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赛格假日广场二期施工造成民房破裂 开发商承诺将负责】
近日,东平村瑶头村小组村民向我们反映,赛格假日广场二期从去年开工建设以来,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破裂,下水道堵塞等问题,村民虽然向政府和开发商多次反映,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近日,记者来到赛格假日广场二期工地前面的瑶头西路,走进一间名为“朱记烩面”的档口,靠最里面卫生间的墙面有一条几米长的裂缝,裂缝的宽度有三四公分,开裂的墙体已经向后倾斜,墙体的背面不得已只能用支撑顶着。卫生间的门也是用木条和支撑固定。
黄伯:2020年6月份他一挖下水道,我们这里就开始裂了,到现在很危险,人家上厕所都不行了,小便大便都不敢进去了,很危险的,如果不(用支撑)都倒下来了。
记者在另一户民房楼梯入口处看到,墙体裂缝也是几米长,裂缝最宽处有七八公分。还有一户村民家里三楼和六楼天花板的批趟都发生大块掉落,村民不得已重新改吊天花板装饰。
张伯:他就是打桩,做基坑,我这房就裂了,天花板批趟就掉下了,自己怕危险,因为(批趟)还没有掉完,好像一个窟窿,自己就把它铲掉,做了天花(装饰)。
陈阿姨:你看,这里裂开来,还有这个也裂开来,还有你看那瓷砖都掉下来了,(记者:没有砸到人吧?)没有,好彩就没人经过。
村民介绍,他们的房屋建于九十年代,因为在闹市区,一楼做档口,二楼以上自己住或者出租。赛格假日广场二期从去年4月份开工建设以来,周边二十多栋房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损。
黄伯:我收入都全靠出租房收租金,现在人家全部走完了,不租了,(记者:就是收入受影响了)收入肯定受影响了,租房的人都跑掉了,我吃什么啊。
张先生:还有地面下沉破裂,下水道排水不顺畅,排水不出去,(工程)车辆没有用水清洗干净就进出,搞到我们的道路泥尘滚滚,影响我们正常生活。
村民还反映,他们房屋地势原本就较低,赛格假日广场二期施工又把地基抬高了很多,近期一下雨,村民房屋门前就会被水淹。因为以上种种问题,村民们多次找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得不到解决。
就东平村瑶头村小组村民反映的问题,记者找到开发商和桥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其实一直在协商处理,计划在5月底开始修复村民破损房屋。
在东方威尼斯的会所,记者找到赛格假日广场二期的开发商,惠州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项目开工之前,他们就已经对村民的房屋购买了保险。
惠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伟明:赛格假日广场二期项目是在2020年4月开始动工,在项目动工之前,我们对周边居民的房屋进行了一个勘查,对他们出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勘查报告,而且根据我们规定,也是严格按规定,购买了商业保险,我们是已经采取相关措施。
开发商工作人员介绍,工程开工以来,他们和建设单位陆续收到村民的投诉,反映他们的房屋出现破裂等情况,他们也到现场勘查登记,并多次与村民协商,还邀请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检测。
惠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伟明:房屋开裂为什么拖了一年多,这并不是真正拖了一年多,而是因为我们基坑开挖之后,它有一个土方回填的过程,要等基坑回填完毕,稳固之后,我们才能对开裂的房屋进行修复,这样才能得到完好修复的效果,所以有这么一个过程。我们土方回填是在上个月才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极跟村民沟通,跟有关部门沟通,包括街道办、住建局,我们近期也得到第三方专业机构,他们提供的专业修复方案,在此基础上,我们也进一步做具体细化实施方案,也跟总包方进行了沟通,让他们尽快启动这个修复工作,争取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在5月底前启动这个工作。
对村民反映下水道排水不畅问题,开发商回应,瑶头村小组一方面原本地势就比较低,另一方面排水管道老旧,大部分排水是流到他们现在开发的这块低洼处,土地开发后自然排水问题就凸显出来了,目前他们也在积极协助村民解决处理。
惠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伟明:在责任不清晰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当事方之一,也有采取临时措施 提供水泵抽水,特别在雨季的时候为村民排水,解决这种排水不畅的问题,接下来我也想呼吁一下,有关政府部门能够牵头协商,解决这个排水设施设备不畅的问题,我们也会积极配合。
就夜间施工扰民,工程建设方表示,他们会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施工,也希望村民不要再做出过激行为,对施工现场进行阻扰和堵塞大门。
