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布12例确诊病例活动轨迹#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布12例新冠肺炎病例活动轨迹的通告(2021年第16号)
现将1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病例4:
郭某莹,女,20岁,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在校大学生,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妹妹。
7月30日,自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和母亲(张某)一起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自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他人接触。
7月31日在家中活动没有外出。
8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独自驾车到谷熟镇医院东院区西门中通快递门店取快递(停留约3分钟),与店员杨某某、王某某有接触,取件回家后没有外出。
8月2日,看到商丘确诊病例南某纯的活动轨迹信息和排查近期去过大商新玛特人员的消息后,主动和其母亲(张某)一起自驾车于下午15:30分左右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做核酸检测,采集咽拭子标本后回谷熟镇家中,结果阴性,回家后未外出。
8月3日,未外出。
8月4日,郭某莹和父亲郭某喜一起于早上5点到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再次采集咽拭子、鼻拭子核酸标本各两份,随后回到谷熟镇家中隔离未外出。
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5:
郭某甜,女,31岁,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金域世家,系病例3丈夫的姐姐。
6月15日与儿子石某硕,3岁,一同在郑州东站乘坐高铁(车次不详)回到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探亲。
7月31日尹某(病例3)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甜一直共同生活。
8月5日自我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因尹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郭某甜作为密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集中隔离。
病例6:
张某,女,5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母亲。
7月30日10时左右,随女儿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随女儿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接触。
7月31日居家未外出。
8月1日早上,其丈夫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中午去刘大庄快递点快递柜取快递,未接触工作人员,取快递后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
8月2日6时,到刘某超市买菜,6时30分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直接返回家中,没有外出。
8月3日居家,中午到菜地摘菜。
8月4日6时,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返回家中,没有外出。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进行隔离。
病例7:
郭某喜,男,52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父亲。
7月28日10时,到虞城县教育局见谭某营,11时离开教育局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30分离开,返回家中。
7月31日因摔伤在家休息。
8月1日早上在家门口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其妻子(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下午18时郭某宏到其家中协调纠纷。
8月2日6时30分,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7时30分自驾车到春来中学对面修车,未下车,修车人员张某年上车检查,后至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
8月3日居家未外出。
8月4日6时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10时30分开车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返回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隔离。
病例8:
郭某陌,女,6岁,系病例3尹某之女。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9:
郭某帆,男,8岁,系病例3尹某之子。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小姑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0:
石某硕,男,3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5郭某甜之子。
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00,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日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结果为阴性。
8月5日至12日,居家未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1:
朱某诚,男,2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外甥。
自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时,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
8月5至12日,居家无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2:
郭某聚,男,77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爷爷。
1985年偏瘫至今,8月5日下午由孙子郭某峰带至村文化广场做核酸检测,8月9日下午由儿子郭某喜带至村文化广场再次做核酸检测,其他时间未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3:
范某真,女,74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祖母。
8月5日、8月9日骑电动三轮车到村广场核酸采样,其他时间无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4:
许某梅,女,3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7月31日19时30分自驾去商丘日月湖游玩,19时39分途经芒种桥乡,在药店买口罩,停留约4分钟离开,全程佩戴口罩。大概22时回到家中。
8月1日10时左右自驾车,在谷熟镇购物后去芒种桥赫庄娘家,中午与其娘家人共同进餐。15时返回家中,16时自驾去谷熟镇冲洗照片(店老板已被隔离),之后去了小桃童装店(店老板已被隔离)、环球鞋店(店老板已被隔离),18时左右返回家中。
8月2日未外出。
8月3日10时左右有事外出,遇见其公公郭某良,交谈大约十分钟,后遇见其弟媳,一起去了军平超市买菜(店老板已被隔离),随后其弟媳去韵达、邮政取快递,其本人未进店(老板已被隔离),12时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下午未外出。
