有卡(哪吒,杨戬,妲己,袁洪)→终极神龙卡。有群友核算过成本,终极神龙卡早入场的成本大约是4000+,晚入场的成本则是8000+,前后差距大约为一倍。
2,地下の城系列合成。地下の城首期项目发售时间为10月12日,二期项目发售时间为10月22日,合成时间为10月27日,整期项目历时半个月。虽然目前不知道27日的合成是全部卡合成都开还是只开一部分,但是至少让购买本期项目的玩家看到了希望。
图片
纵观往期项目,优版权在保持上新速度的同时,并没有做到维护好各期项目。作者本人之前联系KF人员,询问合成时间和规则的时候,KF给出的回复是:按照各期项目上新的顺序,决定合成顺序,但是若项目方不愿意,则自动顺延。这就至少说明,封神榜和地下の城中间的仕女图项目和兰亭序项目,双方并没有谈妥合成的相关事宜。所以,作者给关注优版权的朋友一个建议:认真研究优质项目,看好了再出手。
蚂蚁链最近推出了“数字藏品宝藏计划001期”活动,本期活动时间从10月21日持续到11月11日,22天内共发行22期(不含皮肤类NFT),平均每天一期。截止发稿日期(10月26日),已进行了7期的作品发售。
按照目前的市场情绪,蚂蚁链发行的作品无论数量多寡,都是上线秒空。各大群内的群友均戏言“说的不抢不抢,号码比谁都靠前”“懂了,以后说不抢的都标注为‘敌人’”,说明蚂蚁链的官推作品热度有增无减。虽然7期作品中老王只买了云鹿那一期,但是每期的市场情绪都有观察,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东西越来越难抢了。
蚂蚁链现在正在做的事是广泛布局。据老王的一手消息了解,之后的某一期皮肤将会是某省博物院的作品,总量暂定为8万份,敬请期待。从本期的宝藏计划选题来看,蚂蚁链的选题主要偏向于传统文化方面,而且和各大博物馆都开始合作。这种苗头,其实早有端倪:先前发行的18期作品中,只有湖南博物院的作品发行过两期,说明蚂蚁链还是很重视传统文化方面的选题与宣传的。
二、幻核
幻核保持了自己一贯的风格:就是不出新。近期唯一出的一期活动叫“一起摇霸符”,而且是免费的。这不禁让老王直呼:腾讯你是怎么了?为什么突然不收钱了?醒醒啊!
“一起摇霸符”活动在各大群里被群友快吐槽上天了,各种槽点集中于“界面卡顿”“网络延迟不提示”“50次机会把手点疼了还是啥也没有”等等。综合市场情绪,老王总结了本期活动的一些特点如下:
1,界面及操作。首先界面的制作还是挺有特点的,设计是极简+马赛克风格,让人不禁联想起小时候玩的FC红白游戏机的界面,很有年代风。但是配合上大量的网络延迟,就真的让人感觉自己在用286处理器抢东西了。我不知道这是准备不足还是刻意营造,总之用户体验不好。
2,机制。本期活动通过赠送及答题,一共可以获得50次抽奖机会。50这个数字看似很多,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总量就2000多份,参与的人越多,获得的人就越少。而且首批入场的人数并不多,如果按照总人数百分比获得数量,那明显是有问题的。所以本期活动的机制应该是按照时间放量,只有在固定时间段参与的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入场,获得数字藏品或T恤的概率才大。
3,交易属性。本期作品加入了隐藏交易的属性,因为抽到数字藏品或者T恤时,需要填写手机号和ID名字才会发放,所以理论上这是可以交易的,各大群里陆续也有出售和购买的人群,价格大约稳定在200左右。
综上所述,老王认为,本期作品是一个重要的信号:腾讯在进一步观察市场情绪。腾讯在国内大厂中算是较早入场的一批,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开可以获得的作品只有三期,而且跟支付宝一样也不开交易。这说明它一直在暗中观察,像一匹饥饿但沉得住气的狼,正在等那个肥肉出现就一口咬住不松的机会。
三、薄盒
薄盒目前进入了稳定的发售周期,宋易格的作品刚于10月20日推出,月底就要推出第二期作者JumpingTony的万圣节特别版,看来是“上道了”。薄盒第四期宋易格的作品发售情况不是很理想,从20日晚上6点开始,卖了一天才卖完。主要原因应该是发售价格不低(259元)和平台未开交易两个因素所致。薄盒目前也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开交易,所以大家对薄盒的情绪褒贬不一:一种情绪是“优质作品,冲就完事了”,另一种情绪是“不开交易都是耍流氓”。所以就让我们持续观察它一段时间,再做分析。
四、优版权
