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济南市天桥区鹊华烟雨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合作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约176亩土地发包给农场公司,期限3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000元整,农场公司修建267个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用房,出租后向专业合作社按一个大棚缴纳2000元费用作为合作利益所得。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农场公司,农场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式大棚、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济南黄河河务局执法部门向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农场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砖混结构管理房、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此前交纳的租金9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合作社共同返还农场公司租金45万元,并赔偿农场公司损失8.78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农场公司对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合作社以及居委会返还租金80万元,赔偿农场公司经济损失8.7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黄河河道内土地上建设构筑物、建筑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保障黄河汛期河流的通畅,避免发生洪水泛滥,我国相关法律将黄河两岸的一定区域划为行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管理用房,并实际采用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违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再审法院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并合理分担双方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投资修建的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明珠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明珠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水务水电局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格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翔公司)在其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的面积外自行扩建100余亩建设鱼塘,其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养殖证到期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王镇政府)向豫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又向豫翔公司送达拆除通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系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亦两次向豫翔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通知,并限期自行拆除其位于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豫翔公司对该通知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9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豫翔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黄河湿地安全。2019年5月29日,在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豫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王镇政府委托有关人员对鱼塘进行贯通,清理建筑垃圾,恢复湿地。此后,豫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大王镇政府于2019年5月强制拆除豫翔公司养殖设施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豫翔公司诉讼请求后,豫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豫翔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鱼塘及附属设施应予拆除。在责令整改、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豫翔公司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豫翔公司损失,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三门峡、洛阳、焦作三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黄河湿地内仍存在违规进行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亟需依法进行整治。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协同配合,对黄河湿地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打出有力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王晓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农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的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晓红等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主管机关行为违法,有效促使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济南市天桥区鹊华烟雨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合作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约176亩土地发包给农场公司,期限3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000元整,农场公司修建267个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用房,出租后向专业合作社按一个大棚缴纳2000元费用作为合作利益所得。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农场公司,农场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式大棚、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济南黄河河务局执法部门向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农场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砖混结构管理房、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此前交纳的租金9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合作社共同返还农场公司租金45万元,并赔偿农场公司损失8.78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农场公司对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合作社以及居委会返还租金80万元,赔偿农场公司经济损失8.7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黄河河道内土地上建设构筑物、建筑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保障黄河汛期河流的通畅,避免发生洪水泛滥,我国相关法律将黄河两岸的一定区域划为行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管理用房,并实际采用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违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再审法院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并合理分担双方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投资修建的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明珠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明珠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水务水电局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格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翔公司)在其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的面积外自行扩建100余亩建设鱼塘,其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养殖证到期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王镇政府)向豫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又向豫翔公司送达拆除通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系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亦两次向豫翔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通知,并限期自行拆除其位于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豫翔公司对该通知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9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豫翔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黄河湿地安全。2019年5月29日,在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豫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王镇政府委托有关人员对鱼塘进行贯通,清理建筑垃圾,恢复湿地。此后,豫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大王镇政府于2019年5月强制拆除豫翔公司养殖设施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豫翔公司诉讼请求后,豫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豫翔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鱼塘及附属设施应予拆除。在责令整改、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豫翔公司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豫翔公司损失,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三门峡、洛阳、焦作三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黄河湿地内仍存在违规进行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亟需依法进行整治。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协同配合,对黄河湿地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打出有力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王晓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农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的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晓红等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主管机关行为违法,有效促使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成都租房[超话]#
招租:本人因回老家现将所住单间转租
人员:招女生1位,室友为女生(周末男友会到家,介意者慎重考虑)。
位置:地铁1号线五根松地铁B口外怡馨家园, 公用卫生间厨房客厅。
租期:到2022年6月22日前。
租金:1250元(因为当时租房时是6月旺季)
付款:季付。12月前入住,12月房租可以半价(因为本人已辞职也比较缺钱[笑cry])
费用:水电气物业每月80-90元左右(物业和水费一起交,电费预存,气费是每月给钱,都是平摊),有宽带,押金我已支付。
其它:在高架桥旁边,神经衰弱或者对睡眠很看重者慎重考虑!
