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诉讼指引之抚养、赡养问题:

1、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

2、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4、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7、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8、子女能否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对于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应予支持。

9、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10、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能否再行起诉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产生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下的新诉,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请求变更的,应予受理。

11、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及如何解除?

再婚关系终止,无论是因为离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再婚关系终止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12、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13、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非商品交换关系,父母对子女抚养所尽责任大小,不能成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在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世间悲剧大多来源于嫉妒心

  我们要对治嫉妒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嫉妒,还有嫉妒的根源在哪里。我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嫉妒”二字都用“女”字旁?这是中国古人造字的智慧,因为他们发现,嫉妒的情绪变化表现得最明显的,一般来说都是女性,并不是说男人没有嫉妒心,当男人嫉妒的时候,其实也是相当得厉害的,只不过不大表现出来罢了。所以说,凡是众生都有嫉妒心,看不得别人好,不能让别人比自己更好。这是普通人普遍的心病。

  嫉妒往往和独占心理、自私自利的心理纠缠在一起:对名誉、地位、权势、钱财、美色都容易起贪求占有之心,因而嫉妒就会随之而来。它与“我慢”一样,皆源自“我见”及“我执”。喜欢跟别人比较,看到别人长得比自己漂亮、看到别人超过自己的地方,心里就不满,就不舒服,甚至生起嗔恨而造出言语、行为上的过失,这些都是嫉妒心的特点。

  在《佛说大乘造像功德经》中佛陀对嫉妒作了详细的定义:

  尔时天帝释白佛言: “世尊!我今有疑欲有所问:言嫉妒者,云何是耶?”复作是言:“世尊!若有众生,见他胜己,生如是念:‘云何今我,获彼所得’——如是之心,是嫉妒不?”

  佛言:“不也。此是贪心,非为嫉妒。天主,其嫉妒者,自求名利,不欲他有,于有之人而生憎恚,是为嫉妒。”佛说嫉妒,就是自己想获得名利,而不愿意他人也拥有,对于已经拥有的人生愤恨心,称为嫉妒。由此可见,嫉妒的根源,无非在于自私自利的心态,也就是我执。

  因此对一般人而言,只要减少对自我的执着,乃至对名利得失的计较,嫉妒心自然就会减弱。而身为佛弟子者,对于嫉妒的心理情绪,更要戒除,因为它包含着贪、嗔、痴,三者具足,无一不缺,其果报更是迅速明显,不能轻视。

  嫉妒有什么祸害?

  从古至今,有关嫉妒之害的故事,可说是多不胜数。

  话说有一个外出的商人托老乡把点心带回村子给自己的孩子吃。老乡问:“你的孩子怎么认出来啊?”商人回答说: “就是长得最漂亮的那个。”结果老乡回去就把点心交给自己女儿了,他确确实实认为自己的女儿最漂亮。

  如果听到有人夸赞谁比自己好,谁比自己更优胜,心里就难受,这就是嫉妒心作怪。许多时候,就是因为嫉妒心,酿成不少害人害己的悲剧,以下试举一则寓言故事:

  从前有一个农夫,养了一头羊和一只驴子,山羊看到农夫给驴子的食物比自己丰富,心生妒嫉,于是想了一个办法陷害驴。

  山羊对驴子说:“你看,主人对你多不好呀,每天要你干那么多粗活,那不是太劳累你了吗?”

  驴子信以为真地问山羊: “那我该怎么办?”山羊说:“你假装发狂跌到水沟里,那么以后就可以休息了。”

  驴子按照山羊的话去做,假装发狂跌到水沟里,身体受了伤。

  农夫发现后请了一个兽医来医治,医生告诉农夫说:“要用山羊的肺,敷在驴子的伤处,才能治好。”

  农夫听了,杀了山羊,取了它的肺,医好驴子的伤。

  故事中的山羊,看到别人得到一点好处,不是替别人高兴,而是妒嫉比自己好,动了一个不好的念头,挑拨离间,想要害死驴子,结果害人不成反害己,这就是妒嫉别人的下场。

  我们再看看佛经上怎么说。佛经上有一则故事:

  在古远时代,摩伽陀国有一位国王饲养了很多大象。象群中有一头长得很特别,全身白皙,毛又柔细光滑。后来,国王将这头象交给一位驯象师照顾。这位驯象师不只照顾她的生活起居,而且很用心教它。这头白象十分聪明、善解人意,过了—段时间之后,他们之间已建立了良好的默契。

