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空地上建起数百车位的立体车库 业主不解:说好的“人车分流”怎么保证?】市民反映:
家住浐灞生态区西岸国际花园4期的业主张女士表示,购房时销售人员曾承诺小区“人车分流”,可2020年12月,小区15号楼北侧一座立体车库拔地而起,今年11月,小区10号楼东侧空地上也准备修建立体车库。令张女士不解的是,小区地下车库目前明显富余,开发商不经业主同意便在空地上修建立体车库,有无相关手续?小区内如何保障“人车分流”?
记者调查:
近日,记者来到西岸国际花园小区4期,在15号楼北侧对面看到了一座约30米高的立体车库。绕行车库一圈记者发现,紧挨这座立体车库北侧还有14组机械车位,每组20个车位,粗略计算,15号楼前共约有640个车位。在业主的指引下,记者在10号楼东侧看到,绿地上整齐摆放着十来个机械车位的设备,一旁还堆放着沙土和砖块,停放着一辆运送沙土的手推车,只是现场没人施工。
“14组机械车位与立体车库都是去年12月开始施工的。最开始动工的是距离15号楼较远的14组机械车位,业主们有过质疑,开发商回复我们购房合同中有示意说明15号楼前‘预留室外机械停车位’,我们看了购房合同,确实如此。但开发商很快在15号楼北侧又起了一座建筑,就是这座约30米高的立体车库。”15号楼1单元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因为立体车库距离15号楼楼体仅十六七米,与进入15号楼各单元的人行道相距约4米,不但影响底层住户的视野,投入使用后势必会“人车混流”。如果要实现“人车分流”,这个通道就必须隔离出立体车库出入口和单元楼出入口,消防通道的宽度不一定够,安全问题令人担心。
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记者看到除了部分常规车位,大部分车位都是上中下三层可升降横移的机械车位。 “小区一直都有地下车库,我们都是在地下停车,而且还有一半都是空置的,小区不存在停车难问题。” 业主张女士还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质疑规划图上10号楼东侧并没有规划室外机械停车位。
小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已多次向物业投诉车位问题,目前所有地上车位处于在建状态,属开发商管理范畴,物业无法对此事做出回应。记者联系到了开发商陕西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一位相关负责人说,小区修建的车位都是合法合规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可以供业主查看。但业主刘女士在相关规划图上并没有看到10号楼前规划有停车位。对于当初承诺的“人车分流”问题,这位负责人称“不太清楚”。
记者登陆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官网,查询到该小区业主对西岸国际花园4期建设机械停车场的投诉信息,今年6月29日,浐灞生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经核实该小区设计包含地面机械车位,机械车位与15号楼主楼间距满足规范要求,但是未提及10号楼旁的机械车位规划情况。记者连续2个工作日多次联系浐灞生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均表示,相关负责人会回复记者,但是截至11月15日晚,记者尚未收到任何相关回复。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陈静
家住浐灞生态区西岸国际花园4期的业主张女士表示,购房时销售人员曾承诺小区“人车分流”,可2020年12月,小区15号楼北侧一座立体车库拔地而起,今年11月,小区10号楼东侧空地上也准备修建立体车库。令张女士不解的是,小区地下车库目前明显富余,开发商不经业主同意便在空地上修建立体车库,有无相关手续?小区内如何保障“人车分流”?
