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证齐全,拴了绳子,只是因为她看了狗一眼?”湖南长沙,77岁的赖娭毑看到狗,在5米处摔倒受伤,起诉狗主人赔偿117982元。
(案例来源:长沙市中院)
赖娭毑(āi jiě。湖南方言,对老年妇女的尊称)和老伴出门散步,正碰上肖铸牵着拉布拉多遛狗,在小区花园里,拉布拉多停下小便,此时,距离赖娭毑大约7米。
赖娭毑老伴见狗向他们的方向走去,便大声喊停,让肖铸不要把狗牵过去,听闻以后,肖铸拉住了狗,此时,狗距离赖娭毑5米。
赖娭毑看见狗朝着她的方向,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到后面的石圆凳摔倒在地,住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股骨大结节骨折,经过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
老太太的亲属认为,赖娭毑因为看到犬只受到惊吓,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倒受伤,肖先生作为狗的主人,应该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医药费等117982元。
赖家认为,赖娭毑已经77岁,年事已高而且不懂狗,并不知道拉布拉多对人的友好性,事发时为夜晚,事发地点在花园的狭窄小道上,仅能一人通行。
在这样局促的空间中,一条重约90斤,身高约70厘米的大狗极晚给人带来危险感和恐惧感,虽然谭先生当时牵着狗绳,但没有带嘴套。
“兔子急了都咬人”,何况是一只中大型犬,不能因为狗不是烈性犬就免除谭先生的责任,既然饲养犬只,就应该承担犬只引发的民事责任。
可是,谭先生一家觉得完全没有道理,他们完全按照规定,办齐了宠物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等全部手续,当晚出来遛狗时,按照规定用一根1.5米的牵引绳套住,虽然没有嘴套,但当时,并没有相关规定。
谭家认为,赖娭毑因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而“受惊吓”属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此难以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确认老人受伤与狗是否有因果关系,关键在于事发时狗对于老人是否有现实的危险,足以使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
事发时,狗正常行走,由主人用绳索控制,没有任何攻击性举动,只是沿着花园小道向前行走,直到走到距离老人5.7米的距离,这是有一个过程的,并不是突然出现在赖娭毑的前面。
截止到事发,狗已经在小区里生活了一年,谭家每天早晚都会出来遛狗,而赖娭毑居住在一楼,并不是第一次见到该狗。
而且拉布拉多犬是世界三大无攻击性犬类之一,性情温和、憨厚、对人友善,没有攻击性,在小区里,从没有发生过攻击人的行为。
在同一个小区内,还有其他狗,很多是散养,在院内自由活动,赖娭毑是小区的常住居民,经常与狗打照面,狗不足以吓到她,也不存在躲避不及。
老人确实存在摔倒受伤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受到狗的惊吓所致,不能因为赖娭毑摔倒,谭铸的狗恰巧出现这个时间点,就把二者联系起来。
谭先生认为,他合法合规养狗、遛狗,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他在相对固定的场所及路线,正常散步正常遛狗,没有任何异样和攻击行为。
假如仅仅因为赖娭毑看到了狗,就说受到狗的惊吓并摔倒受伤,就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全社会的养狗人士都会陷入恐慌,因为不论他们多小心多注意,侵权赔偿风险就在那等着他们。
同时,也会因此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我们知道机动车领域存在碰瓷现象,如本案情形动物主人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碰瓷又多了一个发挥的领域,相比狗吓人主张赔偿,机动车领域的碰瓷获利似乎太难。
尽管在法庭上,谭先生侃侃陈词,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尽管狗主人没有任何过错,但只要是养了狗,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在野生动物园造成的动物伤人事件,由于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园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需要养狗人承担责任,还需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法院认为,虽然狗有绳索索引,但该犬为中大型犬,重约90斤,且朝着老人迎面走去,如果约束不当,不排除造成伤害的可能,这使得老人产生了恐惧、紧张的心理,所以谭先生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个方面,当时狗对老人造成威胁的可能性有限,赖娭毑摔倒受伤与自身反应过度有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减轻谭先生的责任。
写到这里,您应该已经猜到了结局,法院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共赔偿老人54098.36元。
一审判决以后,双方都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赖娭毑认为,当时就是看到了一条大狗,心里一惊往后退去,对方理当赔偿所有;而谭先生当然更加不服:就因为老太太看了狗一眼,我要赔50000多?
