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
大凡用兵作战,总是以正兵作正面交战,而用奇兵去出奇制胜。所以善于出奇制胜的将帅,其战术变化,就像天地运行一样变化无穷无尽,像江海一样奔腾不息,永不枯竭。
在古代的军事建制中,并无正兵与奇兵这样的具体划分。孙子所讲的正兵与奇兵是相对而言的,即在战争中用于与敌军对阵交锋的军队就是正兵,用于设伏掩护、纡回奇袭的军队就是奇兵。
那么正兵与奇兵是什么样的关系?怎么运用奇兵呢?孙子曰:“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复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
意思是说善于出奇制胜的人,其战术变化,就像天地万物那样无穷无尽,像江河之水那样通流不竭。日月运行,昼夜往复;四时更替,冬去春来。声不过宫、商、角、徵、羽,而五声的变化却听之不尽;色不过青、黄、红、白、黑,而五色的变化却观之不尽;味不过酸、甜、苦、辣、咸,而五味的变化却尝之不尽。战势不过奇正,而奇正的变化却无穷无尽。总而言之,用兵就是要奇正相合,尤其是要出奇制胜。
接着,孙子又着重强调了战争中“势”的重要性,曰:“激水之疾 ,至于漂石者,势也;鸷鸟之疾,至于毁折者,节也。是故善战者,其势险,其节短;势如扩弩,节如发机。”又曰:“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大意是说湍急之水飞流而下,以至能将巨石冲走,是因为水积聚了能产生巨大冲击力的势能;猛禽搏击雀鸟,一举可致其于死地,是因为它掌握了最有利于爆发冲击力的时空位置,节奏迅猛。所以,善于用兵打仗的人,他所造成的态势是险峻的,所采取的进攻节奏是短促有力的。险峻的兵势就像张满的弓弩,短促的节奏就像猝发弩机。
善于指挥作战的人,总是追求通过形成有利的客观态势去夺取胜利,而不去苛求部将兵卒,因而能选择人才去适应和利用已形成的“势”。善于造“势”的将领,驾驭兵势,指挥部众作战,就象转动木石一样。木石的性情是处于平坦地势上就静止不动,处于陡峭的斜坡上就会滚动,方形容易静止,圆形容易滚动。所以,善于指挥打仗的人所造就的“势”,就象让圆石从千仞的高山上滚下来一样,来势凶猛,势不可挡。这就是所谓的“势”。
在《孙子兵法·虚实篇》中讲:“凡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能使敌人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人不得至者,害之也。”凡是先到战地而等待敌人的就能做到从容、主动,后到战地而仓促应战的就会疲劳、被动。所以,善于指挥作战的人,能调动敌人而不被敌人所调动。能使敌人自己来上钩的,就以小利引诱;能使敌人不能到达其预定地域的,就以各种方法阻碍。
我们都知道水至柔至刚,而孙子认为兵形跟水形有异曲同工之妙,《虚实篇》云:“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意思是用兵的规律就像水一样,水流动的规律是避开高处而向低处奔流,用兵的规律是避开敌人坚实之处而攻击其虚弱的地方。水因地势的高下而决定流向,作战则要根据敌情而决定取胜的方针。“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所以,作战没有固定不变的方式方法,就像水流没有固定的形态一样;能依据敌情变化而取胜的,就称得上用兵如神了。
“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
大凡用兵作战,总是以正兵作正面交战,而用奇兵去出奇制胜。所以善于出奇制胜的将帅,其战术变化,就像天地运行一样变化无穷无尽,像江海一样奔腾不息,永不枯竭。
在古代的军事建制中,并无正兵与奇兵这样的具体划分。孙子所讲的正兵与奇兵是相对而言的,即在战争中用于与敌军对阵交锋的军队就是正兵,用于设伏掩护、纡回奇袭的军队就是奇兵。
那么正兵与奇兵是什么样的关系?怎么运用奇兵呢?孙子曰:“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复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
意思是说善于出奇制胜的人,其战术变化,就像天地万物那样无穷无尽,像江河之水那样通流不竭。日月运行,昼夜往复;四时更替,冬去春来。声不过宫、商、角、徵、羽,而五声的变化却听之不尽;色不过青、黄、红、白、黑,而五色的变化却观之不尽;味不过酸、甜、苦、辣、咸,而五味的变化却尝之不尽。战势不过奇正,而奇正的变化却无穷无尽。总而言之,用兵就是要奇正相合,尤其是要出奇制胜。
接着,孙子又着重强调了战争中“势”的重要性,曰:“激水之疾 ,至于漂石者,势也;鸷鸟之疾,至于毁折者,节也。是故善战者,其势险,其节短;势如扩弩,节如发机。”又曰:“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大意是说湍急之水飞流而下,以至能将巨石冲走,是因为水积聚了能产生巨大冲击力的势能;猛禽搏击雀鸟,一举可致其于死地,是因为它掌握了最有利于爆发冲击力的时空位置,节奏迅猛。所以,善于用兵打仗的人,他所造成的态势是险峻的,所采取的进攻节奏是短促有力的。险峻的兵势就像张满的弓弩,短促的节奏就像猝发弩机。
善于指挥作战的人,总是追求通过形成有利的客观态势去夺取胜利,而不去苛求部将兵卒,因而能选择人才去适应和利用已形成的“势”。善于造“势”的将领,驾驭兵势,指挥部众作战,就象转动木石一样。木石的性情是处于平坦地势上就静止不动,处于陡峭的斜坡上就会滚动,方形容易静止,圆形容易滚动。所以,善于指挥打仗的人所造就的“势”,就象让圆石从千仞的高山上滚下来一样,来势凶猛,势不可挡。这就是所谓的“势”。
在《孙子兵法·虚实篇》中讲:“凡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能使敌人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人不得至者,害之也。”凡是先到战地而等待敌人的就能做到从容、主动,后到战地而仓促应战的就会疲劳、被动。所以,善于指挥作战的人,能调动敌人而不被敌人所调动。能使敌人自己来上钩的,就以小利引诱;能使敌人不能到达其预定地域的,就以各种方法阻碍。
我们都知道水至柔至刚,而孙子认为兵形跟水形有异曲同工之妙,《虚实篇》云:“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意思是用兵的规律就像水一样,水流动的规律是避开高处而向低处奔流,用兵的规律是避开敌人坚实之处而攻击其虚弱的地方。水因地势的高下而决定流向,作战则要根据敌情而决定取胜的方针。“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所以,作战没有固定不变的方式方法,就像水流没有固定的形态一样;能依据敌情变化而取胜的,就称得上用兵如神了。
“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