看房:时间为周末。有意者可私聊[鲜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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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坐墓库,有什么特点
一、墓的定义;
命理中关于墓的定义,就五行而言,甲乙木墓在未;丙丁火墓在戌;戊己土墓也在戌;庚辛金墓在丑;壬癸水墓在辰。
就十干而言,则甲墓在未,乙墓在戌;丙墓在戌,丁墓在丑;戊墓在戌,己墓在丑;庚墓在丑,辛墓在辰;壬墓在辰,癸墓在未。
这上面两种墓,都是就五行,或者十干的气数旺衰的而言的,主要表达的是,五行与十干的活跃程度,参与程度;
核心就在于描绘五行与十干的偏好、个性、以及气机变化。一般而言,某种五行与十干,如果处于墓气,大多比较内敛、沉稳,有安定幸福的寓意。
这只是一般而言,实际上,如果考虑地支合冲情形,命中带墓的人,有时也表现出非同一般的剧烈变化,甚至超过不带墓库之人。
而拥有这类墓字的人,常常命运起伏很大,有时安静的如一团死水,有时又如汹涌彭拜的大海。
另外,盲派之中,也有将墓作为一种获取手段使用,比如,辰能墓亥,却不能墓子;丑能墓申,却不能墓酉;戌能墓巳,却不能墓午;未能墓寅,却不能墓卯。
二、墓与库的分别;
五行与十干的旺衰,对于墓与库的分别;其实,就气数而言,判断阴阳的墓库,也有一个分别的问题。
实际上,比如,木墓在未,如果论库,甲乙之木,都是以未为库,而戌无法成为乙木的库,只能论墓;其他的天干,都是如此。
同时,对于日干来说,论墓也有一个阴阳不同,旺衰不同的分别。比如,乙木弱,其墓则在戌;但是如果命局中有两个乙木,论墓则要按照甲木来论。
另外,即使命中只有一个乙木出干,如果乙木旺,得令得地,月令有气,论墓也要按照甲木来论。区别这些,就在于确定墓库对于乙木生死的影响。
三、入墓的条件;
1、五行不透干露支,即以入墓论;
这是属于自动入墓,即天生形态的入墓,没受到外力影响而入的墓,就像一个乌龟,自动把头缩进龟壳里。
2、当透干露支的五行受克时,以入墓论;
这是属于被动入墓,即受到外力影响而入的墓,就像一个乌龟,因外面有东西打它,它就把头缩进龟壳里。这里需注意,五行只有受克时才入墓,而五行逢生、助、泄、耗、合时,均不能入墓。
3、当某一种五行太多或太旺时,物极必反,也以入库论;
这是属于自动入库,即使没有外力影响,五行太多太旺了就自动入库。其意象是稻谷丰收,收割入仓。
4、五行十干原局衰弱,行运见墓,以入墓论;
某种五行,或者某种天干,原局本来就衰弱,或者严重受制,刑冲,行运见墓,就可以视为墓。就怕流年刑冲合来引动,墓怕招。
四、命带墓库的命理特征;
命中坐墓的人,不喜欢修饰外表,性格内向,但会有很好的事业和财富运。
墓字在十二生旺表之中也指库,命坐墓库之人,为人做事大多比较有条理,有操守,给人比较踏实的感觉,具有如下的命理特征:
1、命局带墓的人,最适合与实业界,企业人士;
2、具备有条理,比较守成的美德;
3、这样的人有很旺盛的探讨发展的内心状态;
4、气量较为保守,一般不容易采纳他人的建议,比较固执的一种表现;
5、对亲属比较疏远,夫妻感觉平淡;
6、如果一个命造当中有两个墓的话,则代表长辈略有遗产可以继承;
7、如果命主是长子或者长女的话,主背井离乡,去远方发展;