8月4日上午未外出,下午外出去见田某芳(生意伙伴,已被隔离)交手工品,期间佩戴口罩。23时采咽拭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5-10日未外出。
8月11日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12日未外出。
8月13日14时在谷熟镇卫生院核酸采样,14日11时42分检测结果呈阳性,通知其居家隔离。
8月14日8时20分,虞城县疾控中心采样,16时40分复核结果呈阳性,经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轻型),14时20分被救护车转至郑州市集中治疗。
病例15:
高某云,女,69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8月2日与郭某喜家人因为琐事争吵十余分钟,全程未戴口罩。
8月4日未外出。
8月5日曾到村广场做核酸采样,全程未戴口罩。
8月6日至13日未外出。
其余时间在家未外出,也无外人来访。
8月14日虞城县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在以上时段内与上述确诊病例行程有交叉的人员:
一、第一时间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暂不要外出,等待社区(村委会)的管控通知。
二、如已经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全程佩戴口罩,不得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尽早按程序完成疫苗接种,规范佩戴口罩,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疫情最新播报#
现将1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病例4:
郭某莹,女,20岁,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在校大学生,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妹妹。
7月30日,自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和母亲(张某)一起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自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他人接触。
7月31日在家中活动没有外出。
8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独自驾车到谷熟镇医院东院区西门中通快递门店取快递(停留约3分钟),与店员杨某某、王某某有接触,取件回家后没有外出。
8月2日,看到商丘确诊病例南某纯的活动轨迹信息和排查近期去过大商新玛特人员的消息后,主动和其母亲(张某)一起自驾车于下午15:30分左右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做核酸检测,采集咽拭子标本后回谷熟镇家中,结果阴性,回家后未外出。
8月3日,未外出。
8月4日,郭某莹和父亲郭某喜一起于早上5点到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再次采集咽拭子、鼻拭子核酸标本各两份,随后回到谷熟镇家中隔离未外出。
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5:
郭某甜,女,31岁,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金域世家,系病例3丈夫的姐姐。
6月15日与儿子石某硕,3岁,一同在郑州东站乘坐高铁(车次不详)回到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探亲。
7月31日尹某(病例3)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甜一直共同生活。
8月5日自我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因尹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郭某甜作为密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集中隔离。
病例6:
张某,女,5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母亲。
7月30日10时左右,随女儿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随女儿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接触。
7月31日居家未外出。
8月1日早上,其丈夫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中午去刘大庄快递点快递柜取快递,未接触工作人员,取快递后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
8月2日6时,到刘某超市买菜,6时30分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直接返回家中,没有外出。
8月3日居家,中午到菜地摘菜。
8月4日6时,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返回家中,没有外出。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进行隔离。
病例7:
郭某喜,男,52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父亲。
7月28日10时,到虞城县教育局见谭某营,11时离开教育局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30分离开,返回家中。
7月31日因摔伤在家休息。
8月1日早上在家门口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其妻子(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下午18时郭某宏到其家中协调纠纷。
8月2日6时30分,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7时30分自驾车到春来中学对面修车,未下车,修车人员张某年上车检查,后至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
8月3日居家未外出。
8月4日6时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10时30分开车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返回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隔离。
病例8:
郭某陌,女,6岁,系病例3尹某之女。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9:
郭某帆,男,8岁,系病例3尹某之子。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小姑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0:
石某硕,男,3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5郭某甜之子。
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00,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日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结果为阴性。
8月5日至12日,居家未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1:
朱某诚,男,2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外甥。
自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时,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
8月5至12日,居家无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2:
