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主城区12月1日起启动停车收费】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缓解渭南市主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渭南市主城区从12月1日起启动停车收费。
按照《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我市主城区(中心区,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渭南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划分为三个类区:
一类区划定范围:西至渭清路(乐天大街至胜利大街路段)、新盛路(胜利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东至解放路(乐天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北至胜利大街(新盛路至渭清路路段)、乐天大街(渭清路至解放路路段);南至朝阳大街(新盛路至解放路路段)。
仓程路、杜化路、金水路(朝阳大街至华山大街路段道路两侧)。
渭南北站、渭南火车站停车场。
二类区划定范围:一类区以外,西至渭清路(渭华大街至渭河大街路段)、崇业二路(胜利大街至东风大街路段)、新盛路(东风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高新东路(渭河大街至胜利大街路段、朝阳大街至华山大街路段);东至解放路(渭华大街至双王街路段)、民生路(双王街至朝阳大街路段);北至胜利大街(崇业二路至高新东路路段)、渭河大街(高新东路至渭清路路段)、渭华大街(渭清路至解放路路段)、双王街(解放路至民生路路段);南至东风大街(崇业二路至新盛路路段)、华山大街(高新东路至南塘路路段)、朝阳大街(南塘路至民生路路段)。
三类区划定范围:一、二类区以外至主城区范围内均为三类区。
收费时段: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收费时段为每天7∶30—19∶00,其他时间免费。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上)、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时间划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为当日7∶30—19∶00;第二时段为当日19∶00—次日7∶30。
计费单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
1.计时收费以每车位固定时长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固定时长的按一个固定时长收费。
2.计次收费以4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收费。
停放收费标准: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含)免费,停车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实行2小时(含)免费的停车场(泊位),免费时间不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
收费时段为每天7∶30—19∶00,其他时段免费。
一类区:1元/车位·30分钟。
二类区:1元/车位·30分钟;每超过30分钟累加0.5元。
三类区:2元/车位·次,每次为4小时。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室外停车场、道沿石以上道路停车泊位。
1.第一时段:7∶30—19∶00
一类区:1元/车位·30分钟,每超过30分钟累加0.5元。
二类区:3元/车位·次,每次为4小时;每超过4小时累加2元。
三类区:2元/车位·次,每次为4小时;每超过4小时累加1元。
2.第二时段:19∶00—次日7∶3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2元/车位·次。
道沿石以上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停放免费。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室内停车场:
1.第一时段:7∶30—19∶0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执行2元/车位·小时;每超过1小时累加1元。
2.第二时段:19∶00—次日7∶3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2元/车位·次。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机动车:
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机动车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停放时,其缴纳的停车服务费在应收停车服务费基础上五折优惠。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停放不予优惠。
停放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等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五折优惠,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停车不予优惠;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晰区分定价形式,公示收费停车场名称、收费类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车位数量、优惠减免规定、全天最高限价及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渭南广播电视台)
按照《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我市主城区(中心区,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渭南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划分为三个类区:
一类区划定范围:西至渭清路(乐天大街至胜利大街路段)、新盛路(胜利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东至解放路(乐天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北至胜利大街(新盛路至渭清路路段)、乐天大街(渭清路至解放路路段);南至朝阳大街(新盛路至解放路路段)。
仓程路、杜化路、金水路(朝阳大街至华山大街路段道路两侧)。
渭南北站、渭南火车站停车场。
二类区划定范围:一类区以外,西至渭清路(渭华大街至渭河大街路段)、崇业二路(胜利大街至东风大街路段)、新盛路(东风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高新东路(渭河大街至胜利大街路段、朝阳大街至华山大街路段);东至解放路(渭华大街至双王街路段)、民生路(双王街至朝阳大街路段);北至胜利大街(崇业二路至高新东路路段)、渭河大街(高新东路至渭清路路段)、渭华大街(渭清路至解放路路段)、双王街(解放路至民生路路段);南至东风大街(崇业二路至新盛路路段)、华山大街(高新东路至南塘路路段)、朝阳大街(南塘路至民生路路段)。
三类区划定范围:一、二类区以外至主城区范围内均为三类区。
收费时段: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收费时段为每天7∶30—19∶00,其他时间免费。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上)、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时间划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为当日7∶30—19∶00;第二时段为当日19∶00—次日7∶30。
计费单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
1.计时收费以每车位固定时长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固定时长的按一个固定时长收费。
2.计次收费以4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收费。
停放收费标准: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含)免费,停车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实行2小时(含)免费的停车场(泊位),免费时间不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
收费时段为每天7∶30—19∶00,其他时段免费。
一类区:1元/车位·30分钟。
二类区:1元/车位·30分钟;每超过30分钟累加0.5元。
三类区:2元/车位·次,每次为4小时。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室外停车场、道沿石以上道路停车泊位。
1.第一时段:7∶30—19∶00
一类区:1元/车位·30分钟,每超过30分钟累加0.5元。
二类区:3元/车位·次,每次为4小时;每超过4小时累加2元。
三类区:2元/车位·次,每次为4小时;每超过4小时累加1元。
2.第二时段:19∶00—次日7∶3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2元/车位·次。
道沿石以上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停放免费。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室内停车场:
