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快乐。
是网编第一位朋友生日 该怎么说捏 跟小邓急急忙忙去买零食拿蛋糕 等了寿星公半个多小时 寿星公快到的时候 才发现没有打火机点蜡烛 又是临时去借了一个 寿星公表示真的很惊讶啦
后面嘛 吃了很酸很酸的葡萄 没有参与到一些游戏 看着就很开心 反正是哈哈哈哈笑了 拍了一些迷之角度的照片 因为明天部门很多朋友都早八 所以陆续有人走啦 我和小邓真的每次都在犹豫要不要走 我俩今天留下来玩狼人杀 说起玩游戏我就是垃圾 我真的不会玩游戏 把把狼人把把输 但是我当法官的时候 就很自在啦
就是说 网编下一个生日的uu是我 就希望不要再搞这些啦 毕竟浪费钱和套路都摸透啦 不要让我尴尬!让我好好接收到沉稳的祝福就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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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时的“巅峰”体重是多少?现在瘦回去了吗?
之前新闻上报道,一位272kg的宝妈诞下一个18kg的巨婴,小编整个人都不好了!
现在,很多妈妈其实都已经抛弃了孕期“无限补补补”的旧观念,而是合理膳食,控制体重增长在合适的范围内。
当初怀孕时的巅峰体重是多少?生完娃后又是多少?现在瘦回去了不?
#育学园讨论##新手爸妈互助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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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的附着信息构建事实、证明或反驳有关诉讼主张】
原创2021-11-24 14:32·吴世柱律师
运用证据的附着信息构建事实、证明或反驳有关诉讼主张
出庭律师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审查证据的前提是深刻理解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根据控方举证规则,其对指控的事实应在起诉书说明有哪些证据证实,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的事实,然后接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法官通过法庭审理、庭后合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完成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而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为保障辩护人及时做好出庭准备,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获得案件卷宗。获取案件卷宗,就开启了对证据的系统审查。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也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式,就是举证、质证和认证,所以,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能力决定着刑事辩护案件的质量。
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对于做好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提出质证和辩论意见、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而实现有效辩护的根本,在于对证据有系统的认识,把证据能够证明的广度、深度与证明对象、辩护主张相互对照,从而使辩护意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定义,有其历史沿革。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延续了这一证据概念。这是将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真实作为证明要求的,但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证据重建的相对真实,而没有绝对真实。所以,这里的真实情况,是把证据等同于“事实”,也即理论上所说的“事实说”,但笔者认为从证据的表现形态上,不可能像拼凑七巧板一样拼出一个完整的真实情况,在事实重建的过程中,只要能够建成足以定罪量刑的定案事实就能够达到证明标准,所以,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并不科学。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将证据的概念予以修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和“事实说”相对比可以看到,这种修改在于避免错误理解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证据是证明手段,是证明事实的材料,是以证据材料自身的信息内容起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所以,“材料”说的科学性就在于,证据是可以被复制、转述、有形化的相关材料,这就为办案人员审查证据提供了抽象的内容概念,提供了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包括列举的具体证据形式在内的各种“材料”,证据的内容要看证据自身所具有的关联性的证据信息。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简称《证据指南》)站在法学的前沿,综合现行的证据规则给出了宏观的证据定义,第2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3条列举了八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笔者认为《证据指南》对证据的定义和种类列举是科学的。只有先明确什么是证据,才能认识它、鉴别它、使用它,这就是运用证据的前提。
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也可以给证据定义:证据,是律师对合法取得的、经过审查判断、对自己一方所提出的主张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强度的物质载体。
运用证据的附着信息构建事实、证明或反驳有关诉讼主张
答辩
根据这一定义,需要进一步理解如下相关内容:
律师实务中的证据是信息载体,具有相应的表现形式。首先,证据必须有形化,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提取其信息并以法定的形式固定,能以视听的方式呈现在法庭,能够被人所感知并由法官、对方当事人进行解读,才能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否则,就不是证据。其次,无论证据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即使是肉眼不可见的载体,也要转化形成证据信息的载体,才能被法庭接受为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如果不通过证人陈述并予以记录在案卷,显然,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又如鉴定意见,如果不是通过检材的提取、检验等程序,形成规范的鉴定意见书,显然,也不能称之为证据。其次,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不仅是对侦查、审判人员的要求,同时,对律师的要求同样严格。律师要明确了解诉讼证据形成的三个过程,第一阶段:初始阶段。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因此,从委托人那里听询来的案件事实,律师就需要让其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对证据进行收集。此时收集证据的视野,宜宽而不宜窄,不能轻易否定哪个证据没有作用,而是要放到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空间维度,从不同的侧面收集证据。第二阶段:有形化阶段。第一阶段只是轮廓,只有将第一阶段的相关证据,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有形化,才算是完成了收集的任务,否则,就无法进入下一个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对初始证据进行形式上的鉴别,以确保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证据信息是否保真。例如,委托人此前手机里存入的录音、录像、图片等关键证据,因不慎删除,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使案件事实得以还原,这就是最典型的证据有形化。第三阶段: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成为诉讼证据阶段。
以上的过程,是对证据进行甄别以及唤醒的过程,是使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赋予法律效力的过程;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以及律师实务技巧上,也是筛选证据的过程,有利于配合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效率。以上是证据从初始状态到进入法庭之前,经过律师思维加工的一般过程和要求。如果证据具备了证据能力、证明力,通过律师在法庭上解读和运用证据信息,以达到证明目的。
最后,确定单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汇总全部证据的信息指向。律师唤醒证据当然是为了让证据证明自己一方的主张,无论是程序性事项还是实体事项,都必须使证据具有明确的证明指向。除了证明指向的明确性之外,还要求证据具有证明力、达到证明强度。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发挥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理论知识对实践的指导。