记者调查:
近日,记者来到西岸国际花园小区4期,在15号楼北侧对面看到了一座约30米高的立体车库。绕行车库一圈记者发现,紧挨这座立体车库北侧还有14组机械车位,每组20个车位,粗略计算,15号楼前共约有640个车位。在业主的指引下,记者在10号楼东侧看到,绿地上整齐摆放着十来个机械车位的设备,一旁还堆放着沙土和砖块,停放着一辆运送沙土的手推车,只是现场没人施工。
“14组机械车位与立体车库都是去年12月开始施工的。最开始动工的是距离15号楼较远的14组机械车位,业主们有过质疑,开发商回复我们购房合同中有示意说明15号楼前‘预留室外机械停车位’,我们看了购房合同,确实如此。但开发商很快在15号楼北侧又起了一座建筑,就是这座约30米高的立体车库。”15号楼1单元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因为立体车库距离15号楼楼体仅十六七米,与进入15号楼各单元的人行道相距约4米,不但影响底层住户的视野,投入使用后势必会“人车混流”。如果要实现“人车分流”,这个通道就必须隔离出立体车库出入口和单元楼出入口,消防通道的宽度不一定够,安全问题令人担心。
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记者看到除了部分常规车位,大部分车位都是上中下三层可升降横移的机械车位。 “小区一直都有地下车库,我们都是在地下停车,而且还有一半都是空置的,小区不存在停车难问题。” 业主张女士还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质疑规划图上10号楼东侧并没有规划室外机械停车位。
小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已多次向物业投诉车位问题,目前所有地上车位处于在建状态,属开发商管理范畴,物业无法对此事做出回应。记者联系到了开发商陕西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一位相关负责人说,小区修建的车位都是合法合规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可以供业主查看。但业主刘女士在相关规划图上并没有看到10号楼前规划有停车位。对于当初承诺的“人车分流”问题,这位负责人称“不太清楚”。
记者登陆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官网,查询到该小区业主对西岸国际花园4期建设机械停车场的投诉信息,今年6月29日,浐灞生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经核实该小区设计包含地面机械车位,机械车位与15号楼主楼间距满足规范要求,但是未提及10号楼旁的机械车位规划情况。记者连续2个工作日多次联系浐灞生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均表示,相关负责人会回复记者,但是截至11月15日晚,记者尚未收到任何相关回复。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陈静
#联合国向马斯克提供解决饥荒计划内容# 【#WFP署长喊话马斯克# :这就是你要的解决饥荒计划】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WFP)周一向全球亿万富翁发出呼吁,请求他们捐赠66亿美元,让43个国家的4200万人免遭饥荒。这笔资金的使用计划如下:1、35亿美元用于食品生产及运送费用,包括海运、运往目标国的费用和仓储费用;2、20亿美元用于在市场可以运作的地方提供现金和食品券;3、7亿美元用于支付具体国家的成本,设计、扩大和管理实施高效和有效的方案;4、4亿美元用于全球和区域业务管理、行政和问责。WEF公布后,署长David Beasley在推特上@ 埃隆马斯克,称这场危机是紧迫的、史无前例的,不过是可以避免的。“这就是你要的明确计划,我们时刻准备和你沟通,也准备着和其他真切希望拯救生命的人进行交流。” 。 #联合国向马斯克提供解决饥荒计划# (界面新闻;贝塔)
#垦乡人说[超话]# 拼多多违反的不只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来源:反盗猎重案组
拼多多为猎夹、猎套、电击设备、电子诱捕装置等法律禁用的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近在整理相关售卖猎捕工具的商家信息时,我们又发现其实拼多多不只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还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放在眼里。
我们惊奇的发现,几乎所有售卖猎捕工具的商家、店铺都没有公示其工商注册信息,没有明确公示其店铺(企业)所在地和法人、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这些信息,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公示的。而拼多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也有义务提示并监督商家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公示。
只有极个别商家公示了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以上法条虽提到个别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匿名”开网店。有些信息,还是必须公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光对商家(企业、店铺、个人)的信息公示有明确规定,还对其在平台内出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和平台责任有明确要求。
《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此处不再罗列。
总之,拼多多平台在售的各式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显然已经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台也不可能不知情。他们长期放任那些连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都不愿公示、不敢公开的商家在平台销售猎捕工具,眼看着大量野生动物捕杀工具通过平台源源不断流入盗猎分子手中,毫无作为。
这不是一个守法的拼多多,也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拼多多。面对这样一个平台,作为监管部门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备做些什么?
来源:反盗猎重案组
拼多多为猎夹、猎套、电击设备、电子诱捕装置等法律禁用的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近在整理相关售卖猎捕工具的商家信息时,我们又发现其实拼多多不只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还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放在眼里。
我们惊奇的发现,几乎所有售卖猎捕工具的商家、店铺都没有公示其工商注册信息,没有明确公示其店铺(企业)所在地和法人、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这些信息,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公示的。而拼多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也有义务提示并监督商家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公示。
只有极个别商家公示了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以上法条虽提到个别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匿名”开网店。有些信息,还是必须公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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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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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光对商家(企业、店铺、个人)的信息公示有明确规定,还对其在平台内出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和平台责任有明确要求。
《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此处不再罗列。
总之,拼多多平台在售的各式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显然已经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台也不可能不知情。他们长期放任那些连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都不愿公示、不敢公开的商家在平台销售猎捕工具,眼看着大量野生动物捕杀工具通过平台源源不断流入盗猎分子手中,毫无作为。
这不是一个守法的拼多多,也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拼多多。面对这样一个平台,作为监管部门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备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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