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雁计划#【跨国并购财税风险激增?毕马威为你找到跨国税务最优解!】过去10年,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并购、投资、合作,过程中免不了遇到过难题,交过一点学费。其中一大课题,就是“国际税务”。
随着企业通过“走出去”不断壮大为跨国集团。在国内总部的财税管理人员的责任则变得越来越重,他们必须做到主动管理、把控一个跨国集团的各种税务风险,找到潜在优化的税务效益。而在当今经济环境多变、各国税务政策复杂的情况下,企业管理人员自身的资源已远不够应付这一挑战。管理者需要具备经验、拥有广大网络的财税顾问团队的帮助。毕马威国际化的税务咨询团队,正是这方面的权威,我们会为您提供及时、全面、无时差的税务支持服务。详细内容请点击:https://t.cn/AiO7dU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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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四川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下调50%#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授权各省(区、市)可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近日,我省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9〕7号),出台政策明确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此项政策预计每年全省降费约1.45亿元。
近日,我省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9〕7号),出台政策明确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此项政策预计每年全省降费约1.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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