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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意大利加尔达湖,代森扎诺-德尔加达
加尔达湖位于中阿尔卑斯山南麓,意大利威尼斯与米兰的中点位置,是意大利境内最大的湖泊,也是该国最东端的湖。
作为冰川融化形成的大型湖泊,它最深处可达340多米,仿佛就是镶嵌在波河平原和阿尔卑斯山之间的一片大海。
加尔达湖周围分布着很多雅静的度假村落,南岸有一个名为代森扎诺-德尔加达的地方,这里以罗马别墅、城堡和考古博物馆而闻名, 也是游艇游湖的出发地。
港区的防波提内停靠着各色游艇,长堤深入湖内,灯塔高高矗立,上面有保佑众生的圣母玛利亚神像。
港区岸边是各家著名的餐厅。游览完后,在这里吃个晚餐,享用当天从湖内捕捞的白鲑鱼,能够让你铭记加尔达湖的味道。
2015年10月1日,意大利加尔达湖,代森扎诺-德尔加达
加尔达湖位于中阿尔卑斯山南麓,意大利威尼斯与米兰的中点位置,是意大利境内最大的湖泊,也是该国最东端的湖。
作为冰川融化形成的大型湖泊,它最深处可达340多米,仿佛就是镶嵌在波河平原和阿尔卑斯山之间的一片大海。
加尔达湖周围分布着很多雅静的度假村落,南岸有一个名为代森扎诺-德尔加达的地方,这里以罗马别墅、城堡和考古博物馆而闻名, 也是游艇游湖的出发地。
港区的防波提内停靠着各色游艇,长堤深入湖内,灯塔高高矗立,上面有保佑众生的圣母玛利亚神像。
港区岸边是各家著名的餐厅。游览完后,在这里吃个晚餐,享用当天从湖内捕捞的白鲑鱼,能够让你铭记加尔达湖的味道。
【他是谁?“我为杨振宁先生塑像”】上世纪90年代初,我开始了为中华杰出人物塑像的文化工程。杨振宁先生是我十分希望要塑的对象。
真巧,1997年5月25日,“杨振宁星”命名大会在南京举行,我应邀参加。当时,我向杨先生介绍了我部分作品的图片,他极敏锐地看到我受红山文化、罗丹、贾科梅迪的影响,并写下“吴为山的雕塑极有创建性”。之后,他在来信中评价了我所塑造的鲁迅像、费孝通像、吴作人像。先生对雕塑艺术形与神,以及像与艺术性的问题的阐释的深刻性使我对科学大师深厚广博的人文底蕴和对艺术的直觉感悟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关于我为他塑像的问题,先生表示:等我们熟识后再塑。不久,他寄来了他的著作《读书教学四十年》和论文《美与物理学》。
熟识,我的理解是相知。而人之相知,贵心相知。要能知杨先生,对于我这个高考物理只得69分的人而言,是不可及的。然而,令我好奇与兴趣的是,杨先生谈美。在《美与物理学》文中,先生剖析了科学家论文的风格,谈科学实验中产生的美,以及物理方程与诗的共同点。他认为对美的准确规律的把握增加了实验室工作者对自然现象的美的认识;学物理的人了解了像诗一样的方程意义后,对它们的美的感受是既直接又十分复杂的。在谈论科学家的论文风格时,他通过狄拉克(P. Dirac, 1902—1984)的论文就像“秋水文章不染尘”,没有任何渣滓,直达深处,直达宇宙的奥秘,与海森伯(W.Heisenberg,1901—1976)朦胧,不清楚,有渣滓,有时似乎茫然探索的特点进行比较,从中感悟到杨先生对风格与研究方式,对结构的美和妙的不同认识,对美与创造性的内在联系的洞见。在杨先生看来,每个创造性活动都表现为一种风格,风格的强烈决定了创造者的贡献。
杨先生精辟的论述也适用于对美术家的艺术风格之理解,从很大意义上道破艺术表现的天机。我所力倡与不断实践的写意雕塑便是在模糊中、在光影浮动中、在形体的隐显凹凸中塑造生命的内在结构,与海森伯阐释世界的方法与文风颇有相似之处。
所以,我确信杨先生对我雕塑的看法是入骨的。果然,他在多种场合发表讲话、撰写文章,其核心内容为:“吴为山一次又一次从中国三千年漫长而复杂的历史中探索着中国二字的真义。他的雕塑打造了一种神似与形似之间的精妙平衡,而这种平衡是中国艺术的立足之本。”
杨先生如此“熟识”我,他以平衡二字妙释了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能量转化与守恒的关系,他的点化使我在对着这位“知音”塑像时,充满自信。因为我已知,他懂我,他对我是满有信心的。
我想,他所讲的“熟识”乃指彼此之间的熟识吧。
记得第一次是在南京大学我的工作室,我面对面塑他。熊秉明先生在场,他建议“你要把杨振宁的数理性做进去”。我汗流浃背。杨先生一会儿微笑,一会儿严肃,一会儿沉思,他甚至说,“你可以摸我的头,你可以感受”,他很懂艺术家的心。等泥塑稿出来后,杨先生拿着照片一点一点地琢磨,像是发现科学真理。他让熊秉明看,又特意请他的弟弟看,他说:“秉明虽是我的老友,但他是哲学家、雕塑家,他可以从远处看,我弟弟是近距离看的,从生活方面更了解我。”