1.第一时段:7∶30—19∶0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执行2元/车位·小时;每超过1小时累加1元。
2.第二时段:19∶00—次日7∶3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2元/车位·次。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机动车:
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机动车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停放时,其缴纳的停车服务费在应收停车服务费基础上五折优惠。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停放不予优惠。
停放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等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五折优惠,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停车不予优惠;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晰区分定价形式,公示收费停车场名称、收费类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车位数量、优惠减免规定、全天最高限价及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渭南广播电视台)
平顶山市八矿附近山地矸石、煤泥乱倒污染环境 监管乏力
近日,媒体连续接到群众反映:“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后边的山坡上固体废弃物统筹谋划不够,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厂区外边的晾晒场地,露天堆放煤渣、煤泥,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破坏耕地,煤尘污染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多次反映,监管乏力,污染仍在继续。”
当地居民求助:本网接到村民求助称:我们这里的环境污染很严重,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导致这个企业的灰尘飘得到处都是,道路全是煤灰,车辆经过时造成煤尘污染,该企业后边山坡耕地里全是倾倒的煤泥、煤渣无人治理,露天堆放无覆盖,无防尘抑尘、防渗措施,环境污染严重、从而污染地下水源,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媒体接报后,领导很为重视,遂于11月14日前赴该地走访拍摄。令人困惑的是:在河南省如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今天,当地企业竟然还能如此肆意污染生态环境。为核实村民们反映的问题。下午16时40分,本网前往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的污染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本网在求助人的引导下来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一侧山坡上发现多处煤泥晾晒区,露天堆放高约5米以上无覆盖,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据跟随一同上山的村民李某说:“这些煤渣、煤泥,下过雨之后,释放出有害有毒气体,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环境污染严重,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洗选后所产生的矸石被随意倒掉在这里。不仅污染环境,更污染地下水源,村民们多次反映,也没人来管,职能部门不作为。”
媒体发现:该处煤泥、煤渣,未做任何治理,该企业肆意堆放煤矸石、煤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直接污染地下水源,黑压压的煤泥堆积如山。在网上未查到该企业在此处倾倒煤泥、煤渣的环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这里形同虚设。
14日下午17点50分左右,本网一行带着从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和照片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领导不在。16日上午8点50分左右,就平顶山八石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向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予以反馈。截止发稿未得到卫东区环保职能部门任何回应。
【相关链接】
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实施,众多法规也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肩负起铁腕治污职责,可在河南省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国家的环保法为何成为一纸空文?对企业的正常巡管巡查为何迟迟发现不了企业长期的任性排污?
平煤八矿洗煤厂附近山坡上的的煤泥、煤矸石占地面积之大,数量之多,现场触目惊心,并且目前晾晒场还有大量煤泥、煤渣露天堆放,其防渗为何仍未做、未覆盖?职能部门如何监管?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为人民服务,只为给大家陈述事件的真实全貌。
来源:河南法律博主
近日,媒体连续接到群众反映:“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后边的山坡上固体废弃物统筹谋划不够,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厂区外边的晾晒场地,露天堆放煤渣、煤泥,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破坏耕地,煤尘污染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多次反映,监管乏力,污染仍在继续。”
当地居民求助:本网接到村民求助称:我们这里的环境污染很严重,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导致这个企业的灰尘飘得到处都是,道路全是煤灰,车辆经过时造成煤尘污染,该企业后边山坡耕地里全是倾倒的煤泥、煤渣无人治理,露天堆放无覆盖,无防尘抑尘、防渗措施,环境污染严重、从而污染地下水源,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媒体接报后,领导很为重视,遂于11月14日前赴该地走访拍摄。令人困惑的是:在河南省如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今天,当地企业竟然还能如此肆意污染生态环境。为核实村民们反映的问题。下午16时40分,本网前往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的污染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本网在求助人的引导下来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一侧山坡上发现多处煤泥晾晒区,露天堆放高约5米以上无覆盖,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据跟随一同上山的村民李某说:“这些煤渣、煤泥,下过雨之后,释放出有害有毒气体,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环境污染严重,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洗选后所产生的矸石被随意倒掉在这里。不仅污染环境,更污染地下水源,村民们多次反映,也没人来管,职能部门不作为。”
媒体发现:该处煤泥、煤渣,未做任何治理,该企业肆意堆放煤矸石、煤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直接污染地下水源,黑压压的煤泥堆积如山。在网上未查到该企业在此处倾倒煤泥、煤渣的环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这里形同虚设。
14日下午17点50分左右,本网一行带着从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和照片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领导不在。16日上午8点50分左右,就平顶山八石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向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予以反馈。截止发稿未得到卫东区环保职能部门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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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实施,众多法规也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肩负起铁腕治污职责,可在河南省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国家的环保法为何成为一纸空文?对企业的正常巡管巡查为何迟迟发现不了企业长期的任性排污?