  有一年,这个国家举行了一个大庆典,国王打算骑白象去观礼,于是驯象师将白象清洗干净、装扮了一番,而且在她背上披上一条白毯子后,才交给国王。

  国王就在众多官员的陪同下,骑着白象进城看庆典。由于这头白象实在太漂亮了,民众都围拢过来,一边赞叹,一边高喊着:“象王!象王!” 这时, 骑在象背上的国王,觉得所有的光彩都被这头白象抢走了,心里十分生气、嫉妒。很快地绕了一圈后,就满怀不悦地返回王宫。

  一进入王官,他就问驯象师:“这头白象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艺?”驯象师问国王:“不知道国王您指的是哪方面?”国王说:“它能不能在悬崖边展现它的技艺呢?”驯象师说:“应该可以的。”国王就说:“那明天就让它在波罗奈国和摩伽陀国相对的悬崖上表演吧。”

  第二天,驯象师依约把白象带到悬崖。国王马上就说: “这头白象能以三只脚站立在悬崖边吗?”驯象师说: “这很简单。”他骑上象背,对白象说:“来,用三只脚站立。果然,白象立刻就缩起一只脚。

  国王又说:“它能两脚悬空,只用两脚站立吗?”“可以的。”驯象师就叫它缩起两脚,白象很听话地照做,国王接着又说:“它能不能三脚悬空,只用一脚站立?”

  驯象师一听,明白国王存心要置白象于死地,于是对白象说:“你这次要小心一点,缩起三只脚,用一脚站立。”白象也很谨慎地照做。围观的民众看了,热烈地为白象鼓掌、喝采!国王越看心里越是不平衡,连忙对驯象师说:“它能把后脚也缩起,全身悬空吗?”

  这时,驯象师悄悄地对白象说:“国王存心要你的命,既然他无道、无德,我们在这里会很危险。你能腾空飞到对面的悬崖吧?”不可思议,这头白象竟然真的把后脚悬空飞起来,载着驯象师飞越悬崖,进入了彼罗奈国。

  当时波罗奈国的人民看到白象飞来,全城都欢呼了起来。国王很高兴地问驯象师说:“你从哪儿来?为何会骑着白象来到我的国家?”驯象师便将经过一一告诉国王。国王听完之后,叹道:“人为何要与一头象计较,而生嫉妒呢?”

  从这段故事,我们可以看到善妒的国王,因为白象抢走了他的风头,于是生起了嫉妒心,一心想加害白象,置它于死地,可是最终无法成功,最后既失去了白象、失去了驯象师,继而失去了民心。所以说,嫉妒只会害人而不利己,许多时候更是弄巧反拙,得不偿失,有智慧的人又怎会这样做呢?

  殊不知,放下嫉妒心境宽。

  当我们看到别人的长处,应该尝试去欣赏对方的才能,从而充实自己的不足。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想,别人能够得到什么好处,都是他努力付出的成果。俗语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当我们看到别人在享受丰硕的成果时,可曾想过别人付出多少的代价与努力?所以不要妒嫉别人,与其妒嫉别人,不如起而力行,努力实践,最终定能达成自己的愿望。

  作为修行人,最重要的是要调好自己的心,要慎防嫉妒,要有平等心、包容心。平时待人处事,要力求圆融、和睦。古语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别人有所成就,我们不要心存嫉妒,应该生起赞叹心、欢喜心,所谓好事皆赞叹,善缘皆随喜——这就是拥有幸福人生秘诀。

#聊案说法[超话]#
【彻底搞明白:离婚,到底能不能逃债?(附真实案例)】

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否能够规避共债的承担?

答:不能。恶意逃债,还可能判刑!

首先,我们要知道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钱某是某公司老板,生意红火,想继续拓展业务,但缺资金20万,于是向张某借款20万并开具借条,但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破产,借款无力偿还,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钱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110万的房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张某要求钱某用房屋抵债,但钱某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钱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将钱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结合本案例,钱某与宋某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但此借款20万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借款项,且钱某或者宋某均无证据证明夫妻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殊约定,无法证明此债务为钱某个人债务,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房屋已经归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请法院执行此房屋来偿还借款。

案例二:

王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万,但王某在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一直未履行判决,并且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都分配到家庭成员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或妻一方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乙方或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债务。至于夫妻之间的清偿比例问题,只是夫妻内部分配的问题,债权人无须理会。

因此,离婚,并不能逃避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逃债的,债权人为维护自己权益,可采取如下方式:
1、以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的财产进行保全。可诉前财产保全,也可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诉中财产保全的,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也可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夫妻借贷的财物属于两人共有,偿还时也应当由两人共同清偿。即使离婚后,任何一方依然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状况,防止债务人或其配偶将财产恶意转移。

文章来源于法务之家、河北高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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