赛格假日广场二期项目部 经理 李蔚:在往后的施工当中,我们会积极调整施工方案,尽量在居民休息之前完工,第二如果说因为工艺原因,我们需要夜晚施工,我们向职能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如果政府部门批准了,我们会贴出告示,尽量降噪,降污染。
桥东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工程的基坑已经回填完成,他们将组织多个部门,就村民反映的问题,一起落实解决。
惠城区桥东办事处安监所 所长 董瑞强:这事情办事处一直在沟通,前前后后沟通几次了,由于大家对施工方案整改方案有持不同意见,但是通过多次磨合,一直在跟踪。
近日,东平村瑶头村小组村民向我们反映,赛格假日广场二期从去年开工建设以来,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破裂,下水道堵塞等问题,村民虽然向政府和开发商多次反映,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近日,记者来到赛格假日广场二期工地前面的瑶头西路,走进一间名为“朱记烩面”的档口,靠最里面卫生间的墙面有一条几米长的裂缝,裂缝的宽度有三四公分,开裂的墙体已经向后倾斜,墙体的背面不得已只能用支撑顶着。卫生间的门也是用木条和支撑固定。
黄伯:2020年6月份他一挖下水道,我们这里就开始裂了,到现在很危险,人家上厕所都不行了,小便大便都不敢进去了,很危险的,如果不(用支撑)都倒下来了。
记者在另一户民房楼梯入口处看到,墙体裂缝也是几米长,裂缝最宽处有七八公分。还有一户村民家里三楼和六楼天花板的批趟都发生大块掉落,村民不得已重新改吊天花板装饰。
张伯:他就是打桩,做基坑,我这房就裂了,天花板批趟就掉下了,自己怕危险,因为(批趟)还没有掉完,好像一个窟窿,自己就把它铲掉,做了天花(装饰)。
陈阿姨:你看,这里裂开来,还有这个也裂开来,还有你看那瓷砖都掉下来了,(记者:没有砸到人吧?)没有,好彩就没人经过。
村民介绍,他们的房屋建于九十年代,因为在闹市区,一楼做档口,二楼以上自己住或者出租。赛格假日广场二期从去年4月份开工建设以来,周边二十多栋房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损。
黄伯:我收入都全靠出租房收租金,现在人家全部走完了,不租了,(记者:就是收入受影响了)收入肯定受影响了,租房的人都跑掉了,我吃什么啊。
张先生:还有地面下沉破裂,下水道排水不顺畅,排水不出去,(工程)车辆没有用水清洗干净就进出,搞到我们的道路泥尘滚滚,影响我们正常生活。
村民还反映,他们房屋地势原本就较低,赛格假日广场二期施工又把地基抬高了很多,近期一下雨,村民房屋门前就会被水淹。因为以上种种问题,村民们多次找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得不到解决。
就东平村瑶头村小组村民反映的问题,记者找到开发商和桥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其实一直在协商处理,计划在5月底开始修复村民破损房屋。
在东方威尼斯的会所,记者找到赛格假日广场二期的开发商,惠州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项目开工之前,他们就已经对村民的房屋购买了保险。
惠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伟明:赛格假日广场二期项目是在2020年4月开始动工,在项目动工之前,我们对周边居民的房屋进行了一个勘查,对他们出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勘查报告,而且根据我们规定,也是严格按规定,购买了商业保险,我们是已经采取相关措施。
开发商工作人员介绍,工程开工以来,他们和建设单位陆续收到村民的投诉,反映他们的房屋出现破裂等情况,他们也到现场勘查登记,并多次与村民协商,还邀请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检测。
惠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伟明:房屋开裂为什么拖了一年多,这并不是真正拖了一年多,而是因为我们基坑开挖之后,它有一个土方回填的过程,要等基坑回填完毕,稳固之后,我们才能对开裂的房屋进行修复,这样才能得到完好修复的效果,所以有这么一个过程。我们土方回填是在上个月才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极跟村民沟通,跟有关部门沟通,包括街道办、住建局,我们近期也得到第三方专业机构,他们提供的专业修复方案,在此基础上,我们也进一步做具体细化实施方案,也跟总包方进行了沟通,让他们尽快启动这个修复工作,争取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在5月底前启动这个工作。
对村民反映下水道排水不畅问题,开发商回应,瑶头村小组一方面原本地势就比较低,另一方面排水管道老旧,大部分排水是流到他们现在开发的这块低洼处,土地开发后自然排水问题就凸显出来了,目前他们也在积极协助村民解决处理。
惠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伟明:在责任不清晰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当事方之一,也有采取临时措施 提供水泵抽水,特别在雨季的时候为村民排水,解决这种排水不畅的问题,接下来我也想呼吁一下,有关政府部门能够牵头协商,解决这个排水设施设备不畅的问题,我们也会积极配合。