二审维持原判。(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长沙市中院)
赖娭毑(āi jiě。湖南方言,对老年妇女的尊称)和老伴出门散步,正碰上肖铸牵着拉布拉多遛狗,在小区花园里,拉布拉多停下小便,此时,距离赖娭毑大约7米。
赖娭毑老伴见狗向他们的方向走去,便大声喊停,让肖铸不要把狗牵过去,听闻以后,肖铸拉住了狗,此时,狗距离赖娭毑5米。
赖娭毑看见狗朝着她的方向,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到后面的石圆凳摔倒在地,住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股骨大结节骨折,经过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
老太太的亲属认为,赖娭毑因为看到犬只受到惊吓,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倒受伤,肖先生作为狗的主人,应该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医药费等117982元。
赖家认为,赖娭毑已经77岁,年事已高而且不懂狗,并不知道拉布拉多对人的友好性,事发时为夜晚,事发地点在花园的狭窄小道上,仅能一人通行。
在这样局促的空间中,一条重约90斤,身高约70厘米的大狗极晚给人带来危险感和恐惧感,虽然谭先生当时牵着狗绳,但没有带嘴套。
“兔子急了都咬人”,何况是一只中大型犬,不能因为狗不是烈性犬就免除谭先生的责任,既然饲养犬只,就应该承担犬只引发的民事责任。
可是,谭先生一家觉得完全没有道理,他们完全按照规定,办齐了宠物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等全部手续,当晚出来遛狗时,按照规定用一根1.5米的牵引绳套住,虽然没有嘴套,但当时,并没有相关规定。
谭家认为,赖娭毑因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而“受惊吓”属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此难以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确认老人受伤与狗是否有因果关系,关键在于事发时狗对于老人是否有现实的危险,足以使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
事发时,狗正常行走,由主人用绳索控制,没有任何攻击性举动,只是沿着花园小道向前行走,直到走到距离老人5.7米的距离,这是有一个过程的,并不是突然出现在赖娭毑的前面。
截止到事发,狗已经在小区里生活了一年,谭家每天早晚都会出来遛狗,而赖娭毑居住在一楼,并不是第一次见到该狗。
而且拉布拉多犬是世界三大无攻击性犬类之一,性情温和、憨厚、对人友善,没有攻击性,在小区里,从没有发生过攻击人的行为。
在同一个小区内,还有其他狗,很多是散养,在院内自由活动,赖娭毑是小区的常住居民,经常与狗打照面,狗不足以吓到她,也不存在躲避不及。
老人确实存在摔倒受伤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受到狗的惊吓所致,不能因为赖娭毑摔倒,谭铸的狗恰巧出现这个时间点,就把二者联系起来。
谭先生认为,他合法合规养狗、遛狗,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他在相对固定的场所及路线,正常散步正常遛狗,没有任何异样和攻击行为。
假如仅仅因为赖娭毑看到了狗,就说受到狗的惊吓并摔倒受伤,就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全社会的养狗人士都会陷入恐慌,因为不论他们多小心多注意,侵权赔偿风险就在那等着他们。
同时,也会因此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我们知道机动车领域存在碰瓷现象,如本案情形动物主人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碰瓷又多了一个发挥的领域,相比狗吓人主张赔偿,机动车领域的碰瓷获利似乎太难。
尽管在法庭上,谭先生侃侃陈词,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尽管狗主人没有任何过错,但只要是养了狗,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在野生动物园造成的动物伤人事件,由于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园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需要养狗人承担责任,还需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法院认为,虽然狗有绳索索引,但该犬为中大型犬,重约90斤,且朝着老人迎面走去,如果约束不当,不排除造成伤害的可能,这使得老人产生了恐惧、紧张的心理,所以谭先生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个方面,当时狗对老人造成威胁的可能性有限,赖娭毑摔倒受伤与自身反应过度有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减轻谭先生的责任。
写到这里,您应该已经猜到了结局,法院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共赔偿老人54098.36元。
一审判决以后,双方都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赖娭毑认为,当时就是看到了一条大狗,心里一惊往后退去,对方理当赔偿所有;而谭先生当然更加不服:就因为老太太看了狗一眼,我要赔50000多?