郭某聚,男,77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爷爷。
1985年偏瘫至今,8月5日下午由孙子郭某峰带至村文化广场做核酸检测,8月9日下午由儿子郭某喜带至村文化广场再次做核酸检测,其他时间未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3:
范某真,女,74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祖母。
8月5日、8月9日骑电动三轮车到村广场核酸采样,其他时间无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4:
许某梅,女,3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7月31日19时30分自驾去商丘日月湖游玩,19时39分途经芒种桥乡,在药店买口罩,停留约4分钟离开,全程佩戴口罩。大概22时回到家中。
8月1日10时左右自驾车,在谷熟镇购物后去芒种桥赫庄娘家,中午与其娘家人共同进餐。15时返回家中,16时自驾去谷熟镇冲洗照片(店老板已被隔离),之后去了小桃童装店(店老板已被隔离)、环球鞋店(店老板已被隔离),18时左右返回家中。
8月2日未外出。
8月3日10时左右有事外出,遇见其公公郭某良,交谈大约十分钟,后遇见其弟媳,一起去了军平超市买菜(店老板已被隔离),随后其弟媳去韵达、邮政取快递,其本人未进店(老板已被隔离),12时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下午未外出。
8月4日上午未外出,下午外出去见田某芳(生意伙伴,已被隔离)交手工品,期间佩戴口罩。23时采咽拭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5-10日未外出。
8月11日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12日未外出。
8月13日14时在谷熟镇卫生院核酸采样,14日11时42分检测结果呈阳性,通知其居家隔离。
8月14日8时20分,虞城县疾控中心采样,16时40分复核结果呈阳性,经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轻型),14时20分被救护车转至郑州市集中治疗。
病例15:
高某云,女,69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8月2日与郭某喜家人因为琐事争吵十余分钟,全程未戴口罩。
8月4日未外出。
8月5日曾到村广场做核酸采样,全程未戴口罩。
8月6日至13日未外出。
其余时间在家未外出,也无外人来访。
8月14日虞城县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在以上时段内与上述确诊病例行程有交叉的人员:
一、第一时间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暂不要外出,等待社区(村委会)的管控通知。
二、如已经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全程佩戴口罩,不得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尽早按程序完成疫苗接种,规范佩戴口罩,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疫情最新播报#
#商丘市公布12例确诊病例活动轨迹#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布12例新冠肺炎病例活动轨迹的通告(2021年第16号)
现将1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病例4:
郭某莹,女,20岁,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在校大学生,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妹妹。
7月30日,自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和母亲(张某)一起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自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他人接触。
7月31日在家中活动没有外出。
8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独自驾车到谷熟镇医院东院区西门中通快递门店取快递(停留约3分钟),与店员杨某某、王某某有接触,取件回家后没有外出。
8月2日,看到商丘确诊病例南某纯的活动轨迹信息和排查近期去过大商新玛特人员的消息后,主动和其母亲(张某)一起自驾车于下午15:30分左右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做核酸检测,采集咽拭子标本后回谷熟镇家中,结果阴性,回家后未外出。
8月3日,未外出。
8月4日,郭某莹和父亲郭某喜一起于早上5点到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再次采集咽拭子、鼻拭子核酸标本各两份,随后回到谷熟镇家中隔离未外出。
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5:
郭某甜,女,31岁,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金域世家,系病例3丈夫的姐姐。
6月15日与儿子石某硕,3岁,一同在郑州东站乘坐高铁(车次不详)回到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探亲。
7月31日尹某(病例3)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甜一直共同生活。
8月5日自我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因尹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郭某甜作为密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集中隔离。
病例6:
张某,女,5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母亲。
7月30日10时左右,随女儿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随女儿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接触。
7月31日居家未外出。
8月1日早上,其丈夫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中午去刘大庄快递点快递柜取快递,未接触工作人员,取快递后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
8月2日6时,到刘某超市买菜,6时30分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直接返回家中,没有外出。
8月3日居家,中午到菜地摘菜。
8月4日6时,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返回家中,没有外出。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进行隔离。
病例7:
郭某喜,男,52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父亲。
7月28日10时,到虞城县教育局见谭某营,11时离开教育局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30分离开,返回家中。
7月31日因摔伤在家休息。
8月1日早上在家门口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其妻子(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下午18时郭某宏到其家中协调纠纷。
8月2日6时30分,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7时30分自驾车到春来中学对面修车,未下车,修车人员张某年上车检查,后至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
8月3日居家未外出。