就夜间施工扰民,工程建设方表示,他们会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施工,也希望村民不要再做出过激行为,对施工现场进行阻扰和堵塞大门。
赛格假日广场二期项目部 经理 李蔚:在往后的施工当中,我们会积极调整施工方案,尽量在居民休息之前完工,第二如果说因为工艺原因,我们需要夜晚施工,我们向职能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如果政府部门批准了,我们会贴出告示,尽量降噪,降污染。
桥东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工程的基坑已经回填完成,他们将组织多个部门,就村民反映的问题,一起落实解决。
惠城区桥东办事处安监所 所长 董瑞强:这事情办事处一直在沟通,前前后后沟通几次了,由于大家对施工方案整改方案有持不同意见,但是通过多次磨合,一直在跟踪。
#渭南身边事##渭南同城###法律意见书 ——对渭南泰安公司《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的评论#
2020年9月11日,渭南市泰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泰安公司)署名盖章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罔顾事实,偏离法律,实用主义释法,为求得一己私利搅局法院的正常审理,申请监督,该申请书与客观事实相背,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可采信。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泰安公司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评论如下:
一、该申请书称“追加党长宁为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本案合同是泰安公司、沋西七组与冯熙翔签订的,泰安公司与党长宁、郭磊、李凯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发生任何交易行为”为由,断定临渭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竟然同意党长宁等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而客观事实却是:
1、合同虽是泰安公司、沋西七组与冯熙翔签订的,但冯熙翔自始至终均承认实际投资人是党长宁,他是受托人,是受党长宁之托代理签订的合同,他本人未有任何投资。
2、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委托沋西七组村民王西滨给民生景园9号楼寻找投资人,王西滨和多家建筑商联系均因资金不足谢绝,之后找了有经济能力投资的党长宁,党因搞紫兰工程和经营混凝土忙推辞,让与郭磊联系,而郭磊又以年轻缺乏经验不敢接受,在此情况下,王西滨经和沋西七组商议,看是否让党、郭找个有管理经验的人代理签订合同和管理经营。同与泰安公司作为甲方一员的沋西七组决定这一方案后征得党、郭及建筑合作伙伴李凯的同意,由党找了冯熙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涉案合同实属一份委托代理签订的合同,实际投资认为党、郭,李凯为技术合作投资。
3、王西滨将寻找投资人的全部情况如实汇报给了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闫的回答是“那好,谁投资都行”,便急于催款,并未将党、郭排除在外。
4、按照闫太来的要求,党长宁、郭磊积极筹借资金,将款分两次向介绍人王西滨汇去550万元,王分两次向泰安公司转去了共550万元,以此满足了闫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方于2016年2月1日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约定,郭磊又于2016年2月4日直接向泰安公司转去450万元,至此泰安公司共收取党、郭投资款1000万元,此有银行汇款凭据可证。
5、在渭南中院庭审中,上述事实的举证质证,闫太来当庭未提出异议,并对1000万元质证认证,足以确认无疑。
从上述事实来看,本案的实际投资人理所当然是党长宁、郭磊,党长宁等人是依法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本案处理结果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申请参与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怎能说临渭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同意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二、该申请书称“滥用合并审理权,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以“合并两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范围、两案合并审理条件与事实不符、两案明显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申请人已经明确不同意合并审理”为由诉称临渭区人民法院滥用审理权、程序严重违法。这一诉称既隐瞒了事实真相,又曲解了法律规定,是对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理解的滥用和偏离。
