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超话]#王一博同学,你看~~~
哈哈哈,同事知道我很喜欢你,她买了你代言的按摩椅啊,商家给她送了个赠品,早晨还没送来的时候就跟我说“中午可能会收到一个包裹,但对我没用,对你可能很有用。”下午到单位,还没拆包裹就给我了,也没跟我说是什么,让我自己拆开看。拆开包裹,满眼的王一博啊,还挺惊喜的[哈哈]。是个抱枕,立马换掉工位上原来那个。还有个立牌,一些很精致的明信片。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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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盘最新快讯#【柯西利佰家商业广场】
据乐居绍兴站11月23日消息:利佰家商业广场售楼处已对外开放,位于鉴湖路与千梭路交叉口(恒宇景园南门商铺瑞丰银行隔壁),欢迎莅临。
利佰家商业广场位于柯桥区华舍街道坂湖公园南侧,东至华墟直江,南至鉴湖路,西至千梭路,北至规划区间路,规划为建面约5.7万方的大型社区商业中心。
https://t.cn/A6xJ53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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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装窗户和鞋柜,被邻居告了!要拆吗?】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是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两边设有护栏。
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邻居陈某认为,范某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
因调解不成,于是陈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第一,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第二,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合理的利用,例如在连廊北边的设备平台放置空调外机等。但范某将原本开放的连廊以及玻璃窗鞋柜封闭,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并且对相邻的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某予以拆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楼道放置鞋柜存在消防隐患】
鞋柜等杂物大多为易燃材质,不仅侵占公共空间,而且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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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是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两边设有护栏。
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邻居陈某认为,范某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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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第一,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第二,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合理的利用,例如在连廊北边的设备平台放置空调外机等。但范某将原本开放的连廊以及玻璃窗鞋柜封闭,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并且对相邻的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某予以拆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楼道放置鞋柜存在消防隐患】
鞋柜等杂物大多为易燃材质,不仅侵占公共空间,而且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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