二审维持原判。(法网人生)
“狗证齐全,拴了绳子,只是因为她看了狗一眼?”湖南长沙,77岁的赖娭毑看到狗,在5米处摔倒受伤,起诉狗主人赔偿117982元。
(案例来源:长沙市中院)
赖娭毑(āi jiě。湖南方言,对老年妇女的尊称)和老伴出门散步,正碰上肖铸牵着拉布拉多遛狗,在小区花园里,拉布拉多停下小便,此时,距离赖娭毑大约7米。
赖娭毑老伴见狗向他们的方向走去,便大声喊停,让肖铸不要把狗牵过去,听闻以后,肖铸拉住了狗,此时,狗距离赖娭毑5米。
赖娭毑看见狗朝着她的方向,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到后面的石圆凳摔倒在地,住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股骨大结节骨折,经过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
老太太的亲属认为,赖娭毑因为看到犬只受到惊吓,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倒受伤,肖先生作为狗的主人,应该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医药费等117982元。
赖家认为,赖娭毑已经77岁,年事已高而且不懂狗,并不知道拉布拉多对人的友好性,事发时为夜晚,事发地点在花园的狭窄小道上,仅能一人通行。
在这样局促的空间中,一条重约90斤,身高约70厘米的大狗极晚给人带来危险感和恐惧感,虽然谭先生当时牵着狗绳,但没有带嘴套。
“兔子急了都咬人”,何况是一只中大型犬,不能因为狗不是烈性犬就免除谭先生的责任,既然饲养犬只,就应该承担犬只引发的民事责任。
可是,谭先生一家觉得完全没有道理,他们完全按照规定,办齐了宠物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等全部手续,当晚出来遛狗时,按照规定用一根1.5米的牵引绳套住,虽然没有嘴套,但当时,并没有相关规定。
谭家认为,赖娭毑因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而“受惊吓”属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此难以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确认老人受伤与狗是否有因果关系,关键在于事发时狗对于老人是否有现实的危险,足以使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
事发时,狗正常行走,由主人用绳索控制,没有任何攻击性举动,只是沿着花园小道向前行走,直到走到距离老人5.7米的距离,这是有一个过程的,并不是突然出现在赖娭毑的前面。
截止到事发,狗已经在小区里生活了一年,谭家每天早晚都会出来遛狗,而赖娭毑居住在一楼,并不是第一次见到该狗。
而且拉布拉多犬是世界三大无攻击性犬类之一,性情温和、憨厚、对人友善,没有攻击性,在小区里,从没有发生过攻击人的行为。
在同一个小区内,还有其他狗,很多是散养,在院内自由活动,赖娭毑是小区的常住居民,经常与狗打照面,狗不足以吓到她,也不存在躲避不及。
老人确实存在摔倒受伤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受到狗的惊吓所致,不能因为赖娭毑摔倒,谭铸的狗恰巧出现这个时间点,就把二者联系起来。
谭先生认为,他合法合规养狗、遛狗,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他在相对固定的场所及路线,正常散步正常遛狗,没有任何异样和攻击行为。
假如仅仅因为赖娭毑看到了狗,就说受到狗的惊吓并摔倒受伤,就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全社会的养狗人士都会陷入恐慌,因为不论他们多小心多注意,侵权赔偿风险就在那等着他们。
同时,也会因此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我们知道机动车领域存在碰瓷现象,如本案情形动物主人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碰瓷又多了一个发挥的领域,相比狗吓人主张赔偿,机动车领域的碰瓷获利似乎太难。
尽管在法庭上,谭先生侃侃陈词,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尽管狗主人没有任何过错,但只要是养了狗,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在野生动物园造成的动物伤人事件,由于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园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需要养狗人承担责任,还需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法院认为,虽然狗有绳索索引,但该犬为中大型犬,重约90斤,且朝着老人迎面走去,如果约束不当,不排除造成伤害的可能,这使得老人产生了恐惧、紧张的心理,所以谭先生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个方面,当时狗对老人造成威胁的可能性有限,赖娭毑摔倒受伤与自身反应过度有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减轻谭先生的责任。
写到这里,您应该已经猜到了结局,法院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共赔偿老人54098.36元。
一审判决以后,双方都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赖娭毑认为,当时就是看到了一条大狗,心里一惊往后退去,对方理当赔偿所有;而谭先生当然更加不服:就因为老太太看了狗一眼,我要赔50000多?