两案涉及的标的物都是民生景园A9#楼,都是以建设民生景园A9#楼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且涉案当事人又相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属于合并审理范畴,怎能说是与合并审理条件与事实不符呢?!显然申请之诉称是在有意混淆视听,歪曲法律,将水搅浑,显属搅局添乱之举,以达乱中取胜、排除第三人、将第三人列入案外人、剥夺其诉讼权利的目的,这是对法律的扭曲。
三、申请中以“人民法院不允许申请人撤诉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诉称临渭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定不准撤诉,明显侵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这一诉称纯系狡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第五项明确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销”。后续又规定:“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这就是说,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无上诉权。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撤诉的权利。一般当事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许。但申请人的撤诉,明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违法。在法律审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可以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诉求,并没有侵犯当事人基本诉权。
四、申请书称“郭磊、党长宁、李凯属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虚假诉讼责任,而不应一味放纵其恶意诉讼行为”。
涉案合同确属是楼位买卖合同。党长宁委托冯熙翔以自己名义与泰安公司、沋西七组签订合同,这一方案是由与泰安公司同为合同甲方一员的沋西七组提出决定的,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听取他委托寻找投资人的王西滨汇报后明确表态“那好,谁投资都行”便急于催款的举动表明了闫当时对党长宁投资是心知肚明的。泰安公司收取了郭磊和党长宁的1000万元楼位价款,其中一笔450万元是郭磊直接转给泰安公司的,这一铁证如山的银行汇款凭证足以证实实际投资人就有郭磊,且郭磊参与了涉案合同的打印,冯熙翔对1000万元款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难道实际投资人诉讼是虚假诉讼吗?!党长宁、郭磊、李凯是搞建筑行业的合作伙伴,由党、郭出资,李为技术入股,此有三人合作协议可证实。王西滨转去泰安公司的550万元是党长宁、郭磊汇给王西滨的,由王代办转汇到泰安公司账户的,实际投资人是党、郭二人,这是泰安公司无法否认的事实。党作为他们三人合作的负责人,向冯熙翔写了承诺,在更换代理人后所产生的一切遗留问题由他负责,与冯无关,这是党的职权,冯也没有异议,泰安公司是无可非议的。故党长宁、郭磊、李凯根本就不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而真正搞虚假诉讼的正是泰安公司自己。
2016年5月11日,受托人冯熙翔因个人原因发函更换代理人为郭磊、李凯,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明知冯熙翔已退出,代理人由郭磊、李凯接手,但在之后却故意发报通知已辞去代理人的冯熙翔,别有用心的专门为之后的诉讼制造证据。在中院打官司中,闫太来花钱给受托人冯熙翔请了律师张斌代理,此有向张斌转款的银行记录可证,合谋对抗对方。之后,闫又组织由自己强行施工,被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未解决为由让其停工,以避免孕育着的治安案件发生,而闫太来却大怒以公安机关不作为告状至政法委。一招不行,又耍一招,闫太来为甩开实际投资人,竟将已辞去代理人的冯熙翔列为被告,将与泰安公司同为甲方一员的沋西七组列为第三人起诉,将实际投资人排除在合同之外,难道这不是唱双簧、搞虚假诉讼吗?!其险恶用心昭之若见。这一诉讼与事实法理相悖,是标准的虚假诉讼,已触犯了法律法规,才是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闫太来在事实演变的整个过程,真可谓耍尽了花招。既不给投资人退款,又不让投资人干,沋西社区多次调解未果,今日说和明日变卦,言之无信,搅得无法结局。案子到了临渭区法院,又施展搅局伎俩,今是这,明又是那,一不合自己脾胃,就给办案法官生事,其举动世人少见。
