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爬坐等官宣??我怕你倒时候哭死!!你们这种种饭圈唯粉真是搞不懂你们的,天天一被撩就炸就犯冲,冲了别人又后悔闹大了在各个评论区忏悔求博主安慰!我可最喜欢潜水冲浪了,你们虾圈的人是个啥样也大多摸清了(别看到这句话就把我打成黑/卧底)本人没这兴趣!还天天就喜欢按头,跟秃头七学的?有的人可真没关联。说话冲了点你不喜欢了跟对家沾了点浏览痕迹了你就破口骂?可我嘴碎就是忍不住,就要说,你越捂嘴我就越要说!反正无人在意也不惹麻烦! https://t.cn/R2WxrEq
#杜冬[超话]# “我身上有两样东西不容嘲讽:野性和童真——保罗·高更”
摘自(西)安德烈斯·巴尔瓦《光明共和国》,觉得形容嘟老师和真真最合适不过。
我属于潜水好久,偷摸在别人帖子评论区疯狂扒拉嘟老师半夜回复的那种人。第一次在嘟老师超话发帖,有点小心翼翼和小开心,既怕被他看见又担心他看不见[污][污][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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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铜陵环保先锋”网友,举报投诉“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总厂暗沟排污”问题的回复#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环境执法人员沿有机化工公司西侧围墙外进行了现场踏勘,发现在西侧围墙外确有几处渗水点,围墙与铁路之间的排水沟内存在少量淡红色积水,排水沟后端裸露的底泥、石块有明显被染色痕迹。随后执法人员对围墙内侧厂区进行了深入排查,与渗水点位置对应的围墙内侧区域无生产车间,以办公生活区为主,在对生产装置区和污水处理站排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企业存在利用暗管、渗坑、渗井或暗沟偷排废水的行为。现场踏勘期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同步对投诉人反映的集水井(实为截流井)内污水及其上下游雨水沟内的水质进行多指标采样分析,监测结果表明,pH、COD、色度、氨氮、挥发酚、苯系物、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总磷、总氮等十二项监测指标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级标准,其中色度监测结果为32,虽然达标,但水体仍呈现淡红色,视觉感官不佳。
关于该厂的红色污水问题,今年1月我局在黑臭水体整治惠溪河源头排查中就已发现,有机化工公司西侧围墙外的排水沟原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的生产废水经此处外排,由于生产废水排放量较大,土壤中渗出的少量红色渗水流入其中无法察觉。2018年底惠溪河沿线企业全面截污纳管后,该排水沟不再外排生产废水,仅用于排放厂区后期雨水,雨季后土壤渗出的红色渗水经一段时间的沉积,才得以显现。我局当时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开展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同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级标准。
通过对有机化工公司历史建设项目的调查,初步判断了外渗红水的来源。经查,该公司曾于1985年建设“三酸”(劳伦酸、周位酸、苯基周位酸)生产车间,后由于不符合管理要求,项目于2013年关停拆除。“三酸”中的劳伦酸是染料中间体,呈玫红色,具有较强的染色特性,而现有的五套苯酐生产系统均未发现有此特征的物料或污染物,据此推断应是由于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无刚性要求,企业可能在劳伦酸生产期间或设施拆除期间物料收处不彻底,对部分厂区土壤造成了污染,导致雨季时外渗出带有色度的渗水。
由于对土壤渗水的采样监测结果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级标准,排查中也未发现企业存在偷排偷放的违法行为,因此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条件。而劳伦酸对土壤的污染是历史遗留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2月26日,我局对有机化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红色淋溶水进行排查溯源整治。因疫情影响,我局整改通知下发后,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技术设计单位和施工人员迟迟无法进场,直至今年5月份才基本到位。该公司根据应急方案,对厂区西侧围墙外的泥土排水沟底泥进行了清理,重新修建成防渗的混凝土排水沟(并非偷排口),并在排水沟和围墙之间位置较低处建设了一口外渗水截流井,收集周边区域外渗水,井内安装潜水泵将截留的淋溶水泵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由于土壤污染调查对技术和专业标准有较高要求,我局结合生态环境部启动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行动,对该公司建设场地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我局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基础资料收集、现场探勘、人员访谈调查等工作开展了风险筛查,将该公司列为中度关注地块。今年4月以来,又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有机化工公司开展了现场探勘、土壤及地下水采样方案编制、现场采样等工作,共对该公司8个点位的土壤和4个点位的地下水进行了采样,但目前监测结果省厅尚未公布。前期虽做了大量的排查整治工作,但由于关键技术数据和溯源结论尚未得出,未能实现源头截断有效治理。
为有效整治红色渗水污染问题,我局责令有机化工公司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采取更为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外渗的红色污水收集处理,确保消除视觉污染。
(二)委托具备专业地质水文勘察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科学的深入排查整治方案,扩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范围,准确溯源,精准治理,彻底解决红色渗水污染问题。