优版权最近可谓是红极一时:随着Ibox和加密空间的“倒下”,优版权分到了大量的外逃客户。优版权的上新速度也是保持着高速行驶(三天一期),而且不断有人买单。本周优版权进行了两个大的动作:封神榜系列卡牌和地下の城系列卡牌的合成,下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1,封神榜系列合成。封神榜在本周一终于结束了一个多月的长跑,开了合成。基本规则是:各期普通卡4张→天王卡1张;4天王卡(非重复)+1姜子牙卡→众神归位卡1张;众神归位卡+4稀有卡(哪吒,杨戬,妲己,袁洪)→终极神龙卡。有群友核算过成本,终极神龙卡早入场的成本大约是4000+,晚入场的成本则是8000+,前后差距大约为一倍。
2,地下の城系列合成。地下の城首期项目发售时间为10月12日,二期项目发售时间为10月22日,合成时间为10月27日,整期项目历时半个月。虽然目前不知道27日的合成是全部卡合成都开还是只开一部分,但是至少让购买本期项目的玩家看到了希望。
图片
纵观往期项目,优版权在保持上新速度的同时,并没有做到维护好各期项目。作者本人之前联系KF人员,询问合成时间和规则的时候,KF给出的回复是:按照各期项目上新的顺序,决定合成顺序,但是若项目方不愿意,则自动顺延。这就至少说明,封神榜和地下の城中间的仕女图项目和兰亭序项目,双方并没有谈妥合成的相关事宜。所以,作者给关注优版权的朋友一个建议:认真研究优质项目,看好了再出手。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当我们谈论商品化权时,都在讨论什么?
这年头,商品市场越来越专业了,买个东西都带商标的。
可是就算商标满大街,你听说过商品化权吗?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本案创设了就特定名称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条件。我国法院并没有提出商品化权这一概念,只是在判决中提出,特定名称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的三种条件:具有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已与该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乔丹案引起了大家对商品化权的关注与研讨。姓名商品化权始于传统人格权中的隐私权。1903年纽约州议会颁布了法律,规定为了广告或商业的目的,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属于侵权和轻罪。1953年的“海兰”一案,弗兰克法官明确提出了“形象权”超越传统的隐私权,把它定义为一种财产权,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中写到:“我们认为,除了独立的隐私权外(他是不可转让的,人格性的),一个人对他的肖像的经济价值还拥有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可以被称为形象权。形象权必须是一种可以对第三者主张的排他性权利,否则,其经济价值难以实现。”自此,美国法院逐渐接受了“形象权”这种新型权利。
1什么是商品化权利?
形象的商品化权利在中国没有统一的称谓,有人以形象的对象的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商品化权,指将具有知名度,能产生大众需求的真人肖像、姓名、虚构角色、名称、标题、语言等特征性标记用于商业性或营利性使用的权利;另一类是小商品化权,仅指将作品中的角色用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商品权中,角色商品权是最受瞩目的。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报告,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形象、角色等商品化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润由此可见一斑。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厂商未经权利人允许就擅自使用知名人士或虚构角色的形象,独享利益。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益之争此起彼伏,擅自使用知名形象为商标、字号或应用于广告的纠纷日益增多。知名形象的商品化成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才促使大家关注这种权利。
2“商品化权”争议多!
