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联手 构筑未成年司法保护“防火墙”】“通过判处职业禁止,可以最大限度将原审被告人与未成年人进行物理隔离,防止其利用教育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再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大保护……”2021年11月19日,在世界儿童日前夕,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萍作为主办检察官出庭,对一起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阳担任审判长,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被害人小红(化名)(女,15岁)读初三时,被告人A某系小红班主任。初中毕业后,根据考试成绩分流,小红进入一家职业中学。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A某微信联系小红,要求其收集同学照片用于制作初中毕业证。两天后,被告人从小红手中拿到照片并带小红到服装店购买了一套衣物,随后将小红带回自己租住的房屋。期间,被告人A某不顾小红反抗,对小红实施了猥亵行为。
县人民检察院以A某犯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但同时认为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即丧失教师资格,无再行依据刑法37之规定判处职业禁止的必要,故对检察机关提请的职业禁止建议未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该条规定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条款,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曾有利用职业便利犯罪前科的人员再次利用职业便利犯罪。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虽然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其会丧失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职业,但该限制范围过窄,其依然可以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职业,再次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从而具有再犯罪的可能。
此外,《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与《教师法》中从业资格禁止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对行为的禁止,后者则是对资格的限制;前者从业禁止的范围更广,可以禁止其从事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所有相关行业,后者仅针对教师这一特定职业,因此二者不应相互排斥,应是一种兼容互补的关系。
判处任某某禁止从事与教育培训相关职业,就是通过限制其职业外延,进一步杜绝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从而达到预防其再犯罪的目的。
一审宣判后,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未判处职业禁止属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教师利用职业身份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在性侵案件中具有典型性;是否适用职业禁止既关系到对性侵罪犯的打击力度更关乎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在深入研究职业禁止的法理、立法目的,综合分析近年来性侵未成年案件现状及未成年保护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庭审中,刘萍检察长发表检察意见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者继续从事原相关职业实施再犯罪,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与教师法中从业资格禁止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对行为的禁止,后者是对资格的限制;前者可以禁止其从事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所有相关行业,后者仅针对教师这一特定职业,二者应是一种兼容互补的关系。本案中,原审被告人A某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判处原审被告人A某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教育相关职业,通过限制职业外延,在职业广度上与教师法的从业禁止起到互补的作用,方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当庭改判禁止原审被告人A某五年内从事与教育培训相关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关系民族发展,关乎家庭幸福。近年来,广元检察始终坚持“以专业护未来”,将检察监督贯穿未成年司法保护全过程,并通过监督履职延伸司法触角,助推司法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 、政府“六大保护”的协同发力。在11月20日“世界儿童日”到来之际,我们希望通过实际行动,密织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屏障,让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用法治之光护航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被害人小红(化名)(女,15岁)读初三时,被告人A某系小红班主任。初中毕业后,根据考试成绩分流,小红进入一家职业中学。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A某微信联系小红,要求其收集同学照片用于制作初中毕业证。两天后,被告人从小红手中拿到照片并带小红到服装店购买了一套衣物,随后将小红带回自己租住的房屋。期间,被告人A某不顾小红反抗,对小红实施了猥亵行为。
县人民检察院以A某犯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但同时认为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即丧失教师资格,无再行依据刑法37之规定判处职业禁止的必要,故对检察机关提请的职业禁止建议未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该条规定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条款,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曾有利用职业便利犯罪前科的人员再次利用职业便利犯罪。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虽然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其会丧失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职业,但该限制范围过窄,其依然可以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职业,再次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从而具有再犯罪的可能。
此外,《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与《教师法》中从业资格禁止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对行为的禁止,后者则是对资格的限制;前者从业禁止的范围更广,可以禁止其从事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所有相关行业,后者仅针对教师这一特定职业,因此二者不应相互排斥,应是一种兼容互补的关系。
判处任某某禁止从事与教育培训相关职业,就是通过限制其职业外延,进一步杜绝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从而达到预防其再犯罪的目的。
一审宣判后,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未判处职业禁止属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教师利用职业身份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在性侵案件中具有典型性;是否适用职业禁止既关系到对性侵罪犯的打击力度更关乎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在深入研究职业禁止的法理、立法目的,综合分析近年来性侵未成年案件现状及未成年保护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庭审中,刘萍检察长发表检察意见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者继续从事原相关职业实施再犯罪,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与教师法中从业资格禁止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对行为的禁止,后者是对资格的限制;前者可以禁止其从事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所有相关行业,后者仅针对教师这一特定职业,二者应是一种兼容互补的关系。本案中,原审被告人A某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判处原审被告人A某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教育相关职业,通过限制职业外延,在职业广度上与教师法的从业禁止起到互补的作用,方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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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礼”直达校园 护航“青苗”成长】11月18日,@蓝田法院 速裁庭干警前往洩湖镇宋庙小学送“法礼”进校园,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干警以保护青少年成长为主题,结合生动有趣的案例,从校园、家庭、社会三个维度进行讲解和互动,为同学们普及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陕西高院 @陕西政法
法官刘贤首先对法的基本概念和《民法典》的功能作了浅显易懂的解释,然后就青少年隐私权、性骚扰、校园暴力、人身损害等校园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展开讲解。
法官助理郭全栋以压岁钱的支配、监护义务、打赏主播、见义勇为等小案例为引导,就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与青少年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宣讲中干警结合图文并茂的PPT,充分运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和启发式的讲解方式,“寓法于教、寓教于乐”,调动起现场学生的积极性,让孩子们听得津津有味,入脑入心。宣讲活动结束后,速裁庭向教职工赠送了《民法典》汇编小册子。
该校留守儿童较多,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让法治之光滋养“青苗”,能有效提升儿童辨别是非、自我保护的能力,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速裁庭在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同时,积极回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常态化、精准化的普法活动,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落到了实处。(作者:刘贤、郭全栋)
法官刘贤首先对法的基本概念和《民法典》的功能作了浅显易懂的解释,然后就青少年隐私权、性骚扰、校园暴力、人身损害等校园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展开讲解。
法官助理郭全栋以压岁钱的支配、监护义务、打赏主播、见义勇为等小案例为引导,就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与青少年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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