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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辽宁营口,45岁女子骑电动车,在坑洼路面摔倒受伤,要求维护中心赔偿50000元。维护中心说,女子不戴头盔,不应走机动车道,责任自负,法院这么判了。
2020年5月,上午8时,辽宁营口,45岁的梁凤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掉进马路上被雨水淹没的一个坑洼路面摔倒,造成面部、牙齿受伤,电动车损坏。
事发后,公共设施维护中心(以下简称维护中心)员工将梁凤送医治疗。
梁凤住院15天,被诊断为“上唇外伤、面部外伤、右、左上中切牙外伤缺失;右上侧切牙外伤根折、左上侧切牙外伤脱落,右、左下中切牙外伤震荡、左下侧切牙外伤缺损、脑部外伤”。
梁凤支付医药费10821.07元。
梁凤与维护中心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维护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3079.77元。
2021年1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梁凤牙齿修复预估费用为2.2-2.6万元,面部瘢痕修复预估费用为0.1-0.2万。梁凤支付鉴定费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维护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维护部门,未及时修补破损路面,且在路面出现积水时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故对梁凤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梁凤是否存在过错,维护中心虽辩称梁凤驾驶的电动车属机动车,但未举证相关证据,故关于梁凤无驾驶资质,且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维护中心虽称如不认定梁凤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那么梁凤不应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从维护中心提供的现场修补照片,及梁凤提供的事发当时的照片来看,路面上的坑洼虽位于机动车道,但紧邻非机动车道,且事发当时路面已被雨水淹没,肉眼无法识别车行道边缘线,因此不能以此认定梁凤存在过错,故对维护中心此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梁凤具体损失的认定,主要争议为梁凤去外地就医的必要性。经分析可知,梁凤去沈阳就医虽无书面医嘱(梁凤称有医生的口头建议),但从沈阳两所医院诊疗的项目看,与梁凤此次受伤切实相关,且均为门诊诊断,并未发生住院费用及治疗费用。故梁凤为确保下一步治疗效果,而去沈阳就医问诊具有合理性,该部分门诊费用、交通及住宿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的损失为:医疗费10472.57元,护理费227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0元,住宿费105.00元,交通费840.00元,诉讼资料复印费5.00元,电动车损失费2500元,误工费3,350.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用,根据鉴定意见,酌定牙齿修复费24,000.00元、面部瘢痕修复费用为1,500.00元,共计25,500.00元。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共计45800.73元。
最后,法院判决,维护中心赔偿45800.73元。
2021年7月,维护中心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维护中心说,梁凤途径事故地点的过程中,完全能够以肉眼识别,其应当并入专用车道内。这一点从我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路面上的坑洼处明显位于机动车道内。尽管事发当时路面己被雨水淹没,但是路面上道路分界标识线是贯通且清晰的,被雨水淹没处只有约1米多,并不影响路面道路分界辨识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而梁凤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却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从而造成事故发生,并且没戴安全头盔,明显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车辆损失,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一审对此未予认定及分割责任,因此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梁凤去沈阳就医,并无医生出具书面医嘱,仅是梁凤一厢情愿地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诊断治疗。由此产生的花费也无法律依据,从而也导致无法确定此次外地就诊治病,与被上诉人的伤情存在关联性,因此针对梁凤去外地就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维护中心认为道路分界标识线贯通且清晰,但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显示,路面已被雨水淹没,无法看清路面标识。维护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梁凤为躲避路面积水,临时占用机动车道符合常理。
梁凤受伤系因路面坑洼所致,且受伤部位为面部而非头部。梁凤驾驶电动车,未戴头盔上路行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与其受伤部位,不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故维护中心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梁凤因受伤在本级医院治疗后未果,再到上级医院复查就诊符合情理,其因此产生的门诊费用属于治疗的合理支出。维护中心主张梁凤到外地就医没有必要性且没有关联性,但并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判决维护中心赔偿梁凤外地就诊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2020年5月,上午8时,辽宁营口,45岁的梁凤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掉进马路上被雨水淹没的一个坑洼路面摔倒,造成面部、牙齿受伤,电动车损坏。
事发后,公共设施维护中心(以下简称维护中心)员工将梁凤送医治疗。