8月4日6时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10时30分开车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返回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隔离。
病例8:
郭某陌,女,6岁,系病例3尹某之女。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9:
郭某帆,男,8岁,系病例3尹某之子。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小姑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0:
石某硕,男,3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5郭某甜之子。
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00,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日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结果为阴性。
8月5日至12日,居家未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1:
朱某诚,男,2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外甥。
自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时,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
8月5至12日,居家无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2:
郭某聚,男,77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爷爷。
1985年偏瘫至今,8月5日下午由孙子郭某峰带至村文化广场做核酸检测,8月9日下午由儿子郭某喜带至村文化广场再次做核酸检测,其他时间未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3:
范某真,女,74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祖母。
8月5日、8月9日骑电动三轮车到村广场核酸采样,其他时间无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4:
许某梅,女,3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7月31日19时30分自驾去商丘日月湖游玩,19时39分途经芒种桥乡,在药店买口罩,停留约4分钟离开,全程佩戴口罩。大概22时回到家中。
8月1日10时左右自驾车,在谷熟镇购物后去芒种桥赫庄娘家,中午与其娘家人共同进餐。15时返回家中,16时自驾去谷熟镇冲洗照片(店老板已被隔离),之后去了小桃童装店(店老板已被隔离)、环球鞋店(店老板已被隔离),18时左右返回家中。
8月2日未外出。
8月3日10时左右有事外出,遇见其公公郭某良,交谈大约十分钟,后遇见其弟媳,一起去了军平超市买菜(店老板已被隔离),随后其弟媳去韵达、邮政取快递,其本人未进店(老板已被隔离),12时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下午未外出。
8月4日上午未外出,下午外出去见田某芳(生意伙伴,已被隔离)交手工品,期间佩戴口罩。23时采咽拭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5-10日未外出。
8月11日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12日未外出。
8月13日14时在谷熟镇卫生院核酸采样,14日11时42分检测结果呈阳性,通知其居家隔离。
8月14日8时20分,虞城县疾控中心采样,16时40分复核结果呈阳性,经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轻型),14时20分被救护车转至郑州市集中治疗。
病例15:
高某云,女,69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8月2日与郭某喜家人因为琐事争吵十余分钟,全程未戴口罩。
8月4日未外出。
8月5日曾到村广场做核酸采样,全程未戴口罩。
8月6日至13日未外出。
其余时间在家未外出,也无外人来访。
8月14日虞城县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在以上时段内与上述确诊病例行程有交叉的人员:
一、第一时间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暂不要外出,等待社区(村委会)的管控通知。
二、如已经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全程佩戴口罩,不得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尽早按程序完成疫苗接种,规范佩戴口罩,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现将1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病例4:
郭某莹,女,20岁,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在校大学生,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妹妹。
7月30日,自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和母亲(张某)一起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自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他人接触。
7月31日在家中活动没有外出。
8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独自驾车到谷熟镇医院东院区西门中通快递门店取快递(停留约3分钟),与店员杨某某、王某某有接触,取件回家后没有外出。
8月2日,看到商丘确诊病例南某纯的活动轨迹信息和排查近期去过大商新玛特人员的消息后,主动和其母亲(张某)一起自驾车于下午15:30分左右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做核酸检测,采集咽拭子标本后回谷熟镇家中,结果阴性,回家后未外出。
8月3日,未外出。
8月4日,郭某莹和父亲郭某喜一起于早上5点到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再次采集咽拭子、鼻拭子核酸标本各两份,随后回到谷熟镇家中隔离未外出。
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5:
郭某甜,女,31岁,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金域世家,系病例3丈夫的姐姐。
6月15日与儿子石某硕,3岁,一同在郑州东站乘坐高铁(车次不详)回到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探亲。
7月31日尹某(病例3)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甜一直共同生活。
8月5日自我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因尹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郭某甜作为密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集中隔离。
病例6:
张某,女,5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母亲。
7月30日10时左右,随女儿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随女儿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接触。
7月31日居家未外出。
8月1日早上,其丈夫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中午去刘大庄快递点快递柜取快递,未接触工作人员,取快递后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
8月2日6时,到刘某超市买菜,6时30分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直接返回家中,没有外出。