笔者认为,《证据指南》综合了三大诉讼法的八种证据种类,是法定证据主义的彰显。法定证据主义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主观恣意,是以证据种类法定化的方法,限定证据裁判的物质内容。从诉讼实务上说,笔者认为证据种类即是证据的表现形式。研究证据不仅是要注意其表现形式,最重要的是从收集证据开始要注重证据形式和证据内容的统一。
概括地说,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就是深刻认识证据的功能是事实重建的手段,它是以附着其上的证据信息来实现重建事实的证明功能的,而证据的内涵内容,具体是指证据的信息,所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即为由证据的附着信息构建事实、论证或驳斥有关诉讼主张。
原创2021-11-24 14:32·吴世柱律师
运用证据的附着信息构建事实、证明或反驳有关诉讼主张
出庭律师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审查证据的前提是深刻理解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根据控方举证规则,其对指控的事实应在起诉书说明有哪些证据证实,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的事实,然后接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法官通过法庭审理、庭后合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完成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而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为保障辩护人及时做好出庭准备,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获得案件卷宗。获取案件卷宗,就开启了对证据的系统审查。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也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式,就是举证、质证和认证,所以,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能力决定着刑事辩护案件的质量。
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对于做好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提出质证和辩论意见、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而实现有效辩护的根本,在于对证据有系统的认识,把证据能够证明的广度、深度与证明对象、辩护主张相互对照,从而使辩护意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定义,有其历史沿革。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延续了这一证据概念。这是将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真实作为证明要求的,但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证据重建的相对真实,而没有绝对真实。所以,这里的真实情况,是把证据等同于“事实”,也即理论上所说的“事实说”,但笔者认为从证据的表现形态上,不可能像拼凑七巧板一样拼出一个完整的真实情况,在事实重建的过程中,只要能够建成足以定罪量刑的定案事实就能够达到证明标准,所以,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并不科学。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将证据的概念予以修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和“事实说”相对比可以看到,这种修改在于避免错误理解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证据是证明手段,是证明事实的材料,是以证据材料自身的信息内容起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所以,“材料”说的科学性就在于,证据是可以被复制、转述、有形化的相关材料,这就为办案人员审查证据提供了抽象的内容概念,提供了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包括列举的具体证据形式在内的各种“材料”,证据的内容要看证据自身所具有的关联性的证据信息。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简称《证据指南》)站在法学的前沿,综合现行的证据规则给出了宏观的证据定义,第2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3条列举了八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笔者认为《证据指南》对证据的定义和种类列举是科学的。只有先明确什么是证据,才能认识它、鉴别它、使用它,这就是运用证据的前提。
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也可以给证据定义:证据,是律师对合法取得的、经过审查判断、对自己一方所提出的主张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强度的物质载体。
运用证据的附着信息构建事实、证明或反驳有关诉讼主张
答辩
根据这一定义,需要进一步理解如下相关内容:
律师实务中的证据是信息载体,具有相应的表现形式。首先,证据必须有形化,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提取其信息并以法定的形式固定,能以视听的方式呈现在法庭,能够被人所感知并由法官、对方当事人进行解读,才能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否则,就不是证据。其次,无论证据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即使是肉眼不可见的载体,也要转化形成证据信息的载体,才能被法庭接受为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如果不通过证人陈述并予以记录在案卷,显然,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又如鉴定意见,如果不是通过检材的提取、检验等程序,形成规范的鉴定意见书,显然,也不能称之为证据。其次,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不仅是对侦查、审判人员的要求,同时,对律师的要求同样严格。律师要明确了解诉讼证据形成的三个过程,第一阶段:初始阶段。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因此,从委托人那里听询来的案件事实,律师就需要让其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对证据进行收集。此时收集证据的视野,宜宽而不宜窄,不能轻易否定哪个证据没有作用,而是要放到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空间维度,从不同的侧面收集证据。第二阶段:有形化阶段。第一阶段只是轮廓,只有将第一阶段的相关证据,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有形化,才算是完成了收集的任务,否则,就无法进入下一个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对初始证据进行形式上的鉴别,以确保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证据信息是否保真。例如,委托人此前手机里存入的录音、录像、图片等关键证据,因不慎删除,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使案件事实得以还原,这就是最典型的证据有形化。第三阶段: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成为诉讼证据阶段。
以上的过程,是对证据进行甄别以及唤醒的过程,是使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赋予法律效力的过程;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以及律师实务技巧上,也是筛选证据的过程,有利于配合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效率。以上是证据从初始状态到进入法庭之前,经过律师思维加工的一般过程和要求。如果证据具备了证据能力、证明力,通过律师在法庭上解读和运用证据信息,以达到证明目的。
最后,确定单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汇总全部证据的信息指向。律师唤醒证据当然是为了让证据证明自己一方的主张,无论是程序性事项还是实体事项,都必须使证据具有明确的证明指向。除了证明指向的明确性之外,还要求证据具有证明力、达到证明强度。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发挥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理论知识对实践的指导。
笔者认为,《证据指南》综合了三大诉讼法的八种证据种类,是法定证据主义的彰显。法定证据主义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主观恣意,是以证据种类法定化的方法,限定证据裁判的物质内容。从诉讼实务上说,笔者认为证据种类即是证据的表现形式。研究证据不仅是要注意其表现形式,最重要的是从收集证据开始要注重证据形式和证据内容的统一。
概括地说,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就是深刻认识证据的功能是事实重建的手段,它是以附着其上的证据信息来实现重建事实的证明功能的,而证据的内涵内容,具体是指证据的信息,所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即为由证据的附着信息构建事实、论证或驳斥有关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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