梁凤住院15天,被诊断为“上唇外伤、面部外伤、右、左上中切牙外伤缺失;右上侧切牙外伤根折、左上侧切牙外伤脱落,右、左下中切牙外伤震荡、左下侧切牙外伤缺损、脑部外伤”。
梁凤支付医药费10821.07元。
梁凤与维护中心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维护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3079.77元。
2021年1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梁凤牙齿修复预估费用为2.2-2.6万元,面部瘢痕修复预估费用为0.1-0.2万。梁凤支付鉴定费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维护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维护部门,未及时修补破损路面,且在路面出现积水时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故对梁凤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梁凤是否存在过错,维护中心虽辩称梁凤驾驶的电动车属机动车,但未举证相关证据,故关于梁凤无驾驶资质,且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维护中心虽称如不认定梁凤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那么梁凤不应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从维护中心提供的现场修补照片,及梁凤提供的事发当时的照片来看,路面上的坑洼虽位于机动车道,但紧邻非机动车道,且事发当时路面已被雨水淹没,肉眼无法识别车行道边缘线,因此不能以此认定梁凤存在过错,故对维护中心此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梁凤具体损失的认定,主要争议为梁凤去外地就医的必要性。经分析可知,梁凤去沈阳就医虽无书面医嘱(梁凤称有医生的口头建议),但从沈阳两所医院诊疗的项目看,与梁凤此次受伤切实相关,且均为门诊诊断,并未发生住院费用及治疗费用。故梁凤为确保下一步治疗效果,而去沈阳就医问诊具有合理性,该部分门诊费用、交通及住宿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的损失为:医疗费10472.57元,护理费227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0元,住宿费105.00元,交通费840.00元,诉讼资料复印费5.00元,电动车损失费2500元,误工费3,350.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用,根据鉴定意见,酌定牙齿修复费24,000.00元、面部瘢痕修复费用为1,500.00元,共计25,500.00元。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共计45800.73元。
最后,法院判决,维护中心赔偿45800.73元。
2021年7月,维护中心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维护中心说,梁凤途径事故地点的过程中,完全能够以肉眼识别,其应当并入专用车道内。这一点从我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路面上的坑洼处明显位于机动车道内。尽管事发当时路面己被雨水淹没,但是路面上道路分界标识线是贯通且清晰的,被雨水淹没处只有约1米多,并不影响路面道路分界辨识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而梁凤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却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从而造成事故发生,并且没戴安全头盔,明显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车辆损失,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一审对此未予认定及分割责任,因此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梁凤去沈阳就医,并无医生出具书面医嘱,仅是梁凤一厢情愿地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诊断治疗。由此产生的花费也无法律依据,从而也导致无法确定此次外地就诊治病,与被上诉人的伤情存在关联性,因此针对梁凤去外地就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维护中心认为道路分界标识线贯通且清晰,但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显示,路面已被雨水淹没,无法看清路面标识。维护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梁凤为躲避路面积水,临时占用机动车道符合常理。
梁凤受伤系因路面坑洼所致,且受伤部位为面部而非头部。梁凤驾驶电动车,未戴头盔上路行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与其受伤部位,不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故维护中心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梁凤因受伤在本级医院治疗后未果,再到上级医院复查就诊符合情理,其因此产生的门诊费用属于治疗的合理支出。维护中心主张梁凤到外地就医没有必要性且没有关联性,但并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判决维护中心赔偿梁凤外地就诊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郭艾伦说不能理解被驱逐##杨鸣发布会替郭艾伦道歉##CBA[超话]#
换成是我我也无法理解!就是一次犯规裁判漏判!郭艾伦去要犯规!你想个办法找回来不就完了吗?裁判确实有权利吹罚比赛,但应该思考自己的尺度!
反过来说郭艾伦!不管任何比赛,这个投篮犯规吹了或者没吹都不可能再取消或者补上了!就算挑战裁判也要注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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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说郭艾伦!不管任何比赛,这个投篮犯规吹了或者没吹都不可能再取消或者补上了!就算挑战裁判也要注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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