#智慧法语#要想与法会相应,须了解法会所表之法。隆醒大和尚说,这样理解法会,似乎是一种住相。但我们不能忘记,学佛依相而解,学佛离相解脱。如果没有相,我们就无法理解佛陀的教义,但如果住于相,就对佛法产生歧义,产生错误的理解,最终得不到真正的解脱。——来源听隆醒大和尚说法博客 https://t.cn/z8AqZTG
辽宁大连,男子为女子买房还贷,同居一年后分手,女子另找他人结婚并住在该房。男子要求返还财产75万元,女子说这些都是赠予款,法院这么判了。
2015年3月,林威、丁娜相识相恋。
2016年5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生活。
2017年5月,两人一起购买了商品房,丁娜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合同。房屋首付款155000元由林威支付,其后每月还贷2454.08元。
其后林威花了120000元对新房进行装修,购置家电花费22860元。
2019年5月,两人感情不和,林威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结束同居关系。
其后丁娜与他人登记结婚。
林威要求丁娜返还同居期间费用,丁娜拒绝。于是林威将丁娜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财产750823元。
林威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婚约财产纠纷。而丁娜辩称,本案属于双方在处对象和后期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双方应该就恋爱期间和共同生活期间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婚礼后,不管从外观还是事实上均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
本案的法律关系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林威主张的购房预付款195000元,被告认可其预付款为155000元,并称另40000元不属于预付款,是用于共同生活且已被消费掉了。
因林威提供的证据证实155000元的预付款是支付给了房屋开发商,而40000元是汇给丁娜名下的。故法院认定林威支付购房预付款为155000元,此款丁娜应予返还。
对于装修的投资款120000元,双方均同意按照50000元返还给林威。
关于家用电器部分,因林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购买家电的款项是自己全部支付的。按照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丁娜应按一半返还折价款11430元。
关于同居期间的偿还的新房贷款,共偿还贷款金额51535.68元,丁娜应返还一半即25767.84元。
至于林威称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婚约财产纠纷,给丁娜的款项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并要求丁娜返还财产750823元的主张。因林威提供的证据显示支付给丁娜的款项次数高达300多次,且金额大小不一,有的系微信转账,有的系银行转账。
另外,双方存在同居生活期间正常生活、经营消费支出的情况。因此,林威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除上述应返还的款项外其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丁娜返还林威242197.84元。
2021年7月,双方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
林威认为,本案案由应当为婚约财产纠纷。
林威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林威以结婚为目的为丁娜购买房产、装修、购买家电及首饰,偿还丁娜名下的车辆贷款,并将购买房产登记在丁娜个人名下。
林威在一审时提交微信,支付宝,银行转帐记录等大量证据,证明两人恋爱期间,共计向对方转帐、购买房产、出资装修等金额合计833155.9元。而一审仅认定应当返还房屋首付款15.5万、房屋装修折价款5万、家电折价款11430元、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25767.84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现上述财产均由丁娜占有或处理,应当将自己的出资予以返还。
丁娜辩称,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转款转帐,不等于是对方获取了另一方的财产,有很多钱款是相互重复使用的,有一些是赠与的,所以不能以双方转款来确定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财产,应当以现在双方存在的共同财产作为标的来处理。
丁娜认为,林威支付的15.5万元购房款,应属于林威对自己的赠与行为。
购买房屋时,两人属恋爱关系,此期间不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谈恋爱不等于必须要结婚,双方也有权利选择结婚或不结婚。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且同居多年,林威没有理由索要赠与款。
林威辩称,购房款不是赠与,购房款是自己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房款,双方只举行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法律证明,最终导致了丁娜目前与他人缔结婚姻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即是自己付款所购买。
自己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丁娜的名下,其目的是与其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度过余生,而不是仅仅共同生活一年。目前丁娜已经与他人缔结婚姻的事实无法改变,自己不可能再与丁娜结婚,为此基于缔结婚姻所支付的一切财产,丁娜于情于理都应该返还给自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关于林威主张的超出一审判决确认返还的款项,因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必然存在消费支出,现林威所提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同居期间购置其他财产,或款项至今仍存在,故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创作力计划#