二审维持原判。(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长沙市中院)
赖娭毑(āi jiě。湖南方言,对老年妇女的尊称)和老伴出门散步,正碰上肖铸牵着拉布拉多遛狗,在小区花园里,拉布拉多停下小便,此时,距离赖娭毑大约7米。
赖娭毑老伴见狗向他们的方向走去,便大声喊停,让肖铸不要把狗牵过去,听闻以后,肖铸拉住了狗,此时,狗距离赖娭毑5米。
赖娭毑看见狗朝着她的方向,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到后面的石圆凳摔倒在地,住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股骨大结节骨折,经过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
老太太的亲属认为,赖娭毑因为看到犬只受到惊吓,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倒受伤,肖先生作为狗的主人,应该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医药费等117982元。
赖家认为,赖娭毑已经77岁,年事已高而且不懂狗,并不知道拉布拉多对人的友好性,事发时为夜晚,事发地点在花园的狭窄小道上,仅能一人通行。
在这样局促的空间中,一条重约90斤,身高约70厘米的大狗极晚给人带来危险感和恐惧感,虽然谭先生当时牵着狗绳,但没有带嘴套。
“兔子急了都咬人”,何况是一只中大型犬,不能因为狗不是烈性犬就免除谭先生的责任,既然饲养犬只,就应该承担犬只引发的民事责任。
可是,谭先生一家觉得完全没有道理,他们完全按照规定,办齐了宠物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等全部手续,当晚出来遛狗时,按照规定用一根1.5米的牵引绳套住,虽然没有嘴套,但当时,并没有相关规定。
谭家认为,赖娭毑因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而“受惊吓”属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此难以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确认老人受伤与狗是否有因果关系,关键在于事发时狗对于老人是否有现实的危险,足以使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
事发时,狗正常行走,由主人用绳索控制,没有任何攻击性举动,只是沿着花园小道向前行走,直到走到距离老人5.7米的距离,这是有一个过程的,并不是突然出现在赖娭毑的前面。
截止到事发,狗已经在小区里生活了一年,谭家每天早晚都会出来遛狗,而赖娭毑居住在一楼,并不是第一次见到该狗。
而且拉布拉多犬是世界三大无攻击性犬类之一,性情温和、憨厚、对人友善,没有攻击性,在小区里,从没有发生过攻击人的行为。
在同一个小区内,还有其他狗,很多是散养,在院内自由活动,赖娭毑是小区的常住居民,经常与狗打照面,狗不足以吓到她,也不存在躲避不及。
老人确实存在摔倒受伤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受到狗的惊吓所致,不能因为赖娭毑摔倒,谭铸的狗恰巧出现这个时间点,就把二者联系起来。
谭先生认为,他合法合规养狗、遛狗,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他在相对固定的场所及路线,正常散步正常遛狗,没有任何异样和攻击行为。
假如仅仅因为赖娭毑看到了狗,就说受到狗的惊吓并摔倒受伤,就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全社会的养狗人士都会陷入恐慌,因为不论他们多小心多注意,侵权赔偿风险就在那等着他们。
同时,也会因此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我们知道机动车领域存在碰瓷现象,如本案情形动物主人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碰瓷又多了一个发挥的领域,相比狗吓人主张赔偿,机动车领域的碰瓷获利似乎太难。
尽管在法庭上,谭先生侃侃陈词,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尽管狗主人没有任何过错,但只要是养了狗,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在野生动物园造成的动物伤人事件,由于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园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需要养狗人承担责任,还需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法院认为,虽然狗有绳索索引,但该犬为中大型犬,重约90斤,且朝着老人迎面走去,如果约束不当,不排除造成伤害的可能,这使得老人产生了恐惧、紧张的心理,所以谭先生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个方面,当时狗对老人造成威胁的可能性有限,赖娭毑摔倒受伤与自身反应过度有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减轻谭先生的责任。
写到这里,您应该已经猜到了结局,法院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共赔偿老人54098.36元。
一审判决以后,双方都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赖娭毑认为,当时就是看到了一条大狗,心里一惊往后退去,对方理当赔偿所有;而谭先生当然更加不服:就因为老太太看了狗一眼,我要赔50000多?
二审维持原判。(法网人生)
“我一直相信人是慢慢会成熟,生活不再是烦恼和抱怨,我们开始看懂并且自我修养。相信有一天我们一定会相遇,成年人过了幼稚的年纪但仍然可以去做幼稚的事,吃一只棒棒糖,喝一罐冰可乐,在日落的海边牵着手散步,偶尔故意踩踩水然后飞快的跑远,也可以在海盗船上假装勇敢,但是彼此紧握的双手会留下深深的印记,在空中大喊爱你,比这世间所有的事物都爱你。总会有热爱的事使我们朝气蓬勃并且充满童趣,也总会有需要挑战的事令我们眉头紧锁却挽手共同承担。所有的感情不就应该是快乐和勇敢,温暖和真挚,浪漫和热烈。所有的感情不就应该是不将就,不凑合,不服输,等一切都刚刚好,你刚刚好,我也刚刚好,然后刚刚好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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