为什么闫要这么干呢?究其原因,无非是经商老是以个人利益为先,既想吞噬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又因市场楼价不断攀高为获取更大利益而中途变卦,这才是案件纠纷产生的症结所在。
五、该申请书将审理期限拖延、至今未结案的责任推向审理法官与事实不符。
案件至今未结全是由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的搅局所导致的,是闫太来否认合并审理,撤诉,认定内容反复不定一直拖延的结果。闫太来为甩开实际投资人,与合同受托人冯熙翔串通,将冯列为被告,搞虚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实际投资人向法院递交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法院依法裁定两案合并审理。闫太来见情况不妙,提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不准许撤诉。在两案合并审理中,闫太来对A9#楼打桩价款又提出异议,评估又不出费用,迫使实际投资人申请评估。在此期间,闫太来又耍了一招,同意打桩价款460万元,让他的代理律师和实际投资人的代理律师交谈商讨解决方案,两边律师商谈未果。之后,闫太来见其目的尚未达到,让自己的代理律师向审理法官表达以退还投资人2000万元和解,审理法官在做投资人的工作中,闫太来又反悔,导致打桩价款只能进行评估,这才是本案现今未能结案的真实原因所在。
六、泰安公司的诉求是解除合同,实际投资人的诉求是继续履行合同。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谁也难以预料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但泰安公司在法院还为做出判决之前,就聘请了施工队在工地驻扎,强势压人,难道不是霸凌之举又是什么吗?!
以上评论源于尊重事实、维护法律尊严,是客观公正的写照,望相关部门审慎正视,不可让那些私欲熏心的“病狂”者诡辩图谋得逞并损害法律的尊严。
写此评论的目的没有别意,只望案件当事人能认真学法,深层次懂法,全面理解法律原意,不要独出奇才,曲解法律概念,实用主义的运用法律,给执法者设障栽赃,公道自在人心,天理不容更变,只有准确运用法律维权才是正道,走斜坡必遭败诉,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只有走正道,心平气和的在审理法官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和解,才是问题得以解决的最好结局。
法律学者
2020年9月21日
2020年9月11日,渭南市泰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泰安公司)署名盖章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罔顾事实,偏离法律,实用主义释法,为求得一己私利搅局法院的正常审理,申请监督,该申请书与客观事实相背,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可采信。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泰安公司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评论如下:
一、该申请书称“追加党长宁为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本案合同是泰安公司、沋西七组与冯熙翔签订的,泰安公司与党长宁、郭磊、李凯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发生任何交易行为”为由,断定临渭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竟然同意党长宁等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而客观事实却是:
1、合同虽是泰安公司、沋西七组与冯熙翔签订的,但冯熙翔自始至终均承认实际投资人是党长宁,他是受托人,是受党长宁之托代理签订的合同,他本人未有任何投资。
2、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委托沋西七组村民王西滨给民生景园9号楼寻找投资人,王西滨和多家建筑商联系均因资金不足谢绝,之后找了有经济能力投资的党长宁,党因搞紫兰工程和经营混凝土忙推辞,让与郭磊联系,而郭磊又以年轻缺乏经验不敢接受,在此情况下,王西滨经和沋西七组商议,看是否让党、郭找个有管理经验的人代理签订合同和管理经营。同与泰安公司作为甲方一员的沋西七组决定这一方案后征得党、郭及建筑合作伙伴李凯的同意,由党找了冯熙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涉案合同实属一份委托代理签订的合同,实际投资认为党、郭,李凯为技术合作投资。
3、王西滨将寻找投资人的全部情况如实汇报给了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闫的回答是“那好,谁投资都行”,便急于催款,并未将党、郭排除在外。
