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假延长到60天 建立家庭养育补贴制度#】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假,并从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八个月左右的生育假期。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条例》提出,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条例》还明确,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假,并从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八个月左右的生育假期。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条例》提出,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条例》还明确,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 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1月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为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新修订的《条例》要求政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可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浙江省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为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新修订的《条例》要求政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可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上海:可带薪休育儿假 生育假延长30天#】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从当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上海市积极完善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将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并从原来的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还首次增设了“带薪育儿假”,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标准发放。此外,还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新修订的《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上海市积极完善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将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并从原来的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还首次增设了“带薪育儿假”,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标准发放。此外,还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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