时隔十年,在北京我的工作室,同样是面对面塑他。翁帆和我夫人在场,杨先生泰然自若,也许他从翁帆的眼神中得到肯定。二小时后,面对塑就的胸像,杨先生对待已熟识的自己,没有提任何意见,也没有询问在场的任何人。他已超然。正如他所言:“塑像是一个三度空间的东西,是一个静止的,可是一个雕塑家要把它制作出来,成为一个超越时空,而且有一种特别的精神,可以想象是非常困难的。……当然我知道这雕像还有一个特点,再过几十年以后,大家觉得这个就是杨振宁应该的样子。”
以客观自然规律和历史逻辑看待自己的人生,评价雕塑的价值,在艺术与现实之间,在塑者与被塑者之间,杨先生以豁达的态度,以诗化的哲学,在宏宽的多向维度,品味着艺术与艺术作品,人生与人生境界……
自1997年至今,我先后为杨先生塑过头像、胸像、全身像。有青铜铸就的,也有汉白玉雕琢的,分别立于南京大学、南京博物院、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塑像中那脸型,饱满的天庭,富有数理逻辑的方正脸型,一丝不苟的发型,儒雅内敛的嘴角,永远向世界发出疑问又获得肯定的敏锐而深情、仁厚的双眼……或立于图书馆的大厅,或伫立于大学绿色草坪,或在博物馆展厅,在灯光或自然光的照耀下,单纯、清晰,雕塑的线条和块面,受光面与投影,构成利落大方,客观本然的艺术形体。随着光线的移动,产生无数的韵律,它还原了艺术创作过程中手指与刀痕的节奏变化,时浅时深,时捷时缓,时曲时直,十指连心,大拇指顺着形体结构的滑动,推压所形成的轨迹。在微妙的神情中,展示了科学家认识世界的无限可能,仿佛宇宙万象也在光的晃耀中进入科学家探索真理的心灵。其实,这心灵在融通有形与无形,连接客观与主观世界中,表现为“性灵”,正像杨振宁先生所喜欢的高适(700年-765年)的诗句:“性灵出万象”。它包涵了儒家关注现实的人世之道,也包涵了道家超然出世的“逸”境,这是中华人文精神所在,在杨先生的气象里,还辉映着科学理性之光。这性灵遥接中国古圣贤思想智慧。杨先生在评述我创作的孔子像时这样写道:两千多年来,中华民族遵循孔子的教导,创建了世界上最悠久持续,最多人口,最有坚韧生命力的和谐文化传统,所以中国人尊称孔子为至圣先师。
可见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华文明之魂渗入其脉。因此,拳拳赤子心,殷殷家国情在他的精神深处,且时时流露。在他的塑像落成清华大学时,他说:“我出生在中国,生长在旧中国,现在定居在清华大学,我对新中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不能想象的变迁,而且这个变化还在继续进行着。我自己觉得能够在晚年参与这样一个重大的变迁而感到非常幸运。当然,这个里面也包含了很多朋友的促成,这个雕像放在这里也就是许多促成当中的一个……”。
由此可知,雕像在杨先生心中的份量。因为,从雕像可以看到立体的自己,可以看到他人的评价,不仅可以“吾日三省吾身”,还可让历史、未来“三省”其身。记得,2001年,杨先生看我为他所作的泥塑像时,曾意味深长地对他的老友熊秉明先生说:“我想,如果把每个人看自己塑像之前的心理状态作一番记载,那将是很有意义的。”
其实,塑像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真的塑像是自我塑造。正如我曾给杨先生的信件中所写:“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您用自己的人品、学识自塑了一尊雕像……因此我想底座上还是只写‘杨振宁’三个字,不要任何后缀(头衔),且最好你自己来写”。
回顾与杨振宁先生的交往,1998年他第一次到我工作室便题写“艺术与科学的灵魂同是创新”;2002年为熊秉明先生的《孺子牛》题写“秉明塑造出二十世纪几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自我认识”,在谈到他一生的成就,他说:“我一生中最重要的贡献是帮助改变了中国人自己觉得不如人的心理作用”。这些近乎于公理、定律的思想精粹折射了他的学养、道德、修为。令我十分崇敬的是他将珍藏的熊秉明三件代表作捐赠给中国美术馆,变家宝为国宝。近二十年来,我时常去清华园杨先生家中,聆听其真切、睿智的预言和真理。所感动者,近百岁的大哲思路清晰,语言流畅,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满信心与期待。
写到这里,敬仰之情,由内而外。
我们将真性可以比喻成天空,云之上,一片澄明。杨先生,一个世纪走过来了,这是无数次吐故纳新的生命历程。他在自己的汉白玉像前伫立,凝神,那微笑可算是这世界上返璞归真的最纯真、最灿烂的笑!#杨振宁# https://t.cn/A6MVLUHj
