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六旬大妈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公诉,曾被罚16万】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108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曾非法行医,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20年9月7日被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又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在兴化市**镇**小区**号楼自东向西第八间车库内非法行医,于2021年3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员基本信息、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魏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克威
2021年10月26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108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曾非法行医,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20年9月7日被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又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在兴化市**镇**小区**号楼自东向西第八间车库内非法行医,于2021年3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员基本信息、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魏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克威
2021年10月26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昆仑行动# 【非法占用农用地,这名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日,常宁市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23日10时许,森林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市水口山镇大渔村朱家冲取土,致使大量林地受到破坏。该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明,2020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前提下,雇用挖机、汽车等机械,在市水口山镇大渔村朱家组非法取土,致使林地遭到破坏,表皮植被完全破坏,改变林地性质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朱某所破坏的林地面积为9.6亩,属国家防护林地。
为督促朱某某主动投案,民警多次到其家中,终于通过其家属做通了朱某某思想工作。2021年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事后朱某某对所破坏的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1月23日10时许,森林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市水口山镇大渔村朱家冲取土,致使大量林地受到破坏。该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明,2020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前提下,雇用挖机、汽车等机械,在市水口山镇大渔村朱家组非法取土,致使林地遭到破坏,表皮植被完全破坏,改变林地性质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朱某所破坏的林地面积为9.6亩,属国家防护林地。
为督促朱某某主动投案,民警多次到其家中,终于通过其家属做通了朱某某思想工作。2021年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事后朱某某对所破坏的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净网2021# 【固镇网安大队协助城关刑警队:抓获一名目标逃犯】在开展追逃攻坚工作以来,固镇城关刑警队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在市局合成、县局技术、网安、合成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一名目标逃犯。2020年1月8日8时许,我县城关镇居民朱某标报警称电瓶车被盗。经查,蔡某玉(男,58岁,宿州籍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3月,县局将蔡某玉移送检察院起诉后,蔡某玉多次传讯均不到案接受审查,后固镇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我局将其列为追逃对象。在劝投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城关刑警队在网安大队的协助下,加大研判力度,于10月30日18时在仲兴境内将其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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