平煤八矿洗煤厂附近山坡上的的煤泥、煤矸石占地面积之大,数量之多,现场触目惊心,并且目前晾晒场还有大量煤泥、煤渣露天堆放,其防渗为何仍未做、未覆盖?职能部门如何监管?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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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律博主
平顶山市八矿附近山地矸石、煤泥乱倒污染环境 监管乏力
近日,媒体连续接到群众反映:“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后边的山坡上固体废弃物统筹谋划不够,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厂区外边的晾晒场地,露天堆放煤渣、煤泥,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破坏耕地,煤尘污染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多次反映,监管乏力,污染仍在继续。”
当地居民求助:本网接到村民求助称:我们这里的环境污染很严重,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导致这个企业的灰尘飘得到处都是,道路全是煤灰,车辆经过时造成煤尘污染,该企业后边山坡耕地里全是倾倒的煤泥、煤渣无人治理,露天堆放无覆盖,无防尘抑尘、防渗措施,环境污染严重、从而污染地下水源,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媒体接报后,领导很为重视,遂于11月14日前赴该地走访拍摄。令人困惑的是:在河南省如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今天,当地企业竟然还能如此肆意污染生态环境。为核实村民们反映的问题。下午16时40分,本网前往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的污染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本网在求助人的引导下来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一侧山坡上发现多处煤泥晾晒区,露天堆放高约5米以上无覆盖,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据跟随一同上山的村民李某说:“这些煤渣、煤泥,下过雨之后,释放出有害有毒气体,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环境污染严重,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洗选后所产生的矸石被随意倒掉在这里。不仅污染环境,更污染地下水源,村民们多次反映,也没人来管,职能部门不作为。”
媒体发现:该处煤泥、煤渣,未做任何治理,该企业肆意堆放煤矸石、煤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直接污染地下水源,黑压压的煤泥堆积如山。在网上未查到该企业在此处倾倒煤泥、煤渣的环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这里形同虚设。
14日下午17点50分左右,本网一行带着从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和照片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领导不在。16日上午8点50分左右,就平顶山八石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向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予以反馈。截止发稿未得到卫东区环保职能部门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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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实施,众多法规也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肩负起铁腕治污职责,可在河南省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国家的环保法为何成为一纸空文?对企业的正常巡管巡查为何迟迟发现不了企业长期的任性排污?
平煤八矿洗煤厂附近山坡上的的煤泥、煤矸石占地面积之大,数量之多,现场触目惊心,并且目前晾晒场还有大量煤泥、煤渣露天堆放,其防渗为何仍未做、未覆盖?职能部门如何监管?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为人民服务,只为给大家陈述事件的真实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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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连续接到群众反映:“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后边的山坡上固体废弃物统筹谋划不够,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厂区外边的晾晒场地,露天堆放煤渣、煤泥,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破坏耕地,煤尘污染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多次反映,监管乏力,污染仍在继续。”
当地居民求助:本网接到村民求助称:我们这里的环境污染很严重,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导致这个企业的灰尘飘得到处都是,道路全是煤灰,车辆经过时造成煤尘污染,该企业后边山坡耕地里全是倾倒的煤泥、煤渣无人治理,露天堆放无覆盖,无防尘抑尘、防渗措施,环境污染严重、从而污染地下水源,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媒体接报后,领导很为重视,遂于11月14日前赴该地走访拍摄。令人困惑的是:在河南省如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今天,当地企业竟然还能如此肆意污染生态环境。为核实村民们反映的问题。下午16时40分,本网前往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八矿动力洗煤厂附近的污染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本网在求助人的引导下来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八矿路一侧山坡上发现多处煤泥晾晒区,露天堆放高约5米以上无覆盖,无防尘抑尘、无防渗漏措施。据跟随一同上山的村民李某说:“这些煤渣、煤泥,下过雨之后,释放出有害有毒气体,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环境污染严重,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洗选后所产生的矸石被随意倒掉在这里。不仅污染环境,更污染地下水源,村民们多次反映,也没人来管,职能部门不作为。”
媒体发现:该处煤泥、煤渣,未做任何治理,该企业肆意堆放煤矸石、煤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直接污染地下水源,黑压压的煤泥堆积如山。在网上未查到该企业在此处倾倒煤泥、煤渣的环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这里形同虚设。
14日下午17点50分左右,本网一行带着从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和照片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领导不在。16日上午8点50分左右,就平顶山八石广动力洗煤厂附近山地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向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予以反馈。截止发稿未得到卫东区环保职能部门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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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实施,众多法规也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肩负起铁腕治污职责,可在河南省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国家的环保法为何成为一纸空文?对企业的正常巡管巡查为何迟迟发现不了企业长期的任性排污?
平煤八矿洗煤厂附近山坡上的的煤泥、煤矸石占地面积之大,数量之多,现场触目惊心,并且目前晾晒场还有大量煤泥、煤渣露天堆放,其防渗为何仍未做、未覆盖?职能部门如何监管?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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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律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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