真巧,1997年5月25日,“杨振宁星”命名大会在南京举行,我应邀参加。当时,我向杨先生介绍了我部分作品的图片,他极敏锐地看到我受红山文化、罗丹、贾科梅迪的影响,并写下“吴为山的雕塑极有创建性”。之后,他在来信中评价了我所塑造的鲁迅像、费孝通像、吴作人像。先生对雕塑艺术形与神,以及像与艺术性的问题的阐释的深刻性使我对科学大师深厚广博的人文底蕴和对艺术的直觉感悟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关于我为他塑像的问题,先生表示:等我们熟识后再塑。不久,他寄来了他的著作《读书教学四十年》和论文《美与物理学》。
熟识,我的理解是相知。而人之相知,贵心相知。要能知杨先生,对于我这个高考物理只得69分的人而言,是不可及的。然而,令我好奇与兴趣的是,杨先生谈美。在《美与物理学》文中,先生剖析了科学家论文的风格,谈科学实验中产生的美,以及物理方程与诗的共同点。他认为对美的准确规律的把握增加了实验室工作者对自然现象的美的认识;学物理的人了解了像诗一样的方程意义后,对它们的美的感受是既直接又十分复杂的。在谈论科学家的论文风格时,他通过狄拉克(P. Dirac, 1902—1984)的论文就像“秋水文章不染尘”,没有任何渣滓,直达深处,直达宇宙的奥秘,与海森伯(W.Heisenberg,1901—1976)朦胧,不清楚,有渣滓,有时似乎茫然探索的特点进行比较,从中感悟到杨先生对风格与研究方式,对结构的美和妙的不同认识,对美与创造性的内在联系的洞见。在杨先生看来,每个创造性活动都表现为一种风格,风格的强烈决定了创造者的贡献。
杨先生精辟的论述也适用于对美术家的艺术风格之理解,从很大意义上道破艺术表现的天机。我所力倡与不断实践的写意雕塑便是在模糊中、在光影浮动中、在形体的隐显凹凸中塑造生命的内在结构,与海森伯阐释世界的方法与文风颇有相似之处。
所以,我确信杨先生对我雕塑的看法是入骨的。果然,他在多种场合发表讲话、撰写文章,其核心内容为:“吴为山一次又一次从中国三千年漫长而复杂的历史中探索着中国二字的真义。他的雕塑打造了一种神似与形似之间的精妙平衡,而这种平衡是中国艺术的立足之本。”
杨先生如此“熟识”我,他以平衡二字妙释了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能量转化与守恒的关系,他的点化使我在对着这位“知音”塑像时,充满自信。因为我已知,他懂我,他对我是满有信心的。
我想,他所讲的“熟识”乃指彼此之间的熟识吧。
记得第一次是在南京大学我的工作室,我面对面塑他。熊秉明先生在场,他建议“你要把杨振宁的数理性做进去”。我汗流浃背。杨先生一会儿微笑,一会儿严肃,一会儿沉思,他甚至说,“你可以摸我的头,你可以感受”,他很懂艺术家的心。等泥塑稿出来后,杨先生拿着照片一点一点地琢磨,像是发现科学真理。他让熊秉明看,又特意请他的弟弟看,他说:“秉明虽是我的老友,但他是哲学家、雕塑家,他可以从远处看,我弟弟是近距离看的,从生活方面更了解我。”
时隔十年,在北京我的工作室,同样是面对面塑他。翁帆和我夫人在场,杨先生泰然自若,也许他从翁帆的眼神中得到肯定。二小时后,面对塑就的胸像,杨先生对待已熟识的自己,没有提任何意见,也没有询问在场的任何人。他已超然。正如他所言:“塑像是一个三度空间的东西,是一个静止的,可是一个雕塑家要把它制作出来,成为一个超越时空,而且有一种特别的精神,可以想象是非常困难的。……当然我知道这雕像还有一个特点,再过几十年以后,大家觉得这个就是杨振宁应该的样子。”
以客观自然规律和历史逻辑看待自己的人生,评价雕塑的价值,在艺术与现实之间,在塑者与被塑者之间,杨先生以豁达的态度,以诗化的哲学,在宏宽的多向维度,品味着艺术与艺术作品,人生与人生境界……
自1997年至今,我先后为杨先生塑过头像、胸像、全身像。有青铜铸就的,也有汉白玉雕琢的,分别立于南京大学、南京博物院、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塑像中那脸型,饱满的天庭,富有数理逻辑的方正脸型,一丝不苟的发型,儒雅内敛的嘴角,永远向世界发出疑问又获得肯定的敏锐而深情、仁厚的双眼……或立于图书馆的大厅,或伫立于大学绿色草坪,或在博物馆展厅,在灯光或自然光的照耀下,单纯、清晰,雕塑的线条和块面,受光面与投影,构成利落大方,客观本然的艺术形体。随着光线的移动,产生无数的韵律,它还原了艺术创作过程中手指与刀痕的节奏变化,时浅时深,时捷时缓,时曲时直,十指连心,大拇指顺着形体结构的滑动,推压所形成的轨迹。在微妙的神情中,展示了科学家认识世界的无限可能,仿佛宇宙万象也在光的晃耀中进入科学家探索真理的心灵。其实,这心灵在融通有形与无形,连接客观与主观世界中,表现为“性灵”,正像杨振宁先生所喜欢的高适(700年-765年)的诗句:“性灵出万象”。它包涵了儒家关注现实的人世之道,也包涵了道家超然出世的“逸”境,这是中华人文精神所在,在杨先生的气象里,还辉映着科学理性之光。这性灵遥接中国古圣贤思想智慧。杨先生在评述我创作的孔子像时这样写道:两千多年来,中华民族遵循孔子的教导,创建了世界上最悠久持续,最多人口,最有坚韧生命力的和谐文化传统,所以中国人尊称孔子为至圣先师。