8、命局带墓的人,大部分都疑心重,让人感到不容易接近。
五、月令墓库命理特点;
1、墓在未;
此时正值盛夏季节,因此,四柱必须见明水;而且,最好水气有源;不然,容易体弱多病。
2、乙墓在戌;
戌乃乙木正财,且居伤库;主多有意外之财,但为人对金钱看得很重,是个典型的守财奴;
3、丙墓在戌;
四柱中最忌,再见厚土、燥土,或者土气太重;土多,或者火炎土燥;此人一生之中,尤其是中年,定会遭遇一场大病。
4、丁墓在丑;
姑且可以当财库论,一生之中,遇到挫折的时候,反而会有大的成功;男命容易得到事业有成的女士帮助。
5、戊墓在戌;
自坐的,当魁罡论;男命刚毅果断,女命贵姬风姿,不论男女,家庭不和;戌在月令,视同比肩,总有甲木疏通才能灵动有用。
6、己墓在丑;
己本阴湿,丑乃季冬,必须要有丙火方可论吉,无火难以贵论;丑又为比肩,代表力气,辛苦,湿泥,风里来雨里去。
7、庚墓在丑;
庚墓在丑,最忌是月令,湿土寒土,难以论生,首先要见申酉;其次,必须见火;无火又不见申酉,以贱夭论。
8、辛墓在辰;
春天辰月出生,天清气合,头脑清晰,反应快机智,最喜壬水伤官;其次,就是甲木;壬甲同透,定然堪为有用之身。
9、壬水墓在辰;
壬辰日出生,则为自坐者,可论魁罡;为人常常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有喜欢攻击他人的激烈之词。女性,则常在家中争吵不休,引起事端。此日所生之人,大多喜欢制造是非。
出生在季春辰月,首先则夭甲木疏通厚土,其次,则喜庚金发源。庚甲相济为用,则富贵可期。
10、癸水墓在未;
癸水至弱,墓在未字,如果出生在季夏,火烦土燥,七杀克身,约束更强,难得自由;
若四柱不见癸水的根,也无庚辛助癸,则命主一生都难发达;上半月非要金水齐来不可;下半月,庚辛有气亦可;女命则是老夫少妻之命。
一、墓的定义;
命理中关于墓的定义,就五行而言,甲乙木墓在未;丙丁火墓在戌;戊己土墓也在戌;庚辛金墓在丑;壬癸水墓在辰。
就十干而言,则甲墓在未,乙墓在戌;丙墓在戌,丁墓在丑;戊墓在戌,己墓在丑;庚墓在丑,辛墓在辰;壬墓在辰,癸墓在未。
这上面两种墓,都是就五行,或者十干的气数旺衰的而言的,主要表达的是,五行与十干的活跃程度,参与程度;
核心就在于描绘五行与十干的偏好、个性、以及气机变化。一般而言,某种五行与十干,如果处于墓气,大多比较内敛、沉稳,有安定幸福的寓意。
这只是一般而言,实际上,如果考虑地支合冲情形,命中带墓的人,有时也表现出非同一般的剧烈变化,甚至超过不带墓库之人。
而拥有这类墓字的人,常常命运起伏很大,有时安静的如一团死水,有时又如汹涌彭拜的大海。
另外,盲派之中,也有将墓作为一种获取手段使用,比如,辰能墓亥,却不能墓子;丑能墓申,却不能墓酉;戌能墓巳,却不能墓午;未能墓寅,却不能墓卯。
二、墓与库的分别;
五行与十干的旺衰,对于墓与库的分别;其实,就气数而言,判断阴阳的墓库,也有一个分别的问题。
实际上,比如,木墓在未,如果论库,甲乙之木,都是以未为库,而戌无法成为乙木的库,只能论墓;其他的天干,都是如此。
同时,对于日干来说,论墓也有一个阴阳不同,旺衰不同的分别。比如,乙木弱,其墓则在戌;但是如果命局中有两个乙木,论墓则要按照甲木来论。
另外,即使命中只有一个乙木出干,如果乙木旺,得令得地,月令有气,论墓也要按照甲木来论。区别这些,就在于确定墓库对于乙木生死的影响。
三、入墓的条件;
1、五行不透干露支,即以入墓论;