8月3日居家,中午到菜地摘菜。
8月4日6时,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返回家中,没有外出。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进行隔离。
病例7:
郭某喜,男,52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父亲。
7月28日10时,到虞城县教育局见谭某营,11时离开教育局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30分离开,返回家中。
7月31日因摔伤在家休息。
8月1日早上在家门口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其妻子(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下午18时郭某宏到其家中协调纠纷。
8月2日6时30分,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7时30分自驾车到春来中学对面修车,未下车,修车人员张某年上车检查,后至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
8月3日居家未外出。
8月4日6时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10时30分开车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返回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隔离。
病例8:
郭某陌,女,6岁,系病例3尹某之女。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9:
郭某帆,男,8岁,系病例3尹某之子。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小姑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0:
石某硕,男,3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5郭某甜之子。
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00,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日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结果为阴性。
8月5日至12日,居家未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1:
朱某诚,男,2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外甥。
自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时,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
8月5至12日,居家无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2:
郭某聚,男,77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爷爷。
1985年偏瘫至今,8月5日下午由孙子郭某峰带至村文化广场做核酸检测,8月9日下午由儿子郭某喜带至村文化广场再次做核酸检测,其他时间未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3:
范某真,女,74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祖母。
8月5日、8月9日骑电动三轮车到村广场核酸采样,其他时间无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4:
许某梅,女,3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7月31日19时30分自驾去商丘日月湖游玩,19时39分途经芒种桥乡,在药店买口罩,停留约4分钟离开,全程佩戴口罩。大概22时回到家中。
8月1日10时左右自驾车,在谷熟镇购物后去芒种桥赫庄娘家,中午与其娘家人共同进餐。15时返回家中,16时自驾去谷熟镇冲洗照片(店老板已被隔离),之后去了小桃童装店(店老板已被隔离)、环球鞋店(店老板已被隔离),18时左右返回家中。
8月2日未外出。
8月3日10时左右有事外出,遇见其公公郭某良,交谈大约十分钟,后遇见其弟媳,一起去了军平超市买菜(店老板已被隔离),随后其弟媳去韵达、邮政取快递,其本人未进店(老板已被隔离),12时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下午未外出。
8月4日上午未外出,下午外出去见田某芳(生意伙伴,已被隔离)交手工品,期间佩戴口罩。23时采咽拭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5-10日未外出。
8月11日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12日未外出。
8月13日14时在谷熟镇卫生院核酸采样,14日11时42分检测结果呈阳性,通知其居家隔离。
8月14日8时20分,虞城县疾控中心采样,16时40分复核结果呈阳性,经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轻型),14时20分被救护车转至郑州市集中治疗。
病例15:
高某云,女,69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8月2日与郭某喜家人因为琐事争吵十余分钟,全程未戴口罩。
8月4日未外出。
8月5日曾到村广场做核酸采样,全程未戴口罩。
8月6日至13日未外出。
其余时间在家未外出,也无外人来访。
8月14日虞城县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在以上时段内与上述确诊病例行程有交叉的人员:
一、第一时间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暂不要外出,等待社区(村委会)的管控通知。
二、如已经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全程佩戴口罩,不得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尽早按程序完成疫苗接种,规范佩戴口罩,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小伙12345举报反被举报人威胁# 【小伙在河北省12345平台举报,反遭被举报人威胁恐吓】“谁举报心里不清楚?那个电话是谁的?”邢台小伙张钊(化名)在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举报楼上邻居涉嫌非法开办幼儿园,几天后,他在一个陌生电话中受到对方接连质问。
让张钊更为震惊的是,被举报人一家三口还敲响了他家的门,在门外大声谩骂。
“我的名字、电话、家庭住址对方一清二楚,是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张钊不忍发问。事到如今,这个答案还未揭晓。
举报人遭被举报人骚扰
8月9日11时33分,张钊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向邢台市提交了一条举报信息。
张钊提供的截图显示,他举报的主要内容是,邢台市信都区冶金东生活区的一户居民在家私自开设幼儿园,在疫情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接管学生。举报信息结尾,他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依法、尽快取缔查处,同时他也强调“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
8月9日下午5时25分,张钊收到河北12345省平台发来的短信,称诉求已交由承办单位(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
8月13日上午10时许,张钊的手机显示,卡2有两个陌生人的未接来电。“当时手机静音,我也在忙别的事,后来看到了以为是有重要的事找我,之后便拨了回去。”不过张钊误用卡1回拨了这个电话。
在短暂的31秒通话中,张钊记得对方接听电话后直呼了他的名字,张钊问:“你是谁?”对方说出了他所在的楼层,还接连质问他。
张钊意识到电话中被举报人,他慌忙按下了录音键。张钊提供的录音显示,对方说:“谁举报心里不清楚?那个电话是谁的?”