4、按照闫太来的要求,党长宁、郭磊积极筹借资金,将款分两次向介绍人王西滨汇去550万元,王分两次向泰安公司转去了共550万元,以此满足了闫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方于2016年2月1日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约定,郭磊又于2016年2月4日直接向泰安公司转去450万元,至此泰安公司共收取党、郭投资款1000万元,此有银行汇款凭据可证。
5、在渭南中院庭审中,上述事实的举证质证,闫太来当庭未提出异议,并对1000万元质证认证,足以确认无疑。
从上述事实来看,本案的实际投资人理所当然是党长宁、郭磊,党长宁等人是依法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本案处理结果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申请参与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怎能说临渭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同意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二、该申请书称“滥用合并审理权,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以“合并两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范围、两案合并审理条件与事实不符、两案明显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申请人已经明确不同意合并审理”为由诉称临渭区人民法院滥用审理权、程序严重违法。这一诉称既隐瞒了事实真相,又曲解了法律规定,是对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理解的滥用和偏离。
两案涉及的标的物都是民生景园A9#楼,都是以建设民生景园A9#楼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且涉案当事人又相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属于合并审理范畴,怎能说是与合并审理条件与事实不符呢?!显然申请之诉称是在有意混淆视听,歪曲法律,将水搅浑,显属搅局添乱之举,以达乱中取胜、排除第三人、将第三人列入案外人、剥夺其诉讼权利的目的,这是对法律的扭曲。
三、申请中以“人民法院不允许申请人撤诉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诉称临渭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定不准撤诉,明显侵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这一诉称纯系狡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第五项明确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销”。后续又规定:“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这就是说,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无上诉权。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撤诉的权利。一般当事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许。但申请人的撤诉,明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违法。在法律审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可以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诉求,并没有侵犯当事人基本诉权。
四、申请书称“郭磊、党长宁、李凯属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虚假诉讼责任,而不应一味放纵其恶意诉讼行为”。
涉案合同确属是楼位买卖合同。党长宁委托冯熙翔以自己名义与泰安公司、沋西七组签订合同,这一方案是由与泰安公司同为合同甲方一员的沋西七组提出决定的,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听取他委托寻找投资人的王西滨汇报后明确表态“那好,谁投资都行”便急于催款的举动表明了闫当时对党长宁投资是心知肚明的。泰安公司收取了郭磊和党长宁的1000万元楼位价款,其中一笔450万元是郭磊直接转给泰安公司的,这一铁证如山的银行汇款凭证足以证实实际投资人就有郭磊,且郭磊参与了涉案合同的打印,冯熙翔对1000万元款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难道实际投资人诉讼是虚假诉讼吗?!党长宁、郭磊、李凯是搞建筑行业的合作伙伴,由党、郭出资,李为技术入股,此有三人合作协议可证实。王西滨转去泰安公司的550万元是党长宁、郭磊汇给王西滨的,由王代办转汇到泰安公司账户的,实际投资人是党、郭二人,这是泰安公司无法否认的事实。党作为他们三人合作的负责人,向冯熙翔写了承诺,在更换代理人后所产生的一切遗留问题由他负责,与冯无关,这是党的职权,冯也没有异议,泰安公司是无可非议的。故党长宁、郭磊、李凯根本就不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而真正搞虚假诉讼的正是泰安公司自己。
