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增10天育儿假#【[话筒]权威解读:广东为何增设10天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落地实施“三孩政策”中最受关注的产假、育儿假“广东方案”也见分晓。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广东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有效,切实引导人们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权威解读>>>https://t.cn/A6x9UFH2
[星星]明确鼓励生育,引导生育价值观转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则曾在发布会上透露,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处于较低水平。广东修订《条例》,正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平稳有效实施。条例的修改,处处可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取向。
《条例》修订案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条款,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并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广东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这次修订直接删除了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其他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也都一一取消。“清晰明确地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权威性和逻辑的彻底性。”董玉整说。
“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董玉整直言,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对于生育价值的理解应该要越来越正面,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倡导适龄生育、优生优育。
[星星]为何未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
放眼全国,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等多省市明确延长了产假天数。但此次广东修订《条例》并未对产假天数作出新的调整。目前,广东女性享有的产假天数,是在法定的98天基础产假加上80天奖励假,共计178天。此外,男性可享有15天陪产假。
既然鼓励生育,为何广东不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对此,董玉整认为,本轮各地修订条例,一些延长了产假的地区其实大多都是原先产假相对较短的地区。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高,但也已比较靠前。目前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男性陪产假为7-30日不等。广东的假期天数已超过大部分省市。
董玉整表示,产假太长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女性就业,实际上也对女性自身的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产假的长短,一定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一定要结合家庭和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
今年8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关于延长产假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当前的假期时长较为契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如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等假期,需要综合考虑休假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可能加剧女性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
[星星]为何增设育儿假?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虽然广东的产假、陪产假天数维持现状,但此次修订增设了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梳理发现,育儿假成为不少省市共同的选择,多数为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15天不等。重庆市更是“放大招”——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婴幼儿出生后家中无老人帮带幼儿园又不接收,这样的现实困境让不少家庭生育意愿下降。”李飏认为,广东这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是根据我省实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的制度安排。
董玉整指出,增设父母育儿假,就是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同时也是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具体措施。“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实到位,不能用各种借口和理由来打折扣、走偏样。”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条例》给予了独生子女假期优惠,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据规定,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设计很独特,彰显了广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董玉整表示,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有关假期的时间安排和支持政策,既表明广东充分照顾到“一老一小”,又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是广东创新的鲜明体现。
[星星]生育假期用工成本该如何分担?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修订《条例》增加这一表述,释放出了明显的信号。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董玉整说,产假属于带薪休假,单位女性较多,生育孩子的行为较多,自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因此更倾向于招收男性,实际上对女性实行了就业歧视。
他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因为没有平衡好生育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导致她们选择少生、迟生甚至不生。”中央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为男女平等提供保障。
“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核心是‘共担’,政府、单位、家庭、个人,都是共担生育成本的责任主体。”董玉整建议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假期用工成本,其中政府承担40%,企业和个人各承担30%。
[星星]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养孩子不再“难”
当前,新生代父母对婴幼儿托育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托育机构数量偏少、价格较高,普惠型托育机构匮乏,令不少家庭陷入困境。
此次《条例》修订,积极回应了这一现实问题,明确要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在修订案中增加了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措施,若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罚款;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各地延长生育假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落地实施“三孩政策”中最受关注的产假、育儿假“广东方案”也见分晓。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广东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有效,切实引导人们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权威解读>>>https://t.cn/A6x9UFH2
[星星]明确鼓励生育,引导生育价值观转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则曾在发布会上透露,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处于较低水平。广东修订《条例》,正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平稳有效实施。条例的修改,处处可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取向。
《条例》修订案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条款,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并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广东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这次修订直接删除了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其他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也都一一取消。“清晰明确地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权威性和逻辑的彻底性。”董玉整说。
“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董玉整直言,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对于生育价值的理解应该要越来越正面,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倡导适龄生育、优生优育。
[星星]为何未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
放眼全国,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等多省市明确延长了产假天数。但此次广东修订《条例》并未对产假天数作出新的调整。目前,广东女性享有的产假天数,是在法定的98天基础产假加上80天奖励假,共计178天。此外,男性可享有15天陪产假。
既然鼓励生育,为何广东不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对此,董玉整认为,本轮各地修订条例,一些延长了产假的地区其实大多都是原先产假相对较短的地区。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高,但也已比较靠前。目前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男性陪产假为7-30日不等。广东的假期天数已超过大部分省市。
董玉整表示,产假太长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女性就业,实际上也对女性自身的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产假的长短,一定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一定要结合家庭和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
今年8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关于延长产假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当前的假期时长较为契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如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等假期,需要综合考虑休假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可能加剧女性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
[星星]为何增设育儿假?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虽然广东的产假、陪产假天数维持现状,但此次修订增设了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梳理发现,育儿假成为不少省市共同的选择,多数为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15天不等。重庆市更是“放大招”——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婴幼儿出生后家中无老人帮带幼儿园又不接收,这样的现实困境让不少家庭生育意愿下降。”李飏认为,广东这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是根据我省实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的制度安排。
董玉整指出,增设父母育儿假,就是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同时也是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具体措施。“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实到位,不能用各种借口和理由来打折扣、走偏样。”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条例》给予了独生子女假期优惠,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据规定,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设计很独特,彰显了广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董玉整表示,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有关假期的时间安排和支持政策,既表明广东充分照顾到“一老一小”,又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是广东创新的鲜明体现。
[星星]生育假期用工成本该如何分担?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修订《条例》增加这一表述,释放出了明显的信号。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董玉整说,产假属于带薪休假,单位女性较多,生育孩子的行为较多,自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因此更倾向于招收男性,实际上对女性实行了就业歧视。
他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因为没有平衡好生育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导致她们选择少生、迟生甚至不生。”中央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为男女平等提供保障。
“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核心是‘共担’,政府、单位、家庭、个人,都是共担生育成本的责任主体。”董玉整建议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假期用工成本,其中政府承担40%,企业和个人各承担30%。
[星星]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养孩子不再“难”
当前,新生代父母对婴幼儿托育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托育机构数量偏少、价格较高,普惠型托育机构匮乏,令不少家庭陷入困境。
此次《条例》修订,积极回应了这一现实问题,明确要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在修订案中增加了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措施,若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罚款;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各地延长生育假育儿假#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修订后会有哪些新变化也受到高度关注。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记者 李玉兰)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记者 李玉兰)
公开征意见!教师准入门槛将提高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修订后会有哪些新变化也受到高度关注。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
来源:光明日报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修订后会有哪些新变化也受到高度关注。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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