原本等待的是举报调查结果,可让张钊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等来了被举报人的电话。挂断电话后他又害怕又恐惧,于是选择了报警,并前往辖区派出所向警察反映了情况,同时将这一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母。“我又开始给省12345客服打电话,询问我的信息是不是被泄露了。”
这还没完。8月14日晚7时30分许,被举报人一家三口的突然到来,彻底打破了张钊家往日的平静。
“他们在外面喊叫、砸门,我爸妈让我别出门。”在卧室里,张钊目睹了父母与对方争执的全过程。“据他们称,有人上门告诉他们有人投诉举报,并把12345的举报信息泄露给他们,让他们来找我解决问题。”张钊说,他为此再一次报了警。“警察离开之后,他们也没有回去,而是继续在楼边谩骂和威胁恐吓。我妈妈还听见对方说,‘我没有工作就靠这个挣钱,要是断了我的活路我就拼命’。”
“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
此后,张钊受到了父母的责怪,父母之间也因此产生了争执。“他们埋怨我不该举报对方,举报前我也没跟他们说。”此后张钊求助到一名微博博主,此事在网络曝光。
在接受采访时,张钊多次表示“头很痛,脑子很乱”。直到15日凌晨4时许,他终于厘清了事发经过。
“大概是从2020年我在家上网课时,就发现楼上很吵,听到送过来的孩子叫那个人‘老师’。之前我妈妈还跟对方反映过这件事,但是没有改变。”今年暑假张钊再次陷入吵闹的环境中,加之疫情防控需要,他决定举报。举报前,他没有跟家人商量,事后也从未跟任何人提起过。在平台留的联系方式,是他上大学之后才新办的号,连他的家人及朋友都很少有人知道。
“我觉得对方可能涉及违规经营,可能违反防疫措施,这些行为不应该被纵容,我应该反映一下。”然而事与愿违,张钊至今没想明白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我最不解的是,为什么明明在我的举报内容中最后一句写着‘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我的名字、手机号、地址被泄露给被举报人?”