可见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华文明之魂渗入其脉。因此,拳拳赤子心,殷殷家国情在他的精神深处,且时时流露。在他的塑像落成清华大学时,他说:“我出生在中国,生长在旧中国,现在定居在清华大学,我对新中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不能想象的变迁,而且这个变化还在继续进行着。我自己觉得能够在晚年参与这样一个重大的变迁而感到非常幸运。当然,这个里面也包含了很多朋友的促成,这个雕像放在这里也就是许多促成当中的一个……”。
由此可知,雕像在杨先生心中的份量。因为,从雕像可以看到立体的自己,可以看到他人的评价,不仅可以“吾日三省吾身”,还可让历史、未来“三省”其身。记得,2001年,杨先生看我为他所作的泥塑像时,曾意味深长地对他的老友熊秉明先生说:“我想,如果把每个人看自己塑像之前的心理状态作一番记载,那将是很有意义的。”
其实,塑像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真的塑像是自我塑造。正如我曾给杨先生的信件中所写:“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您用自己的人品、学识自塑了一尊雕像……因此我想底座上还是只写‘杨振宁’三个字,不要任何后缀(头衔),且最好你自己来写”。
回顾与杨振宁先生的交往,1998年他第一次到我工作室便题写“艺术与科学的灵魂同是创新”;2002年为熊秉明先生的《孺子牛》题写“秉明塑造出二十世纪几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自我认识”,在谈到他一生的成就,他说:“我一生中最重要的贡献是帮助改变了中国人自己觉得不如人的心理作用”。这些近乎于公理、定律的思想精粹折射了他的学养、道德、修为。令我十分崇敬的是他将珍藏的熊秉明三件代表作捐赠给中国美术馆,变家宝为国宝。近二十年来,我时常去清华园杨先生家中,聆听其真切、睿智的预言和真理。所感动者,近百岁的大哲思路清晰,语言流畅,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满信心与期待。
写到这里,敬仰之情,由内而外。
我们将真性可以比喻成天空,云之上,一片澄明。杨先生,一个世纪走过来了,这是无数次吐故纳新的生命历程。他在自己的汉白玉像前伫立,凝神,那微笑可算是这世界上返璞归真的最纯真、最灿烂的笑!#杨振宁# https://t.cn/A6MVLUHj
【森林防火丨雨城人注意!这些事情做不得,不然要遭哦!】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史上最严防火命令。明确指出,1月1日至6月30日为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在此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下面这些老乡不信邪,硬要搞一哈这个防火令严不严,结果就遭起了。
焚烧秸秆、焚烧垃圾 遭起!
N0.1
2021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蒲江县成佳镇村民高某某在万民村7组茶地里焚烧茶树杆,因焚烧地不远处就是山林,易引发火灾,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成佳镇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高某某进行了传唤和询问。经查,高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高某某处行政罚款二百元。
N0.2
在宜宾市屏山县中都镇某村,违法行为人周某租种土地将堆放其中的荒草、秸杆随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引发火情,被翠屏县森林警察大队立案调查,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N0.3