2015年3月,林威、丁娜相识相恋。
2016年5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生活。
2017年5月,两人一起购买了商品房,丁娜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合同。房屋首付款155000元由林威支付,其后每月还贷2454.08元。
其后林威花了120000元对新房进行装修,购置家电花费22860元。
2019年5月,两人感情不和,林威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结束同居关系。
其后丁娜与他人登记结婚。
林威要求丁娜返还同居期间费用,丁娜拒绝。于是林威将丁娜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财产750823元。
林威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婚约财产纠纷。而丁娜辩称,本案属于双方在处对象和后期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双方应该就恋爱期间和共同生活期间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婚礼后,不管从外观还是事实上均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
本案的法律关系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林威主张的购房预付款195000元,被告认可其预付款为155000元,并称另40000元不属于预付款,是用于共同生活且已被消费掉了。
因林威提供的证据证实155000元的预付款是支付给了房屋开发商,而40000元是汇给丁娜名下的。故法院认定林威支付购房预付款为155000元,此款丁娜应予返还。
对于装修的投资款120000元,双方均同意按照50000元返还给林威。
关于家用电器部分,因林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购买家电的款项是自己全部支付的。按照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丁娜应按一半返还折价款11430元。
关于同居期间的偿还的新房贷款,共偿还贷款金额51535.68元,丁娜应返还一半即25767.84元。
至于林威称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婚约财产纠纷,给丁娜的款项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并要求丁娜返还财产750823元的主张。因林威提供的证据显示支付给丁娜的款项次数高达300多次,且金额大小不一,有的系微信转账,有的系银行转账。
另外,双方存在同居生活期间正常生活、经营消费支出的情况。因此,林威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除上述应返还的款项外其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丁娜返还林威242197.84元。
2021年7月,双方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
林威认为,本案案由应当为婚约财产纠纷。
林威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林威以结婚为目的为丁娜购买房产、装修、购买家电及首饰,偿还丁娜名下的车辆贷款,并将购买房产登记在丁娜个人名下。
林威在一审时提交微信,支付宝,银行转帐记录等大量证据,证明两人恋爱期间,共计向对方转帐、购买房产、出资装修等金额合计833155.9元。而一审仅认定应当返还房屋首付款15.5万、房屋装修折价款5万、家电折价款11430元、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25767.84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现上述财产均由丁娜占有或处理,应当将自己的出资予以返还。
丁娜辩称,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转款转帐,不等于是对方获取了另一方的财产,有很多钱款是相互重复使用的,有一些是赠与的,所以不能以双方转款来确定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财产,应当以现在双方存在的共同财产作为标的来处理。
丁娜认为,林威支付的15.5万元购房款,应属于林威对自己的赠与行为。
购买房屋时,两人属恋爱关系,此期间不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谈恋爱不等于必须要结婚,双方也有权利选择结婚或不结婚。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且同居多年,林威没有理由索要赠与款。
林威辩称,购房款不是赠与,购房款是自己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房款,双方只举行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法律证明,最终导致了丁娜目前与他人缔结婚姻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即是自己付款所购买。
自己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丁娜的名下,其目的是与其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度过余生,而不是仅仅共同生活一年。目前丁娜已经与他人缔结婚姻的事实无法改变,自己不可能再与丁娜结婚,为此基于缔结婚姻所支付的一切财产,丁娜于情于理都应该返还给自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关于林威主张的超出一审判决确认返还的款项,因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必然存在消费支出,现林威所提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同居期间购置其他财产,或款项至今仍存在,故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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