在张钊看来,被举报人的行为对他来说是一种报复,他甚至担心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他反复打12345反映,要求相关部门查清泄露环节,消除影响,然而到现在他还是不知道答案。
8月14日晚,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张钊举报信息疑遭泄露的情况。根据举报时间和举报内容,工作人员称她在后台确实查到一条条件相符的举报信息,显示“公开”而非“保密”状态。记者提出,举报人已在内容中要求保护隐私时,工作人员表示省12345平台不会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目前,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的情况已交由承办单位处理,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获得调查结果回复。
而张钊则称,他在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填写举报信息时,并没有公开或是保密的选项。“我在内容中强调了保密,为何是公开状态?”张钊不解。
“不确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记者欲联系被举报人,了解他从何处得到张钊的举报信息,但张钊表示不便提供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以免发生其他误会。
8月16日,张钊提供了一段他与邢台市信都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工作人员称,上门核查的有两名工作人员和一名志愿者,经他询问,工作人员在与被举报人的沟通过程中出现偏差。工作人员回复张钊说:“说你这被举报了,可能说漏嘴了,说是邻居告的,但电话等其他信息没有说。”
8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中心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12345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他称经初步排查,现在不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该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接到信都区的派件后,就会安排相应的科室或社区处理。张钊的举报件是由中兴社区处理,中兴社区安排了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判断举报情况是否属实。“那天正好是巡查员在30多号楼调解,社区收到派件之后就跟巡查员说了,巡查员就上门了,上门之后就了解一下大概情况。”
“人家楼上也没有办幼儿园,可能就是帮着亲戚朋友看了几个孩子。上门的人员也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问题,因为上门人员他们没有举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对于举报人张钊的信息到底从何处泄露,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很奇怪。“泄露信息是给我们自己找麻烦,我们日常工作量非常大。发生泄露之后,对自己的工作是影响特别大的,需要好大一部分精力去处理。”他说,在调查此事过程中,他曾问过被举报人从哪里得到举报信息,其未作回复。
记者提出,是否存在工作人员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将举报信息无意告知给被举报人的可能?该工作人员回复说:“不排除这种可能,我们会继续梳理,进行进一步排查。”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张钊是在省平台举报,他只能查清街道及社区的环节,市、区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他不清楚。
专家:行政机关无权泄露举报信息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兵表示,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除非是举报人明确同意企业、行政机关提供给其他人,否则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把收集到的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直接向被举报人反映。“政府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之后,首先要去查处、核实。“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收到了投诉举报,但是一定不能说是收到谁的投诉举报,这个是不允许的,否则这就是侵犯投诉举报人的权益。”
另外,郭兵还从《民法典》角度作出分析,他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的义务,那就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发生,举报人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说明没有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
郭兵称,如果泄露信息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违法责任后,因为违法侵权导致的相应的损失或者责任,行政机关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对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处分。
(来源:极目新闻)#洞见计划#
让张钊更为震惊的是,被举报人一家三口还敲响了他家的门,在门外大声谩骂。
“我的名字、电话、家庭住址对方一清二楚,是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张钊不忍发问。事到如今,这个答案还未揭晓。
举报人遭被举报人骚扰
8月9日11时33分,张钊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向邢台市提交了一条举报信息。
张钊提供的截图显示,他举报的主要内容是,邢台市信都区冶金东生活区的一户居民在家私自开设幼儿园,在疫情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接管学生。举报信息结尾,他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依法、尽快取缔查处,同时他也强调“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
8月9日下午5时25分,张钊收到河北12345省平台发来的短信,称诉求已交由承办单位(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
8月13日上午10时许,张钊的手机显示,卡2有两个陌生人的未接来电。“当时手机静音,我也在忙别的事,后来看到了以为是有重要的事找我,之后便拨了回去。”不过张钊误用卡1回拨了这个电话。
在短暂的31秒通话中,张钊记得对方接听电话后直呼了他的名字,张钊问:“你是谁?”对方说出了他所在的楼层,还接连质问他。
张钊意识到电话中被举报人,他慌忙按下了录音键。张钊提供的录音显示,对方说:“谁举报心里不清楚?那个电话是谁的?”