2016年5月11日,受托人冯熙翔因个人原因发函更换代理人为郭磊、李凯,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明知冯熙翔已退出,代理人由郭磊、李凯接手,但在之后却故意发报通知已辞去代理人的冯熙翔,别有用心的专门为之后的诉讼制造证据。在中院打官司中,闫太来花钱给受托人冯熙翔请了律师张斌代理,此有向张斌转款的银行记录可证,合谋对抗对方。之后,闫又组织由自己强行施工,被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未解决为由让其停工,以避免孕育着的治安案件发生,而闫太来却大怒以公安机关不作为告状至政法委。一招不行,又耍一招,闫太来为甩开实际投资人,竟将已辞去代理人的冯熙翔列为被告,将与泰安公司同为甲方一员的沋西七组列为第三人起诉,将实际投资人排除在合同之外,难道这不是唱双簧、搞虚假诉讼吗?!其险恶用心昭之若见。这一诉讼与事实法理相悖,是标准的虚假诉讼,已触犯了法律法规,才是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闫太来在事实演变的整个过程,真可谓耍尽了花招。既不给投资人退款,又不让投资人干,沋西社区多次调解未果,今日说和明日变卦,言之无信,搅得无法结局。案子到了临渭区法院,又施展搅局伎俩,今是这,明又是那,一不合自己脾胃,就给办案法官生事,其举动世人少见。
为什么闫要这么干呢?究其原因,无非是经商老是以个人利益为先,既想吞噬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又因市场楼价不断攀高为获取更大利益而中途变卦,这才是案件纠纷产生的症结所在。
五、该申请书将审理期限拖延、至今未结案的责任推向审理法官与事实不符。
案件至今未结全是由泰安公司董事长闫太来的搅局所导致的,是闫太来否认合并审理,撤诉,认定内容反复不定一直拖延的结果。闫太来为甩开实际投资人,与合同受托人冯熙翔串通,将冯列为被告,搞虚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实际投资人向法院递交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法院依法裁定两案合并审理。闫太来见情况不妙,提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不准许撤诉。在两案合并审理中,闫太来对A9#楼打桩价款又提出异议,评估又不出费用,迫使实际投资人申请评估。在此期间,闫太来又耍了一招,同意打桩价款460万元,让他的代理律师和实际投资人的代理律师交谈商讨解决方案,两边律师商谈未果。之后,闫太来见其目的尚未达到,让自己的代理律师向审理法官表达以退还投资人2000万元和解,审理法官在做投资人的工作中,闫太来又反悔,导致打桩价款只能进行评估,这才是本案现今未能结案的真实原因所在。
六、泰安公司的诉求是解除合同,实际投资人的诉求是继续履行合同。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谁也难以预料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但泰安公司在法院还为做出判决之前,就聘请了施工队在工地驻扎,强势压人,难道不是霸凌之举又是什么吗?!
以上评论源于尊重事实、维护法律尊严,是客观公正的写照,望相关部门审慎正视,不可让那些私欲熏心的“病狂”者诡辩图谋得逞并损害法律的尊严。
写此评论的目的没有别意,只望案件当事人能认真学法,深层次懂法,全面理解法律原意,不要独出奇才,曲解法律概念,实用主义的运用法律,给执法者设障栽赃,公道自在人心,天理不容更变,只有准确运用法律维权才是正道,走斜坡必遭败诉,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只有走正道,心平气和的在审理法官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和解,才是问题得以解决的最好结局。
法律学者
2020年9月21日
仔细回想了一下今天弄牙的过程
恐惧主要来自未知,打完麻药,把烂牙磨掉,拿针阔根管都一点也不疼,大夫告诉我要缩短漱口时间,不然麻药劲就过去了之后,我反而很亢奋[允悲]
过程很复杂,还要去大概三次之间才能结束,还有一个月的打桩做牙冠的时间。
还要想办法挂一个市口腔医院的号,还有两颗智齿要拔,这个大夫说智齿长得太复杂,容易伤到下颌神经,真是意外之喜啊[费解]
恐惧主要来自未知,打完麻药,把烂牙磨掉,拿针阔根管都一点也不疼,大夫告诉我要缩短漱口时间,不然麻药劲就过去了之后,我反而很亢奋[允悲]
过程很复杂,还要去大概三次之间才能结束,还有一个月的打桩做牙冠的时间。
还要想办法挂一个市口腔医院的号,还有两颗智齿要拔,这个大夫说智齿长得太复杂,容易伤到下颌神经,真是意外之喜啊[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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