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7高速大眼睛# 关于S29滨莱高速公路K85+700-K88+452段实施
交通管制的通告
因新建济潍高速与滨莱高速存在立体交叉,需要占用滨莱高速公 路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山东高速淄博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滨莱高速路政执法大队决定,2021 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30日,对S29滨莱高速公路 K85+700-K88+452段进行临时交通导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https://t.cn/A6xMzV3S
K85+700-K86+400段莱芜方向进行封闭,在K86+400-K87+573段通过 临时保通道路(单向两车道)绕行过涉路施工区域,至K87+623.29位 置恢复正常交通。届时,由滨州去往莱芜方向的车辆请减速慢行,注 意安全。
https://t.cn/A6xMzV3m
K88+452-K87+752段滨州方向进行封闭,在K87+752-K86+169.5段通 过临时保通道路(单向两车道)绕行过涉路施工区域,至K86+169.5 位置恢复正常交通。届时,由莱芜去往滨州方向的车辆请减速慢行, 注意安全。
三、请广大驾驶员朋友提早做好出行规划,合理安排出行路线, 按照交通标志指示有序通行。
四、因施工需要,临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 信息。
交通管制的通告
因新建济潍高速与滨莱高速存在立体交叉,需要占用滨莱高速公 路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山东高速淄博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滨莱高速路政执法大队决定,2021 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30日,对S29滨莱高速公路 K85+700-K88+452段进行临时交通导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https://t.cn/A6xMzV3S
K85+700-K86+400段莱芜方向进行封闭,在K86+400-K87+573段通过 临时保通道路(单向两车道)绕行过涉路施工区域,至K87+623.29位 置恢复正常交通。届时,由滨州去往莱芜方向的车辆请减速慢行,注 意安全。
https://t.cn/A6xMzV3m
K88+452-K87+752段滨州方向进行封闭,在K87+752-K86+169.5段通 过临时保通道路(单向两车道)绕行过涉路施工区域,至K86+169.5 位置恢复正常交通。届时,由莱芜去往滨州方向的车辆请减速慢行, 注意安全。
三、请广大驾驶员朋友提早做好出行规划,合理安排出行路线, 按照交通标志指示有序通行。
四、因施工需要,临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 信息。
#以案普法#【施工燃放鞭炮“吓死” 鸡,施工单位要赔吗?法院判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保持一定的施工距离,产生的噪音致使他人养殖的肉食鸡产生应激反应导致大批非正常死亡。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在沂源县有养鸡场一处,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被告施工单位于2018年8月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使得原告饲养的肉鸡因受惊吓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认为,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饲养的狗等动物的惊吓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工时未对噪音污染采取措施,在原告的鸡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原告饲养的肉鸡陆续死亡,原告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局出警记录载明被告燃放鞭炮、工程机械声音过大导致原告的鸡被吓死。同时,涉案肉鸡死亡后,原告在第一时间告知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向其陈述了肉鸡死亡可能的原因。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未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且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接表中也载明鸡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修建公墓所致,据此可以认定噪音污染系被告行为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行为产生环境污染,未提供证据证明噪音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噪音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死亡家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建设施工噪音,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噪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肉鸡致死与其噪音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提醒,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淄博中院)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在沂源县有养鸡场一处,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被告施工单位于2018年8月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使得原告饲养的肉鸡因受惊吓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认为,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饲养的狗等动物的惊吓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工时未对噪音污染采取措施,在原告的鸡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原告饲养的肉鸡陆续死亡,原告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局出警记录载明被告燃放鞭炮、工程机械声音过大导致原告的鸡被吓死。同时,涉案肉鸡死亡后,原告在第一时间告知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向其陈述了肉鸡死亡可能的原因。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未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且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接表中也载明鸡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修建公墓所致,据此可以认定噪音污染系被告行为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行为产生环境污染,未提供证据证明噪音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噪音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死亡家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建设施工噪音,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噪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肉鸡致死与其噪音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提醒,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淄博中院)
#以案普法#【施工燃放鞭炮“吓死” 鸡,施工单位要赔吗?法院判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保持一定的施工距离,产生的噪音致使他人养殖的肉食鸡产生应激反应导致大批非正常死亡。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在沂源县有养鸡场一处,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被告施工单位于2018年8月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使得原告饲养的肉鸡因受惊吓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认为,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饲养的狗等动物的惊吓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工时未对噪音污染采取措施,在原告的鸡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原告饲养的肉鸡陆续死亡,原告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局出警记录载明被告燃放鞭炮、工程机械声音过大导致原告的鸡被吓死。同时,涉案肉鸡死亡后,原告在第一时间告知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向其陈述了肉鸡死亡可能的原因。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未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且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接表中也载明鸡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修建公墓所致,据此可以认定噪音污染系被告行为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行为产生环境污染,未提供证据证明噪音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噪音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死亡家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建设施工噪音,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噪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肉鸡致死与其噪音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提醒,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via.中国普法)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在沂源县有养鸡场一处,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被告施工单位于2018年8月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使得原告饲养的肉鸡因受惊吓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认为,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饲养的狗等动物的惊吓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工时未对噪音污染采取措施,在原告的鸡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原告饲养的肉鸡陆续死亡,原告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局出警记录载明被告燃放鞭炮、工程机械声音过大导致原告的鸡被吓死。同时,涉案肉鸡死亡后,原告在第一时间告知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向其陈述了肉鸡死亡可能的原因。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未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且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接表中也载明鸡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修建公墓所致,据此可以认定噪音污染系被告行为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行为产生环境污染,未提供证据证明噪音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噪音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死亡家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建设施工噪音,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噪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肉鸡致死与其噪音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提醒,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via.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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