这是属于自动入墓,即天生形态的入墓,没受到外力影响而入的墓,就像一个乌龟,自动把头缩进龟壳里。
2、当透干露支的五行受克时,以入墓论;
这是属于被动入墓,即受到外力影响而入的墓,就像一个乌龟,因外面有东西打它,它就把头缩进龟壳里。这里需注意,五行只有受克时才入墓,而五行逢生、助、泄、耗、合时,均不能入墓。
3、当某一种五行太多或太旺时,物极必反,也以入库论;
这是属于自动入库,即使没有外力影响,五行太多太旺了就自动入库。其意象是稻谷丰收,收割入仓。
4、五行十干原局衰弱,行运见墓,以入墓论;
某种五行,或者某种天干,原局本来就衰弱,或者严重受制,刑冲,行运见墓,就可以视为墓。就怕流年刑冲合来引动,墓怕招。
四、命带墓库的命理特征;
命中坐墓的人,不喜欢修饰外表,性格内向,但会有很好的事业和财富运。
墓字在十二生旺表之中也指库,命坐墓库之人,为人做事大多比较有条理,有操守,给人比较踏实的感觉,具有如下的命理特征:
1、命局带墓的人,最适合与实业界,企业人士;
2、具备有条理,比较守成的美德;
3、这样的人有很旺盛的探讨发展的内心状态;
4、气量较为保守,一般不容易采纳他人的建议,比较固执的一种表现;
5、对亲属比较疏远,夫妻感觉平淡;
6、如果一个命造当中有两个墓的话,则代表长辈略有遗产可以继承;
7、如果命主是长子或者长女的话,主背井离乡,去远方发展;
8、命局带墓的人,大部分都疑心重,让人感到不容易接近。
五、月令墓库命理特点;
1、墓在未;
此时正值盛夏季节,因此,四柱必须见明水;而且,最好水气有源;不然,容易体弱多病。
2、乙墓在戌;
戌乃乙木正财,且居伤库;主多有意外之财,但为人对金钱看得很重,是个典型的守财奴;
3、丙墓在戌;
四柱中最忌,再见厚土、燥土,或者土气太重;土多,或者火炎土燥;此人一生之中,尤其是中年,定会遭遇一场大病。
4、丁墓在丑;
姑且可以当财库论,一生之中,遇到挫折的时候,反而会有大的成功;男命容易得到事业有成的女士帮助。
5、戊墓在戌;
自坐的,当魁罡论;男命刚毅果断,女命贵姬风姿,不论男女,家庭不和;戌在月令,视同比肩,总有甲木疏通才能灵动有用。
6、己墓在丑;
己本阴湿,丑乃季冬,必须要有丙火方可论吉,无火难以贵论;丑又为比肩,代表力气,辛苦,湿泥,风里来雨里去。
7、庚墓在丑;
庚墓在丑,最忌是月令,湿土寒土,难以论生,首先要见申酉;其次,必须见火;无火又不见申酉,以贱夭论。
8、辛墓在辰;
春天辰月出生,天清气合,头脑清晰,反应快机智,最喜壬水伤官;其次,就是甲木;壬甲同透,定然堪为有用之身。
9、壬水墓在辰;
壬辰日出生,则为自坐者,可论魁罡;为人常常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有喜欢攻击他人的激烈之词。女性,则常在家中争吵不休,引起事端。此日所生之人,大多喜欢制造是非。
出生在季春辰月,首先则夭甲木疏通厚土,其次,则喜庚金发源。庚甲相济为用,则富贵可期。
10、癸水墓在未;
癸水至弱,墓在未字,如果出生在季夏,火烦土燥,七杀克身,约束更强,难得自由;
若四柱不见癸水的根,也无庚辛助癸,则命主一生都难发达;上半月非要金水齐来不可;下半月,庚辛有气亦可;女命则是老夫少妻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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