在周某被拘留后的1月15日,违法行为人吉史某某在宜宾市屏山县屏边彝族乡某村距离刘某某林地8.6米范围多点焚烧秸杆,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吉史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2日。
N0.4
除了焚烧秸秆,焚烧垃圾也是要遭起的哦!2021年1月26日13时许,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美姑县尔合乡巡逻时发现吉库某某在木子达(小地名)的林地旁焚烧垃圾,随即到达现场制止,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询问,美姑县牛牛坝乡由木合村村民吉库某某对在野外违规用火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吉库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吉库某某送至昭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N0.5
2021年1月25日,宜宾市高县文江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启动火案侦破快查快办机制,及时查获一名涉嫌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经查,袁某某于1月24日晚在自家耕地内点火焚烧干枯的包谷杆和杂草,并在点燃火后离开现场任由火势发展。袁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高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依法给予袁某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N0.6
2021年1月30日,美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督查森林防火过程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者马海某某明知是禁火期并且没有取得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瓦拖村1组距林地不到100米的耕地焚烧垃圾,查明马海某某无视森林防灭火的意识,并且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马海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野外违规用火 遭起!
N0.1
甘孜州连续2日发生2起野外违规用火事件。2021年1月8日早上9时左右郑某某、西某在章谷镇水子一村清理修建房子水泥和沙子填埋的排水沟时,因排水沟内的填埋物结冰严重无法清理,于是两人便找来柴火等可燃物堆放在公路边将柴火点燃,以融化冻冰。郑某某等人明知是森林草原防火期的情况下未向乡、村两级报备和请示,并且无法出具烧火相关手续,同时房屋修建承包人张某某在现场放任郑某某等人行为不予制止,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西某和张某某三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N0.2
2021年1月9日,巴塘县林草局工作人员在前往江巴顶村巡护开展防火检查时,发现有2名企业人员(李某某、付某某)正在野外违规用火,林业站工作人员赓即将两名违规人员移交该县公安局森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N0.3
2021年1月13日,巴塘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波戈溪乡果四代山附近发现有烟点。随即立即出警。经查,该烟点为波戈溪乡德帕村村民四某在果四代山煨桑时引起的,四某未经野外用火许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山区用火,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规定,四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林区燃放烟花爆竹 遭起!