原本等待的是举报调查结果,可让张钊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等来了被举报人的电话。挂断电话后他又害怕又恐惧,于是选择了报警,并前往辖区派出所向警察反映了情况,同时将这一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母。“我又开始给省12345客服打电话,询问我的信息是不是被泄露了。”
这还没完。8月14日晚7时30分许,被举报人一家三口的突然到来,彻底打破了张钊家往日的平静。
“他们在外面喊叫、砸门,我爸妈让我别出门。”在卧室里,张钊目睹了父母与对方争执的全过程。“据他们称,有人上门告诉他们有人投诉举报,并把12345的举报信息泄露给他们,让他们来找我解决问题。”张钊说,他为此再一次报了警。“警察离开之后,他们也没有回去,而是继续在楼边谩骂和威胁恐吓。我妈妈还听见对方说,‘我没有工作就靠这个挣钱,要是断了我的活路我就拼命’。”
“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
此后,张钊受到了父母的责怪,父母之间也因此产生了争执。“他们埋怨我不该举报对方,举报前我也没跟他们说。”此后张钊求助到一名微博博主,此事在网络曝光。
在接受采访时,张钊多次表示“头很痛,脑子很乱”。直到15日凌晨4时许,他终于厘清了事发经过。
“大概是从2020年我在家上网课时,就发现楼上很吵,听到送过来的孩子叫那个人‘老师’。之前我妈妈还跟对方反映过这件事,但是没有改变。”今年暑假张钊再次陷入吵闹的环境中,加之疫情防控需要,他决定举报。举报前,他没有跟家人商量,事后也从未跟任何人提起过。在平台留的联系方式,是他上大学之后才新办的号,连他的家人及朋友都很少有人知道。
“我觉得对方可能涉及违规经营,可能违反防疫措施,这些行为不应该被纵容,我应该反映一下。”然而事与愿违,张钊至今没想明白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我最不解的是,为什么明明在我的举报内容中最后一句写着‘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我的名字、手机号、地址被泄露给被举报人?”
在张钊看来,被举报人的行为对他来说是一种报复,他甚至担心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他反复打12345反映,要求相关部门查清泄露环节,消除影响,然而到现在他还是不知道答案。
8月14日晚,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张钊举报信息疑遭泄露的情况。根据举报时间和举报内容,工作人员称她在后台确实查到一条条件相符的举报信息,显示“公开”而非“保密”状态。记者提出,举报人已在内容中要求保护隐私时,工作人员表示省12345平台不会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目前,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的情况已交由承办单位处理,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获得调查结果回复。
而张钊则称,他在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填写举报信息时,并没有公开或是保密的选项。“我在内容中强调了保密,为何是公开状态?”张钊不解。
“不确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记者欲联系被举报人,了解他从何处得到张钊的举报信息,但张钊表示不便提供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以免发生其他误会。
8月16日,张钊提供了一段他与邢台市信都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工作人员称,上门核查的有两名工作人员和一名志愿者,经他询问,工作人员在与被举报人的沟通过程中出现偏差。工作人员回复张钊说:“说你这被举报了,可能说漏嘴了,说是邻居告的,但电话等其他信息没有说。”
8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中心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12345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他称经初步排查,现在不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该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接到信都区的派件后,就会安排相应的科室或社区处理。张钊的举报件是由中兴社区处理,中兴社区安排了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判断举报情况是否属实。“那天正好是巡查员在30多号楼调解,社区收到派件之后就跟巡查员说了,巡查员就上门了,上门之后就了解一下大概情况。”
“人家楼上也没有办幼儿园,可能就是帮着亲戚朋友看了几个孩子。上门的人员也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问题,因为上门人员他们没有举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对于举报人张钊的信息到底从何处泄露,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很奇怪。“泄露信息是给我们自己找麻烦,我们日常工作量非常大。发生泄露之后,对自己的工作是影响特别大的,需要好大一部分精力去处理。”他说,在调查此事过程中,他曾问过被举报人从哪里得到举报信息,其未作回复。
记者提出,是否存在工作人员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将举报信息无意告知给被举报人的可能?该工作人员回复说:“不排除这种可能,我们会继续梳理,进行进一步排查。”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张钊是在省平台举报,他只能查清街道及社区的环节,市、区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他不清楚。
专家:行政机关无权泄露举报信息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兵表示,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除非是举报人明确同意企业、行政机关提供给其他人,否则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把收集到的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直接向被举报人反映。“政府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之后,首先要去查处、核实。“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收到了投诉举报,但是一定不能说是收到谁的投诉举报,这个是不允许的,否则这就是侵犯投诉举报人的权益。”
另外,郭兵还从《民法典》角度作出分析,他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的义务,那就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发生,举报人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说明没有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
郭兵称,如果泄露信息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违法责任后,因为违法侵权导致的相应的损失或者责任,行政机关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对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处分。
(来源:极目新闻)#洞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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