无独有偶,“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案也涉及了商品化权的问题。
关于此商标,有一系列的案件和判决,其中有些是一、二审法院都支持“商品化权”的主张,有些是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支持。比如,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功夫熊猫”作为该影片的名称,构成一种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先权利”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益等。
二审法院认为,“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但其内涵和边界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确,商评委应在重新评审时综合考虑知名度高低、影响力强弱以及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同的情况中,一审法院认为: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明确设定,并对其取得要件、保护内容等均作出相应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未明确设定的权利均不被认定为法定权利。鉴于现有的法律中并未将所谓“商品化权”设定为一种法定权利,故其并不属于在先权利中的法定权利。此外,“商品化权”亦非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其权益内容和权益边界均不明确。
二审法院则认为:当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由于一定的知名度而不再局限于电影本身时,将此形象或名称与电影之外的商业活动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对电影的情感及于该形象或名称,因而对与形象或名称相结合的商业活动进行消费支持,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在先权利的商品化权,“功夫熊猫”正是如此。
商品化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没有立法之前,对商品化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在个案中寻找司法认定的原则,抵制恶意侵害在先“商品化权”的行为。
参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李明德
撰稿人:李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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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详见附录
这年头,商品市场越来越专业了,买个东西都带商标的。
可是就算商标满大街,你听说过商品化权吗?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本案创设了就特定名称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条件。我国法院并没有提出商品化权这一概念,只是在判决中提出,特定名称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的三种条件:具有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已与该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乔丹案引起了大家对商品化权的关注与研讨。姓名商品化权始于传统人格权中的隐私权。1903年纽约州议会颁布了法律,规定为了广告或商业的目的,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属于侵权和轻罪。1953年的“海兰”一案,弗兰克法官明确提出了“形象权”超越传统的隐私权,把它定义为一种财产权,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中写到:“我们认为,除了独立的隐私权外(他是不可转让的,人格性的),一个人对他的肖像的经济价值还拥有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可以被称为形象权。形象权必须是一种可以对第三者主张的排他性权利,否则,其经济价值难以实现。”自此,美国法院逐渐接受了“形象权”这种新型权利。
1什么是商品化权利?
形象的商品化权利在中国没有统一的称谓,有人以形象的对象的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商品化权,指将具有知名度,能产生大众需求的真人肖像、姓名、虚构角色、名称、标题、语言等特征性标记用于商业性或营利性使用的权利;另一类是小商品化权,仅指将作品中的角色用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商品权中,角色商品权是最受瞩目的。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报告,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形象、角色等商品化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润由此可见一斑。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厂商未经权利人允许就擅自使用知名人士或虚构角色的形象,独享利益。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益之争此起彼伏,擅自使用知名形象为商标、字号或应用于广告的纠纷日益增多。知名形象的商品化成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才促使大家关注这种权利。
2“商品化权”争议多!
无独有偶,“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案也涉及了商品化权的问题。
关于此商标,有一系列的案件和判决,其中有些是一、二审法院都支持“商品化权”的主张,有些是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支持。比如,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功夫熊猫”作为该影片的名称,构成一种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先权利”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益等。
二审法院认为,“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但其内涵和边界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确,商评委应在重新评审时综合考虑知名度高低、影响力强弱以及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同的情况中,一审法院认为: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明确设定,并对其取得要件、保护内容等均作出相应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未明确设定的权利均不被认定为法定权利。鉴于现有的法律中并未将所谓“商品化权”设定为一种法定权利,故其并不属于在先权利中的法定权利。此外,“商品化权”亦非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其权益内容和权益边界均不明确。
二审法院则认为:当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由于一定的知名度而不再局限于电影本身时,将此形象或名称与电影之外的商业活动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对电影的情感及于该形象或名称,因而对与形象或名称相结合的商业活动进行消费支持,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在先权利的商品化权,“功夫熊猫”正是如此。
商品化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没有立法之前,对商品化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在个案中寻找司法认定的原则,抵制恶意侵害在先“商品化权”的行为。
参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李明德
撰稿人:李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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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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