N0.1
2021年2月7日上午11点,西昌市北城派出所接到四合乡护林防火巡逻队队员报警,称马什洛村有人在山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侦查后,锁定违法行为人阿苏某某。经审讯得知,阿苏某某因长年患病,去医院治疗但不见好转,为此阿苏某某找人算命,得知算命先生说要“做迷信”,通过燃放鞭炮才能将“病魔”送走。为早日恢复健康,阿苏某某不顾政府禁令,心怀侥幸带了两串鞭炮上山燃放,以为不会被发现,谁知刚下山就被逮个正着。目前,违法行为人阿苏某某对自己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北城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对其进行顶格处罚,依法行政拘留十天。
林区吸烟 遭起!
N0.1
2021年1月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包某某在热枯小沟林区捡柴时野外违规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包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N0.2
2021年1月12日,道孚县扎拖乡村民七美某某、仲尼镇尔吉某某在仲尼镇折多村林区公路边吸烟,被道孚县公安局扎坝片区森林草原防火路面巡查民警当场挡获。道孚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甘孜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道孚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七美某某、尔吉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N0.3
2021年1月28日,理塘县公安局接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接报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经调查:两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李某均为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工人,两人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和24日在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违规野外吸烟,两名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查实,两名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两起违规野外吸烟案的违法行为人分别处于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针对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涉嫌构成的未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违法行为,理塘县公安局已依法移送县林草局办理。
小孩玩火 大人遭起!
2021年1月3日,甘孜州白玉县破获一起草原火情案件。经调查,该起火案是两个小孩为烧火取暖点燃草堆所致。12月31日14时许,在白玉县辽西乡达科村卓青沟牛场14岁的洛某和9岁的彭措某某因家中大人不在家,两人到自家牛棚外去玩耍。因天气寒冷,两人便用从家中带出的打火机点燃一处草堆取暖。在烤火过程中,火苗引燃周边杂草并向外蔓延,加之当时气候干燥多风,火势进一步蔓延。眼见火势不受控制,两人受怕后欲想方设法把火扑灭,先后采取用脚踩踏燃烧的干草和在燃烧的草地上翻滚等办法灭火无果后,最后跑到小河边脱下身上的两件外套弄湿后想去扑火。
因嫌疑人洛某、彭措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该起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975.15亩(合计:65.01公顷),火灾现场系草原且未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现待上级林草部门鉴定文书送达,将及时移交到县林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目前,已经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因过失导致火灾,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造成重大影响的,监护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1日,全省共办理违规野外用火案件474起,拘留299人,警告39人,罚款160人,罚款金额47720元。在此,记者在这里提醒您:一把星星火,可毁万亩林,也能毁自身!
来源:四川应急
焚烧秸秆、焚烧垃圾 遭起!
N0.1
2021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蒲江县成佳镇村民高某某在万民村7组茶地里焚烧茶树杆,因焚烧地不远处就是山林,易引发火灾,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成佳镇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高某某进行了传唤和询问。经查,高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高某某处行政罚款二百元。
N0.2
在宜宾市屏山县中都镇某村,违法行为人周某租种土地将堆放其中的荒草、秸杆随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引发火情,被翠屏县森林警察大队立案调查,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N0.3
在周某被拘留后的1月15日,违法行为人吉史某某在宜宾市屏山县屏边彝族乡某村距离刘某某林地8.6米范围多点焚烧秸杆,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吉史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2日。
N0.4
除了焚烧秸秆,焚烧垃圾也是要遭起的哦!2021年1月26日13时许,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美姑县尔合乡巡逻时发现吉库某某在木子达(小地名)的林地旁焚烧垃圾,随即到达现场制止,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询问,美姑县牛牛坝乡由木合村村民吉库某某对在野外违规用火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吉库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吉库某某送至昭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N0.5
2021年1月25日,宜宾市高县文江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启动火案侦破快查快办机制,及时查获一名涉嫌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经查,袁某某于1月24日晚在自家耕地内点火焚烧干枯的包谷杆和杂草,并在点燃火后离开现场任由火势发展。袁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高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依法给予袁某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N0.6
2021年1月30日,美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督查森林防火过程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者马海某某明知是禁火期并且没有取得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瓦拖村1组距林地不到100米的耕地焚烧垃圾,查明马海某某无视森林防灭火的意识,并且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马海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野外违规用火 遭起!