目前,该公司已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深入排查整治方案的设计编制,总体思路为:一是开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摸清厂区及厂外排水沟附近沿线地层分布情况、地下水流场、获取水文地质参数等,为下一步土壤地下水现状调查和整治方案提供依据;二是开展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现状调查,查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排查污染源,为下一步整治方案提供依据;三是在水文地质勘察和土壤地下水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现状,设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逐步开展工程施工。在工程下游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监测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
我局将持续跟踪企业排查整治进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定期进行整治进展汇报,全力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确保治理取得成效。
关于该厂的红色污水问题,今年1月我局在黑臭水体整治惠溪河源头排查中就已发现,有机化工公司西侧围墙外的排水沟原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的生产废水经此处外排,由于生产废水排放量较大,土壤中渗出的少量红色渗水流入其中无法察觉。2018年底惠溪河沿线企业全面截污纳管后,该排水沟不再外排生产废水,仅用于排放厂区后期雨水,雨季后土壤渗出的红色渗水经一段时间的沉积,才得以显现。我局当时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开展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同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级标准。
通过对有机化工公司历史建设项目的调查,初步判断了外渗红水的来源。经查,该公司曾于1985年建设“三酸”(劳伦酸、周位酸、苯基周位酸)生产车间,后由于不符合管理要求,项目于2013年关停拆除。“三酸”中的劳伦酸是染料中间体,呈玫红色,具有较强的染色特性,而现有的五套苯酐生产系统均未发现有此特征的物料或污染物,据此推断应是由于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无刚性要求,企业可能在劳伦酸生产期间或设施拆除期间物料收处不彻底,对部分厂区土壤造成了污染,导致雨季时外渗出带有色度的渗水。
由于对土壤渗水的采样监测结果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级标准,排查中也未发现企业存在偷排偷放的违法行为,因此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条件。而劳伦酸对土壤的污染是历史遗留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2月26日,我局对有机化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红色淋溶水进行排查溯源整治。因疫情影响,我局整改通知下发后,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技术设计单位和施工人员迟迟无法进场,直至今年5月份才基本到位。该公司根据应急方案,对厂区西侧围墙外的泥土排水沟底泥进行了清理,重新修建成防渗的混凝土排水沟(并非偷排口),并在排水沟和围墙之间位置较低处建设了一口外渗水截流井,收集周边区域外渗水,井内安装潜水泵将截留的淋溶水泵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由于土壤污染调查对技术和专业标准有较高要求,我局结合生态环境部启动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行动,对该公司建设场地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我局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基础资料收集、现场探勘、人员访谈调查等工作开展了风险筛查,将该公司列为中度关注地块。今年4月以来,又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有机化工公司开展了现场探勘、土壤及地下水采样方案编制、现场采样等工作,共对该公司8个点位的土壤和4个点位的地下水进行了采样,但目前监测结果省厅尚未公布。前期虽做了大量的排查整治工作,但由于关键技术数据和溯源结论尚未得出,未能实现源头截断有效治理。
为有效整治红色渗水污染问题,我局责令有机化工公司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采取更为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外渗的红色污水收集处理,确保消除视觉污染。
(二)委托具备专业地质水文勘察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科学的深入排查整治方案,扩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范围,准确溯源,精准治理,彻底解决红色渗水污染问题。
目前,该公司已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深入排查整治方案的设计编制,总体思路为:一是开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摸清厂区及厂外排水沟附近沿线地层分布情况、地下水流场、获取水文地质参数等,为下一步土壤地下水现状调查和整治方案提供依据;二是开展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现状调查,查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排查污染源,为下一步整治方案提供依据;三是在水文地质勘察和土壤地下水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现状,设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逐步开展工程施工。在工程下游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监测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
我局将持续跟踪企业排查整治进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定期进行整治进展汇报,全力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确保治理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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