N0.1
甘孜州连续2日发生2起野外违规用火事件。2021年1月8日早上9时左右郑某某、西某在章谷镇水子一村清理修建房子水泥和沙子填埋的排水沟时,因排水沟内的填埋物结冰严重无法清理,于是两人便找来柴火等可燃物堆放在公路边将柴火点燃,以融化冻冰。郑某某等人明知是森林草原防火期的情况下未向乡、村两级报备和请示,并且无法出具烧火相关手续,同时房屋修建承包人张某某在现场放任郑某某等人行为不予制止,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西某和张某某三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N0.2
2021年1月9日,巴塘县林草局工作人员在前往江巴顶村巡护开展防火检查时,发现有2名企业人员(李某某、付某某)正在野外违规用火,林业站工作人员赓即将两名违规人员移交该县公安局森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N0.3
2021年1月13日,巴塘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波戈溪乡果四代山附近发现有烟点。随即立即出警。经查,该烟点为波戈溪乡德帕村村民四某在果四代山煨桑时引起的,四某未经野外用火许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山区用火,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规定,四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林区燃放烟花爆竹 遭起!
N0.1
2021年2月7日上午11点,西昌市北城派出所接到四合乡护林防火巡逻队队员报警,称马什洛村有人在山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侦查后,锁定违法行为人阿苏某某。经审讯得知,阿苏某某因长年患病,去医院治疗但不见好转,为此阿苏某某找人算命,得知算命先生说要“做迷信”,通过燃放鞭炮才能将“病魔”送走。为早日恢复健康,阿苏某某不顾政府禁令,心怀侥幸带了两串鞭炮上山燃放,以为不会被发现,谁知刚下山就被逮个正着。目前,违法行为人阿苏某某对自己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北城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对其进行顶格处罚,依法行政拘留十天。
林区吸烟 遭起!
N0.1
2021年1月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包某某在热枯小沟林区捡柴时野外违规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包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N0.2
2021年1月12日,道孚县扎拖乡村民七美某某、仲尼镇尔吉某某在仲尼镇折多村林区公路边吸烟,被道孚县公安局扎坝片区森林草原防火路面巡查民警当场挡获。道孚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甘孜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道孚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七美某某、尔吉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N0.3
2021年1月28日,理塘县公安局接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接报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经调查:两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李某均为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工人,两人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和24日在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违规野外吸烟,两名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查实,两名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两起违规野外吸烟案的违法行为人分别处于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针对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涉嫌构成的未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违法行为,理塘县公安局已依法移送县林草局办理。
小孩玩火 大人遭起!
2021年1月3日,甘孜州白玉县破获一起草原火情案件。经调查,该起火案是两个小孩为烧火取暖点燃草堆所致。12月31日14时许,在白玉县辽西乡达科村卓青沟牛场14岁的洛某和9岁的彭措某某因家中大人不在家,两人到自家牛棚外去玩耍。因天气寒冷,两人便用从家中带出的打火机点燃一处草堆取暖。在烤火过程中,火苗引燃周边杂草并向外蔓延,加之当时气候干燥多风,火势进一步蔓延。眼见火势不受控制,两人受怕后欲想方设法把火扑灭,先后采取用脚踩踏燃烧的干草和在燃烧的草地上翻滚等办法灭火无果后,最后跑到小河边脱下身上的两件外套弄湿后想去扑火。
因嫌疑人洛某、彭措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该起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975.15亩(合计:65.01公顷),火灾现场系草原且未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现待上级林草部门鉴定文书送达,将及时移交到县林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目前,已经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因过失导致火灾,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造成重大影响的,监护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1日,全省共办理违规野外用火案件474起,拘留299人,警告39人,罚款160人,罚款金额47720元。在此,记者在这里提醒您:一把星星火,可毁万亩林,也能毁自身!
来源:四川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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